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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5 井下瓦斯管理考核办法 孔庄煤矿为集团公司四矿中瓦斯涌出量最大的矿井,瓦斯管理为我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加强瓦斯管理,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考核办法 一、矿成立瓦斯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丁仁刚 副组长吴继忠 成 员薛柏会、 丁长忠、满其昌、王建义、陈季斌、胡金华、 谭建华、谢文龙、王正忠、唐约翰、华根龙、张优明、卢秀林、祝 琳、徐锦文、周宜贵、王 谷 办公室设在通风科。 每月10日在矿召开考评会议上,对防治瓦斯工作做出成绩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二、管理规定 ㈠采掘单位 1、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加强顶板管理,抽顶应及时处理,抽顶时,风筒出口距迎头应小于2.5米,防止瓦斯积聚。 2、严防因巷道漏顶、淤煤等挤压风袋造成巷道停风、无风、微风,一经发现立即处理。 3、局扇设专人管理,施工单位应明确风机看管人员,并执行现场交接班。一旦停风立即送电送风;如局扇出现故障,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更换局扇。 4、由施工单位负责随着巷道的掘进延接风筒,确保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5、井下任何工作作业地点,只要发现瓦斯浓度超过1,现场干部、工长、验收员、班长负责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查明原因,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和通风科值班。 6、停工巷道,不得停风,施工单位负责设专人看管风机,保证风机连续稳定可靠运转。(矿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7、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工作地点至少悬挂两台瓦斯报警仪,并正常使用。 8、任何生产单位和个人不得不经通风科允许,擅自更改局部通风的路线和方向。 9、加强透窝点的管理,保证透窝位置符合设计要求,有利于通风,不积聚瓦斯。 10、施工单位负责瓦斯报警断电仪的日常管理,负责监测探头及时挪移,监测电缆线的吊挂要符合规定要求,不得出现失爆;监测探头距迎头距离掘进工作面不超过5米,采煤工作面距面不超过5米。 ㈡生产管理科室 1、严禁巷道无设计,违反施工程序,具备贯通条件的巷道应尽快贯通;尽量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少出现盲巷。 2、地测部门应及时做好瓦斯地质预测预报工作,每个月给通风部门提供一份预报资料。 3、机电部门应保证井下供电正常。对于井下采区无计划停电掉电现象,机电部门要及时查明原因,及时送电,事后制定对应措施以防再次发生。 ㈢通风科 1、及时构筑和调整井下通风系统,保证采掘面有所需风量,消除井下无风、微风巷道。 2、井下瓦检员发现任何地点瓦斯超限,必须立即监督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立即向通风科值班汇报;当超限地点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在值班干部的安排下,在现场施工单位工长和班长的配合下进行排放,并遵守以下几点 ①开动局扇前,要检查局扇及开关附近20米内瓦斯不超过0.5;开动局扇后,要检查局扇有无循环风,只有在无循环风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排放。 ②排放时应逐段恢复通风,控制风量,使排出的风流瓦斯浓度在全负压汇合处不超过1。 ③排放时,人员应处在进风侧。 3、当瓦检员发现超限地点瓦斯浓度超过3时,立即汇报矿调度室和通风科值班,矿调度室应立即通知有关领导和单位,创造条件进行排放;由通风科编制专门措施,矿总工程师组织汇审,按三级排放原则进行排放。具体按大屯煤电集团公司排放瓦斯管理规定执行。 4、通风科必须在需安装瓦斯断电仪地点安装断电仪,瓦斯报警断电仪由通风科安装、回收和延伸探头电缆线。 5、对于每次瓦斯超限,通风科会同安全科进行事故调查,查明原因,制定并落实针对措施,处罚相关单位和人员。 三、考核办法 1、风筒距迎头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每处罚款50元。 2、掘进工作面停风必须立即撤人,切断电源,打上临时栅栏。如发现停风不撤人的,罚款100元/面。 3、凡现场便携式报警仪数量不够的或未使用的,罚款50元/台,无故损坏报警仪的按成本赔偿。 4、对于擅自更改局部通风的路线和方向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处,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5、对于不及时挪移监测探头的,罚施工单位50元/次;对于损坏监测探头的,按成本价考核。 6、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罚责任单位或责任人1000元/次。 7、对掘进工作面无人看风机的,罚款50元/班。 8、对井下任何地点,瓦斯超限作业的,罚款200元/次。 9、对违章排放瓦斯的单位或个人,给予1000-5000元/次的处罚。 10、对工作地点风量不足的或通风系统不合理的,罚款通风科500元/次。 11、对于违反上述其它规定,视情节轻重罚单位和个人款50~200元,造成后果的,按后果情况另行处罚。 12、对在现场制止瓦斯超限作业或无风作业的人员给予200元/次的奖励。 13、对在现场及时发现瓦斯问题和处理得当的,给予100元/次的奖励。 14、对当月无瓦斯超限事故,每月度提取罚款金额的70,制定奖励标准,报矿考核办审阅,经有着领导审批后,方可奖励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 四、其他 1、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解释权属矿瓦斯管理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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