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智能化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能源科技〔2022〕2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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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智能化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能源科技〔2022〕28号 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监管部门,各煤矿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八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贵州省煤矿智能化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等精神,持续推进全省煤矿智能化建设,不断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经研究同意,现将贵州省煤矿智能化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2年4月24日 贵州省煤矿智能化系统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八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贵州省煤矿智能化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等精神,巩固煤矿智能化升级改造成果,推动全省煤矿智能化向纵深发展,确保财政奖补资金持续发挥效能,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煤矿(含露天、井工)智能化系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煤矿应切实履行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责任,不断提升智能化水平。 第四条煤矿应建立健全以矿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智能化系统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配足配齐运行维护必需的岗位人员,保障智能化系统正常运行,切实减少煤矿作业人员,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和生产效率。 第五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以下统称煤矿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的监督责任。 第六条煤矿管理部门应明确本单位煤矿智能化工作的管理机构、人员及工作职责,将煤矿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纳入行业日常管理工作、年度安全监管监察计划。 第七条煤矿的智能化系统运行不正常、擅自撤除智能化系统(设备)、逃避监管,造成安全隐患的,各级煤矿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并纳入重点监管监察对象。 第三章统一规范建设技术标准 第八条煤矿智能化系统应符合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2021年版(国能发煤炭规〔2021〕29号)、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国能发煤炭规〔2021〕69号)、贵州省煤矿智能机械化建设与验收暂行办法(黔能源科技〔2017〕158号)、贵州省智能煤矿建设指引(试行)(黔能源科技〔2020〕123号)、贵州省煤矿智能化数据交换技术要求(2020版)(黔能源科技〔2020〕59号)等相关标准,并与“贵州能源云”进行数据交换。 第四章强化提升运行维护能力 第九条煤矿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专业技术培训,涉及特种操作(作业)的岗位应符合国家规定,持特种人员操作(作业)资格证书上岗。 第十条各级煤矿管理部门应采取实训操作、院校授课、专家讲座、技术交流等形式,对执法检查人员、煤矿从业人员开展煤矿智能化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升其业务管理水平和运行维护能力。 第五章加强网络安全防护管理 第十一条煤矿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做好智能化系统网络安全防护工作,智能化系统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接入“贵州能源云”。 第十二条煤矿通过“贵州能源云”上传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数据,做好数据共享,避免数据多头采集。 第十三条各级煤矿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登录“贵州能源云”开展相关工作时,应进行“专户专人”实名制管理。 第六章强化运行维护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煤矿管理部门要强化对煤矿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的监督力度,对智能化系统运行存在不正常或故障情形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各级煤矿管理部门不得支持其申报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煤矿智能化系统运行不正常情形 1.煤矿新增系统未按相关标准进行智能化建设。 2.煤矿智能化系统运行数据(包含视频)未上传、上传编码错误、上传率低于90、上传数据失真等。 3.煤矿智能化系统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不健全;未配置智能化系统操作人员、运维人员及管理人员。 4.组态显示与现场设备不相符,数据异常或失真;未实现远程操控,控制逻辑不合理;报警功能未实现或报警值未按煤矿实际情况设置,操作、报警及运行记录不完整。 5.传感器、执行设备缺失或损坏;现场控制设备未采用PLC;未按要求安装后备电源、通讯状态异常。 6.互联网边界安全设备缺失或防护功能异常;工业控制网络与外部网络未进行安全隔离;服务器冗余配置未实现。 第十六条相关设施故障,造成瓦斯抽采系统运行不正常的,参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六条第(二)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第七条第(一)项“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智能化系统故障,导致煤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情形 1.相关设施故障,造成排水子系统运行不正常,不能实现水泵正常运转;未设专人值守且不能实现图像监视;不能保持水仓空仓容量在总容量的50以上。分别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2.相关设施故障,造成压风子系统运行不正常,空气压缩机排气温度超温时,其温度保护装置不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储气罐内温度超温时,其超温保护装置不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分别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3.相关设施故障,造成通风子系统运行不正常,不能保证备用通风机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10min内不能改变巷道中风流方向;通风机风压、电流、电压、轴承温度不能正常采集,不能实现集中监控、图像监视;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未设置或开停传感器运行不正常。分别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五百零三条的规定。 4.相关设施故障,造成供配电子系统运行不正常,备用电源不能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无人值班的采区变电所不能实现地面集中监控,不能实现图像监视。分别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六条、第四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5.相关设施故障,造成运输子系统运行不正常,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及各种保护装置不能正常运行。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6.相关设施故障,造成采煤工作面子系统运行不正常,采煤机不能与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实现停止运行闭锁功能,启动采煤机前不能发出预警信号;刮板输送机启动、停止和通讯信号不能发出。分别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7.相关设施故障,造成智能化掘进工作面子系统运行不正常,智能化掘进工作面子系统开机、退机、调机前不能发出正确报警信号;内外喷雾装备控制失效。分别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六百五十条的规定。 8.图像监视与安全监控共用同一芯光纤。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第七章建立市场化专业运维服务体系 第十八条各级煤矿管理部门要鼓励支持建设贵州煤矿智能化运维服务平台,为煤矿提供市场化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煤炭生产规模、煤矿企业分布情况、运行维护管理水平等实际,引导合理组建煤矿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的市场化专业服务队伍。 第二十条不具备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能力的煤矿,可以与运行维护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委托其对智能化系统进行专业维护。 第八章建立社会舆论监督机制 第二十一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开展线上、线下巡检工作,主动公开煤矿企业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状况,广泛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督促煤矿正常运行、使用智能化系统,切实减少井下作业人员、降低安全风险。 第二十二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半年公布一次全省煤矿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状况,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公布一次辖区内煤矿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状况,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月公布一次辖区内煤矿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状况,定期对辖区内煤矿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能力进行评估。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贵州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将依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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