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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井下材料现场管理考核办法 1、井下材料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巷道支护形式和采煤工艺,根据矿每月下达的进尺产量计划,准确计算材料的消耗计划。 2、管理人员有权监督各单位正确使用材料,对材料造成浪费的单位有权提出整改,并提出考核意见。 3、井下存放的材料必须分类码放整齐,乱堆乱放或不码放整齐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 4、井下易丢失、损坏的小材料(罗丝、锚固剂、各类锚杆托盘)综采及高放支架的小型配件等,必须入箱存放,否则按100-200元罚款,因其它原因不用的小材料和小型配件必须在一个星期内转走,否则按原价的两倍罚款。 5、各单位回收上井的材料、设备必须指定专人跟车,上井后及时交有关部门验收入库,凡不及时交的单位发现一次罚款50元。 6、对掘进巷道移交,采面扫塘、重点工程竣工,必须做到工完场清,如发现有剩余的材料,按材料原值的2倍罚款。 7、煤巷掘进结束时,现场管理人员对巷道内的金属支架、铰接顶梁、∏型长梁、各种钢管等大型材料,必须按架或根进行编号入册,以便交给下一个生产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具体安排,由生产部决定。 8、采面开采前,管理人员对可回收复用的材料(金属支架轻轨、钢管、顶梁、长梁、快接头、风泵等)进行清点,采煤单位与安装单位做好交接手续并建立台帐。生产单位根据推进度应及时回收升井,交各有关单位验收入库,少交部分按材料的原价罚款。 9、各单位井下生产现场范围及文明生产范围内的材料均属各单位管理的责任区。所有材料必须无条件回收干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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