山西省能源局文件关于加强生产煤矿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技发[2021]31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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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能源局文件 关于加强生产煤矿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能源煤技发[2021]314号 各市能源局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进煤矿项目核准建设投产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8〕84号)和关于印发(修订版)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1号)文件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巩固“放管服效”改革成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政府相关部门合法性审核同意,现就加强生产煤矿技术改造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技术改造的管理范围 本通知所称生产煤矿技术改造是指合法生产煤矿为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系统优化等目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设备、井巷工程、生产工艺等进行的不增加能力的改造。包括 (一)增加或改变井筒功能。 包含在批准的井田范围内因地质构造、资源等因素新开主井、副井等接替井。 (二)水平延深、煤层配采、变更开采煤层等扩大煤层开采范围和变更采煤工艺等。 增加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按照煤矿建设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技术改造的基本条件 煤矿技术改造按照项目建议书、设计、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管理。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应具备的条件 1.煤矿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2.按规定完成“煤矿生产能力及相关信息”建档公告; 3.实现机械化开采; 4.采区回采率符合要求; 5.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煤质管理和环保要求; 6.符合国家及我省煤炭产业政策。 (二)编制设计应具备的条件 1.主体企业已批复项目建议书; 2.取得技术改造所需的地质、瓦斯、测量、水文资料和其它资料; 3.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择优选取具有与井型规模相应矿山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4.按项目需要和其它有关规定取得水土保持、环保等相关手续; 5.涉及地面施工的技术改造项目,应按规定取得矿井建设必需的选址、用地、取水、供电等手续; 6.其它有关规定。 (三)项目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1.技术改造设计已经审批; 2.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择优选取与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相适应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3.按项目需要和其它有关规定取得职业病防护等相关手续; 4.按规定完成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批相关手续; 5.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并经煤矿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会审; 6.施工队伍进驻,完成所需的“四通一平”; 7.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四)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联合试运转开始前,煤矿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并按规定完成备案。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国能发煤炭〔2018〕84号、国能发煤炭〔2019〕1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三、规范技术改造的管理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审查。煤矿(或自主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上报主体企业后,主体企业对其是否具备技术改造条件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符合条件且确有必要进行技术改造的,批复项目建议书,明确具体改造内容、投资估算等。 (二)设计审批。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由煤矿报主体企业组织审查后,按照以下要求审批。 1.涉及新增主副井或其它井筒调整为主副井、水平延深的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由主体企业根据山西省政务服务网公布的相应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提交申请材料,按规定程序上报省能源局,省能源局按照有关规定批复。 2.涉及煤层配采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晋政发〔2015〕1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44座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函〔2018〕138号)有关规定执行。 3.除省市能源局审批以外的其它项目(含新增或变更安全出口、进回风井、管道井、专用行人井和专门用于绿色开采返矸井或通道),设计由主体企业批复,并分别抄送省、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三)项目开工审批。具备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开工,按照规定的开工批复、备案程序执行。 (四)联合试运转。增加或调整为主副提升井筒的,以及水平延深的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其它技术改造项目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前,应当按照国能发煤炭〔2019〕1号文件规定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经主体企业审查同意后,填写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联合试运转登记表按程序备案。 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依上述程序上报联合试运转延期方案后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不超过12个月。联合试运转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五)工程质量监督。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在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前,应到煤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注册手续,领取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书;工程开工后,监督机构应根据编制的监督工作计划,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煤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单位工程质量认证,认证合格后领取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书;项目进入联合试运转一个月后,方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单项工程质量认证。 (六)竣工验收。技术改造项目完成联合试运转及相关专项验收后,由主体企业按照国能发煤炭〔2019〕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竣工验收。 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由主体企业出具竣工验收文件(含竣工验收鉴定书),填写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登记表报省能源局。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情况,合理制订监管计划进行抽查、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 四、加强技术改造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责任落实。煤矿企业对技术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负主体责任,要切实加强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建立专门档案,有关资料及时归档。 煤矿主体企业对所属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负直接管理责任,要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相关条件、资料、审查程序和有关要求,每月对所属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专项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煤炭工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含省市审批以及企业自行审查项目)负监督管理责任。 (二)从严项目管理。井型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原则上不得配采(充填开采等绿色开采从其规定)。新掘或变更主井的,在新主井投用时,必须关闭或调整原主井功能,一座矿井只能留设一个主井。煤矿因改造对矿井生产造成影响的,必须消除影响、调减生产计划,严禁在技术改造区域组织生产。煤矿技术改造对现有主提升系统影响的,要停止生产并取消生产能力和相关信息公告。 (三)加强动态监管。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合理制定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年度检查计划,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所辖的技术改造煤矿(含省市审批以及企业自行审查项目),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100进行动态检查;市能源局每季度动态抽查不少于30,且每年达到全覆盖。主体企业要建立所属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动态管理台账,及时更新,掌握手续进展、工程进度等情况,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省、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局对全省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将通过专项督查、抽查核实等方式,督促煤矿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技术改造,督促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四)加大管理力度。发现煤矿技术改造项目不具备开工条件、未按规定执行开工审批、未取得开工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情节严重的取消生产能力登记公告,整改未达标不予恢复登记公告。 发现煤矿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主体企业违规验收的,取消参加验收专家资格,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同一主体企业多次出现违规验收情形的,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派人全程指导,并监督企业追究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发现煤矿主体企业对煤矿技术改造管理不到位、未按时上报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台账、应报告事项一个月内未报告的,省、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约谈、通报。 加大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核查发现项目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不符合项目建设的要求,违反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规范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放管结合加强管理。煤矿原初步设计已批复后期增加井筒、井筒功能调整或互换、配采、水平延深等内容且不发生变化的不再审批,但开工前必须由煤矿报告主体企业,并由主体企业及时报告省、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市能源局审批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再下放。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现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夯实管理基础。 (二)强化服务加强指导。煤矿主体企业在项目论证、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中,应聘请专家参与,同时可邀请有关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参加;省、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设计审批、监督检查中,也要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需要聘请的专家,均应从省级专家库中按照有关管理规定随机选取;涉及前沿技术的,还应同时聘请科研院(所)相关专家。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答疑解惑、主动指导,积极帮助、服务煤矿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三)认真履职严格审查。项目审批、审查和监督检查中,行政审批、审核和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做到审批行为公正严明。各单位聘请的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做出违背职业操守的行为,一旦发现要上报省能源局,经核查属实后予以通报,并将其从专家库中除名。 (四)排查整顿有序衔接。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所监管煤矿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一次排查。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批复设计和开工的在建技术改造项目可不再重新审批,未开工的技术改造项目要按照本文件规定条件和程序报批设计和开工。市、县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尽快将排查结果逐级上报省能源局。 生产煤矿“三下开采”、反顺序开采(含“蹬空”开采)、残旧采区复采等特殊条件开采,由煤矿主体企业负责,参照煤矿技术改造项目有关要求严格管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省能源局关于加强生产煤矿技术改造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能源煤技发〔2019〕333号)废止;本通知与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不一致时,执行其规定。 附件1.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动态管理台账 2.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联合试运转登记表 3.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登记表 山西省能源局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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