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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篇 现代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与安全教育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第一节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现状分析 一、 总体状况 历年来, 党和国家都十分重视煤矿安全生产, 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安全法规, 强化灾害 的治理, 使煤矿事故有了明显下降。但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很严峻, 伤亡事故 时有发生。据统计, ““ 年全国煤矿企业共发生死亡事故 “ 起, 死亡 ’“ 人, 事故发 生数同比增加 ’ 起, 死亡人数减少 人。其中, 一次死亡 “ 人以上特大事故 * 起, 死亡 “ 人, 同比减少 ’ 起, 减少 *“ 人。 二、 重大、 特大事故频繁发生 瓦斯煤尘事故是对煤矿安全生产威胁最大、 最为突出的问题。据 ** “““ 年全 国煤矿事故统计, 次死亡 人以上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发生 *“ 起, 死亡 *“ 人, 平 均 , 天发生 次。其中, 发生 次死亡 “ 人以上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起, 死亡 “* 人, 相当于 天发生一起; 发生 次死亡 “ 人以上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起, 死亡 “ 人。而 ““ 年 年就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 起, 死亡 ’ 人。 三、 煤矿职业病状况堪忧 据 **’ 年底统计资料, 全国省属以上国有煤矿尘肺病患者高达 , 万人, 占全国 “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尘肺病总人数的 “以上, 已累计死亡 ’’ 人, 现有患者 ’’ 人。而到 ** 年煤 矿尘肺病患者已累计达 * 万人, 占全国尘肺病患者总人数的 ,, 若加上条件更艰 苦的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 其数字应是十分惊人的。根据 ’“ 世纪 *“ 年代对尘肺病 死亡人数分析, 每年大约有 “““ 人死于尘肺病。可以说, 尘肺病已成为严重危及我国煤 矿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的 “瘟神” 。 四、 影响范围广泛 我国煤矿伤亡事故多、 职业病危害严重, 这一情况已在全国乃至全世界引起强烈反 响, 影响很大。这与我国的国家制度和国际地位极不相称。尤其是在当代越来越尊重人 的生命价值的氛围下更是如此。任何一起伤亡事故都会给职工家属带来极大痛苦, 而对 于贫穷的矿工家庭除了可能造成家破人亡之外, 还会使他们在经济上更难以维持生存。 在社会层面上, 伤亡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还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引发冲突事件并 败坏政府形象。 五、 与世界主要产煤国家的差距及原因分析 与世界主要产煤国家的差距 我国煤矿事故的死亡人数和死亡率都高于世界各主要产煤国家。以 ** 年为例 波兰产煤 ’ 亿 -, 死亡 人, 百万吨死亡率 “’。印度产煤 ’* 亿 -, 死亡 人, 百万吨 死亡率 “。俄罗斯产煤 ’, 亿 -, 死亡 ’ 人, 百万吨死亡率 “,,。南非产煤 ’ 亿 -, 死亡 人, 百万吨死亡率 “’。美国产煤 * 亿 -, 仅死亡 ’ 人, 百万吨死亡率为 ““; 而我国当年产煤 ’’’ 亿 -, 死亡人数却高达 “ 人 (其中原煤生产死亡 , 人) , 百万 吨死亡率为 “’, 与世界主要产煤国家差距极大。 此外, 在其他产煤国家, 一次死亡十几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已极为少见, 一次死亡数十 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则已近绝迹, 而在我国却时常发生。这种严重损害我国形象, 危 害人民生命的现象, 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 ’ 安全状况较差的原因分析 () 地下开采比例大, 地质条件复杂。我国煤矿大多属地下开采, 且地质条件复杂。 ** 年矿井产量占总产量的 *,, 全国仅有 “ 座露天煤矿, 产量只占原煤总产量的 。井下作业, 工作场所潮湿、 阴暗而且狭窄; 开采技术复杂, 生产环节较多, 受水、 火、 瓦斯、 煤尘、 顶板等多种自然灾害的威胁, 不安全因素多。 煤层赋存不稳定, 地质构造复杂多样, 伴随产生各种各样的地质灾害。仅就国有重 “ 第二篇现代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安全教育 点煤矿来看, 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占 “;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占 “’; 自然发火危险矿井占 ; 具有水害危险的矿井占 ; 某些矿井还有冲击 地压、 岩爆、 矿震和高温危害。 (’) 小煤矿过多, 整体抗灾能力差。我国小煤矿占的比例很大, 高于国外主要产煤国 家数倍。绝大多数小煤矿基础装备简陋, 生产系统不完善, 管理落后, 采用原始落后的采 煤方法, 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年, 乡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高达 *,, 是国 有重点煤矿的 “ 倍、 国有地方煤矿的 倍; 在全年发生的 ’ 起重大事故中, 乡镇煤矿发 生 ’“ 起, 占 。过多、 过乱的乡镇煤矿给我国煤矿安全管理带来重大困难, 是安全 生产工作的难点和重点。 () 整体装备水平低, 抗灾防灾能力差。我国国有重点煤矿机械化程度虽已达到 ’, 但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机械化程度很低, 造成我国煤矿整体装备水平与国外 煤矿的很大差距。煤矿防灾系统的性能、 状况也远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据不完全 统计, “““ 年国有重点煤矿通风能力不足的有 ’ 处, 占总数的 ; 约 *的突出矿 井和 *的高瓦斯矿井没有装备安全监测系统; 万 - 以上国有地方煤矿中尚有 ’ 处 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没有装备安全监测系统; 国有煤矿安全仪器仪表老化、 设备陈旧极为 普遍; 大多数乡镇煤矿几乎找不出一台像样的安全仪表。更加令人不安的是, 在存在巨 额安全欠账的情况下安全投入仍呈递减趋势。这些都构成安全生产的重大威胁, 使煤矿 安全生产形势更加严峻。 () 存在重生产、 轻安全问题。上述客观因素并不能完全解释我国煤矿安全比国外 差距如此巨大的原因。而相当数量的煤矿存在重生产、 轻安全问题恐怕是更为深层的因 素或带有根本性的因素。人类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存与发展的需要, 而不是危害生 存。不惜众多生命的代价, 牺牲人的生存, 换取产量的提高, 显然是本末倒置。我国许多 煤矿在管理制度上存在重生产、 轻安全的现象。一些煤矿特别是小煤矿, 为了少数人的 利益, 甚至可以完全不顾矿工的死活。他们吝惜在安全条件上的投入, 甚至连最基本的 通风设备都没有就进行生产, 以致重特大事故不断发生。另外, 许多煤矿实行只要产量、 不要安全的工资人事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 迫使矿工为了生计或不至失业而冒险作业, 或者不得已而超强度、 长时间的连续劳动, 造成过度疲劳或积劳成疾, 这样更增加了工作 差误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与含义 一、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 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时期内, 为达到一定目标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 则。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而确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 这个方针就是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 早在建国初期, 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就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毛泽东主席于 “ 年指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 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 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 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 那是错误的。 ” 周恩来总理于 ““ 年视 察河北井陉煤矿时指出“在煤矿, 安全生产是主要的, 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 生产要服 从安全。 ” ““ 年, 江泽民主席指出 必须坚决树立 “安全生产第一” 的思想, 强调任何企业 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这些指示为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的提出和贯彻执行指明了方向。 目前我国实行的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八字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和形成大致经历 了以下几个过程 () 建国前夕, 作为临时宪法的 共同纲领 中就强调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产安 全。 () ““ 年 月, 中央人民政府燃料工业部召开第一次全国煤矿工作会议, 针对旧 中国煤矿工人悲惨处境, 生命安全没有保障的情况提出 “煤矿生产, 安全第一” 的方针。 (’) “ 年 月, 燃料工业部召开第二次全国煤矿会议, 提出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第一 方针。 () “’ 年 月 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 国家经委、 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 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 [“’] 号) 中要求 “在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 思想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 。 () ““ 年 月颁布的 煤炭法 第 条确立,“煤炭企业必须坚持 ‘安全第一、 预防为 主’ 的安全生产方针” 。 () ** 年 月颁布的 安全生产法 第 ’ 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 预 * 第二篇现代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安全教育 防为主的方针” 。 “安全第一” 方针的提出, 极大地促进了煤矿的安全生产。比如 ““ 年我国煤矿的 百万吨死亡率为 , 而 “’ 年就迅速降到了 ’, 到 “ 年更降到了 , 而且 这一成绩是在产量大幅增加的基础上取得的。这显示了 “安全第一” 方针的伟大作用, 也 为新中国煤矿安全生产指出了鲜明的前进方向。 所以我们要时刻牢记这一方针, 坚决贯彻执行。 二、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第一” 方针的提出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和不同寻常的思想内涵。安全第 一, 即确定安全具有最高价值, 处于最为优先的地位, 其他价值则处于从属地位。也就是 说, 在生产活动中, 首先要强调人的安全, 要优先考虑人的生命和健康免受危害和威胁。 安全第一方针的精髓在于重视人的生命价值, 并把它置于最高地位。每起伤亡事故都是 悲剧, 都是应该努力加以避免的。人的生命的损失是不能靠生产创造的财富挽回的, 而 财富则可以再创造。 从安全生产的具体实践来说, 安全第一就是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 要求各级 政府和煤矿企业管理者及职工把安全生产当作头等大事, 切实处理好安全与效益、 安全 与生产的关系; 当生产建设与安全发生矛盾时, 安全是第一位的; 要树立人的生命和健康 最宝贵的思想, 努力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隐患不处理不生产、 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在确保 安全的前提下, 实现生产经营的目标。安全第一是衡量煤矿安全工作的硬性指标, 必须 认真贯彻执行。 预防为主, 就是把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预防方面, 通过大量的预防工作确保安全生 产。要不断地探索事故发生的规律, 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 (包括物质技术措施和科 学管理措施) 进行严密防范。坚决彻底地排除各种隐患, 防微杜渐、 防患于未然, 把事故、 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虽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还难以完全杜绝事故发生, 但只要思想重 视, 按照客观规律办事, 有充分的安全投入, 运用安全原理和方法, 预防措施得当, 事故特 别是重大恶性事故就可以大大减少。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 要实现安全第一, 必须以预防为主。安全第 一、 预防为主, 二者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关系。安全第一是核心, 是根本, 不坚持安 全第一, 预防为主很难落到实处, 甚至会成为一句空话; 坚持安全第一, 才能积极有效地 预防, 达到预期目的; 反之, 只有坚持预防为主, 才能减少事故、 消灭隐患, 才能做到安全 生产。 ’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节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 从实践中看, 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应当做到以下 点 一、 坚持管理、 装备、 培训并重的原则 这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先进科学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 保证。严格和科学的安全管理, 可弥补装备上的不足, 能减少事故, 保障安全生产。装备 是实施安全作业、 创造安全环境的工具。先进的技术装备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也可以创 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 避免事故的发生或减少事故损失。培训是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 质的主要手段, 许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或缺乏专业技术知识造 成的。只有强化安全培训, 才能真正落实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二、 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标准 “ 年, 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提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 “ 条标准, 其中多 条至今仍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如 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 首位, 任何决定、 办法、 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 把坚持 “安全第一” 方针作为选拔、 任 用、 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 把安全 技措工程、 安全培训列入年度和月份生产和工作计划;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层层落 实; 人、 财、 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 严肃认真、 一丝不苟地执行 煤矿安全规程 、 安全 指令和文件; 思想政治工作要贯穿到安全生产全过程; 业务保安搞得好, 安全教育广泛深 入等等。在当今安全生产等各项法规逐渐完善、 生产技术进一步发展的形势下, 这些标 准还应不断充实完善。 三、 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为了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方针, 必须坚持以下各项措施 (“) 要强化安全法制观念。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已经 建立, 必须树立依法行事、 依法治理安全的观念。出了事故, 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 政、 党纪责任, 而且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第二篇现代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安全教育 () 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一套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将安全生 产责任细化到每一个岗位、 分解到每一个人。 (“)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 规定 矿 山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企业作为矿山企 业中灾害最为严重、 作业环境恶劣、 危险因素多的高危企业, 若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或专 门的人员去管理、 检查、 监督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因素和责任的落实, 要想实现安全生 产只能是一句空话。 () 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国家法律、 法规、 行业规程明确规定 煤矿企业要进行 经常的、 定期的、 监督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和日常安全巡回检查, 这是搞好安全生产的一个 重要措施。 () 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执法机构, 要做到从严执法, 公正 执法。 () 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抓好矿长、 总工、 区队长、 班组长、 特殊工种人员的 上岗资格培训, 使全体职工学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法律法规, 了解本矿安全现状、 本矿 安全措施, 熟知安全技术知识、 掌握操作技能、 自觉遵守法律规章, 以减少和杜绝事故发 生, 确保安全生产。 () 关口前移, 做好事故预防工作。预防为主是搞好安全的必然要求。把预防放在 主要位置, 预防在先、 处处谨慎、 措施得力、 项项落实, 以达到防止灾变、 控制事故发生之 目的。 (’) 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发生事故后, 要按规定向上级报告, 并及时组织应急 处理、 抢险救灾、 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 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 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依法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以起到惩罚本 人、 警示他人的作用。营造一种对安全工作不力、 失职即被追究责任的氛围, 使人人都重 视安全, 人人都从本职做好安全工作。 (*) 要切实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权利。矿工是煤矿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受害者, 处 于弱势群体地位, 同时, 他们也是最关心安全生产的群体。要切实落实法律赋予他们的 安全生产权利, 使他们敢于维护自己的安全, 拒绝在危险状态下生产作业, 从而使安全生 产获得最强有力的保证。 *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第二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节法律基础知识 一、 法律的本质与特征 法律有广义、 狭义两种含义。狭义的法律是专指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广义的法律也就是法,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 并由国家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也就是规范人们言行的准则。 法律的本质, 是指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阶级意志性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 可, 形成人人必须遵守、 有国家机器强制力保障的行为规范; 物质制约性是指统治阶级的 意志的内容受到客观存在的物质条件所制约。经济基础变化决定着法律的变化。 法律的特征, 是指具有不同于道德、 风俗、 习惯、 宗教等行为规范的特点。具体有 ()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是通过国家政权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只 有统治阶级的意志, 才能用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 固定下来, 并以国家强制力使全体成员 遵守。 (“)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是由国家机关依其职能范围, 按照程序制作的规范 性文件。 ()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国家强制力体现为军队、 警察、 法庭、 监狱等。我国的法律是靠人们自觉遵守和国家强制相结合来实施的。 第二篇现代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安全教育 () 法律规定了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以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 规范了人们的行为, 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 从而使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 和社会秩序得到确认、 保护和发展, 实现其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二、 我国法的主要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其代表着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 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 法规、 自治法规、 行政规章、 特别行政区法、 国际条约等。其中,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在我 国法的形式中分别居于核心地位和尤为重要的地位。 宪法只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 并须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 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 修改; 行政法规由最高国 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 修改; 行政规章由国务院所属部委或地方人民政府在本部 门、 地方的权限内依法制定 (分别称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 三、 违法与法律责任、 法律制裁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在我国, 一切不符合现行法律所要求的、 超出现行 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以外的危害社会的活动都是违法的。也可以说, 违法就是不履行法定 义务或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违法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违法是指一切违法行为, 包括一般违法和 犯罪; 狭义的违法, 仅指一般违法, 不包括触犯刑法的犯罪在内。根据违法的性质及其危 害, 违法可分为刑事违法、 民事违法、 行政违法和违宪行为 种。 违法的构成有以下 个要件 (“) 必须是一种行为, 只有违法的思想动机而未见之于行为不构成违法。 () 必须侵犯了客体, 即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具有一定的社会 危害。 () 违法的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人或依法设置的法人。 () 必须是行为者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 上述 个方面缺少任何一个方面就不能构成违法。 违法必然导致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对其违法所造成的对社会和受害者 的危害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责任不同于其他社会责任, 如政治责任、 道义责任。 它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并且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追究法律责任是国家专门机 “““ 第二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关的职权, 任何个人、 社会团体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 惩罚措施。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都是基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 没有违法行为, 不能追究 法律责任, 当然谈不上法律制裁。因此, 法律制裁以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又是追究法 律责任的直接后果。 法律制裁可分为以下几类 () 刑事制裁。它是指触犯了刑事法律, 由国家对刑事违法者给予刑事制裁。这是 法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一种, 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分为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有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 财产等。主刑、 附加刑可单独使用, 也可一并使用。 (“) 民事制裁。它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受到的法律制裁。民事制裁主要有 停止侵害、 排除 妨碍、 返还财产、 消除危险、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等。 此外,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 还可以予以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 收缴进行非法 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 并可依法处以罚款、 拘留。 () 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行政处罚, 是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 关对行政违法但又构不成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分, 是指国家机 关和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和职工的违法、 违纪和违章所进行的处分。 () 违宪制裁。是指依据宪法的特殊规定对违宪行为实施的强制措施。行使违宪制 裁的是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 规、 地方性法规。 四、 犯罪及其构成 凡是违反刑法危害社会而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称为犯罪。我国 刑法 第 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 领土完整和安全,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私人 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 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认为是犯罪。 ” 犯罪有三个特征 具有社会危害性, 是一切犯罪的客观属性。“刑事违法性, 即违 反刑事法律的禁令。应受惩罚性。在大多数情况下, 惩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只有少 数犯罪行为, 由于刑事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 可以免除处罚, 但仍不失为犯罪。 “ 第二篇现代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安全教育 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须具备四大要素, 即犯罪主体、 犯罪客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 罪的客观方面。 () 犯罪主体, 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实施危害行为的人。根据现行刑法, 犯罪主体 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 (“) 犯罪客体, 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被犯罪分子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 犯罪的主观方面,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 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类型。据此犯罪可分为 故意犯罪, 即明知自己的 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因而构成的犯罪; 故意犯 罪应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 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 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只有法律有 规定的过失犯罪才负刑事责任。 () 犯罪的客观方面, 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包括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以及危 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犯罪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 个方面的要件才能构成犯罪。犯罪构成是区别罪与非罪、 这种 罪与那种罪的标准和界线, 也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如违章指挥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同 按上级指示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事发后逃走同事发后积极抢救、 主动报案是有 区别的, 在量刑方面也会有所不同。在我国, 犯罪构成是人民司法机关严格执行社会主 义法制、 正确行使国家审判权、 不枉不纵、 准确打击犯罪、 保护人民的准则。 第二节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 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主要有 个部分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 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 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三是省 (自治区、 直辖市) 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 生产的地方性法规; 四是国务院有关部委、 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 地方规章。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 () 法律。有 安全生产法 、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 、劳动法 、矿产资源法 等。 (“) 行政法规。有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乡镇煤矿管 理条例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 第二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等。 () 地方性法规。有 “ “ 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 “ “ 省煤炭法实施办法 等。 ()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 煤矿安全规程 、爆破安全规程 、特种作业人 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等。 第三节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简介 一、安全生产法 (一) 立法的目的与意义 安全生产法 于 年 月 ’ 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 全体会议通过, 于 年 月 日起施行。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 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 的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其意 义是四个需要, 即 一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安全监察依法行政的需要; 二是预防和减少 事故,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三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四 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二)安全生产法 的主要内容 该法从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历经 年。它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 具有 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该法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 体现了依法 治国的基本方略。具体内容共有七章 ’* 条。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 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三)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是宪法精神所要求, 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 任, 也是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内容。重视和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权, 是贯穿 安全生产 法 的主线。 然而目前我国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保护的现状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许多企业老板以最低的生产成本和安全投入, 把从业人员置于作业条件极其简陋恶劣或 第二篇现代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安全教育 者极端危险的作业场所中, 没有基本的人身保障; 或者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要钱不要 命” , 榨取超额利润, 严重侵犯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鉴于以往有关法律都未明确 设定违法者应负的法律责任, 且缺乏强制性和操作性,安全生产法 第三章对从业人员 的安全生产权利作了比较全面、 明确的规定, 并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为保障从业人员 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些安全生产权利可概括为以下 个方面 (“) 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第 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 动合同, 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 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以及依法为从业人 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 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 条规定,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 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第 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 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 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 评、 检举、 控告。 ()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第 ’ 条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 检举、 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 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 检举、 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第 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 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 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 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建议权。第 条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 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第 条规定, 生产经营 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 教育从 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 ()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第 “ 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 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 第二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 从业人员的义务 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 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权利, 同时也必须承 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 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以 下 项 () 遵章守规, 服从管理的义务。 () 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 () 接受培训, 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 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四)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 安全生产法 第 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 有 以下 ’ 项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及时、 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的追究 根据 安全生产法 的规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 个人经济罚款、 限期 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降职、 撤职、 处 日以下拘留等处罚; 造成严重后 果, 构成犯罪的, 依照 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下是 安全生产法 的有关条文。 第 *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 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 期改正, 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对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处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 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 万元以上 ’ 第二篇现代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安全教育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 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 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不立即组 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职、 撤职的处分, 对逃匿的 处 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依照前 款规定处罚。 二、矿山安全法 (一) 立法的目的 矿山安全法 于 年 月 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 次 会议通过,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矿山安全法。其立法目的 是 防止矿山事故, 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 促进采矿工业健康发展, 健全矿山法制。 (二)矿山安全法 的指导思想 坚持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宗旨, 从实际出发, 做到劳动部门监督与矿山企业主管部 门的管理结合、 国家监督和民众监督结合起来, 建立健全各级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 产责任制。 (三)矿山安全法 的主要内容 该法共八章 “ 条。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 全保障; 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矿山事故处 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主要内容包括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井的通风系统, 供电系统, 提升、 运输系统, 防水、 排水系统和防火、 灭 火系统, 防瓦斯和防尘系统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 对危害安全的行为, 提出批评、 检举、 控告;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培训, 未 经安全教育、 培训的, 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 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 方可上岗作业; 矿长必须经过考核, 具备安全专业 知识, 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必须对瓦斯爆炸、 煤尘爆炸、 冲击地压、 瓦斯突出、 火灾、 水害、 冒顶等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已投入生产 的矿山企业,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要责令限期改进, 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 第二章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产条件的, 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 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和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 因而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的, 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等。 以上这些内容都从矿山建设和开采的安全保障、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安全监督和 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法律界定和要求, 无疑对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起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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