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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整顿机制实施细则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整顿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第一条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 故整顿恢复机制实施办法(晋政办发202299 号)(以下 简称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山西省境内合法的生产、建设煤矿,在发生生产安 全亡人事故后实行整顿机制时,适用本细则。对发生较大及以上 涉险事故的,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认为需要实行事故整顿 机制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整顿工作应坚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和“实事求是、精准整顿”的工作原 则, 尽可能缩短事故整顿时间, 统筹发展和安全, 实现安全效果、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相统一、相协调、相促进。 第四条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整顿”,是指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后,在停止生产(建设)作业、保护事故现场的前提下,积极配 合事故调查,全面细致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完善落实安全风险防 范制度措施,检修维护设施设备,以及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心 理疏导和稳定情绪等的过程。 第五条第五条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后, 要立即进行停工停 产整顿, 同时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并做好正常的通风、 排水、监测监控、瓦斯检查、安全检查、设备管理、巷道维护等 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 现场抢险救援情况适时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尽快开展工作, 尽可能加快事故原因的初步认定,提出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瓦斯、水害和火灾等系统性风 险引发的除外)原则上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 3 日之内,因瓦斯、 水害和火灾等系统性风险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原则上 在15日之内,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在20日之内, 完成事故原因的初步认定并提出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 驻地监察执法处要组织对事故煤矿进行现场监察, 现场监察 要有针对性地瞄准重大事故隐患和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等 “关键少数”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精准执法,确保整顿取得 实效。 第七条第七条 事故煤矿要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安全防范措施、 驻地监察执法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查出的问题和隐患, 以 及自查发现的问题确定整顿内容,制定整改方案, 明确整顿时间, 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认真开展整顿,煤矿上级企业应 对煤矿落实整顿情况进行监督。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瓦斯、水害和火灾等系 统性风险引发的除外) 的煤矿, 整顿过程原则上应在 7 日内完成。 (二)因瓦斯、水害和火灾等系统性风险引发一般生产安全 亡人事故的煤矿,或在 12 个月内发生 2 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 亡人事故的煤矿,整顿期不超过实施办法规定时限(整顿恢 复期为 1 至 3 个月)。 (三)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整顿期不超过实施 办法规定时限(整顿恢复期为 3 至 6 个月)。 (四)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整顿期不超过实 施办法规定时限(整顿恢复期为 1 年)。 发生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比照上款第(二)或第(三)项 执行。 第八条第八条 事故煤矿结束整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事故次生影响基本消除;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三)事故针对性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完善并落实到位; (四)职工安全培训到位; (五)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到位; (六)其他应当整顿的内容全部完成。 事故煤矿完成整顿,认为符合上述条件,经上级企业同意后 书面报驻地监察执法处。 事故煤矿要对其提供的整改内容完成情况真实性、完整性、 彻底性负责并进行承诺。 第九条第九条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瓦斯、水害和火灾等 系统性风险引发的除外) 由驻地监察执法处主要负责人批准结束 整顿(附表 1);发生瓦斯、水害和火灾等系统性风险引发的一 般事故、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驻地监察执法处初审后报国 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分管事故调查工作的局领导批准结束 整顿(附表 2)。结束事故整顿的批准需要现场核查的,由驻地 监察执法处组织。 第十条第十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煤矿的整顿, 要严格按照 科学合理、精准分类处置,严禁擅自增设审批管理环节、层层设 卡设限。对教训吸取不深刻、隐患整改不彻底、员工安全培训走 过场,特别是重复发生典型同类事故的,在批准结束整顿时要严 格把关。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煤矿结束整顿后的恢复工作,应按国务院关于 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山 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12 号) 及实施办法等规定,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 可恢复生产建设。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同实施办法。相关文件规定与本 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山西 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附表 1 1 煤矿一般事故整顿结束批准表煤矿一般事故整顿结束批准表 事故煤矿 煤矿地址 事故时间 死亡人数 事故类别 事故类型 偶发( ) 系统性( ) 事故整顿完 成情况 整顿内容 整改情况 保证所提供的整顿资料内容真实、有 效、完整。(填写内容) 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事故次生影响基本消除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职工安全培训情况 设施设备检修维护情况 其他应当整顿其他内容 事故煤矿上 级企业意见 煤矿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整顿时长 现场核查 需要( ) 不需要( ) 批准意见 驻地监察执法处主要负责人签字 事故煤矿整顿结束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 446 号)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12 号)及山 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整顿恢复机制实施办法(晋政办发202299 号)等规定,履行复工复 产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事故煤矿留存,一份由驻地监察执法处备案,一份交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 部门。 附表附表 2 2 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整顿结束批准表煤矿较大及以上事故整顿结束批准表 事故煤矿 煤矿地址 事故时间 死亡人数 事故类别 事故整顿完 成情况 整顿内容 整改情况 保证所提供的整顿资料内容真实、有 效、完整。(填写内容) 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事故次生影响基本消除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职工安全培训情况 设施设备检修维护情况 其他应当整顿其他内容 事故煤矿上 级企业意见 煤矿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整顿时长 现场核查 需要( ) 不需要( ) 审核意见 驻地监察执法处 主要负责人签字 批准意见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分管负责人签字 事故煤矿整顿结束后,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 446 号)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12 号)及山 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整顿恢复机制实施办法(晋政办发202299 号)等规定,履行复工复 产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建设。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事故煤矿留存,一份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事故调查处备案,一份 交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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