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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4 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内部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确保国家、集体、个人财物免受损失,保障职工群众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考核办法的指导思想是立矿规、正矿风,规范人的行为,使我矿的治安保卫工作有章可依,有规可循,避免处罚的随意性。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范围是本矿职工、家属、外包队、施工队,其他单位的驻矿人员和外来人员。 第四条 本考核办法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育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物。具体要求 (一)单位职工因违法犯罪、单位发生刑事案件的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定,年终实行一票否决。 (二)凡单位职工因违法犯罪被处治安拘留以上处罚的人,以及单位发生刑事案件价值1000元以上,一律给予行政处分,并对相关单位罚款500元,党政领导各罚款200元。 (三)对在治安保卫工作中,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做出重大贡献的,矿按有关规定给予记功奖励和表彰。对抓获、提供线索以及破案人员的奖励标准和所罚单位标准同等。 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矿党政领导下,由保卫科负责考核。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六条 违反主井门卫管理,有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罚款10元,有第四项的罚款100元。有第五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罚款20元,有第七项的罚款50元。 (一) 入矿者未佩戴上岗证或出入证的。 (二) 外来人员入矿,不履行登记手续办理出入证的。 (三) 自行车、摩托车及各种出租车辆入矿的。 (四) 在矿规定禁烟地点、场所吸烟的。 (五) 赤背、穿背心、穿拖鞋入矿的。 (六) 机动车(轿车、中型客车)入矿,不履行换牌登记或未按指定地点停放的。 (七) 机动车辆(轿车、大中型客车)出矿时,拒绝履行检 查手续的。 第七条 违反汽车门卫管理,有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罚款50元,有第四项的,情节严重的,给予罚款100元,并处调离岗位或行政处分。 (一) 各种运输货车,不履行换牌登记或无提、送货单强行进入的。 (二) 物品出矿,物证不符的。 (三) 态度蛮横,拒绝检查的。 (四) 物品出矿,无出门证私自放行的。 第八条 违反销售门卫管理,有第一项,罚款50元,有第二项的扣车罚款,酌情处理。有第三项和第四项的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 凡购买原煤、煤泥、次煤、矸石的客户,一律凭提货单数量多少进入车辆。 (二) 货物(煤、煤泥、次煤、煤矸石)与出门证不符的。 (三) 无出门证,私自放行的。 (四) 不履行查验手续,造成煤炭流失的。 第九条 夜间及双休日进出矿的车辆,一律由矿调度出具证明和保卫科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出,否则给予当班人员每人20元罚款。 第三章 资金、物资管理 第十条 违反资金管理,有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之一的,罚款200元。有第三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倒查、赔偿。 (一)矿内各财会室以及办事员办公室不准存放现金(超过核定数额1000元)和有价票证。当日没发完钱款,未存入银行或未到保卫科存放的。 (二)单位到银行存取现金,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不是两人以上护送的。万元以上的不使用机动车辆护送的。 (三)矿内各财会室、办事员办公室因工作失职发生现金丢失、被盗的。 第十一条 违反物资管理,有第一项至第二项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有第三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对单位进行2000元以下罚款;该单位党政领导各罚500元,跟班队长罚300元。其中有第五项的实行倒查、赔偿。 (一)签发出门证,超越职责范围,没有单位负责人和开证人签名的。 (二)出矿物资和签发的出门证不符的。 (三)运输科从1730至次日600之间将电缆、电机、油葫芦等贵重物品回收上井的(单位生产急需时由矿当日值班领导、矿调度室提前通知保卫科的除外)。 (四)各单位由于回收不及时,或不安排专人看管造成被盗的。 (五)单位对发生被盗案件不及时、不如实报案以及隐瞒不报的。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落实好防范措施,下班后要关好自己的门窗,对贵重物品、工具或生产场所的材料(管子、角铁、道岔、短工字钢等)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入库保管,值班和看管人员因失职被盗或造成损失的,按照徐州市综治委(95)9月8日下发的关于实施国家集体财产被盗责任赔偿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进行处理,同时对责任单位的党政领导处于200元罚款。对不入库保管和无人看管的,发现一次对单位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 凡单位职工因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对当事人处于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送待岗站学习一个月,医药费自理,并对当事人单位党政领导各罚款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单位职工之间,因矛盾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由单位负责调解;邻里之间,因矛盾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由居委会或派出所调解。调解两次不成的,可交矿调解委员会或保卫科处理,双方必须暂交调解费100元,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必须签字认真遵守,如一方不遵守的罚款200元,出现后果的由责任方承担,不得纠缠矿领导,违者罚单位党政领导各100元,是家属的处其丈夫200元以下罚款,并罚其丈夫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各100元,对无故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矿职工、家属招引亲朋好友及社会上其他人员来矿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的。处于当事人(职工)500元罚款,并申报矿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若出现围攻办公楼现象,每次罚保卫科党政领导各200元。 第十六条 严禁赌博,违者处3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赌资赌具;对提供赌场、赌具的处于1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严厉禁止复制、出售或者传播、组织观看淫书、淫画、淫秽物品和录相以及卖淫嫖娼。有卖淫嫖娼行为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严厉禁止种植罂栗等毒品原植物和吸食毒品,违者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偷窃公私财物者,除收缴赃物外,按赃物折价的5~10倍予以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后果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凡在主井工业区上班的家属工,偷窃矿用物资被抓获的,罚款500元,责令辞退工作,同时罚单位党政领导各200元,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敲诈、勒索骗取他人财物的,除追缴非法所得外,并处5~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毁坏公共设施,如宣传标志,在围墙上扒洞开口等,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禁止攀爬围墙、大门等公共设施,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十四条 禁止偷拿、损坏矿内的各种花草树木,违者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场所如会议室、体育场、人工湖、公交车、医院、学校、俱乐部、食堂、招待所等文化娱乐场所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的,否则给予责任人处于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个月以上、半年以下待岗学习(单处或者并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炸药、雷管管理,凡偷盗、私藏炸药雷管的,按有关法律处理。凡乱丢、乱放炸药、雷管的,每管炸药处以50元罚款,每支雷管处以500元罚款,同时并处责任单位党政领导各200元。 第二十七条 禁止非法携带、制造、窝藏、存放枪支(汽枪)和管制刀具(匕首、弹簧刀等),违者收缴,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职工贵重物品由本单位负责保管,单位内部不设贵重物品保险柜的,每检查一次罚款1000元,职工不按规定存放的,出现后果自责,并对当事人处于1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浴室管理, (一) 更衣箱发生被撬,给予浴室当班管理人员每人100元的罚款,并处总务科当日值班领导100元,党政领导各50元的罚款。 (二) 盗用他人钥匙开箱,造成财物丢失的,如属浴室管理人员责任的给予浴室管理人员50元罚款。 (三)浴室更衣箱内存放现金(100元以上)、手机等贵重物品的,一旦发生被盗丢失,后果自负。 (四)更衣箱,忘记上锁(虽已锁上,但钥匙忘拔的),罚款50元。造成财物丢失的,后果自负。 (五)浴室更衣箱内存放矿灯、自救器、电缆铜和禁放的其它物品,每查到1次,罚款100元。一旦发生被盗,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六)浴室管理人员发现更衣箱未锁的,每次奖励50元。 第三十条 文明宿舍管理,有第一项和第三项情形之一的,给予200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的给予50元罚款。 (一) 单宿内存放烟花爆竹、液化气瓶、汽柴油、橡胶水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二) 单宿内使用音响设备,音量大,影响他人休息的,不听制止的。 (三) 单宿内酗酒闹事,或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的,不听劝阻的。 (四) 职工亲朋好友来矿探亲3天以上,不进行暂住人口管理登记的。 第三十一条 消防管理。按照孔矿发[2000]49号消防安全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车辆管理,有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之一的,给予200元以下罚款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有第三项责任自负。 (一) 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 私自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小区管理,有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按盗窃行为论处,发现一次给予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有第四项的,发现一次给予500元以下罚款。有第五和第六项之一的,罚款50元。 (一) 私拉乱接照明线路。 (二) 私接取暖管道的。 (三) 私接闭路线路和通讯线路的。 (四) 禁止养宠物,如有豢养者,不到有关部门办理准养证的。 (五) 私自喂养家禽的。 (六) 在禁止区域摆摊设点的。 第三十四条 上访人员必须实事求是的逐级向分管领导反映情况,不得越级,违者罚款100元。对无理取闹、不听劝阻、纠缠、谩骂接待人员,罚款200元。对损坏公物者按原价5~10倍罚款,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加强未成年人管理,有第一项的,给予监护人100元罚款和赔偿损失。有第二项的给予监护人50元罚款。有第三项责任的由监护人负责。 (一)未成年人损坏公物或偷窃矿用物资的。 (二)未成年人(包括儿童)进入生产区域、要害场所或攀沿高层建筑的。 (三)管教不严,造成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 治安隐患整改 (一) 保卫职能部门查出的治安隐患,责任单位应高度重视,限期整改。 (二)隐患整改通知书应由矿分管领导审批,保卫部门考核执行。 (三)责任单位治安隐患限期内未落实整改的,一般隐患处予单位500元以下罚款,重大隐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加倍处罚,并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四)因整改不及时、不到位,造成后果的,实行追究倒查制,由责任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十七条计划科所需施工队,要会同保卫科年初签订治安消防合同书,计划科和保卫科对全矿的施工人员,要做到人员底数清、情况明。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八条 主井工业区管理,参照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第三十九条 各基层单位治保会,制度要健全,活动开展正常,各种记录要齐全,治保会考核与六好区队检查直接挂钩。 第四十条 外包队管理,治安收费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以外部分不得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否则按违纪论处,并视外包队与矿生产单位同等对待,提供报务与安全保障。 第四十一条 负责施工队治安管理,并核发上岗证,提供服务。 第四十二条 原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此办法相抵触部分,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若矿物资仓库、办公室、工广物料等发生被盗的,当班护卫队员(保安人员)没有发现的给予当班500元罚款;对在治安保卫工作中每抓获一人被公安机关拘留的,给予当班奖励200元,破获一般刑事案件的奖励1000元,破获重大刑事案件的奖励2000元,其他奖励不能超出罚款的60,所有奖励需经矿分管领导及矿考核办审批。 第四十四条 本考核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本考核办法解释权,属孔庄煤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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