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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4f545fe282fef04003bb22e99be68f.xls 第 1 页,共 25 页 非国有井工煤矿申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应当提交的资料 序序号号提提交交资资料料名名称称具具体体要要求求备备注注 1 项目单位申请煤矿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 验收的申请文件 1、原件1份。 2、由项目法人单位按规定格式制作正式文件(见附件3)。 2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文 件(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初步设计变更设计批复 文件及其它形式的变更 资料;安全专篇批复文 件、安全专篇变更设计 批复文件及其它形式的 变更资料 1、原件需返还的,提交原件、复印件各1份,并在复印件空白处签 注“与原件相符”,注明送交年月日,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原件 不需返还的,则只需提交原件1份。 2、复印件页数齐全,页面整洁,字迹、图章清晰。 3 煤矿安全规程第 十二条规定的反映实际 情况的图纸 1、图纸原件一套,种类齐全、制图规范,图签栏要有矿长及总工程 师签字并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2、图纸表面整洁,符号清晰。 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工 程质量认证书 1、原件需返还的,提交原件、复印件各1份,并在复印件空白处签 注“与原件相符”,注明送交年月日,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原件 不需返还的,则只需提交原件1份。 2、复印件页数齐全,页面整洁,字迹图章清晰。 5 建设项目建井地质报 告 1、原件需返还的,提交原件、复印件各1份,并在复印件空白处签 注“与原件相符”,注明送交年月日,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原件 不需返还的,则只需提交原件1份。 2、复印件页数齐全,页面整洁,字迹图章清晰。 6 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 测检验单位制作的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检测检验 报告书 1、原件需返还的,提交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并在复印件空白处签 注“与原件相符”,注明送交年月日,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原件 不需返还的,则只需提交原件1份。 2、复印件页数齐全,页面整洁,字迹、图章清晰。 7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 运转报告 1、原件1份。 2、矿长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3、页面整洁,字迹、图章清晰,文字通顺、准确。 4、主要内容包括1)各主要生产系统分项运行报告;2)主要生产 安全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3))通风、压风、排水、提升运输等 主要生产安全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4)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 ;5)今后有关生产安全的建议;6)其它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5、报告结尾处必须有明确的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是否满足投产 要求等联合试运转结论。 8 煤矿建设单位编写的 安全预验收报告书 1、原件1份。 2、有矿长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3、页面整洁,字迹、图章清晰,文字通顺、准确。 4、主要内容包括1)煤矿建设工程概述;2)开拓与开采、矿井通 风、瓦斯防治、粉尘防治、防灭火、防治水、提升运输及空气压缩机 、电气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矿山救护保健及安全管理等系统预验收 情况说明及验收结论;3)填写煤矿(露天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及 条件竣工验收表(见附件2)。 5、报告结尾处必须有明确的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预验收结论。 ae4f545fe282fef04003bb22e99be68f.xls 第 2 页,共 25 页 9 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 价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1、原件1份。 2、评价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参加评价人员签名,加盖评价单位公章。 3、评价内容符合安全验收评价导则要求和煤矿实际,页面整洁,字 迹、图章清晰,文字通顺、准确。 4、填写煤矿(露天)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评价表 (见附件2)和井工煤矿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见附件4),附在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后面。 5、评价报告应对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作出说明,结尾处必须有明确 的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10 煤矿建设单位对安全 验收评价报告所提问题 的整改情况说明 1、原件1份。 2、有矿长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3、页面整洁,字迹、图章清晰,文字通顺、准确。 11 煤矿建设单位施工期 间伤亡事故及其他重大 工程质量事故的说明 1、原件1份。 2、有矿长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3、页面整洁,字迹、图章清晰,文字通顺、准确。 12 煤矿建设单位采矿许可 证、工商营业执照、矿 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 格证;特殊工种作业人 员操作资格证 1、复印件1份。 2、复印件页面整洁,字迹、图章清晰。 3、在复印件空白处签注“与原件相符”,注明送交年月日,加盖项 目法人单位公章。 4、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种类、数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13 煤矿建设单位安全管 理机构设置文件资料 1、原件需返还的,提交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并在复印件空白处签 注“与原件相符”,注明送交年月日,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原件 不需返还的,则只需提交原件1份。 2、复印件页面整洁,字迹、图章清晰。 14 煤矿建设项目地面爆 炸材料库验收资料或相 关证件 1、原件需返还的,提交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并在复印件空白处签 注“与原件相符”,注明送交年月日,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原件 不需返还的,则只需提交原件1份。 2、复印件页面整洁,字迹、图章清晰。 15 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 的煤层自燃倾向性、煤 尘爆炸危险性报告;设 计为突出矿井和设计要 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的高瓦斯矿井已揭露煤 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 告;本年度或上年度矿 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及 审批文件 1、原件需返还的,提交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并在复印件空白处签 注“与原件相符”,注明送交年月日,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原件 不需返还的,则只需提交原件1份。 2、复印件页面整洁,字迹、图章清晰。 16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及条件验收申请表 (见附件1) 1、原件3份,分局留存一份,省局留存2份。 2、本表由项目单位填写,填写内容要清晰、规范、正确。 3、“项目法人意见”一栏是在项目法人确定该矿建设工程具备验收 条件及提交资料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签注“同意上 报”并签名,注明签注日期,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意见”一栏是在分局确定该矿建设工程具备 验收条件及提交资料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由监察分局副局级以上领导 签注“同意上报”并签名,注明签注日期,加盖监察分局公章。 17 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18 其它要求 1、装订要求 煤矿企业应按上述所列一至十六个项目将相应资料(一、二项等单 页材料除外)分别单独装订成册,装订册页数较多的,要制作封面、 目录,标注页码,禁止活页装订。一至十六项资料在验收前一次性统 一提交。 2、提交程序 1)煤矿企业应按上述要求将一至十六项资料一次性准备齐全,首先 报送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所属煤矿安全监 察分局负责人在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申请表中签署 意见,然后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或煤矿再将一至十六项资料一次性报 送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3、初审要求 1)煤矿企业应按上述要求将一至十六项资料一次性准备齐全,首先 报送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初审。 2)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对煤矿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齐全 性以及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按要求在煤 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4、对整改及复查的要求 1)安全验收基本合格,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的煤矿,验收组要当场制 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处理决定书,要求煤矿进行限期整改 ,整改工作由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制作 复查意见书,报送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2)复查意见书原件1份,并附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处理 决定书(复印件)。 3)复查意见书由监察分局正科级以上领导及参加复查人员签名 ,加盖监察分局公章。 4)复查意见书页面整洁,字迹、图章清晰,复查意见明确。 5)煤矿整改限期原则上不超过60天,在整改合格的基础上,煤矿安 全监察分局复查工作原则上不超过15天。 6)复查意见书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或煤矿报送内蒙古煤矿安全 监察局。 ae4f545fe282fef04003bb22e99be68f.xls 第 3 页,共 25 页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三月 18 其它要求 1、装订要求 煤矿企业应按上述所列一至十六个项目将相应资料(一、二项等单 页材料除外)分别单独装订成册,装订册页数较多的,要制作封面、 目录,标注页码,禁止活页装订。一至十六项资料在验收前一次性统 一提交。 2、提交程序 1)煤矿企业应按上述要求将一至十六项资料一次性准备齐全,首先 报送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所属煤矿安全监 察分局负责人在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申请表中签署 意见,然后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或煤矿再将一至十六项资料一次性报 送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3、初审要求 1)煤矿企业应按上述要求将一至十六项资料一次性准备齐全,首先 报送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初审。 2)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应对煤矿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齐全 性以及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按要求在煤 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4、对整改及复查的要求 1)安全验收基本合格,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的煤矿,验收组要当场制 作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处理决定书,要求煤矿进行限期整改 ,整改工作由所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制作 复查意见书,报送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2)复查意见书原件1份,并附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处理 决定书(复印件)。 3)复查意见书由监察分局正科级以上领导及参加复查人员签名 ,加盖监察分局公章。 4)复查意见书页面整洁,字迹、图章清晰,复查意见明确。 5)煤矿整改限期原则上不超过60天,在整改合格的基础上,煤矿安 全监察分局复查工作原则上不超过15天。 6)复查意见书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或煤矿报送内蒙古煤矿安全 监察局。 附件1 煤煤矿矿建建设设项项目目安安全全设设施施及及条条件件验验收收申申请请表表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设计能力万吨/年 项目法人 名 称 地 址 设计单位及资质 施工单位及资质 监理单位及资质 项 目 工 程认证单位 质量认证情况认证结果 项目总投资万元安全设施投资万元 设计修改说明 项目法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意见”由负责验收机构的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签署。 32 附件2 ****煤煤矿矿建建设设项项目目安安全全设设施施及及条条件件竣竣工工验验收收表表 一一、、竣竣工工验验收收必必备备条条件件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1 项目完工情况 及联合试运转 矿井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建设项目的全部 安全工程、设施、装备,生产系统和防灾系统健全,按规定 进行联合试运转并编制报告,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相关证照 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工作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并取得操作 资格证书,入井工作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3工程质量认证 单项工程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的认证 报告。 4 瓦斯等级、煤 尘爆炸性和自 燃倾向性鉴定 矿井投产验收前必须对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 自燃倾向性做出鉴定。 5 主要设备检测 检验 矿井主要提升机、主要扇风机、压风机、水泵和瓦斯抽放泵 等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 验合格报告。 6 安全验收评价 报告 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做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33 ****煤煤矿矿建建设设项项目目安安全全设设施施及及条条件件竣竣工工验验收收表表 二二、、开开拓拓与与开开采采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1 1开拓 开拓方式、井筒的数目、功能及布置形式、大巷布置层位, 保护煤柱留设、井底车场及硐室等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 设计的要求。 2 2采区巷道布置 采区巷道布置、采区接替、首采工作面位置、工作面参数、 采煤工艺、采区煤仓及溜煤眼的设置等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 设计的要求。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 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3 3安全出口 矿井、水平、采区及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必须符合煤矿安全 规程的规定。 4 4三量 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 可采期应大于3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1年,回采煤量可 采期应大于4个月;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2年,准 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8个月,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个月。 5 5立井漏水量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不超过6m3,漏水不得含砂。 6 6主要巷道断面 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断面及安全间距符合批 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7 7 煤仓、溜煤( 矸)眼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 塞的设施。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 8 8作业规程 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按规定履行报批、贯彻 程序。工作面必须按批准的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支护,严禁空 顶作业。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 9 9支护 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支架)。单体液压支柱入井使用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实验。 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和液压支架支护的采煤工作面其乳化液泵 站的出口压力值必须达到作业规程的规定值,乳化液管路无 漏液。掘进工作面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井巷支护符 合规定。 34 1010回采工作面 工作面煤层倾角大于15时必须采取支架防倒、防滑措施; 工作面转载机安装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综采 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巷道高度不得 低于1.6m。 1111 井下爆炸材料 库 1. 井 下 爆 炸 材 料 库 的 布 置 , 必 须 符 合 AQ1055- 2008第3.2.1.2.9条规定。 2.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 超过2.5km或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 放硐室,但必须遵守AQ1055-2008第3.2.1.2.10条规定。 3.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 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 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 4.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 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5.每个硐室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 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 超过2天的需要量。 6.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 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1212其它 ****煤煤矿矿建建设设项项目目安安全全设设施施及及条条件件竣竣工工验验收收表表 三三、、矿矿井井通通风风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1通风系统 1.1 通风系统及阻 力测定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竣工验收 前必须对矿井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验收时应提交矿 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 35 1.2测风制度 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并有测风记 录。 1.3风量和风速 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和风速必须符合安全设施设计和煤 矿安全规程规定。 1.4采掘条件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 回采。 2主要通风机 2.1性能测定 主要通风机和附属设施应按设计安装建成,投入使用前必须 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并提交性能测定报告。 2.2反风 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 的风流方向。矿井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矿井反风实验报告,其 反风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2.3风机房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做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 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 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 作规程。 3 防外部漏风措 施 提升井兼做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 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 4通风设施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齐全可靠。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5测风站 在主要风巷中要建立测风站,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道中, 前后10m不得有障碍物或拐弯。 6其它 ****煤煤矿矿建建设设项项目目安安全全设设施施及及条条件件竣竣工工验验收收表表 四四、、 瓦瓦斯斯防防治治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1瓦斯管理 1.1检查制度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瓦斯检 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 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36 1.2 携带便携式检 测仪人员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 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 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瓦斯检测报警矿灯。瓦 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 1.3检查次数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 ,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次,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 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 ,并安设甲烷传感器。每天至少检查1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 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 度。其它有害气体按有关规定检查。 1.4瓦斯日报审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1.5 瓦斯等有害气 体浓度 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 0.70。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1.0,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其它地点瓦斯及有害气 体浓度符合有关规定。 1.6防爆隔爆措施 防爆隔爆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2 防治煤与瓦斯 突出 2.1基本要求 1.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 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 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并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 计。 2.主要巷道布置、采掘工作面的布置及回采方法符合批准的 安全设施设计。 2.2自救器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数量应符合批 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和实际需求。 2.3 防突机构和仪 器设备 突出矿井应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门机构或队伍。煤与瓦斯 突出危险预测预报和防突效果检验仪器满足防突需要。 2.4瓦斯地质图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37 2.5开采保护层开采保护层符合AQ1055-2008第4.4.2.5条规定。 2.6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4.4.2.6条规定。 3瓦斯抽采 3.1基本要求 瓦斯抽采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系统运转正 常。抽采煤层瓦斯的抽采方法、抽采工艺、抽采参数符合瓦 斯抽采设计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并制定了 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措施。 3.2 管路敷设及附 属装置 管路敷设及附属装置应符合AQ1055-2008第4.4.3.2条规定。 3.3抽采钻孔封孔 封孔质量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4.4.3.3条规定。 3.4泵站 1.永久泵站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居住区不得小于50m;地 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2.瓦斯抽放泵、配套电机、钻机台数、型号符合批准的安全 设施设计要求并满足矿井需要,泵站瓦斯浓度和管道瓦斯参 数进行了监控。 3.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瓦斯抽放泵、配套电机台数、型号 选择以及安装位置、排放瓦斯出口位置、警戒设施及监控装 置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3.5抽采管路选型 管径、管材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其它 ****煤煤矿矿建建设设项项目目安安全全设设施施及及条条件件竣竣工工验验收收表表 五五、、粉粉尘尘防防治治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1基本要求 矿井防尘供水系统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系统运转 正常;矿井制定了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 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煤层注水煤层注水措施与效果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3粉尘测定 矿井应建立测尘制度,配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和专业测尘人员 。生产过程中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控制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 范围内。 4隔爆设施 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以及安装质 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8 5 采煤机喷雾装 置 采煤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采煤机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 ,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 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 6 掘进机喷雾装 置 掘进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掘进机内喷雾装置的用水压 力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 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 雾装置和除尘器。 7 液压支架和破 碎机喷雾装置 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 ,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 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8其它喷雾装置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设风流净化水幕。煤仓、溜煤眼放煤口 、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 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 器。 9其它 ****煤煤矿矿建建设设项项目目安安全全设设施施及及条条件件竣竣工工验验收收表表 六六、、防防灭灭火火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1防灭火系统 矿井综合防灭火系统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系 统运转正常。 2预测预报 矿井应建立防灭火管理和火情监测分析预报制度。开采容易 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 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 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 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 39 3防火门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应预先选 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 ,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 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4 防火构筑物和 消防材料库 1.井下防火构筑物和消防材料库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要求。 2.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不得妨碍运 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 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3.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 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灭火器材。 5机电硐室防火 3.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爆炸材料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 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6其它 ****煤煤矿矿建建设设项项目目安安全全设设施施及及条条件件竣竣工工验验收收表表 七七、、 防防治治水水 审审查查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审审查查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 备备注注 1防治水系统 1.1排水设施 矿井防排水设施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规定。排水系统 应做联合运转试验。 1.2防水煤柱防水安全煤(岩)柱留设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规定。 1.3基本要求 1.煤矿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健全防治水、探放 水制度,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 实施。并按规定配备探放水设备。 40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有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配备 相应工程技术人员,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 动态观测系统并建立观测台帐。 2地表水防治 矿区内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特别低洼地 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 ,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矿井受河流、山洪 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 施。 3疏水降压疏水降压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带压开采 当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裂隙含水层组时,必须 编制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等厚线图包括水文地质实际材料 ,对有突水可能的区域进行预测,并制定防治措施。 5防水闸门防水闸门要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验收合格。 7封闭不良钻孔 防治水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8其它 ****煤煤矿矿建建设设项项目目安安全全设设施施及及条条件件竣竣工工验验收收表表 八八、、电电气气系系统统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 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1供配电系统 1.矿井电源线路、地面和井下供配电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 设施设计要求。 2.地面变电所主运行方式应符合规定,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 定值运行;电气设备继电保护整定要与实际负荷匹配并定期 校验,电缆所经路径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发生和蔓延的阻燃 、隔离措施。 1.3基本要求 41 3.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 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井下电力网的 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 ,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4.主通风机房、瓦斯抽放站电气设备应符合AQ1055- 2008第3.8.3条规定。 5.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 施。 6.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供配电系统图。 2防雷及照明 地面建(构)筑物防雷、照明及防雷电波侵入井下应符合 AQ1055-2008第3.8.4条规定。 3井下电缆 1.井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AQ1055-2008第3.8.5条规定。 2.电缆敷设路径应符合AQ1055-2008第4.8.7.1条规定。 3.立井井筒中使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 4井下电气设备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取得“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 产品安全标志”。 5电气保护应符合AQ1055-2008第4.8.8条规定。 6 井下电气保护 接地 6.1基本要求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 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 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6.2接地电阻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 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电缆 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6.3 总接地网和主 接地极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含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 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 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不能与主接地极相连接时,应单独形 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6.4局部接地极装设应符合AQ1055-2008第4.8.9.4条规定。 1供配电系统 42 7 井下照明、通 信和信号 7.1井下照明井下照明按照AQ1055-2008第4.8.10.1条规定。 7.2信号 1.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 光 。 重 要 信 号 装 置 附 近 , 应 标 明 信 号 种 类 和 用 途 。 2.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 严禁分接其他负荷。 8矿灯应符合AQ1055-2008第4.8.11条的规定。 9通信 电话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规定。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 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矿 调度室直接联系。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为回路。 10其它 ****煤煤矿矿建建设设项项目目安安全全设设施施及及条条件件竣竣工工验验收收表表 九九、、提提升升运运输输和和空空气气压压缩缩机机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 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1提升装置 1.主要提升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 2.主要提升装置保护齐全、可靠,应装设防止过卷、防止过 速、过负荷和欠电压、限速 、深度指示器失效、闸间隙、 松绳、满仓、减速功能等保护装置。 3.立井、斜井缠绕式提升绞车应加设定车装置。 4.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 禁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 2立井井筒装备 43 2.1井口安全设施 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应设置栅栏门。 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有栅栏。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 或车辆时打开。罐笼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 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车器。 2.2防撞托罐装置 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 ,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 2.3 提升容器的罐 耳与罐道的间 隙 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木罐道每侧不 得超过10mm;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 不得大于5mm,采用滚轮罐耳的组合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 ,每侧间隙应保持10~15mm。 2.4 立井提升容器 安全间隙 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 小间隙,必须符合AQ1055-2008表6规定。采用钢丝绳罐道, 当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小于AQ1055-2008表6规定时,必须设 防撞绳。 3主要安全件连接装置、防坠器必须经规定相关试验或测试合格。 4安全制动性能 应符合AQ1055-2008第4.9.5条规定。 5 钢丝绳及连接 装置 1.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AQ1055- 2008第4.9.6.1条规定。 2.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必须符合AQ1055- 2008第4.9.6.2条规定要求。 6 提升信号与联 锁 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4.9.7条规定。 7防坠器 新安装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立井 罐笼的防坠器,应每6个月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 次脱钩试验。斜井人车防坠器,应每班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 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 脱钩试验。 8 倾斜井巷的绞 车提升 1.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符合设计要求。 2.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室;运人斜井各 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 3.有可靠的跑车防护装置、阻车器和挡车栏。 4.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44 9带式输送机 主要井巷带式输送机型号、规格和数量,并取得煤安标志和 使用矿用阻燃胶带。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过速、 过电流和欠电压、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输送带局部过载、 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等保护;滚筒驱动带 式输送机应装设防滑、堆煤、跑偏、温度、烟雾、自动洒水 、张紧力下降、防撕裂等保护装置。 10 机车与信号设 施 10.1 照明警示 采用机车运输时,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 灯。 10.2 声光信号 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 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10.3 路标和警标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 10.4 制动距离 运送物料时,列车制动距离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列 车制动距离不得超过20m。 11 井下其他辅助 运输设备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和驱动绞 车应符合AQ1055-2008第6.9.10条规定 12人车 1.用人车运送人员时,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 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 信号区间闭锁。 2.运送人员的倾斜井巷中,必须装设使跟车人或乘坐人在运 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信号的装置。多水平运 输时,各水平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 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 13 矿用防爆型柴 油动力装置 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 150℃;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必 须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 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用不 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超过8h的用油量。 14空气压缩系统 空气压缩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15其它 45 ****煤煤矿矿建建设设项项目目安安全全设设施施及及条条件件竣竣工工验验收收表表 十十、、安安全全监监控控系系统统 验验收收负负责责人人((签签字字)) 参参加加验验收收人人((签签字字)) 年年 月月 日日 序序号号项项目目名名称称验验收收依依据据和和要要求求存存在在问问题题及及验验收收结结论论备备注注 1安全监控系统 1.系统性能符合AQ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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