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检查实施清单(2022年版).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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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 第 1 页,共 118 页 井工煤矿部分 1 1 组组织织机机构构、、安安全全费费用用、、安安全全培培训训检检查查实实施施清清单单 1.11.1 组组织织机机构构安安全全管管理理责责任任制制规规章章制制度度检检查查实实施施清清单单 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检查依据 1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前3个月依法提出延期申请。 变更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经济类型、企业名称的,自工 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申 请;改(扩)建工程验收合格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 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主 要负责人、隶属关系、经济类型、企 业名称变更证明资料,工程验收合格 资料。现场检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 第89号修改)第二条,第十七条,第 二十条。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是否符合劳 动定员标准。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 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机构设立、人员任命文件,单位劳动 定员标准,单位人员名册及考勤记录 ,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特种 作业操作证。现场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 七条第三款;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86号,第89号修改)第六条;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87号)第五条。 3防突机构 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及专业防突队伍 。 突出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防突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 人、防突工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矿长、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 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防突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中专及以 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防突机构应当配备不 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防 突工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 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 具备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人员配备数 量是否符合劳动定员标准。 机构设置、人员任命文件,单位劳动 定员标准,单位人员名册及考勤记录 ,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相关 技术人员毕业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 。现场抽查。现场抽考。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 第89号修改)第六条;防治煤与瓦 斯突出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 28号)第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 4防治水机构和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 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人员配备数量是否符合劳动定员 标准。 机构设置、人员任命文件,单位劳动 定员标准,单位人员名册及考勤记录 ,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 ,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 ,特 种作业操作证。现场抽查,现场抽考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87号)第二百八十三条; 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 2018〕14号)第五条。 5防冲机构冲击地压矿井应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 机构设置、人员任命文件,单位劳动 定员标准,单位人员名册及考勤记录 ,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现场 抽查,现场抽考。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 修改)第二百二十八条。 6防灭火管理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明确防灭火工作负责部门,建立健全防灭火 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度;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防灭火专业 技术人员;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应明确专业技术要求、最低人数 等; 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防 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防灭火工作 的技术负责人。 检查部门职责;检查防灭火施工台账 ;核实防灭火队伍人数;现场检查防 灭火专业技术人员掌握煤矿安全规 程、煤矿防灭火细则等法规及 专业防灭火知识情况。 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2021〕 156号)第三条。 7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责任制建立 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责任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责任制是否 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是否符合上级规范性文件。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是否符合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实际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检 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条,第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煤矿安全规程(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四 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 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 号,第89号修改)第六条;防治煤 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监技装〔 2019〕28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8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建立 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企业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或审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明确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28号)第三十 五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制是否符合本单位和本岗位工作实际 。 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抽查 ,现场抽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 山安全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 条;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令第 8号修改)第四条;煤矿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89号修改)第 六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9〕28号)第三十五 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 第 2 页,共 118 页 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检查依据 9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 任制建立 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或审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本单位和本岗 位工作实际。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防 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监技装〔2019〕28号)第三十五条 第三、四、五款;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 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 抽查。现场抽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 八条;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令 第8号修改)第四条;煤矿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89号修改) 第六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9〕28号)第三十 五条第三、四、五款,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10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 是否建立健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或审定。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本单位和本岗 位工作实际。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防治煤 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的规定。 相关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场抽查 。现场抽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 八条;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令 第8号修改)第四条;煤矿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89号修改) 第六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煤安监技装〔2019〕28号)第三十 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1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建立 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 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 告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重要设备材料的查验制度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地质灾 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 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单位的操作规程 。有突出矿井(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建立防突技术管理 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总工 程师组织制定或审定。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抽查部分规章制度主要内容是否符合 规定。抽查制度执行的相关记录;查 看设备材料验收记录台账,现场抽考 人员检查其责任制是否与实际工作一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令第8 号修改)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第 五款;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6号,第89号修改)第六条;防治 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监技装〔 2019〕28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12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预防机制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预防制度。抽查风 险分析情况和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完善 和具有针对性。现场抽查风险防控措 施落实是否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 十一条第一款。 13危险源辨识和评估 是否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工作,是否制定和落实重大危险 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工作资料,重大危 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现场抽查重大 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是否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14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 治理和报告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立健 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 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 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应当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总工程师应当根据安全检查和隐 患排查等情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 。按规定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写 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通报制 度,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方案,人员分 工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一般事故 隐患整改验收报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通报,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 治理方案,事故隐患“五落实”报表 。现场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令第16号)第四条。 15 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 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向从业人员 通报资料等。现场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一条第二款。 16 如实提供事故隐患情 况 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隐瞒本煤 矿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事故隐患台 账、事故隐患报告等资料。与现场检 查情况进行比对抽查。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296号)第三十二条。 17 按规定统计分析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 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 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统计表,书面 报送材料等。现场抽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 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 18 按规定编制重大隐患 治理方案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 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 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现场抽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 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 第 3 页,共 118 页 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检查依据 19 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 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 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 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 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 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 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相关安全防范措施应当由总工程师负责督促落实。 隐患治理安全防护措施资料。现场抽 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 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第十六条。 20 按规定评估重大事故 隐患治理情况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 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 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 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 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 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 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隐患治理评估报告,申请恢复生产报 告等资料。现场核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 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 )第十八条。 21 领导干部带班职责落 实 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 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 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应加强对采煤、掘进 、通风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 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煤矿 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 下井带班记录,下井档案,井口公示 记录,交接班记录,入井人员位置监 测记录 ,调度汇报记录。现场抽查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 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 号,第81号修改)第五条,第七条,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2事故责任落实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 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 故教训。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 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文件,事故防范 措施落实情况报告。现场抽查。个别 谈话了解责任人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 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493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 条。 2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 实 是否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总工程师应当组织对矿井采煤、掘进、通风等重点部位、关 键环节进行安全检查,掌握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照制度规 定关键内容核对检查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 修改)第四条。 24 爆破、吊装、动火、 临时用电现场安全管 理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 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 实。 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的安全 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现 场跟班记录,作业人员和跟班人员的 人员定位系统记录,现场抽查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三条。 25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 责落实 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任制,“三违” 查处、隐患排查治理等相关资料。对 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任制规定关键 内容核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 六条;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令 第8号修改)第四条。 26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 责落实 是否严格落实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 资料。对照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定关键内容核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应急管理部 令第8号修改)第四条。 27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职责落实 是否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资 料。对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定关键内容核对检查(包括组织制 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检查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 要负责人每季度、突出矿井矿长每月 至少进行 1次防突专题研究,检查、 部署防突工作,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 、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 和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安监 技装〔2019〕28号)第三十五条第一 款。 28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 全生产职责落实 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相关资料。对照检查对象责任制 规定关键内容核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规 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 ,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修改)第四条 。 29 各岗位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落实 建立健全并落实各岗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煤矿组织制定并实施、各岗位全员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各岗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相关资料。对照检查对象责任制、操 作规程规定、标准化标准关键内容现 场抽查,现场抽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 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 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 ,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修改)第四条 ,第八条。 30危险告知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事故应急 措施等,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应急预案,应 急处置卡 ,警示告知牌。现场抽查 、现场抽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五条;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 第 4 页,共 118 页 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检查依据 31安全标志管理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 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 性试验安全标志。 安标产品台账,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 志证书,设备材料领用记录。抽查在 用纳入安标管理的产品及涉及安全生 产的试验性新设备新材料,并在安标 中心网站查询比对。现场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煤矿安全规 程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 ,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修改)第十条 。 32 图纸填绘 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 相关图纸,生产计划,瓦斯报表 , 通风报表 ,产量报表,火工品领用 记录等。抽查一定周期内同类图纸进 行比对检查,个别谈话了解作业地点 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87号)第十四条。 33填绘的图纸严禁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 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第(五 项。 34停工停产安全管理 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 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 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值班 记录,复工复产安全措施及安全检查 验收资料。现场核查。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87号)第十六条。 35煤矿闭坑报告 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报告,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 门批准。 制定闭坑矿井防灭火专项措施,防止闭坑期间及闭坑后发生 井下火灾。 矿井闭坑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 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 的应当予以说明。 闭坑报告,验收批准资料。现场检查 。 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87号)第二十一条;煤矿 防灭火细则(矿安〔2021〕156号 )第十条。 36 煤矿承包生产经营安 全管理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是否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 生产许可证。承包或者托管方是否有法人资格或者取得合法有效 营业执照。煤矿实行承包(托管)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协议是否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包方(承托方)是否按 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包方(承托方)是否再次将煤矿承 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煤矿是否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 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 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独立工程发包 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是否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托管)方 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名册, 主要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审批、贯彻 记录,工资报表,工伤保险资料。现 场核查。个别谈话了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 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六条;煤 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煤安监行管〔2019〕47号)第三条 ,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 条。 37煤矿复工复产管理 是否符合复工复产规定的程序,是否履行签字手续,是否满足复 工复产规定的条件。 煤矿复工复产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核 查。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煤 安监行管〔2019〕4号)第六条,第 七条。 38煤矿改制安全管理 改制期间,是否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完成改制后,是否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 许可证、营业执照。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 执照,改制期间安全管理规定,安全 管理机构人员名册 ,相关人员考核 合格资料。 现场核查。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 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七条。 39 矿长、副矿长及专业 技术人员配备 煤矿是否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 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 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 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煤 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 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人员任命文件,人员名册,相关人员 考核合格资料,相关技术人员毕业证 书。现场核查。个别谈话了解 。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 急管理部令第4号)第十八条第(一 )项;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第十一条 。 40 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 、评估和监控措施 是否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查看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 施。现场抽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 第89号修改)第六条第六项。 41安全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评价报告是否对安全条件单项逐项 评价,并作出结论;评价单位是否到煤矿现场调查,并对问题进 行复查;审查结果与安全评价报告结论相差较大的,要责令改正 或重新评价。 检查出具该矿评价报告的评价机构资 质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评价报告对安 全条件单项逐项评价及评价结论。现 场抽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六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第 89号修改)第七条第四项。 42 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 处理计划 煤矿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检查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现场 抽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 第89号修改)第七条第五项。 43采矿证 采矿证是否在有效期内;采矿证的开采方式是否与实际相符;是 否存在“一证两矿”、“一矿两证”情况。 检查采矿证。现场检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 第89号修改)第七条第六项。 44劳动定员 是否制定劳动定员工作制度;矿井和采掘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情 况。 检查劳动定员工作制度及矿井和采掘 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情况。现场抽查 。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 第89号修改)第六条第一项。 45应急救援 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者与专业救护 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由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组织制定。 检查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护队 的文件或者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 协议。现场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一条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6号,第89号修改)第六条第七项。 46其他要求国家及地方其他有关规定及要求。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抽查。有关文件及要求。 1.21.2 安安全全投投入入及及保保险险、、防防护护检检查查实实施施清清单单 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检查依据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 第 5 页,共 118 页 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检查依据 1安全投入制度 是否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是否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费用管 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费用提取使 用制度,安全费用提取财务报表等。 现场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三条;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十一条。 2 煤(岩)与瓦斯(二 氧化碳)突出矿井、 高瓦斯矿井安全生产 费用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是否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照吨煤30元的标准按月 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安全生 产费用提取财务报表,煤炭产量报表 ,煤炭销售报表 ,生产单位工资报 表,煤炭提升计量资料。现场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条;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十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 法(财企〔2012〕16号)第五条, 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3 低瓦斯矿井安全生产 费用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是否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照吨煤15元的标准按月 提取。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安全生 产费用提取财务报表,煤炭产量报表 ,煤炭销售报表 ,生产单位工资报 表,煤炭提升计量资料。现场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三条;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十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五条 ,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4 建设矿井安全费用提 取 安全费用是否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2.5的标准提取。 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安全费用提 取财务报表,工程造价计划,工程投 入财务报表。现场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三条;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十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一 条。 5安全生产费用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不得超范围使用,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十七条标准要求。企业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 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生产 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安全生 产费用使用明细账、凭证,有关财务 报表、计划和统计报表。现场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 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 一条,第三十二条。 6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检查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组织进行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检 查,发现问题是否进行了整改。 有关检查台帐等资料。现场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一条第四项。 7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纳工伤保险资料、凭证和相关文件 ,职工人员名册。现场核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 第89号修改)第六条第五项。 8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 检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单、参保缴 费财务凭证、职工考勤记录、工资表 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 十一条第二款。 9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 用 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防尘或者防毒等个体防护用品。 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与管理、 发放资料。现场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 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项;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六百三十九 条。 10 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 工作服。入井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十 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项;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87号)第十三条。 11其他要求国家及地方其他有关规定及要求。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抽查。有关文件及要求。 1.31.3 安安全全培培训训检检查查实实施施清清单单 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检查依据 1 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机 构及安全培训管理制 度 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 人员,专兼职教师持证情况。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 理制。 矿井安全培训机构设立有关文件,专 职或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培训管理制度。从事安全培训工作 所需要的条件。现场抽查。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92号第六条;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63号、第80 号修改第三条。 2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计划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的计划。 检查煤矿企业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 重点监察培训计划是否由主要负责人 签发,培训计划中是否涵盖全体从业 人员,计划的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培 训大纲的落实情况。现场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3号,第63号、第80号修改)第二 十一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86号,第89号修改)第六条第八项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检查实施清单 第 6 页,共 118 页 序号项目检查内容检查主要资料及方法检查依据 3 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 案管理 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 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 包括学员登记表,包括学员的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工作经 历、技能等级晋升等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历次接受安全培训、考核的情况;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记 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的情况。建立企业安全培 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的内容包括培 训计划;培训时间、地点;培训课时及授课教师;课程讲义;学 员名册、考勤、考核情况;综合考评报告等。 相关档案应当能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并由总 工程师负责审定。 矿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 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煤矿其他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人员名册。 现场抽查。对照培训计划检查“一期 一档”的建立情况。对照入井人员登 记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抽查参培人 员是否真正参加培训。查看培训档案 中培训记录是否造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煤矿安全培 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2号第八条,第九条。 4安全教育培训费用的 提取和使用 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按规定使用经费。其中 ,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 安全培训费用使用明细台账、凭证, 有关财务报表,计划和统计报表。现 场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第63号、第80号修改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第六 条;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 改革与发展的规定(国发〔2002〕 16号)第十九条。 5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 理人员的配备及任职 资质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 必须符合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煤矿矿长、 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 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 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查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的文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的任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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