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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煤矿自救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生产矿井、物供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矿工自救体系,加强煤矿自救器管理,保证矿工在矿井事故中的安全避灾,公司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煤矿自救器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矿应根据本规定修订完善煤矿自救器管理制度。 二○一○年二月一日 煤矿自救器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矿工自救体系,保证矿工在矿井事故中的安全避灾,规范煤矿自救器的配备、使用、维修及配套设施,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仅适用于公司省内低瓦斯矿井,公司省外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可按煤矿安全规程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三)各单位必须选用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防爆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三证齐全。 二、自救器选用原则 (一)矿井应选用隔绝式自救器,原来配备过滤式自救器的矿井应逐步用隔绝式自救器取代过滤式自救器,未到期的过滤式自救器可继续使用至报废。自救器型号和防护时间应根据井型和工作条件满足逃生的需要。 (二)开采薄煤层(煤厚低于1.2m)工作面的采煤工人可根据开采条件选用过滤式自救器,但必须在工作面上下出口配备足够工作面人员使用的隔绝式自救器。 (三)装备防护时间在20min以内的隔绝式自救器,当采煤工作面距采区进风巷距离超过1000m或掘进工作面迎头距全负压通风出口距离超过1000m时,应在采煤工作面两顺槽距工作面适当位置或掘进巷道距工作面迎头,根据作业人员额定人数,悬挂或摆放防护时间超过30min的隔绝式自救器,有条件的矿井,可设置装备有压风自救系统的临时避难硐室配合使用。 (四)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应具有启动装置。 (五)矿井自救器的配备数量应按下井人员每人一台计算,并根据矿井的灾害程度保持5~10的备有量。 三、自救器的使用与维护 (一)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矿长负责,并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管理,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二)自救器在井下必须随身携带。 (三)矿井新购置的自救器,必须在一个月内进行验收。到矿日期与制造出厂日期相差最长不应超过四个月。 (四)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和过滤式自救器的有效期,库存为5年;佩带使用为3年。 库存一定时间后,佩带使用的有效时间按下式折算 佩带使用有效时间3-库存时间/53。 (五)压缩氧自救器使用与维护 1.应按使用说明书进行保管和使用,凡开启使用过的压缩氧自救器,应由发放室进行刷洗、消毒、充气和更换二氧化碳吸收剂,无论使用时间长短,二氧化碳吸收剂必须全部更换。 2.压缩氧自救器每半年检查一次气密性和氧气压力。二氧化碳吸收剂也应每半年更换一次,橡胶件老化严重的应及时更换。 3.库存的二氧化碳吸收剂每季必须化验一次,对二氧化碳吸收率低于30,二氧化碳含量大于4,水分不能保持在15~21之间的,不准使用。其粒度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新购进的二氧化碳吸收剂应抽样化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不准使用。 4.用于压缩氧自救器的氧气瓶必须按国家压力容器管理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压力指示表按检定规程进行周期检定。 (六)自救器由矿井集中管理,实行专人专用。各矿井应建立自救器发放室,发放室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其温度应在0~45℃范围内,自救器发放室应配备气密检查仪、自救器专用称重仪和氧气充填泵等。 (七)自救器的专管人员,应负责自救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化学气自救器每季进行一次气密检查,要求在5000Pa压力以上保持15s,压力下降值不大于300Pa为合格。过滤式自救器每季进行一次称重和气密检查。气密检查要求在5000Pa压力以上保持15秒,压力下降值不大于80Pa为合格;称重检查应采用专用的自救器称重仪,增重不大于10g为合格。 (八)各矿对自救器应建立台帐,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对于报废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 (九)自救器仅适用于井下矿工避灾和逃生使用,不适用于正常生产和事故抢险过程中使用。 (十)凡开启过的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和过滤式自救器无论使用时间长短,都应报废,不准重复使用。报废的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应在地面浸水销毁。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不允许修复。 (十一)矿通风部门和安全培训部门负责对下井人员进行自救器基本知识的教育与使用训练。新工人下井前,必须接受不少于8h的培训和训练,并达到在30s内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练程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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