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培训教程第二章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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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任务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任务,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依靠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努力消除和控制矿山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危险因素和不良行为,不断地改善劳动条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事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促进矿山企业生产建设和改革的顺利发展,确保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稳定。 二、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设置矿山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网络,保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 (3)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做好职工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5)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有安全设施,并经“三同时”审查、验收,使新、改、扩建工程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较高的抗灾能力; (6)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矿山企业劳动条件不断改善; (7)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各种现代安全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改进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不断提高矿山抗灾能力; (8)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9)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灾害预防、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落实; (10)搞好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11)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12)做好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管理,执行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对接尘接毒职工进行定期身体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按照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三、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为贯彻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有效地保护矿山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保障矿山企业财产不受损失而制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工会依法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矿山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一般来说,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应该掌握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令和法规。 (2)必须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安全生产方针为安全生产的根本宗旨,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首先考虑的是安全。 (3)必须适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之前,应充分研究企业生产的工艺流程、危险源分布、员工的教育和学历状况、事故记录、环境状况等因素。 (4)要贯彻“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的原则,即制度要涵盖到企业生产的所有场所、所有人。现代企业的任何一个人的失误、违章,任何一个部件、哪怕一个螺丝钉损坏,都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 (5)既有原则性,又有可操作性,条文要具体,制定的指标要切实可行。对于原则性的条款,必须颁布相应的执行细则。 (6)企业的各项规定要与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切忌各项制度与规定之间互相冲突。 (7)企业要制定明确的安全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 第二节 要全生产责任制 一、国家有关要求 1997年10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具体要求如下。 (1)安全生产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务必把这项工作列人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总要求,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并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行政正职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应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也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做出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好、安全生产目标计划不能实现的,应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要依照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加强事故预防工作,按规定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要对项目进行安全可行性论证和安全卫生评价;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设施、场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制定应急计划。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意识。 (3)各有关部门(行业)应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行业)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要根据本部门(行业)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和实施本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及技术规范。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审核企业的安全生产计划,督促企业确保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人,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切实把好本部门(行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批关并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整改和监控工作,积极开展安全生产的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要认真组织对本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的队伍建设。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或参与重大事故的凋查处理工作。 (4)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详尽周密的安全生产计划,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按国家规定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人。要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按规定及时整改,发生重大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有关部门。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监督。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教训,教育他们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帮助他们学习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提高自我保护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5)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职能和行使国家监察的职权。 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与协调,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重大 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为党委和政府当好参谋助手。要加强对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监督检查,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认真做好经常性的安全监察和事故监察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和监控,对特种设备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安全认可制度,要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工作,加强劳动安全监察队伍建设。要积极组织安全生产管理科学研究,努力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 (6)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要十分重视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开展职工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扬好的典型。同时,对那些因管理松懈、责任制不落实等原因而造成重大事故的典型事件,应公开曝光、依法追究责任。要支持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行为,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使安全生产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重要性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企业的每一位员工在生产部门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责任。它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最基本最核心的一项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了企业中从最高领导阶层开始,到一般干部、技术人员,直至生产工人的职责范围,以便各负其责,从而促进企业通过计划、布置、总结、评比等手段,保证安全生产方针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质是在一个企业中,人人都享有管理安全的权利,也有管理安全的义务,真正达到既保证完成生产任务,又保证不出事故。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规定,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企业的第一安全责任人。企业的厂长(经理)必须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到企业的生产计划、方案和规划中,并带头贯彻执行,同时监督和要求其他员工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三个基本要素是企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企业的法人代表必须担当第一安全责任人、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性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现代企业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要求。现代化生产是一项复杂的人机工程,生产中的不安全、不卫生问题随着生产发展以及工艺、设备的变化而不断产生和变化,只有落实安全责任,才能解决好生产中不断发展变化的不安全不卫生问题;另一方面,现代生产又有其广泛的社会性,生产分工越来越细,而完成一个生产任务又必须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因此,必须加强生产的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职责,才能保证安全生产。 (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我国多年来安全生产实践的经验总结,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196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把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规定” 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使安全生产责任制成为安全生产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成为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不断涌现,巳在经济体制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我国的安全管理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1995年,为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国家确立了“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体制,进一步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以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企业法人或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重大问题有专门领导负责解决的局面基本形成。 多年的安全管理实践证明,凡是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就能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切实负起安全生产责任,在组织生产的同时,就能积极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反之,企业安全工作就会因为职责不明、互相推倭而无法进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就会不断发生。因此,要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作用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可以使企业各方面人员在生产中分担安全责任,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共同努力做好安全工作。防止和克服安全工作中的混乱、互相推倭、无人负责的现象,把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从组织领导上统一起来。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可以更好地发挥企业安全专职机构的作用,使各方面职责明确地共同搞好安全工作。这既是对安全工作的加强,又是对安全专职机构工作职责的明确,使业务工作走上正轨,克服工作忙乱、不务正业的现象,更好地发挥企业安全专职机构作为领导在安全工作上的助手和安全生产的组织者的作用。 (3)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于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清责任,吸取教训,改进工作都有积极作用。 三、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1.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含矿长、经理、董事长、矿务局局长)安全生产职责 矿长、经理、董事长、局长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职责有以下几点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 (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5)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8)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并积极组 织抢险。 2.主管安全生产的企业副职领导(副矿长、副经理、副董事长、副局长)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企业法定代表人具体抓好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分管其他方面的企业副职领导(副矿长、副经理、副董事长、副局长)安全生产职责 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内容负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4.各级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各级总工程师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5.采区(工区、车间、坑口采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本采区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 (2)合理组织生产,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各项活动中都必须包括安全工作; (3)经常检查现场的安全状况,及时解决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 (4)经常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的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认识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水平; (5)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和实施措施; (6)对本采区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登记、统计、报告的及时性和正确性负责,分析原因,拟定改进措施; (7)对特殊工种工人组织训练,并必须经过严格考核合格后,持合格证方能上岗操作。 6.班组长、工段长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矿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矿山企业及本采区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教育工人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章作业; (2)经常检查本工段、班组矿工使用的机器设备、工具和安全卫生装置,以保持其安全状态良好; (3)对本工段、班组作业范围内存在的危险源进行日常监控管理和检查; (4)整理工作地点,以保持清洁文明生产; (5)组织工段、班组安全生产竞赛与评比,学习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6)及时分析伤亡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7)有权拒绝上级的违章指挥。 7.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当好矿山企业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助手和参谋,协助矿山企业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对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制定和审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 (4)组织审查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并督促按期完成; (5)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掌握危险源动态,研究解决事故隐患和存在的安全问题,遇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采取应急措施,有权指令先行停正生产,后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6)组织推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培训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并提出防范措施,督促贯彻执行; (8)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9)指导工段、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8.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矿山企业中的生产、技术、设计、动力、机械设备、通风、劳资、保卫、供销、运输、财务等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承担分管业务中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9.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工人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经常检查设备设施和工作地点的安全状况; (3)组织分析伤亡事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4)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其作业,并立即报告小组长、工段长处理; (5)教育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10.工人安全生产职责 (1)自觉遵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并要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 (3)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发现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并积极参加抢险救护。 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运行机制 根据我国的安全管理体制,企业负责自己的安全管理,即实行自主安全、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安全管理机制,企业必须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特点,建立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运行机制,由于企业在产品、体制、经营方式、生产规模等方面的差异,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统一的模式。很多企业为探索新的经济体制的安全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绩。很多经验是值得推广的,总结这些经验,可以概括为,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齐全、到位、有力、尽职的前提下,安全生产管理运行系统应是完整严格的。其中应包含如下六“不”。 1.“规则使其不能” 就是通过法律、法规、条例、政令、政策、规章制度。标准的制定来维护社会共同的利益,调控社会成员(包括用人单位、企业管理者、企业职工)行为;界定社会成员在组织生产与劳动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安全,并对不安全行为给予明令禁止,使之失去任何可供凭依的合理合法性。在这方面要注意两点一是规则要全面、周密、及时,尽量不给任何形式的不安全行为以规则上的可乘空隙和时间上的遭遇性;二是各类规则之间在对不安全行为的认定与禁止方面,应保持相互一致而不是相互矛盾,并与国际有关法律接轨,以适应世界经济运行的规律,包括外资生产、生活设备引进时的安全认证和我国劳务输出的职业安全卫生保障等。 2.“教育使其不违” 有了规则,接着就要让广大干部职工都知道。不仅要让他们知道哪些行为不安全,不能做,而且要让他们知道为什么不安全,为什么不能这样做。从而使其自觉遵守。“行为来自思想”,通过思想教育、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来提高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当然,只依赖或过分依赖教育是不完全的,从目前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实来看,尚需与其他方法配合使用才更有效。 3.“监督使其不易” 体制是机制的载体,国务院在1993年就提出了我国安全管理体制为“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为安全管理机制建设提供了先决条件。根据外国和我国的成功经验,有效的监督应包括以下四大类。 (1)群众监督 其监督形式有两种,第一,职工个人直接就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和控告;第二,通过工会有组织地开展群众性监督检查,其特点是具有细微性、随时性、经常性。 (2)行业管理 除了需要群众监督外,还必须依靠企业主管部门加以统筹规划,统一步骤、研究对策、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它是履行系统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是国家安全生产监察机构所不能替代的,它具有计划性、规范性。 (3)国家监察 以国家名义运用国家权力,对企业和有关机关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依法进行监察、纠正和惩戒,它具有强制性公正性、权威性。 (4)舆论监督 主要是通过新闻媒体,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予以曝光,它的传播快、影响大。 4.“严惩使其不敢”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社会成员没有惩罚,规则就是空文,监督便是空谈。有效的惩罚应坚持三点一是要有力度,即对违规社会成员的处罚要大大超出违规者所占的便宜,使其感到得不偿失;二是及时,切不可等到发生了事故才办;三是高效,尽量减少漏网之鱼,对发生率高的违规行为,既不可以“法不责众”而放之,亦不可只抓典型,杀鸡吓猴。只有如此,才能把违规行为变成一种高成本、高风险的行为选择。惩罚在结构上应包含以下要素首先要有处罚依据即规则,并尽量做到明确具体、可以量化、便于操作;其次要有执行者,执行者的地位、权力应独立于受罚对象;三是多种手段并用,它包括法律、政治、经济、行政、舆论等多种手段。 5.“明赏使其不怠” 对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对抵制和举报违章行为的社会成员,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社会成员,应有明文规定的奖励、提供发展机会。通过明赏,更多的人乐于遵章守纪,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 6.“信息使其不误” 安全管理工作主要依据安全信息。它包括有关事故及职业伤害的记录、分析、统计;职业安全卫生设备的研究、设计、生产及检验技术,有关的法律、规章,技术标准及其变化动态,有关的教育、培训、宣传及社会活动;有关的国内外新技术动态、隐患评价及技术经济分析、咨询、决策系统等。安全信息系统的建立、完善及运行状况是安全管理技术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以上“六不”合为一体,便是安全生产管理运行机制,它包括了规则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体系、赏罚体系、信息体系。对整个安全生产管理运行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来说,“六不”缺一不可。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在生产管理过程中,要强化职能意识,唯其如此,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安全生产。 第三节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 一、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 金属非金属矿山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矿山企业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它是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根据矿山企业的危 险性。规模大小等因素来确定的。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规定矿山企业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安全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工作人员。专职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能胜任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安监总管一字[2005]27号)要求100人以上的企业,应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0人以下的企业应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能胜任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二、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矿长(经理)、负责安全的副矿长(副经理)、负责生产(设备)的副矿长(副经理)和负责技术的矿级负责人(总工程师)。 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矿山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要求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考评办法及标准要求主要负责人应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资格,资格证书的时效性和任职单位与实际相符合。 三、特种作业人员 金属非金属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 特种作业人员持操作资格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限内,并进行年度审核、验证;所有特种作业岗位都应设置具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企业应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个人档案。 第四节 安全生产投入和措施计划 一、安全生产投人 矿山企业必须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人,以保证企业达到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投人资金的保证,应根据企业的性质而定。一般说来,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人资金由董事会予以保证;一般国有企业由厂长或者经理予以保证;个体工商户等个体经济组织由投资人予以保证。上述保证人承担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投人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建设和改善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如防火工程、通风工程等; (2)增设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 (3)重大安全生产科学研究; (4)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5)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如用于制定及落实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矿山企业为了保证安全资金的有效投人,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核心是安全技术措施,即以工程技术手段解决安全问题,预防事故的发生及减少事故伤害和损失,是预防和控制事故的最佳安全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安全计划方面十分重要的工作,是企业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工具,是防止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企业总计划(生产财务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 安全技术措施按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可分为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和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 (1)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 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采取的约束、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防止其意外释放的技术措施。常用的有消除危险源、控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隔离、闭锁。锁定和联锁、故障-安全设计、故障最小化、告警等。 (2)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 防止意外释放的能量引起人的伤害或物的损坏,或减轻其对人的伤害或对物的破坏的技术。常用的有隔离、个体防护、能量缓冲装置、设置薄弱环节、逃逸、避难和救援等。 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依据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依据以下几方面的情况来进行的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程、规范、方针、政策及企业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2)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尚未解决的问题; (3)造成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的主要设备与技术原因,应采取的有效防止措施; (4)生产发展需要所采取的安全技术与工业卫生技术措施; (5)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和职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项目。 2.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原则 (1)必要性原则; (2)可行性原则; (3)安全技术措施产生的安全效益和经济效益合理性原则; (4)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原则; (5)职工与领导相结合的原则。 3.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内容范围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有统一规范的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预防职业病、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措施内容范围,包括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一切技术措施。大体可分四类 (1)安全技术措施 以防止伤亡事故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以及各种安全防火防爆设施等。 (2)工业卫生技术措施 指改善对职工身体健康有害的生产环境条件、防止中毒和职业病为目的的技术措施,如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通风、降温、防寒等装置或设施。 (3)辅助措施 指保证工业卫生方面必需的房屋及一切卫生性保防措施。如尘毒作业人员的淋浴室、更衣室或存衣室、消毒室、妇女卫生室等。 (4)安全宣传教育措施 指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有关宣传教育设备、仪器、教材和场所等,如劳动保护教育室,安全卫生教材、挂图、宣传画,培训室,图书仪器及安全技术展览会,安全技术培训班所需的设施。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总名称表执行,以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合理使用。 对于医疗、福利、个人防护用品、劳保用品、生产直接需要的措施、厂房维修、饮料等属于日常开支,不应列入。此外,新建与改建时安全措施属于基建开支;新机器、新设备附带的安全防护装置由厂家负责;采用新技术时的安全技术措施、设备维修由修理费支出,纯属消防措施,这些都不应列入。 4.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方法 (1)编制时间及计划内容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时间,应与下一年度的生产、技术、财务等计划同时编制。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和工作场所,措施名称,措施内容与目的,经费预算及来源,设计、施工单位及负责人;措施使用方法及预期效果。 (2)编制计划的布置 企业领导应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向下属单位或职能部门提出具体要求,进行编制计划布置。 (3)计划项目的确定与编制 下属单位确定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并编制具体的计划和方案。 (4)计划的审批与下达 安全部门审查、平衡汇总后,生产计划部门负责综合平衡,再由安全、技术、计划部门联合会审,明确设计施工部门、负责人,规定完成期限,报总工程师审批;厂领导根据总工程师的意见,正式下达计划,重大安全措施计划应提请厂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然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定批准后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到有关部门。 第五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贯彻企业方针、目标,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通过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使职工增强安全意识,熟悉和掌握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技术技能,熟悉本岗位安全职责,提高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控制和减少违章行为,做到安全生产。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首先要提高矿山企业管理者及员工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其次是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 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 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 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 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①金属非金属矿山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等;②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③企业应教育职工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如实告诉职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安监管人字[2003]85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等,对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核以及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等做出了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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