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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2 工伤保险管理考核办法 根据屯煤电司[2005]216号文关于参加导地工伤保险的通知及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特制订工伤管理办法。 1、2005年8月1日起职工发生工伤或伤亡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安全科、劳资科、生产科,由劳资科在24小时之内上报公司工伤保险科转沛县劳动局受理,为此相关单位无故拖延,影响正常上报,由相关单位领导承担责任。 2、职工发生工伤依据医院医生确定的伤情(轻、重)按照公司[2006]81号文件规定的医疗期内,工伤职工方可享受医疗期内的相关待遇,起始时间工伤以发生工伤之日起,职业病以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根据治疗和康复情况,需要超过正常医疗期治疗的,个人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地方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方可支付相关待遇。否则视为医疗期结束,停发医疗期等遇。确认延长医疗期的最长时间不可超过[2006]81号文件规定的医疗期限。 3、职工发生工伤经过治疗伤情稳定。须进行劳动鉴定。依据公司[2006]81号文件按照鉴定结果支付相关工资或津贴待遇。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依据鉴定结果不具备上班条件和具备上班条件的上班后方可支付给一次性伤残金。具备上班条件而不上班的或依据鉴定等级相应安排工作而不服从者,暂停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接受安排妥当或正常上班后再支付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职工工伤原发部位不享受重复鉴定待遇,但原发部位重复鉴定结果有差异,依据高等级标准执行。 6、对鉴定结果不服者,可以依据上级文件,职工工伤个人提出 复鉴。但在没有新的鉴定结果下发之前,仍就执行原来的鉴定意见,待新的鉴定结果下发之后,再予综合处理。 7、职工工伤住院治疗伤情稳定,基本全月已无需输水、打针治疗、只是服药,本人也无需全日在院,则视为挂床住院。本人应主动出院。挂床住院停发住院补助费。 8、职工工伤鉴定结束,执行鉴定结果,表明伤情稳定,正常治疗结束,再发生的医药费除因工伤原发部位的药费可享受工伤待遇外,其余药费均按正常生病处理。 9、职工工伤治疗鉴定兑现待遇结束,已正常上班,除特殊情况确因工伤原发部位出现异常情况(异常情况需经诊断医生和地方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之外。班中缺勤,该办病事假按正常处理办理,不享受工伤待遇。 10、支付相关待遇由劳资科提供相关依据,并审核,再由矿领导复审政策把关,财务科验证发放,一般情况都要由本人签字办理领取。 11、公司下发的[2006]81号文件之后发生的工伤按81号文件执行,[2006]81号下发之前发生的工伤一直没有鉴定做出最终处理的,仍依[2006]81号文执行解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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