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应急管理部门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等三个清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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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晋应急规发20243 号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应急管理部门从轻处罚事项 清单(试行) 等三个清单的通知 各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山西省应急管理部门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山西省 应急管理部门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山西省应急管理部门 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已经 2024 年第 9 次厅长 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4 年 5 月 30 日 - 2 - 山西省应急管理部门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从轻适用条件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 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 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 生产事项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 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 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2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 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3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一般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 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3 - 4 生产经营单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 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5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受诈骗为从业人员提供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的, 或者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 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的。 6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 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 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 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7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 任保险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 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 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 4 - 8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 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 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 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62 号令) 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 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 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 更,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 许可证变更申请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41 号令)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按 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 责令限期申请,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 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0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 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书面报告的。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 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 给予警告, 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 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1 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档案管理不规 范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第 44 号令)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 给予警告,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 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12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 训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第 44 号令)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 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的。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 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备注从轻处罚是指执法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 轻的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幅度内选择较低的数额进行处罚。 - 5 - 山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减轻适用条件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 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 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 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一般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 报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 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的。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6 - 5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 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 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为从业人员提供不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后立即更符合标准的, 或者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 现的。 6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 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7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 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 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8 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 按照规定公示。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第 33 号令)第十八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 告,并处 3 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罚款(四)煤 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7 - 9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 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 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 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 况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第 62 号令)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 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 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 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 生变更,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安 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原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41 号令)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 未按规定时限 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1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 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 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 给予警告, 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2 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档案管理不 规范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44 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 管理不规范的。 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 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备注减轻处罚是指执法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包括选 择比法定处罚种类轻的处罚,以及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实施处罚。 - 8 - 山西省应急管理部门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适用条件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未组织或者参与拟订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和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 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首次被发现;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2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一条第二款规定, 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 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首次被发现; 3.立即整改, 将有关情况向从业 人员通报; 4.未造成危害后果。 3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八十 一条规定, 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 定期组织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首次被发现;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4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五条规定,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 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首次被发现; 3.不包含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 4.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5.未造成危害后果。 - 9 - 5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一条第一款规定,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 应管控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 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首次被发现;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6 煤矿企业违反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 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煤矿 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原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33 号令)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煤矿 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给予警告,并 处 3 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罚款。 1.按要求落实了带班下井工作; 2.首次被发现;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7 承包单位违反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 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向作业 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 报告情况。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62 号令)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单位在 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 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定期限内书面报告; 3.未造成危害后果。 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 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三十 条规定,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 地址发生变更,但未按时限要求申请变 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41 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企 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按规 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实际厂址未发生变化; 2.首次被发现; 3.在限定期限内申请变更; 4.未造成危害后果。 9 地质勘探单位违反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 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 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的。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 规定第二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 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 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0 - 10 安全培训机构违反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 法 第十五条规定, 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第 44 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未建 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定期限内建立完善培训 档案; 2.未造成危害后果。 11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第 44 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 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标准规定的,责令改正, 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2.首次被发现; 3.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4.未造成危害后果。 备注 1.清单中所称“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 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清单中所称“首次被发现”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该项违法行为自本清单正式施行之日起第一次被省、市、县 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 3.清单中所称“未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没有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任何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后果。 4.清单中所称“在限定期限内”是指执法检查人员书面下达的责令整改时限。 5.清单中所称“危险作业人员”是指据从事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认定的危险作业的人员。 6.清单中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 - 11 - - 12 -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2024 年 5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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