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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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 年版) 2022 年 7 月 目目 录录 一、信用行为清单(法人).................................................................. 1 (一)电力安全类................................................................................1 (二)电力类........................................................................................13 (三)煤炭类........................................................................................19 (四)油气类........................................................................................20 (五)其他类........................................................................................20 二、信用行为清单(自然人).............................................................. 21 (一)电力安全类................................................................................21 (二)电力类........................................................................................28 (三)其他类........................................................................................30 附件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 年版)说明 一一、、信用行为清单信用行为清单((法人法人)) 类 别序号违法违规事项行政处罚标准信用行为分类法规政策依据 (一) 电力 安全类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 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 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较重失信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三条 2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 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 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 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 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 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失信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失信 1 一一、、信用行为清单信用行为清单((法人法人)) 类 别序号违法违规事项行政处罚标准信用行为分类法规政策依据 (一) 电力 安全类 3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 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 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 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 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 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失信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失信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 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 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 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 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 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 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失信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失信 2 一一、、信用行为清单信用行为清单((法人法人)) 类 别序号违法违规事项行政处罚标准信用行为分类法规政策依据 (一) 电力 安全类 5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失信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较重失信 6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较重失信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 7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以下行为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失信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较重失信 8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 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 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失信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较重失信 9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 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 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 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 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失信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较重失信 3 一一、、信用行为清单信用行为清单((法人法人)) 类 别序号违法违规事项行政处罚标准信用行为分类法规政策依据 (一) 电力 安全类 10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较重失信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八条 11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失信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失信 12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 拒不改正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 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较重失信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13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失信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失信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失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 罚款。 14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由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严重失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15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16 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 证据、资料。 17 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 4 一一、、信用行为清单信用行为清单((法人法人)) 类 别序号违法违规事项行政处罚标准信用行为分类法规政策依据 (一) 电力 安全类 18 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 证。 由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严重失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19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在事故发生后逃匿。 20电力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失信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失信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失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严重失信 2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 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 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较重失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五十五条 22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失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五十六条 23 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 工。 24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25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6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和设备。 5 一一、、信用行为清单信用行为清单((法人法人)) 类 别序号违法违规事项行政处罚标准信用行为分类法规政策依据 (一) 电力 安全类 27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 款。 较重失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五十八条 28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29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30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 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倍以上倍以下 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 以下的罚款。 较重失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六十条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较重失信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严重失信 31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的。 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 轻微失信 32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承揽工程的。 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 严重失信 33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 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 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 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 以下的罚款。 较重失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六十一条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较重失信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严重失信 6 一一、、信用行为清单信用行为清单((法人法人)) 类 别序号违法违规事项行政处罚标准信用行为分类法规政策依据 (一) 电力 安全类 34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 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 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 以下的罚款。 较重失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六十二条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较重失信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严重失信 35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失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六十三条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较重失信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严重失信 36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 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 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 、修理。 较重失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六十四条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较重失信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严重失信 37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失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第五十五条 38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9 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 7 一一、、信用行为清单信用行为清单((法人法人)) 类 别序号违法违规事项行政处罚标准信用行为分类法规政策依据 (一) 电力 安全类 40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进行勘察、设计。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失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第五十六条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较重失信 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严重失信 41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 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 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重失信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较重失信 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严重失信 42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 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失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第五十七条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较重失信 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严重失信 43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 者暂时停止施工。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失信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较重失信 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严重失信 44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 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失信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较重失信 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严重失信 8 一一、、信用行为清单信用行为清单((法人法人)) 类 别序号违法违规事项行政处罚标准信用行为分类法规政策依据 (一) 电力 安全类 45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 监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失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第五十七条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较重失信 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严重失信 46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现场监督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较重失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第六十二条 47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 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48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 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49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50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51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 艺、设备、材料。 52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 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失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第六十三条 53 毁坏大坝或者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 设施。 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 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轻微失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 条例第二十九条 54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 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 55 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 坝正常运行。 56在库区围垦。 57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58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 9 一一、、信用行为清单信用行为清单((法人法人)) 类 别序号违法违规事项行政处罚标准信用行为分类法规政策依据 (一) 电力 安全类 59 电力企业大坝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实施投入运行。 派出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较重失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 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 逾期未改正的,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 诚信“黑名单”,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失信 60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安全鉴定。 派出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较重失信 逾期未改正的,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 诚信“黑名单”,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失信 61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 派出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较重失信 逾期未改正的,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 诚信“黑名单”,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失信 62 电力企业擅自改变调整水电站原批准功能,擅自进行工程改 造或者扩建,擅自降低工程等别或者实施大坝退役。 派出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较重失信 逾期未改正的,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 诚信“黑名单”,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失信 63 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开展病坝治理、险坝除险加固等重 大安全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 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且责令限期整改。轻微失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 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 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且处以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失信 64电力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备案。 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轻微失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 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 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且处以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失信 65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大坝安全应急预案。 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轻微失信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 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且处以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失信 66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大坝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由派出机构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 “黑名单”。 严重失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 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10 一一、、信用行为清单信用行为清单((法人法人)) 类 别序号违法违规事项行政处罚标准信用行为分类法规政策依据 (一) 电力 安全类 67 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大坝安全监测、检查、运行维护、 年度详查、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设。 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轻微失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 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的罚款。较重失信 68 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分析和保存大坝运行资料 。 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轻微失信 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的罚款。较重失信 69 从事大坝安全分析、监测、测试、检验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单 位,出具虚假材料或者造成事故。 依法追究责任,并且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 生产诚信“黑名单”。 严重失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 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70 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 力安全事件信息的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 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失信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办法第三十四条 71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72 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 行调查处理的。 73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较重失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74 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及其从事监管 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失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11 一一、、信用行为清单信用行为清单((法人法人)) 类 别序号违法违规事项行政处罚标准信用行为分类法规政策依据 (一) 电力 安全类 75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对电力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提出不 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违规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失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76 电力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设计的; (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的电 力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 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 议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失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较重失信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严重失信 77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本办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电力施工安全的 工艺、设备、材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 (五)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 (六)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 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失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较重失信 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严重失信 78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轻微失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12 一一、、信用行为清单信用行为清单((法人法人)) 类 别序号违法违规事项行政处罚标准信用行为分类法规政策依据 (一) 电力 安全类 79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 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 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失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 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较重失信 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严重失信 80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较重失信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二) 电力类 81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轻微失信 电力法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82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轻微失信 电力法第六十三条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 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失信 83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轻微失信 电力法第六十五条 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5万元以 下的罚款。 较重失信 84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轻微失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十八条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 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失信 13 一一、、信用行为清单信用行为清单((法人法人)) 类 别序号违法违规事项行政处罚标准信用行为分类法规政策依据 (二) 电力类 85擅自向外转供电。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轻微失信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十八条 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 以下的罚款。 较重失信 86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擅自经营电力业务。 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轻微失信 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 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 规定第四十条 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 以下的罚款。 较重失信 87电力企业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 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罚款。 较重失信 电力监管条例 第三十一条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严重失信 88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 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罚款。 较重失信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严重失信 89 电力企业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市 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 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罚款。 较重失信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严重失信 90 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 用户提供供电服务。 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轻微失信 电力监管条例 第三十二条 91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不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交易。 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罚款。 较重失信 电力监管条例 第三十三条 92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 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 较重失信 电力监管条例 第三十四条 93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文件、资料。 94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 、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14 一一、、信用行为清单信用行为清单((法人法人)) 类 别序号违法违规事项行政处罚标准信用行为分类法规政策依据 (二) 电力类 95 供电企业违反供电监管办法第六条规定,没有能力对其 供电区域内的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造成严重后果。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变更或者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指定其他 供电企业供电。 严重失信 供电监管办法 第三十三条 96 供电企业违反供电监管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 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轻微失信 供电监管办法 第三十四条 97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用户用电申请。 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罚款。 较重失信 供电监管办法 第三十五条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严重失信 98 供电企业对趸购转售电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输配电设 施,拒绝或者拖延接入系统。 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罚款。 较重失信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严重失信 99 供电企业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 商业信誉或者排挤竞争对手。 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罚款。 较重失信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严重失信 100 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 料供应单位。 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罚款。 较重失信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严重失信 101 供电企业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罚款。 较重失信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严重失信 15 一一、、信用行为清单信用行为清单((法人法人)) 类 别序号违法违规事项行政处罚标准信用行为分类法规政策依据 (二) 电力类 102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违反规定未建设或者未及时建设可 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 损失。 电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 正,拒不改正的,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 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较重失信 可再生能源法 第二十九条 电网企业全额收购 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 办法第二十条 103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 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 业经济损失。 104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 发电上网服务,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 105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造成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 106 因电网企业或者电力调度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收购可再生 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 107 电力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手续。 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罚款。 较重失信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 第三十四条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严重失信 108 电力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注册资料。 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罚款。 较重失信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严重失信 109 电力市场主体未履行电力系统安全义务。 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罚款。 较重失信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严重失信 110 电力市场主体有关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罚款。 较重失信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严重失信 111 电力市场主体行使市场操纵力。 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罚款。 较重失信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严重失信 16 一一、、信用行为清单信用行为清单((法人法人)) 类 别序号违法违规事项行政处罚标准信用行为分类法规政策依据 (二) 电力类 112 电力市场主体有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等违规交易行为。 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罚款。 较重失信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 第三十四条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严重失信 113 电力市场主体不执行调度指令。 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罚款。 较重失信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严重失信 114 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 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罚款。 较重失信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严重失信 115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 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罚款。 较重失信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 第三十六条 116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未按照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电力 调度。 117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未执行电力调度规则。 118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未按照规定对电力市场进行干预。 119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泄露电力交易内幕信息。 120 拒绝或者阻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可靠性监管 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 较重失信 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 (暂行)第六十二条 电力监管条例 第三十四条 121 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电力可靠性信息。 122 供电企业未按照规定定期披露其供电可靠性指标的。 17 一一、、信用行为清单信用行为清单((法人法人)) 类 别序号违法违规事项行政处罚标准信用行为分类法规政策依据 (二) 电力类 123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电力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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