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 山 西 省 能 源 局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晋能源煤技发〔2021〕79 号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各市能源局、 应急局、 煤监分局 (站) 、 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省能源局会 同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瓦斯等 级鉴定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 年 2 月 20 日 文件 2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事中事后监管 工作,规范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和遏 制煤矿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煤 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制度 ,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山西省能源局、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煤矿安全监 察局负责指导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工作。山西省能源 局负责对全省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单位)信息和高瓦 斯矿井鉴定结果进行公示。 第三条第三条 山西省能源局在门户网站设专栏公示相关信息, 内容 主要包括具备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能力的机构(包含鉴定机构及 煤矿)基本信息、煤矿企业(煤矿)委托鉴定机构(单位)开展 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结果和鉴定违规信息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 局对煤与瓦斯突出(含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鉴定机构信息和鉴 定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章 鉴定机构(单位) 第四条第四条 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一般由具有鉴定能力的机构、 煤 3 矿或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承担,具备鉴定能力的机构、煤矿或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统称为鉴定机构(单位) 。未经公示的鉴定 机构(单位)不得在我省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开展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的煤矿和煤矿企业 (集团公 司)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煤矿设有专门的通风区(科) ,煤矿上一级设有专门的 通风管理部门(机构)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设有专门的通风管 理机构; (二)通风(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3 人且从事本专业 技术工作 3 年以上,其中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 员不少于 2 人; (三)有满足瓦斯等级鉴定需要的瓦斯检查工和测风人员; (四)配备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必需的仪器仪表,并按规定 进行检测检验。 具备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矿和煤矿企业(集团公 司) ,可在本企业范围内开展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开展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的鉴定机构需具备以下 条件 (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内含瓦斯等级 鉴定项目)或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网站公示的煤与瓦斯突出鉴 定机构; 4 (二)鉴定项目负责人、报告批准人具有采矿或通风专业高 级职称; (三)鉴定项目负责人从事瓦斯防治工作至少 5 年以上,具 有采矿或通风专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通风(安全)专业技术 人员 5 人以上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其中具有高级技 术职称的不少于 2 人; (四)有健全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 量管理体系,对鉴定程序、鉴定人员、报告审批、鉴定资料的档 案管理等进行严格管控,对鉴定方法、指标测定、鉴定结论等建 立有内部评审机制; (五)鉴定人员应当为与鉴定机构(单位)有劳务关系的正 式员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有鉴定工作所需 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能力的机构,可接受我省境内煤矿 企业的委托开展鉴定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 、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要求,自主选择省能源局公示的鉴定 机构或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示的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委托 开展鉴定工作必须与鉴定机构签订合同并提交鉴定委托书和承诺 书,明确鉴定对象、内容、时限及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具备 5 第六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条件的煤矿、煤矿企业(集团公司) 也可自行进行鉴定。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所监管的煤 矿瓦斯等级鉴定信息公示上报工作。 第九条第九条 在我省开展高瓦斯矿井鉴定工作的机构、 所属煤矿跨 市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 ,直接向省能源局报送有关机构信息, 具备高瓦斯矿井鉴定能力的煤矿,及所属煤矿均在一个市的煤矿 企业(集团公司)基本信息经由所在县(市、区) 、市煤炭行业 管理部门逐级上报。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网站公示的煤与瓦斯 突出矿井鉴定机构从事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不需上报机构公示 信息。 第十条第十条 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报送的公示 信息 (一)鉴定机构(单位)基本信息(附表 1 至附表 3,单位 盖章) 。 (二)鉴定机构(单位)在基本信息有较大变化时,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新材料。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机构(单位)报送信息程序。 (一)鉴定机构在接受煤矿企业(煤矿)高瓦斯矿井等级鉴 6 定委托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 、市煤炭行业管理部 门报送委托鉴定信息(单位盖章的纸质材料) ,信息内容应包括鉴 定煤矿企业、矿井及类别、合同、委托书、双方承诺书、鉴定机 构、鉴定项目负责人等。自行鉴定的煤矿或煤矿企业(集团公司) 也要在开展鉴定工作前按上述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煤矿自行鉴定 的可不附合同及委托书;煤矿企业(集团公司)对所属煤矿自行 鉴定的可不附合同,但应附委托书。 ) (二)对由于不能按要求完成鉴定而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 应当及时向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终止鉴定信息和终止原因。 (三)鉴定机构(单位)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后,由煤矿企业 批复并将瓦斯等级鉴定报告、鉴定结果(附表 4)报属地煤炭行 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及监察部门,由市级行业管理、安全监管 和监察部门对口上报省级部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按规定进行瓦斯涌出量测定的高瓦斯、 煤与瓦斯突 出矿井不需上报公示信息,每年只需在报送年度煤矿瓦斯等级鉴 定结果时一并将测定数据上报。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按照规定直接将低瓦斯矿井认定为高瓦 斯矿井的,或由非突出矿井(突出煤层)认定为突出矿井(突出 煤层)的,不需上报鉴定机构(单位)公示信息,直接将认定的 瓦斯等级结果逐级上报省、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 监管及监察部门。 7 第四章 鉴定责任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机构 (单位) 要遵循科学客观、 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瓦斯等 级鉴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在规定时限内独立开展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 出具鉴定结果, 并对其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按照煤矿安全规程 煤 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等规定,配合鉴定机构(单位)准备现场 鉴定条件,提供相关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合同规定的相关参数测 试设备、材料,以及相邻矿井相关瓦斯地质资料,并对现场、资 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发现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机构及其鉴定技术人员 有下列行为的信息,省能源局将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一)不具备相关条件从事鉴定工作的; (二)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鉴定工作的; (三)转包或者分包鉴定工作的; (四)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五)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鉴定程序和相 关内容的; (六)鉴定技术人员、鉴定项目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鉴定 机构(单位)从业或从事其他违反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诚 实性行为的; 8 (七)鉴定项目负责人未到煤矿考察、了解鉴定现场条件的; (八)鉴定技术人员未到煤矿现场实施主要指标测定和资料 收集工作的; (九)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鉴定报告 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 (十)不接受各级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 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的。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 监管部门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要加强对属地煤矿瓦斯等 级鉴定的监督检查工作, 全面核查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实名举报。 发现鉴定机构(单位)所报送的信息不真实或者存在第十六条所 列的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且三年内不予 公示。发现鉴定机构(单位)和煤矿企业以及鉴定人员在鉴定工 作中有违反法规标准等行为的, 或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与实际不符、 弄虚作假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煤安监技装〔2018〕9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9 附表 1 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机构(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地址 邮政编码传真电话 法人营业执照证书 编号 注册资金 (万元) 电子信箱网址 联系人职务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鉴定工作分管负责人职务 固定电话移动电话 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 册号 计量认证 证书编号 开展高瓦斯矿井等级 鉴定情况 10 附表 2 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机构的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 检测项目设备、仪器及仪表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备注 风速测量 高速风表 中速风表 微速风表 温湿度测量温湿度计 气压测量 数字气压计 其他气压测量仪器 瓦斯浓度测量 光学瓦斯检测仪便携式 瓦斯检测仪 时间测量秒表 巷道断面测量卷尺测距仪 瓦斯抽采数据测量 高负压瓦斯抽采采样 器、U 型压差计(水柱、 汞柱) 11 附表 3 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矿井鉴定机构(单位)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机构名称填表时间年月日 序号姓 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职称 负责人或专 业技术人员 从事瓦斯防 治工作年限 本人签字备注 合计 12 附表 4 XX 煤矿企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第 1 页 共 2 页 鉴定报告名称XX 煤矿企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编号 鉴定机构名称 鉴定机构公示编号 鉴定机构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鉴定机构人员信息 鉴定机构人员姓名职称 法定代表人 主持鉴定工作 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鉴定项目 负责人 鉴定项目组长 鉴定人员 报告编制人 报告审核人 报告批准人 13 接上页接上页 第 2 页 共 2 页 委 托 单 位 受 鉴 单 位 受鉴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判 定 指 标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m/min)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m/t) 采面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m/min) 掘进面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m/min) 瓦斯动力现象情况 瓦斯喷出情况 鉴定月矿井生产状况 上年度瓦斯等级 本年度鉴定瓦斯等级 鉴定结论 XXXX 鉴定机构 (盖章) XXXX 年 XX 月 XX 日 14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西省能源局2021年2月20日印发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