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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煤矿用防爆高压变频器安全标志管理方案 (暂 行) 前言 随着电气传动技术尤其是变频调速技术的发展,具备无级调速、节约能源、降低生产成本等诸多优点的高压变频器,受到煤矿用户和高压变频器生产企业的高度关注。但目前尚无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也缺乏相关检验条件,严重制约着防爆高压变频器产品在煤矿井下的使用和安全标志管理。 为适应煤矿井下的迫切需要,安标国家中心于2010年5月30日组织召开了煤矿用高压变频器技术研讨会,就相关防爆安全、电磁兼容、安全保护以及产品在井下安全使用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专家组出具了关于煤矿用高压防爆变频器安全标志管理的专家意见。其后一年多时间内,安标国家中心又组织有关机构及专家对高压变频器产品的安全要求、检测检验条件、方法及判别准则做了进一步探索,使高压变频器产品检验技术手段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基本具备了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所要求的条件。2011年7月28日,安标国家中心在山东青岛再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专家论证。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1〕148号)精神,结合煤矿用防爆高压变频器产品的特点,制订本方案。 1 适用范围 煤矿用防爆高压变频器产品(额定电压3.3kV及以上)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 2 认证模式 按新产品程序进行认证,认证模式为“技术审查+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3 认证依据 煤矿用防爆高压交流变频器通用安全要求(试行)。 4 认证申请 4.1申请人 申请人应为从事矿用变频器产品研制开发、能够承担产品主体责任的法人机构,并满足以下要求 (1)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2)10名以上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册电气及机械专业技术人员; (3)具备矿用变频器3年以上研制和生产经验; (4)具备高压变频器综合加载实验台(装置)及产品企业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能力。 4.2 申请材料 4.2.1 申请人基本信息 详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平台的相关说明。 4.2.2 产品技术文件 4.2.2.1 产品标准 申请人应制定产品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符合GB/T1.1以及煤矿用防爆高压交流变频器通用安全要求(试行)的相关要求。 4.2.2.2 产品图纸 产品图纸应清晰反映出产品的组成、结构、安全点等,产品名称、型号、技术参数、技术要求等应与企业标准一致。 (1)与防爆型式有关的产品总图、结构图及电气原理图。隔爆型产品应提交与隔爆结构有关的全部图纸及电气原理图;本安型产品应提交产品总图、涉及本安性能的全部图纸、电气原理图、PCB板图等; (2)与防爆高压变频器安全性能(安全保护、冷却系统等)有关的图纸。 4.2.2.3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实际组成,提交申办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参见表1),并将产品的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全部纳入受控管理,以确保产品安全性能。 表1 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序号 零部件(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材质) 生产单位 安标编号(或其它认证编号) 有效期 受控类别 1 隔爆外壳 √ √ C 2 滤波器 √ √ C 3 电抗器 √ √ C 4 变频器 √ √ C 5 6 4.2.2.4 产品使用说明书 应符合GB/T 9969和GB 3836的有关规定。除应包含产品执行标准、用途和使用环境条件、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结构和性能概述、接线图、防爆标志、使用和维护须知以及警示语句(如“断电分钟后方可开盖”、“本安系统不得随意变更产品配置”等)等内容外,还应包括高压变频器在井下试运行中的相关安全事项,主要包括 (1)产品在井下试运行期间,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负责部门及人员,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2)高压变频器在井下试运阶段出现异常温升、噪声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设备运行,并及时通知产品生产企业。 (3)若高压变频器试运行期间出现对周围电气设备、通信线路产生严重干扰的情况,应停止设备运行,并查明原因。 (4)煤矿用防爆高压变频器前端必须加装高压配电装置。 4.2.3 产品自评估报告 对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用防爆高压交流变频器通用安全要求(试行)等有关规定,能否确保在煤矿井下安全使用等进行自评估,对产品企业标准的编制(包括主要技术性能、参数的确定依据等)进行说明,并对自评估结论负责。 4.2.4 申请产品信息 申请时应注明申请台数和产品出厂编号。 上述文件资料应通过安全标志申办平台(www.aqbz.org)提交。 5 初审、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接到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合格后受理。 鉴于前期对煤矿用防爆高压变频器产品安全性能已经进行较充分的研究讨论,不再组织专家论证工作。但产品采用特殊原理、结构、工艺或材料,可能涉及重要安全问题时,应组织专家专门论证。 6 技术审查 依据煤矿用防爆高压交流变频器通用安全要求(试行),对申办产品的技术文件实施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7 安全性能检验 7.1 检验原则 从申请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进行检验,其它产品逐一核查其结构、组成部件等是否与抽取的样品一致。 7.2 检验方式 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实施检验。检验样品由申请人送样。 7.3 检验依据 煤矿用防爆高压交流变频器通用安全要求(试行)及企业标准。对规定的参数及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对目前国内暂无检验条件的项目(如电磁敏感度等),由申请人保证,并在有关文件中注明。 8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安标国家中心根据技术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进行综合审查,符合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准许工业性试验的安全标志。 9 认证时限 按现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各环节优先安排。 10 持证要求 持证人应遵循以下要求 (1)在进行工业性试验之前,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和承担工业性试验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2)产品在矿山井下进行工业性试验时,持证人应向安标国家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试验矿井名称,变频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出厂编号及安全标志编号等; (3)工业性试验中发现安全问题,或煤矿用防爆高压交流变频器通用安全要求(试行)存在不尽完善、合理之处时,及时通告安标国家中心。 11 其它 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完成后,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可向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提出申请,对矿用新产品的安全适用性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的矿用新产品,在相关标准未颁布实施前,如果继续扩大试验范围,可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批次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申请。经对其实施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一致性审核和必要的检验后,发放批次产品的安全标志。 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颁布实施后,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要求,重新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对已取得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其安全性能不满足新颁布标准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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