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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局应急[2007]88号)精神,建立应急救援机制,明确职责,规范煤矿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及时、科学、有效地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市煤矿发生一般事故危害可能发展、后果可能扩大时,或者发生矿井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事故时,由**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发布命令,启动本预案。 1.4应急预案体系 **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矿井水害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矿井外因火灾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矿井内因火灾(煤层自燃)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矿井瓦斯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矿井煤尘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矿井顶板(冲击地压)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矿井运输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矿井大面积停电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地面火灾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原煤生产系统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地面矸石山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1.5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密切配合。由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煤矿及调集的其它煤矿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科学指导事故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人员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2危险性分析 2.1概述 **市现有二十五处生产矿井,分布于新汶煤田和禹村煤田,可采煤层有二、四、六、八、九、十一、十三、十五、十六、十七煤层,各可采煤层均为中厚及薄煤层。**市辖区内矿井布置密度大,大部分矿井井田范围较小,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在9-200万吨/年之间。随着矿井逐步转入深部开采,矿井生产环节增多、系统复杂,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灾害时刻威胁着矿井的安全。 2.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2.1煤矿灾害分析 2.2.1.1水害 水害危险源及风险分析结果 (1)地表水 新汶煤田的南部在地表广泛出露,由于汶河沿岸村民取土挖砂、盗挖露头煤,使露头保护煤柱和煤系地层中的含水层露头暴露地表,可能造成地表水下泄;新汶煤田开采历史悠久,浅部明、清及日伪时期古空分布范围不清,使矿井受到地表水的严重威胁。 (2)古空水害 部分矿井周边或井田范围内存在古井、古空,其情况不清、范围不明,且这些古井、古空往往又与地表水有一定的水力联系,接受地表水的补给,成为地下水体,长期积聚达到一定程度,可能突破隔离煤岩柱、防水设施或通过通道溃入矿井,造成灾害事故。 (3)相邻矿井水害 由于历史原因,相邻矿井以往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情况,破坏了矿井间隔离煤柱,导致部分矿井相互连通,其中一些连通虽进行了隔离,但隔离安全程度不详,一旦矿井发生突水事故,水可能通过隔离威胁相邻矿井。 (4)顶底板水害 随着矿井开采深度的增加,顶底板水害隐患日趋严重。主要含水层有红层、四灰、徐灰、草灰、奥灰等,含水层原始导升较高或构造发育时,工作面随时受承压水的威胁。 (5)老空水害 由于**市煤矿以前基础较差,老空区分布没有规律,且防挡水设施状况不一,老空区积水一旦冲破煤岩柱或防水设施等薄弱地点溃出,就会造成水害事故。 (6)矿井其它水害 个别煤矿的个别钻孔封闭不良或封孔质量差,成为地表水或其它含水层水的导水通道,将地表水或含水层水引入井下形成水害;部分断层含水或导水,或使煤层与含水层之间隔水厚度减小,甚至使煤层与含水层对接,在采掘工程接近时形成水患威胁。 (7)矿井防水设施状况与风险分析 部分煤矿防挡水设施多,管理难度大,其中个别防挡水设施由于服务年限较长,疏水管及闸阀老化锈蚀,墙体质量状况较差,返水沟淤塞疏水不畅,若设施内长期积水,积水可能突破防挡水设施的薄弱地点溃出。 2.2.1.2矿井火灾 矿井火灾分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除外因火灾外,可采煤层均具有自燃倾向性,多数煤层自然发火期在3-6个月左右。随着矿井的延深,个别地点地温升高,给防火带来一定困难。 (1)危险源 A.随着矿井开采,采空区增多,矿井通风路线加长,负压升高,对防止煤炭自燃都是不利因素。加上矿井不断延深,矿山压力增大,煤柱破碎,采空区密闭漏风,可能导致自然发火。 B.个别煤矿采空区留有遗煤,如不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或采空区封闭不严,也会造成自然发火。 C.采掘工作面违章放炮或瓦斯煤尘事故也会引起火灾。 D.由于井下烧焊、电气设备过热过流短路、皮带运转过热、油开关爆炸等原因,也会引起外因火灾。 (2)风险分析结果 A.外因火灾 外因火灾主要是在生产过程中,如放炮作业、机械磨擦、电器设备运转不良、电源短路、电缆老化击穿、电焊气焊、照明、照相摄影等明火引起的火灾。此类火灾人为因素较多,一旦疏忽管理,随时都会发生。外因火灾易于发现,但发展速度快、危害严重。外因火灾事故发生时,将威胁其下风测的所有工作地点。 B.内因火灾 内因火灾主要是煤层自然发火引起的火灾。内因火灾主要发生在工作面停采线内、两巷附近浮煤、工作面采空区、煤柱及掘进巷道高冒区等。此类火灾发火隐蔽,不易发现,危害严重。工作面进风巷、工作面采空区发生火灾时,将影响工作面、回风巷及采区回风巷;当火风流发生逆转,影响范围会进一步扩大,影响整个采区直至水平、矿井。 2.2.1.3瓦斯 (1)危险源 各煤矿历年瓦斯鉴定结果均为低瓦斯矿井,但是随着矿井的不断延深,可能出现高瓦斯区域或瓦斯涌出异常点,致使瓦斯管理难度加大,直接威胁矿井安全生产。 (2)风险分析结果 瓦斯爆炸事故一般多发生在采掘工作面等井下作业地点。在回采工作面上(下)隅角、通风质量差的独头掘进工作面巷道、顶板冒落的空洞内、低风速巷道的顶板附近和停风的盲巷等可能积存瓦斯的地点,如遇有引爆火源,便有可能发生瓦斯爆炸。违章排放瓦斯或巷道与老空区贯通等有大量瓦斯涌出时,如电气设备防爆性能不良、放炮不符合规定、机械磨擦等产生引爆火源,也可引爆瓦斯。 2.2.1.4煤尘 (1)危险源 A.危险源分析 煤尘危害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人体的危害;二是煤尘爆炸危害。在采、掘、运各个工序生产过程中,放炮作业、机组落煤、扒装运输、皮带转载等都会产生大量煤尘,当遇到引爆火源时,就有可能引起煤尘爆炸或爆燃。因此,抓好尘源的治理是防尘工作十分重要的环节;开展煤层注水是综合防尘的治本工程;落实好各项综合防尘措施,完善综合防尘制度,杜绝引爆火源,是防止煤尘事故的可靠保证。 B.煤尘鉴定结果 各可采煤层均有煤尘爆炸危险性,部分煤层属于强爆煤层。 (2)风险分析结果 A.在采掘生产过程中,特别是采煤工作面放炮、落煤、运输过程中,都会产生大量煤尘。 B.风速过高会引起采掘工作面和运输巷道煤尘飞扬,而风速过低产尘点产生的煤尘排不出去而增加浮尘量。 C.皮带运煤、运输机各转载点如不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也会造成煤尘飞扬。 D.当煤尘含量达到爆炸临界点,遇有引爆火源时,就会发生煤尘爆炸事故。 2.2.1.5顶板(冲击地压) (1)危险源 A.顶板 顶板事故是煤矿井下采掘过程中常见的一种事故。顶板事故能造成人员被困或伤亡、堵塞巷道、损坏支护、矿井停产等。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有地质条件变化、地应力变化、地震、围岩变形、顶板支护质量差、安全措施不到位、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等。 B.冲击地压的威胁 冲击地压常表现为煤岩体结构突然破坏,剧烈震动并拌有冲击波,煤体瞬间破坏并向空间抛射。在冲击地压发生的同时,还伴随着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涌出和突出现象,造成井巷破坏和人员伤亡。**市地方煤矿历史虽未发生过冲击地压事故,但是同属新汶煤田的新矿集团孙村、协庄、潘西、良庄、张庄等煤矿先后发生过冲击地压。随着**市煤矿逐步的转入深部开采,冲击地压危害日趋显现。冲击地压防治工程的实施是保证冲击地压矿井的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因此各煤矿应逐步开展对冲击地压的监控预测,同时加强顶板其它方面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2)风险分析结果 顶板事故分为局部冒顶事故、大型冒顶事故、冲击地压事故。发生顶板冒顶事故时一般只对本工作地点产生危害,不会影响其它地点。发生冲击地压事故时波及的范围很大,工作地点几十米甚至几百米范围内人员、设施等都有可能伤亡和破坏。 A.局部冒顶事故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回采工作面靠煤壁附近发生的局部冒顶事故;回采工作面的两端头发生的局部冒顶事故;回采工作面放顶线附近发生的局部冒顶事故;回采工作面地质破碎带附近发生的局部冒顶事故。掘进工作面发生的冒顶事故。局部冒顶事故可能造成工作面的局部堵塞和人员伤亡。 B.回采工作面大型冒顶事故一般有以下情况。 压垮型大型冒顶事故、漏冒型大型冒顶事故、推垮型大型冒顶事故。大型冒顶事故的冒顶范围往往较大或催跨工作面,往往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处理时间也较长。 2.2.1.6机电运输 (1)危险源 矿井采掘、排水、供电、通风、提升、运输、电器等机电设备,在矿井的安全生产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出现问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矿井大面积停电也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隐患,直接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正常生产。电机车、电瓶车、猴车、各类绞车、皮带、刮板输送机运输是运输事故多发点。 (2)风险分析结果 矿井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可能造成提升绞车跑车事故,危及人员和提升机械的安全;可能引起主提风机停风,矿井失去通风能力;可能引起井下瓦斯积聚、超限,造成人员窒息,甚至发生瓦斯燃烧或瓦斯爆炸,还可能引起煤尘爆炸;可能会造成矿井排水系统停止运转,直接威胁到矿井的安全。 矿井提升运输中可能出现以下事故①斜巷人车事故跑车事故、挡车设施安装使用不当造成的事故、人行车脱轨翻车事故。②猴车事故飞车事故、断绳伤人事故。③平巷人车事故。 2.2.1.7地面原煤生产系统 (1)危险源 煤矿地面原煤生产系统包括原煤筛分、破碎、拣选、地面运输、洗选加工、煤泥水处理及产品的储、装、运等环节,由于生产岗点多、设备复杂,生产过程中存在诸多危险,导致的事故类型主要有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及其它伤害。 (2)风险分析结果 地面原煤生产系统可能发生火灾的地点带式输送机、易燃易爆物品材料库、储煤场、电气设备集中区等。地面原煤生产系统中安装有放射源检测仪器仪表的地方,有可能对人体产生放射性辐射,造成身体损害。在装运过程中,装载车、推土机、汽车等可能引起人体坠落、挤压、碰撞等伤亡事故。清理煤仓、清挖沉淀池煤泥时的坍塌,储煤场煤堆过高遇到暴雨天气时的煤堆坍塌,都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2.2.1.8地面火灾 (1)危险源 A.化学用品存放地点; B.供电线路、电气设备设置区域; (2)风险分析结果 A.电路短路; B.吸烟; C.消防设施、器材不完好; D.安全通道封闭; E.工人消防意识不强; F.火灾后果可导致厂房毁坏,设备、供电线路等不能使用,危及人身安全。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3.1.1**市成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煤矿事故救援。 总指挥市长 指 挥常务副市长、副市长 3.1.2成员单位(人员)及职责 (1)煤炭局负责向市政府应急办及上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组织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定瓦斯、煤尘、火灾、水害、顶板等事故的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人员)工作。 (2)市政府应急办负责事故信息的汇总、调度,并按响应级别上报,综合协调事故应急救援。 (3)安监局负责指导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向上级安监部门汇报事故情况,与相关部门在市政府和安委会的组织下调查分析处理事故。 (4)供电局负责事故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供应,保障供电线路、设施可靠。 (5)卫生局负责协调各医院及时救治伤员。 (6)公安局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戒严和维持秩序等工作。 (7)救护大队负责煤矿事故的救援。 (8)消防大队负责地面火灾等事故的抢救。 (9)交通局负责及时运输、紧急救援所需的车辆、器材、装备、材料等。 (10)电信部门负责建立适应事故现场指挥的通讯联络等。 (11)总工会、妇联负责处理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12)市委宣传部负责按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发布事故信息。 (13)气象局负责及时向各成员部门以及事故煤矿发布恶劣天气预警。 (14)水利局负责及时通知各成员部门以及事故煤矿上游水库泻洪等情况。 3.2指挥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应急救援工作小组。 (1)抢险救灾组 由矿山救护大队、事故煤矿和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技术专家组 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煤矿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3)后勤保障组 主要保证抢救灾中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4)警戒保卫组 由公安局或其下属单位和事故煤矿保卫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戒严和维持秩序、指挥交通等工作。 (5)医疗救护组 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6)通讯联络组 负责建立适应事故现场指挥的通讯联络等。 (7)善后处理组 由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总工会、妇联、伤亡人员所属乡镇、事故煤矿组成,负责事故煤矿恢复重建,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8)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有关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察、煤炭、安监、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并邀请检察院参加,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预防与预警 4.1危险源监控 4.1.1矿井水害危险源监测监控及预防措施 4.1.1.1主要监测监控措施 A、定期组织水患排查分析。 B、进行水害预测预报。 C、加强监督检查。 4.1.1.2主要预防措施 (1)生产中心须坚持有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探放水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井下探水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采掘地点附近或对采掘活动构成威胁的积水,要有计划地进行疏放。 (3)对矿井防挡水设施(水闸墙、水闸门和防水煤柱等),要定期巡查、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要加强汛期地表巡查、排查,特别是雨中雨后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5)配备完好的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制定检查维修制度按期对排水系统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维护。 (6)制定、落实贯通措施,老空水隐患不排除不得生产。 (7)采用承压含水层注浆改造与隔水层注浆加固、帷幕截留、疏水降压开采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水措施。 (8)建立完善的矿井泄、排水系统,保证矿井足够的抗灾能力,落实水平之间、采区之间的隔离措施。 (9)正确标定避水路线。 (10)下井人员熟悉水避灾路线。 4.1.2煤尘爆炸危险源监测监控及预防措施 4.1.2.1主要监测监控措施 (1)建立煤尘检查制度并严格落实,定期检查及时发现煤尘隐患。 (2)每半月对采掘工作面和主要场所进行一次煤尘测定。 (3)加强巡查及管理,防止井下明火、放炮火焰、电气火花等引爆火源。 4.1.2.2主要预防措施 (1)采掘工作面采取降尘和防止煤尘积聚措施煤层注水、湿式钻眼、水炮泥、爆破前后洒水、掘进爆破远程喷雾、转载点喷雾、扬尘点喷雾、设置净化水幕等;优化通风系统,完善通风设备设施,加强通风管理,定期冲刷巷帮、清除积尘等。 (2)消除引爆火源井口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严禁携带点火物品下井,井下严禁抽烟,杜绝井下明火;不使用不合格或变质炸药,按规定装药、使用炮泥和水炮泥,防止产生爆破火焰;杜绝电气设备失爆、设备及电缆漏电,禁止在井下拆卸矿灯,防止产生电气火花;严格落实井下电气焊措施;装备皮带机防打滑和机头堆煤保护,防止摩擦起火;严格井下火区管理等。 (3)正确标定避灾路线。 (4)下井人员熟悉避灾路线。 4.1.3瓦斯爆炸危险源监测监控及预防措施 4.1.3.1主要监测监控措施 (1)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并正常使用,对井下实行连续监测。 (2)严格落实瓦斯巡回检查和爆破“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度。 (3)有关人员按规定佩戴使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4.1.3.2主要预防措施 (1)防止瓦斯积聚措施优化通风系统;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掘进工作面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分风、自动切换,杜绝无计划停风;及时封闭采空区,防止老空区瓦斯溢出;及时封堵盲巷;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实现瓦斯超限自动报警等。 (2)防止瓦斯引燃的措施 A.井下使用的电器设备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采取隔爆外壳措施,杜绝失爆。下井使用的矿灯要经常检查,保证防爆性能完好。 B.井下使用的风筒、运输机皮带等应采用抗静电阻燃制品。 C.井下烧焊、非防爆照相录象必须制定措施,报有关领导批准,现场必须有安监员、瓦斯检查员进行检查,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 D.井口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严禁携带点火物品下井,井下严禁吸烟,杜绝井下明火;不使用不合格或变质炸药,按规定装药、使用炮泥和水炮泥,防止产生爆破火焰;杜绝电气设备失爆、设备及电缆漏电,禁止在井下拆卸矿灯,防止产生电气火花;严格落实井下电气焊措施;装备皮带机防打滑保护,防止摩擦起火;严格井下火区管理等。 (4)防止瓦斯爆炸事故扩大措施 A.实行分区通风。各水平、各采区都必须单独布置独立的回风道,采掘工作面都必须采取独立通风,通风系统力求简单。 B.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回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或防爆井盖。 C.按规定安装隔爆设施。 (5)正确标定避灾路线。 (6)下井人员熟悉避灾路线。 4.1.4矿井火灾危险源监测监控及预防措施 4.1.4.1主要监测监控 (1)外因火灾危险源监测监控措施严格监督检查,加强可燃物管理,防止井下明火、放炮火焰、电气火花等火源。 (2)内因火灾危险源监测监控措施推广束管自动监测系统,落实密闭定期检查制度。 (3)每季度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每周检查一次采空区密闭墙,建立检查记录档案,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处理。 (5)每周一次对井下易发火地点观测数据进行分析,对发火情况及时预测预报。 4.1.4.2主要预防措施 (1)外因火灾预防措施井口房附近20m内禁止烟火,严禁携带点火物品下井,井下严禁吸烟,杜绝井下明火;不使用不合格或变质炸药,按规定装药、使用炮泥和水炮泥,防止产生爆破火焰;杜绝电气设备失爆、设备及电缆漏电,禁止在井下拆卸矿灯,防止产生电气火花;严格落实井下电气焊措施;装备皮带机防打滑保护,防止摩擦起火;严格井下火区管理; 加强对木材、绵纱、油脂等可燃物管理。 (2)内因火灾预防措施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专门的防火措施,落实到矿井生产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使4个发火条件不能同时存在。工作面回采严禁撇顶底煤,并清扫干净浮煤。回采工作面回采完毕及时封闭采空区,有条件的采用均压通风,防止造成漏风。 (3)正确标定避火路线。 (4)现场人员熟悉避火路线。 4.1.5矿井顶板危险源监测控及预防措施 4.1.5.1危险源监控方式、方法 (1)对回采、掘进工作面实行矿压观测,新采区、新煤层投产的工作面进行“三量”观测,并提出矿压观测报告;所有正规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预报;掘进工作面对IV、V类顶板进行顶板离层监测。 (2)加强对采掘、巷修等地点的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及时间。 (3)对顶板隐患的实施建档、评估和监控管理。 (4)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5)安监员、管理人员加强巡回检查。 4.1.5.2顶板主要预防措施 (1)合理开拓布局,优化采区设计,采用合理的开采方法。 (2)做好采掘工作面矿压观测工作。 (3)选用适合的支护方式,积极推广应用支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提高支护效果和支护强度。 (4)抓好采掘工作面特殊地点、顶板薄弱环节的支护管理。 (5)严格按规程、措施和工程质量标准施工。 (6)作业人员掌握自救互救知识。 4.1.5.3冲击地压防范措施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 4.1.6矿井机电、运输危险源监测监控及预防措施 4.1.6.1矿井机电危险源主要监测监控 (1)坚持设备检查、保养、维修制度。 (2)禁用淘汰设备。 (3)矿山井下设备必须取得煤安标志。 4.1.6.2矿井运输危险源主要监测监控 (1)自动监测、监控。 (2)按规定进行技术测定。 (3)巡回检查。 4.1.6.3矿井机电事故主要预防措施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操作。 (3)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 (4)作业人员掌握应急处置措施。 4.1.6.4矿井运输事故主要预防措施 (1)及时找出存在的隐患,针对隐患制定防范措施,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严格执行运输设备检查制度,按规定做好设备设施的各项检测、试验。 (3)坚持设备检查、保养、维修制度。 (4)作业人员掌握应急处置措施。 4.1.7地面火灾危险源监测监控及预防措施 (1)主要监测监控措施 A.推广应用火灾报警系统。 B.加强监督检查。 (2)主要预防措施 A.建立、落实防火重点管理场所防火责任制度。 B.保证消防设施完善可靠。 C.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D.保证供电线路完好。 E.按规定标定安全出口方向。 F.现场人员熟悉消防设备、设施使用方法,掌握应急处置措施。 4.1.8矸石山危险源监测监控及预防措施 (1)主要监测监控措施 巡回检查。 (2)主要预防措施 A.矸石综合利用,消除或减少矸石量。 B.减少矸石山的煤炭、硫黄等可燃物含量。 C.采取矸石时沿顶部向下逐步采取,严禁直接从根部开采,防止坍塌或山体松动,避免形成供氧自燃蓄热爆炸条件。 D.保证矸石山安息角小于设计规定。 E.危险范围内严禁设置建、构筑物,并按规定设置防护栏(墙),加强管理。 4.2预警行动 4.2.1预警条件 (1)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必须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必须逐级上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3)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必须逐级上报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4)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必须上报**市煤炭局、安监局。 4.2.2各煤矿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 4.2.3对重大危险源可能酿成事故的预兆,矿调度室(值班室)要立即上报市煤炭局,煤炭局安排有关职能科室和煤矿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方案,以消除事故隐患。整改期间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2.4一旦发生事故,煤炭局调度、了解事态发展后,及时报告煤炭局领导和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根据事故的情况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通知矿山救护队等相关单位、部门、人员实施救援。必要时,请求上级协调增援。 4.3信息报告与处置 4.3.1信息报告与通知 死亡、重伤或有可能造成死亡、重伤的伤亡事故或较大损失的非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市煤炭局、安监局。 市政府办公室电话7222521 传真7224716 市应急办电话7222686 传真7222686 市煤炭局电话7222956 传真7222956 市安监局电话6371600 传真6371600 4.3.2信息上报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市煤炭局在2小时内按规定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汇报。 事故信息上报的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3信息传递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分局值班电话0531-85697639 传真0531-85697638 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6991585 传真6991585 泰安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值班电话8231621 8290193 传真8231621 8337771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影响范围及控制能力,将事故分为五级。 一级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级发生重大事故的。 三级发生较大事故的。 四级发生一般事故,危害可能发展、后果可能扩大,或者发生矿井水、火、瓦斯、煤尘等事故的。 五级发生一般事故,危害不再发展、后果不再扩大的。 5.2响应程序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煤矿按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应急求援指挥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或启动本预案。 发生五级事故,启动事故煤矿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本预案进入预备状态;发生四级事故,启动事故煤矿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启动本预案;发生一级、二级、三级事故,首先启动本预案,并由上级启动其相应应急救援预案。 5.2.1四级应急响应 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达到四级响应标准时,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市煤炭局负责接收事故的报警信息,接到事故报告后做好事故的详细情况记录,并立即通知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 (2)总指挥(或总指挥授权)决定启动本预案,指挥部正式运转。 (3)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有关成员立即赶赴事故单位,组织研究、决策救援方案,指挥部成员根据指挥部命令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4)根据救援工作的需要,指挥部调动矿山救护大队、消防大队救援;通知物资供应部门,做好调动大型装备实施救灾的准备;根据受伤人员情况,通知医院出动救护车辆和医护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救,同时医院要做好伤员住院治疗的准备工作。 (5)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A.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队伍人员,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B.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抢救井下事故以专业矿山救援人员为主,抢救瓦斯、煤尘、矿井火灾等灾害事故时,非专业救护人员不得擅入灾区。确需非专业救护人员配合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C.救援人员必须认真按救援方案和救护安全措施执行,确保自身安全。 D.救援时,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6)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安设专人记录事故抢险方案和执行情况,监测监控事故发展态势,以便提前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 (7)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投入抢险救援工作。 5.3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危害不再发展,灾害不再扩大,环境符合有关标准,经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5.3.1发生事故的煤矿及时将事故发生的经过、初步分析原因、抢救过程、伤亡情况、经济损失以及必要的基础信息上报市煤炭局,煤炭局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 5.3.2发生事故的煤矿及时将事故发生、上报、抢救以及相关物证等资料移交事故调查处理小组。 5.3.3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6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由市政府利用宣传媒体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信息必须由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 7后期处置 一般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较大、重大、特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在泰安市委、市政府或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市政府组织实施。 事故应急结束后,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处理清理现场、灾后重建、物资和劳务征用、人员安置和赔偿等善后工作,尽快恢复事故煤矿正常生产秩序。 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社会各界对事故煤矿进行款物捐赠,并保证专款专用。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总工会、妇联、伤亡人员所属乡镇、事故煤矿等,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为伤亡人员家属办理抚恤、理赔等。 认真总结抢险过程,评估本级应急救援能力,及时修订本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8保障措施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8.1.1**市煤矿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通讯联系方式见下表。(成员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成员单位人员及联系方式随变化及时调整) 8.2应急队伍保障 8.2.1新矿集团公司设有矿山救护大队,发生井下事故时及时通知其参加救援。 8.2.2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属于地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抢救专业队伍。 8.2.3各煤矿要建立兼职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完善组织领导机构,保证队伍数量、质量,加强事故救援演练,不断增强队伍救援能力。煤矿发生事故时,可根据事故具体情况随时抽调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事故救援。 8.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8.3.1各煤矿应设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仓库,配备基本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保证数量及质量,不断更新,并登记造册,加强管理。 8.3.2各煤矿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可以紧急调用,有关单位必须绝对服从。 8.3.3必要时,可协调新矿集团物资供销公司对事故煤矿进行救灾物资援助。 8.3.4新矿集团物资供销公司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见下表。(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随变化及时调整) 新矿集团物资供销公司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办公室 宿 舍 手 机 葛茂新 物资供销公司 经理 7839111 7871876 13805482931 胡元桥 物资供销公司 副经理 7839229 7862618 13953869226 刘秋元 物资供销公司 副经理 7839329 7828929 13953860628 郎秀顺 物资供销公司 副经理 7839388 7871866 13953866666 张德平 物资供销公司 副经理 7839129 7833385 13805481615 杨德森 物资供销公司 副经理 7839219 7846688 13953862688 王 猛 物资供销公司 副经理 7839437 7875578 13953867078 刘 民 物资供销公司 办公室 7839147 7837669 13953867515 亓宪军 物资供销公司 机电设备部 7839327 7835608 13953866359 杜国强 物资供销公司 调度室 7839113 7875798 13953860366 吴加山 物资供销公司 材料部主任 7839222 7330220 13953864516 王培忠 物资供销公司 机电部主任 7839311 7869296 13953863086 赵 磊 物资供销公司 燃化中心 7839312 7078777 13953862061 段好忠 物资供销公司 配送中心 7839458 7839276 13953867279 李方华 物资供销公司 人力资源部 7839185 7832256 13953862397 王旭伟 物资供销公司 沈村仓库 7839659 7231738 13953862099 袁恒良 物资供销公司 炸药库 7839126 13953862392 8.4经费保障 8.4.1经费来源 (1)各煤矿应预留部分资金,供应急救援使用。 (2)经费不足时由事故单位紧急借用。 8.4.2使用范围 应急经费主要用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 8.5其它保障 8.5.1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期间,交通局负责保证事故抢救用车。车辆不足时需调用各煤矿车辆时,各煤矿应全力支持。 8.5.2治安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期间,市公安局或其下属单位和事故单位保卫等部门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戒严和维持秩序等工作。 8.5.3技术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由市煤炭局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总工程师、各生产科室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外援技术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组,负责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8.5.4医疗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期间,人民医院等有关部门组成医疗救护组,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8.5.5善后处理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期间和结束后,由事故单位、总工会、妇联、伤亡人员所属乡镇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食宿接待等善后处理工作。 9培训与演练 9.1培训 9.1.1各煤矿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和每年再培训必须有应急知识培训内容,了解本单位、本岗位危险源和应急处理方案,掌握逃生避险措施。 9.1.2事故现场人员要熟悉掌握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闭灾线路。 9.2演练 9.2.1煤矿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矿井救灾演习。 9.2.2演习要有方案、有措施、有总结、有评估,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9.2.3煤矿新开工的采掘地点要及时由区队负责人带领作业员熟悉避水和避火(瓦斯、煤尘爆炸)路线。 10奖惩 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奖惩。对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不服从应急救援指挥、延误抢救时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责任人和有关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1附则 11.1术语和定义 仅适用于本标准。 11.1.1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11.1.2应急准备 针对可能发生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11.1.3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11.1.4应急救援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11.1.5恢复 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11.2应急预案备案 本预案在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分局、泰安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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