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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司机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必须年满18周岁,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发给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第2条 应每年体检一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较重的关节炎、癫痫、耳聋及视力较差者,应及时调离岗位。 第3条 必须熟悉行车的构造、性能,懂得电气设备的基本知识,掌握捆绑和吊挂知识及指挥信号,熟悉维护保养知识。 二、安全规定 第4条 起重机在醒目处必须悬挂吨位牌、警示牌,注明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等警示内容。 第5条 起重机上的钢丝绳、吊钩及吊环等应有制造单位的技术证明文件、检验证书。如没有,应经过试验查明规格性能及破断拉力后方可使用。 第6条 起重机须有技术监督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检验机构颁发的起重机安全准运证。 第7条 起重机工作时,禁止任何人停留在桥架或小车上。 第8条 在起重机上进行检查或修理时,起重机必须断电,并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警示牌。 第9条 露天使用的起重机停止工作时,必须将夹轨器放下,卡好轨道,以防发生风吹溜车事故。 第10条 司机室必须配备灭火器,地板必须绝缘。 第11条 司机室内严禁明火取暖,禁止地面向起重机上或起重机上向地面抛扔物品,如必须递送物件时,应用绳索、工具袋递送。 第12条 起重机的钢丝绳及固定装置要经常检查,每月应涂油润滑一次,吊钩、吊钩横梁、滑轮轴承应遵照规定,每半年探伤一次。凡超过规定的磨损、裂纹变形等应立即更换。 第13条 每两年对起重机必须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测。 第14条 电动机、电气设备和电气外壳上,均必须接地。 第15条 导电部分、裸导线的外壳安全保护罩不完整,不许使用起重机。 第16条 作业场所的工作人员均应佩戴安全帽。 第17条 无下降限位器的葫芦式起重机,在吊钩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证有不少于两圈的安全钢丝绳。 第18条 在工作场所,无法看清场地与被吊物情况下严禁作业。 第19条 大修、改造、新安装起重机要进行调试,然后按静、动负荷试车程序进行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20条 具有主钩和副钩的双钩起重机,不允许两个钩同吊运两个物体。在主副钩换用时,当两钩达到相同高度之后,必须一个钩一个钩单独开动。 第21条 各种安全装置、音响信号、起重工具在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发现裂纹、破损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不准使用,直至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22条 野外作业中遇雷雨大风天气时,不得进行起吊作。 第23条 吊物件时,要保持钢丝绳的垂直。翻活时不准有大于5的斜拉斜吊,不准以起重机牵引和卷扬使用。 第24条 司机在工作中应精力集中,严禁酒后开车,不准携带书报、杂志、小说等其他物品到司机室。非工作人员进出司机室,必须取得本台起重机操作工的同意。车未停稳时禁止上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三、操作准备 第25条 开车前应详细检查各部件,如控制器、制动器、减速器、钩头、钢丝绳等是否完好可靠,电缆有无破口,接地是否良好。 第26条 检查调速手柄是否均在“零”位或控制按钮是否处于断开位置。 第27条 了解电源供电情况,查看电压是否正常、三相电流是否平衡。 第28条 检查起重轨道上、工作范围内是否有影响工作的异物与障碍物。 四、操作顺序 第29条 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进行空载试运行一行车至吊运地点一吊运作业停车打扫卫生,填写记录。 五、正常操作 第30条 对起重机做全面检查,确认一切正常后,合上总开关、控制开关,启动起重机,启动时必须鸣铃示警。 第31条 对各机构进行空车试运转,仔细检查各安全联锁开关及各限位开关工作的灵敏可靠性。 第32条 对提升机构制动器工作的可靠性应做试吊检查工作,即吊额定负载,离地0.5m高,检验制动器的可靠性,不合格时应及时调整制动器,严禁“带病”工作。 第33条 行车空载移动时,必须将钩头提起离地面3m以上,有障碍物时,钩头至少应超过障碍物0.5m以上。 第34条 开车前必须鸣铃示警,操作中接近工作人员时,以断续铃声示警。 第35条 行车司机应按指挥人员的信号操作,当指挥人员的信号与司机意见不一致时,应发出询问信号,在确认信号与指挥信号一致时才能开车。在有多人工作的情况下,司机应服从专人指挥。在起吊和运行中,任何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时,司机均立即执行。 第36条 吊运需捆绑重物必须使用钢丝绳捆绑,严禁超负吊运。吊运物体要把钩挂好,有棱角的重物,在棱角处加衬垫。起吊前,要进行试吊,离地0.1~0.3m,确认安全并且平衡方可吊运。 第37条 钢丝绳不合格、捆绑不牢固或吊钩不平衡以及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不得进行起吊。 第38条 严禁吊运的货物在工作人员上方通过或停留,应使吊物沿着吊运安全通道移动。 第39条 翻转吊载时,挂钩人员必须站在翻转方向的反侧,确认翻转方向处无其他作业人员时再动作。 第40条 禁止用吊钩或在吊物上运送人员。 第41条 起重机在露天使用,当风力达到6级时应停止工作,风力在4级以上时不得吊运兜风物件。 第42条 在任何情况下,严禁用人体重量来平衡被吊运的重物。人不得站在重物下方,只能在重物侧面作业。严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张紧的吊绳、吊具。 第43条 被吊物体的活动部件必须可靠固定。 第44条 严禁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或埋在地下的物件。 第45条 无论大车或小车,必须以慢速逐渐靠近端部,绝不允许靠碰挡架来达到停车的目的。 第46条 夜班作业,必须备有充足照明,指挥与司机应使 第47条 操纵控制器要从零位开始逐级操作,严禁越挡操作。 六、特殊操作 第48条 运行中,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车,及时通知维修人员处理,并向厂部进行汇报。 第49条 运行中突然出现停电现象,应先将各操作手柄打至零位,切断总电源。吊钩上有重物时,设警戒线。 第50条 提升重要物品时,不论重量大小,必须先升至离地面0.1~0.2m,验证制动器的可靠性后再继续提升。 七、收尾工作 第51条 行车停止运行,必须将所有操作手柄搬回零位,切断总电源。小车停放在司机室一侧,吊具要升至3m位置。 第52条 拆除并清点起吊用的所有工具、器具和设备等。 第53条 认真清扫工作现场杂物,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54条 司机在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当班的记录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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