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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1 - -- - 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使集团公司能够及时准确掌握所属矿井贯彻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指令、指示、规程措施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消除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 协调发展,根据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是查组织、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 违章、查事故隐患、查重大危险源、查整改。 第三条第三条 集团公司对各矿井的安全情况,按各专业相对应的安全 检查标准执行检查。 第二章第二章 组织形式组织形式 第四条第四条 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 建立由各矿井六长负责、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 1、集团公司组织的各项检查和上级部门的检查,由集团公司各 部门组织实施或参与实施。 2、各矿井组织的各项检查,由各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第五条 安全检查要坚持集团公司检查与群众性检查相结合、综 合性检查与专业性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检查 与整改相结合。 第六条第六条 各矿井的安全检查参照集团公司制度执行。 第三章第三章 检查内容和方式检查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第七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两部分。 安全管理内容主要查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安全技术管理、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 -- - 2 2 - -- - 现场安全内容主要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质量标准化、 生产工艺过程、设备、仪表、安全设施、特种设备、工业卫生、工程施 工、检查维修、危险源监控、隐患整改等方面。 第八条第八条 安全检查采取综合、专业、定期、不定期、日常、抽查六 种检查方式。综合、专业检查时,以各主管部门为主,组织有关单位 参加。 第九条第九条 综合检查按如下方式进行 集团公司对各矿井的安全工作,每季组织一次检查或抽查。以岗 位责任制、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为重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每 半年组织一次,各矿井每月组织一次。 第十条第十条 日常安全检查按如下方式进行 1、日常安全检查由矿井负责人、安全技术人员和区队、班组干 部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日查。 2、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班中巡回 检查、相互检查和重点检查;巡检要定时、定点、定人、定内容进行; 重点检查要对安全隐患点进行重点监控。 3、区队安全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要经常对本区队、班组人员 的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三违、隐患整改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 在班前或班后会上进行讲评。 4、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 和工作中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查; 5、各矿井各级领导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 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 解决。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定期安全检查包括单位内部定期检查、季节检查和节 日检查。 - -- - 3 3 - -- - 1、单位内部定期检查 各矿井每月组织一次,工区每月组织 3 次 井下 以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各专业为主 2、季节性检查 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建筑物倒塌为重点; 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灭火、防洪、防汛为重 点; 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 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 点。 检查时间和次数,由各单位根据生产实际,自行安排。集团公司 进行定期抽查。 3、节日检查 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前对安全、保卫、安全设 施、生产准备、备用设备等进行检查。 放假前、放假后及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以便有利于 停工停产和复工复产。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专业安全检查 1、矿井安全生产专业检查 2、机电安全专业检查 3、机械、基建安全专业检查 重点对采掘、通防、水害、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 安全设施、危险物品、防护器具、特种设备等分别进行专业检查。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不定期安全检查 1、各矿井应在工程开工竣工,大型装置设备开、停工前、检修中; 工程、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或投入使用时,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 - -- - 4 4 - -- - 2、集团公司的重大危险源应不定期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抽查 1、集团公司随时抽查各矿井的安全状态、重大危险源监控等。 2、对各矿井的安全情况随机进行抽查。 第四章第四章 检查结果处理检查结果处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应认真填写安全监查通知书, 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有整改人和陪检人员签字,并按要求及时 整改,将整改结果报送集团公司。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级检查组织和有关单位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研究, 编制整改方案,做到“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 期限〉,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 别纳入矿井安技措或检修计划、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进行复查,并及时通报复查结果,对各矿井不能在期限内整改的问题 要积极想办法协助解决。对各矿井能处理的隐患而未及时处理的,要 按照集团公司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事 故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试行试行 - -- - 5 5 - -- -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确保和顺云龙投资管理(集团) 有限公司长治久安,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行 为,强化安全生产的依法管理,做到有规可依,违规必究,防止和减 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实施细则、 煤矿 安全监察条例、 关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意见和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停产整顿或者设备(设施)停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停产整顿或者设备(设施)停 止使用,并处止使用,并处 3 35 5 万元的罚款万元的罚款 1.风量不足的工作地点;瓦斯超限作业地点。 2.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地点;出现循环风的局部通风地点。 3. 局部通风机的供电、安全设施及使用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 程第 128 条、第 129 条规定。 4.没有设置或擅自甩掉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过流、漏电、接 地保护。 5.井下出现电气失爆。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7.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低劣,危及安全的。 8.采掘工作面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采取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的。 10.采掘机械装备紧停闭锁装置失效的。 1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13.无计划停风,不按规定排放瓦斯。 14.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 - -- - 6 6 - -- - 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瓦斯检查出现空检、漏检及造假现象,瓦斯监 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15.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或采区,未采取探放水措施或防排 水系统不完善的。 16.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区域,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令第 19 号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 17. 斜巷施工耙装机的使用主机固定不合格、回头轮固定不合 格、没有安装防护栏、钢丝绳使用不符合规定。 18.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19.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0. 超层越界开采的。 21.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2.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23.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 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24.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 改扩建、生产矿井“六证”不全的。 25.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 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 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26. 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认真 贯彻执行“三同时”制度;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 格的。 27.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 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 -- - 7 7 - -- - 28.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9. 没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的; 30. 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 构检测、检验合格,没有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31. 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没有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进行登记注册 、定期检验,其安全附件、连锁、测量调控等保护装置 不全、失效而继续使用。 32.大型固定运转设备、主要提升用钢丝绳未按煤矿安全规程 进行性能测试,高压电器设备、地面防雷设施没有在每年雨季前进行 电气试验。 33.有毒有害气体区域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的。 34. 工业气瓶的管理和使用不符合有关安全使用要求的。 35.高处作业无安全防护设施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36. 施工队伍、监理单位资质不全、没有备案的。 37.未执行“有掘必探”规定进行掘进作业的。 38.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瓦斯区域进行烧焊作业的。 39.采掘工作面无措施施工。 40. 乳化液配比达不到要求,没有检测手段。 41. 经集团公司分析认为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二条第二条 煤矿井下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立即整改,处煤矿井下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立即整改,处 1 13 3 万元的罚款万元的罚款 1.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采掘工作面没有采用综合防 - -- - 8 8 - -- - 尘措施;防灭火设施不全。 2.通风设施质量低劣的;风门不闭锁的。 3.采空区封闭不符合规定的。 4.矿井安全监测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设或示值超差的。 5.电气设备接地装置不合格、漏电、过流保护整定不合格,不正 常维护使用的。 6.提升、运输系统或行人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的。 7. 斜巷人行车、斜巷架空乘人装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367 条~第 469 条规定,斜巷各车场无提升行车声光报警信号的。 8. 运输斜巷“一坡三档”及断绳防跑车装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 程第 370 条规定。 9.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10.采掘工作面支护强度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11.煤巷锚杆支护巷道顶板离层超过规定,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的。 12.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监测手段不满足要求的;煤巷锚杆支护 巷道未按规定进行顶板离层监测的。 13.掘进工作面架棚支护、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未按规定使用连 锁防倒装置的。 14. 采煤工作面梁端距以及端头区空顶距超过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的。 15. 车场坡度或过卷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16. 井下巷道存在厚度超过 2mm ,连续长度超过 5m 的煤尘堆 积的。 17. 大型固定运转设备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保护失效的。 18.小绞车安装、使用不符合安全使用设计规范。 - -- - 9 9 - -- - 19.主要设备峒室没有醒目标志、非工作人员擅自入内、安全设 施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 20.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护 罩和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 21.地面机电设备(设施)各种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可靠;建筑施 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 220/380V 三相 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不采用三级配电系统、TN 一 S 接零保护系统、 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22.手持电动工具未使用漏电保护器或使用不当的。 23.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护 罩和遮拦等防护设施不全或防护功能失效的。机械设备、生产装置未 按规定加装连锁装置或连锁装置失效的。 24. 变(配)电所绝缘安全工器具数量不足,未定期检验或存在安 全隐患的。 第三条第三条 地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整改,处地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整改,处 1 13 3 万元的罚款万元的罚款 1.电气保护设置不全,保护整定不合格;设备接地装置或闭锁装 置不符合要求的。 2.主要设备机房没有醒目标志、非工作人员擅自入内、安全设 施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 3.变(配)电所绝缘安全工器具数量不足,未定期检验或存在安 全隐患的。 4.无防止小动物进入配电室的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失效的。 5.电气设备超期服役,电缆老化的。 6.生产作业现场照明不足的,事故应急照明不能正常使用的。 7.安全监控仪器仪表损坏的。 - -- - 1010 - -- - 8.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设置避雷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合格的。 9.未与工业气瓶充装单位签订托管协议的。 10.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的。 11.未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或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不落实 的。 12.应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志而未设置的。 13.安全、消防通道不畅通的;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的。 14.未按规定配备、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15.已下达安全监察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16.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煤 矿安全规程、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种 机电运输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或者由于使用不当导致安全 生产事故的。 第四条第四条 井下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属于严重井下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属于严重““三违三违”,”,对严重对严重 ““三违三违””处以处以 50050010001000 元罚款。并对严重元罚款。并对严重““三违三违””单位处单位处 1 1 一一 3 3 万元罚款万元罚款 1.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2.井下睡岗、脱岗的。 3.在生产岗位上打架的。 4.瓦斯超限作业的。 5.破坏通防、安全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的。 6.违章放炮的。 7.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存放火工品的。 8.井下带电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 9.甩掉机电设备的主要保护装置不用的。 - -- - 1111 - -- - 10.井下出现电气失爆,仍继续操作使用设备的。 11.不认真执行停送电工作票、操作票和验放电、摘挂接地线制 度。 12.无安全设施进行斜巷运输的责任者,违反斜巷运输“行人不 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规定的责任者。 13.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或乘坐皮带的。 14.井口 20m 范围内出现明火者。 15.空顶作业的。 16.不执行超前探放水及其它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或发现有透 水预兆强行作业的。 17.拒不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有关防突措施。 18.使用铜丝、钢丝等代替熔断器,任意甩掉电气保护者。 19.酒后下井、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化纤衣物下井者。 20. 私藏雷管炸药等违反火工品管理规定。 21. 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22. 横跨运转设备。 23. 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不按规定固定。 24.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后,不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恢复 通风前不检查瓦斯。 25. 其它经集团公司检查人员分析认定属于严重“三违”的。 第五条第五条 地面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属于严重地面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属于严重““三违三违”” ,处罚办,处罚办 法与井下严重法与井下严重““三违三违””相同相同 1.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2.必须现场交接班的固定岗位人员在设备运行中睡岗、脱岗的。 3.在生产岗位上打架的。 - -- - 1212 - -- - 4.无措施带电作业的。 5.不认真执行停送电工作票、操作票和验放电、摘挂接地线制 度。 6.甩掉机电设备的主要保护装置不用的。 7.用起重设备提升人员的。 8.使用未装设漏电保护的手持电动工具且无绝缘防护作业的。 9.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的,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的。 10.在重点防火区域、防爆场所吸烟的。 11.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作业票证进行作业的。 12.化工危险场所不按规定使用保护用具、不穿安全服的。 13.其它经集团公司检查人员分析认定属于严重“三违”的。 第六条第六条 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3 35 5 万元罚款万元罚款 1.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力的。 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3.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4.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5.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6.拒不执行集团公司、各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 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7.因自身原因未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8.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 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9. 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出现空挡。 - -- - 1313 - -- - 10.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七条第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告,并立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告,并立即 组织抢救组织抢救 1.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 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撤职处分 并罚款 510 万元。 2.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罚款 30005000 元的罚款。 第八条第八条 各矿必须积极配合集团公司及各级管理部门的安全检各矿必须积极配合集团公司及各级管理部门的安全检 查,不得阻挠、干扰。否则,罚款查,不得阻挠、干扰。否则,罚款 500050001000010000 元。元。 第九条第九条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下发的问题整改单,必须认真落实整集团公司安全监察下发的问题整改单,必须认真落实整 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整改,需提前告知,否则,每条不落实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整改,需提前告知,否则,每条不落实 罚款罚款 500050001000010000 元。对集团公司出具的罚款单,必须按期交付集元。对集团公司出具的罚款单,必须按期交付集 团公司财务部。否则,加倍处罚。团公司财务部。否则,加倍处罚。 第十条第十条 本办法由和顺云龙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本办法由和顺云龙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 释。释。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 - -- - 1414 - -- - 一、总则一、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 效地排查和治理重大安全隐患,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特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应依本制度排查和报告本矿的重大 安全隐患。 第三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指煤矿的生产、安全系 统,安全装备、安全设施、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实和违反 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的危险源。 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 A、B、C 三级A 级是指 危险程度或者治理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需由公司解决的隐患;B 级 是指危害比较严重或者有一定的难度,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矿解决 的隐患;C 级是指由区(队)、矿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 火灾、水害和其它。 第四条第四条 各矿矿长对重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总 工程师(技术矿长)负责重大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各分管 矿长、区(队)长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各业务部门 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与管理;各级安全监察部门 负责重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查。 二、排查及报告程序二、排查及报告程序 第五条第五条 矿每月、集团公司每季,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 及技术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一次。 - -- - 1515 - -- - 第六条第六条 对所排查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 负责组织编制整改措施,由矿长组织落实整改。 第七条第七条 事故隐患的确认与上报。集团公司、各矿在日常安全检 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并按隐患等级 逐级上报,其中A、B 级事故隐患报集团公司,A 级事故隐患按程序 上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都上报, 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 各矿应于每月 25 日前,将下月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表格 样式见附表)和上期报告的整改情况,书面向集团公司报告。 三、重大隐患排查及报告内容三、重大隐患排查及报告内容 (一)一通三防(一)一通三防 第八条第八条 矿井计划外停电、停风;主要通风路线冒顶堵塞;瓦斯 超限、积聚;发现煤层自然发火、透水征兆等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 按程序报告。 第九条第九条 不能实现分区通风或采用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扩散通 风、采空区通风、角联通风。 第十条第十条 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风量不足或矿井各地点 风速不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矿井反风系统、风门、风桥、挡风墙、密闭等通风设 施不齐全或损坏,严重影响矿井通风。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通风系统不稳定,造成主要通风地点风量变化较大 或有害气体异常涌出。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瓦斯重点管理区的 掘进巷道未装备“三专两闭锁”或“双风机、双电源及两闭锁”。 - -- - 1616 - -- -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值;采 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分别大于 5m3/min 和 3m3/min。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井下巷道有厚度超过 2mm,连续长度超过 5m 的煤 尘堆积。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厚煤层开采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健全防灭火系统 和装备。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采后不按时封闭;违反规定启封火区。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煤巷掘进冒顶区或顶煤破碎带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防 止顶煤自燃措施;巷道掘透采空区或掘透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未 及时采取有效的封堵措施。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煤矿瓦斯检测仪、瓦斯监测断电装置、风表等安全装 置配备不足;未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和校准;误差超过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单头掘进施工长度超过 1500m 的掘进巷道。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制”。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综采(放)工作面内放炮。 (二)防治水(二)防治水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工作面充水条件不清又无探查措施;采掘工作面附 近的采空区、废弃巷道有积水或积水情况不清。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在煤层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富水性中等 及其以上的含水层(组)下回采;在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或 裂隙含水层(组)上回采。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第四系含水层下留设防水(砂)煤柱最小的试采工 作面;地表水体下试采工作面。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巷道通过富水性中等及其以上的含水层、导水或 可能导水的断层;采掘工作面遇封闭不良的导水钻孔;未按规定设计 - -- - 1717 - -- - 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隔水煤(岩)柱被破坏的地段。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矿井、采区排水能力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 规定;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不健全或排水能力不够。 (三)(三)顶顶板管理板管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贯通各类废弃巷道及硐室,接近各种 采矿安全边界(受水、火、瓦斯威胁地点)及重要技术边界。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过落差大于采高的断层以及工作面倾 角大于 15 度或矿山压力显现剧烈等地质构造复杂区。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综采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 20m 范围内巷道 严重变形、高度小于 1.8m(炮采工作面不低于 1.6m)。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过废弃巷道及内错布置的联络巷。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综放(采)工作面切眼、巷道交岔点、穿层巷道、断 层区及围岩破碎带、沿空巷道、有范围较大的顶板淋水巷道、各类硐 室等未采用经专门设计的联合支护。 第第三三十十三三条条 煤巷锚网支护大断面硐室、交叉点出现显著离层。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在动压影响区进行巷道掘进或维修。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在高应力集中和有冲击倾向性区域掘进施工巷道。 (四)机(四)机电电运运输输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井下胶带运输机未使用阻燃胶带、缺少保护或保 护失灵。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电缆老化、绝缘程度低、强检性能不合格;电缆材 质、规格不符合要求。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井下电器设备防爆性能和选型不符合规定。井下 电器设备失爆。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矿井主要提升机、主要通风机、主要输变电设备等 - -- - 1818 - -- - 带病运转。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提升机、罐笼、斜巷乘人装置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 信号系统、钢丝绳不定期检修、检测和试验。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矿井单回路供电;变压器中性点接地的电源向井下 供电。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轨道运输巷及车场安全间隙不符合要求。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斜巷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不齐全。 (五)其他(五)其他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井筒发生破坏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矿井消防系统不完善,消防水源不足;坑木场、风 机房、绞车房、井上(下)变电所、炸药库、油脂库等重点消防设施、器 材的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冬、夏季“三防”重点工程不落实。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煤矿企业有关行政、技术负责人不履行国家有关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定的职责。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和入井工人没有按规定 培训,不能做到持证上岗。 四、附则四、附则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要对重大隐患的治理实行跟踪管理,集团公司、矿 均要建立专门的重大隐患管理台帐,详细记录重大隐患、整改措施、 整改过程及结果等,由总工程师(技术矿长)指定的部门进行档案化 管理。与隐患相关的部门(区队)也要建立管理台帐,存档备查。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集团公司总工程师。 - -- - 1919 - -- - 附表 重重 大大 事事 故故 隐隐 患患 排排 查查 表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解决单位事故隐患 地点 事故隐患 级别 事故隐患 类别 预计解 决日期负责人 隐患描述简 图 分管矿长意见 签字 分管总工意见 签字 矿长 总工程师 安全矿长 填报人 - -- - 2020 - -- -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故管理工作,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 事故,协调事故应急处置,系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 伤害、急性中毒或者财产损失和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包括伤亡 事故、非伤亡事故和侥幸事故。 第三条第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 财产损失的,或虽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 的,都必须及时报告,由集团公司安监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按本 办法进行管理。外包施工单位和临时用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业主 单位负责报告,纳入业主单位事故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必须坚 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类安全 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 -- - 2121 - -- - 第五条第五条 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 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 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抓住苗头,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 发生。 第二章第二章 事故分类、分级事故分类、分级 第六条第六条 事故分类、分级依据 一 伤亡事故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UDC658 382 GB6441-86和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煤 安字〔1995〕第 50 号损失工作日的测算依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 准国家标准 GB/T15499-199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 二 煤矿非伤亡事故依据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 统计规定煤安字〔1995〕第 50 号; 三 电气非伤亡事故依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 及关于修改〈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部分条款的通知国家电网生 〔2004〕530 号; 四 火灾非伤亡事故依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部,1997 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中火灾直 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五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 - -- - 2222 - -- - 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六 其他类别非伤亡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第七条 事故类别 一 煤矿事故按行业生产特点分为以下 8 类 1、顶板指冒顶、片邦、顶板掉矸、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露 天煤矿边坡滑移垮塌等。底板事故视为顶板事故。 2、瓦斯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中毒、窒 息。 3、机电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运输设备在安装、 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4、运输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发生的事故。 5、放炮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 6、火灾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燃 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 7、水害指地表水、老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 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 8、其它事故以上七类以外的事故。 当事故分类发生争议时,由集团公司安监部仲裁。 二非煤矿事故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分为以下 16 类 1、物体打击指物体在重力或其它外力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 - -- - 2323 - -- - 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 引发的物体打击。 2、提升、车辆伤害指由厂内机动车辆及提升机械不含立式提 升机械挤、压、轧、碾、撞、摔、倾覆等引起的伤害,适用于厂内机动 车辆,如汽车、索道运输设备、翻斗车、轨道车、梭矿车、电瓶车、装 载机、铲运机、轮胎拖拉机等;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和车辆停驶时发 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指在使用、维修机械设备和工具过程中引起的绞、 碾、碰、割、戳、切、轧等伤害,适用于机床、工程机械、传送带等各种 机械设备;不包括厂内机动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 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 5、触电人体接触带电设备金属外壳、裸露线头、带电导体,起 重作业时吊臂等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后坠落,电 灼伤等。 6、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物理灼伤;不包 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因易燃品燃烧并释放有毒有害气体、引发爆炸及造成建 筑物、构造物倒塌等导致的人身伤害。 - -- - 2424 - -- - 9、高处坠落指作业人员由站立工作面失去平衡,在重力作用下 坠落坠落高度超过 2 米造成伤害的事故;不包括触电后、受打击后、 被设备及车辆冲撞后等引发的坠落。 10、坍塌建筑物、构造物、堆置物、土石方等因设计、堆置、摆 放或施工不合理而发生倒塌造成伤害的事故;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 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放炮指放炮作业发生的事故。 12、火药爆炸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 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3、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固定式锅炉,各种承压容器如气瓶、 气桶、罐车、盛装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等发生的爆炸。 14、中毒和窒息接触有毒物质,引起人体急性中毒或窒息,以 及缺氧造成窒息的事故;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中毒的情况,也不适 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 15、其它。 第八条第八条 伤亡事故按职工所受伤害程度分三种 一轻伤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损失工作日 低于 105 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二重伤指负伤后,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 超过 105 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重伤界定依据事故伤 - -- - 2525 - -- - 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15499-1995,以受伤当时的身 体情况为主,结合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面分析确定,多处受伤按最 严重的伤害确定。 三死亡。 第九条第九条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和死亡人数分为以下五级 一轻伤事故指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含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 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 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 五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事故。 六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事故; 第十条第十条 非伤亡事故按事故影响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分为四级 一一般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三级事故、一般电气事故或障碍、 铁路行车一般事故或险性事故、一般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 5 万 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二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铁路行 车大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及以上 100 万元 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 -- - 2626 - -- - 三特大非伤亡事故指煤矿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铁路行 车重大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及以上 500 万 元以下非伤亡事故。 四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及以上的非 伤亡事故。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侥幸事故 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 可分为一般侥幸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 一一般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 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侥幸事故。 二重大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直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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