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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防汛抗旱防风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完善防汛防旱防风(以下简称“三防”)减灾体系,促进三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提高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工作能力,有效防御水旱风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办长[2007]32号、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2006]16号)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突发性水旱风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风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热带风暴、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三防工作的首要任务,防汛与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三防工作现代化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旱风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 以防为主,防抗结合。把防洪安全、城乡供水安全和粮食生产安全作为三防工作的主要目标,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将三防应急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提高对三防工作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1.4.3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三防应急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对处置本行政区域内水旱风灾害实施统一指挥和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为三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三防工作负总责。 1.4.4 广泛动员,协同应对。按照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工作要求,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1.4.5 合理规划,科学统筹。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规划和利用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最大限度地满足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三防总指挥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设立三防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三防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三防指挥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三防工作。 2.1 省三防总指挥部 省三防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总)由省人民政府分管三防工作的副省长任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委宣传部和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以及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等单位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信息产业厅、农业厅、卫生厅、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局、水文局、海事局,民航中南管理局,省粤电集团,广东电网公司,省物资集团,广州铁路集团,中石油华南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广东分公司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省防总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领导、组织全省的三防工作,负责拟订全省三防政策及相关制度;制订大江大河洪水防御方案、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督促全省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防御水旱风灾害预案;督促指导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三防抢险救灾经费、物资的筹措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检查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使用和补偿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省三防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省防总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防办),挂靠省水利厅,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防总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省防总的相关会议,督促落实省防总有关决定事项;指导全省三防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指导各地三防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承担省防总的日常工作。 2.2 各级人民政府三防指挥部 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三防指挥部,在上级三防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三防工作。三防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驻地解放军、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以及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其办事机构挂靠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3.1.1.1省气象局及属下的各级气象局和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时气象信息的监测和报告。 省气象局负责全省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并将结果及时报送省防总及相关部门。 各地气象部门负责本地区实时气象信息的监测和报告。实测24小时降雨达到150毫米时,每12小时发布所在区域未来24小时或12小时降雨预报;实测24小时降雨达到200毫米时,每6小时发布所在区域未来12小时的降雨预报;实测24小时降雨达到250毫米以上时,每3小时发布所在区域未来6小时的降雨预报。预测结果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三防指挥部报告。 3.1.1.2省水文局及属下的水文分局和水文站负责江河流域的实时水情雨情信息的监测和报告。实测降雨量1小时超过 30毫米、3小时超过50毫米和24小时超过100毫米时,须立即将资料报送同级或属地三防指挥部。 江河汛情按下列要求报送 1 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 预测的 洪水标准 水情的报告和预报发布时限 小于5年一遇 每12小时或24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24小时发布一次 洪水预报 5~10年一遇 每12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24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 10~20年一遇 每8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每24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20~50年一遇 每4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50年一遇以上 每2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2 西江(广东境内)、北江、东江、韩江支流及其他中小河流(流域面积大于2000平方公里) 预测的 洪水标准 水情的报告和预报发布时限 小于5年一遇 每12小时报告一次水情和洪水预报 5~10年一遇 每12小时或6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 10~20年一遇 每6小时或3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20~50年一遇 每3小时或2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50年一遇以上 每3小时或1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3)流域面积小于2000平方公里的重要河流 预测的 洪水标准 水情的报告和预报发布时限 小于5年一遇 每12小时报告一次水情 5~10年一遇 每12小时或6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 10~20年一遇 每6小时或3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 20~50年一遇 每3小时或2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 50年一遇以上 每3小时或1小时(流域较小或情况变化较快时)报告一次水情 3.1.2 工程信息 3.1.2.1 堤防信息 (1)主要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防护面积达万亩以上的堤防及其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发生洪水地区的市三防指挥部应在每天20时前向省防总报告工程防守和出险情况;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出现重大险情的,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省防总。 (2)防护面积达万亩以上堤防或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重大险情,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区域相关管理部门,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除险情况、抢护方案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等。 3.1.2.2 水库工程信息 1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的监测,按照有管辖权的三防指挥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报告工程运行状况。大、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1小时内报告省防总。 2水库出现较大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水库防洪预案及时向下游发布预警信息,迅速处置险情,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险情情况、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等。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及时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后续工作的开展以及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3.1.3.1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生命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3.1.3.2 洪涝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三防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各级三防指挥部要尽快按照有关规定和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对于重大灾情,各地级以上市三防指挥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告省防总,并续报灾情核实、处置等情况,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 旱情信息 3.1.4.1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群众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1.4.2 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及时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受旱情况。 3.2 预警报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3.2.1.1 组织准备。构建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监测网络,落实防汛责任人、抢险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2.1.2 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包括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2.1.3 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道、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台风暴潮防御预案以及蓄滞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抗旱预案、防御热带气旋预案等。研究制订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以及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3.2.1.4 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按不低于国家防汛物资储备标准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及抢险物资、设备等。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机动抢险物资和设备,以备急需。 3.2.1.5 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用通信网络,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3.2.1.6 防汛抗旱检查。按分级负责和上级抽查的原则和方式,在汛前、汛后或预报旱情时,开展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通信为主要内容的防汛抗旱检查,及时发现薄弱环节,限时整改。 3.2.1.7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工程监管,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排涝、防旱的项目,依法查处。 3.2.2 江河洪水预警 3.2.2.1各级水文部门负责洪水的预报监测工作。当监测发现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应及时向各级三防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未来洪水的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3.2.2.2 各级三防指挥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2.3 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抢险救灾提供科学依据。 3.2.3 干旱灾害预警 3.2.3.1 各级气象、水文、农业部门负责干旱灾害的预报监测工作。依据江河来水量、水库的可用水量、连续无透雨日数、受旱面积等主要指标,同时考虑降雨量距平率、土壤相对湿度等参考指标的影响,经综合分析论证后判定。 3.2.3.2 省水文局负责于每月的3、13、23日向省防总上报工程蓄水情况统计表、各主要取水口的取水量及水质状况;每月5日前报送主要站点的地下水水位、主要断面的水质状况,并以旬月简报形式分析干旱形势。遇特殊情况应根据上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干旱资料。 3.2.3.3 省气象局负责全省降雨情况预测、监测工作。每日上午向省三防办报告过去24小时全省各主要雨量站降雨量和未来24小时降雨预测情况,每周向省三防办报告未来10天的降雨量预测。 3.2.3.4 各县级以上市区、城镇因供水水库蓄水量减少、江河来水减少、咸潮、污染以及因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等原因可能出现城市干旱时,供水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及三防指挥部报告。 3.2.3.5 对出现的旱情,省防总应及时召集水利、气象、水文、供水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分析研究旱情的发展趋势,确定干旱的等级,研究防旱抗旱措施。 3.2.4 热带气旋预警 3.2.4.1气象部门负责热带气旋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各级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热带气旋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热带气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以天气报告或重大气象信息快报等形式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三防指挥部,并根据情况向社会发布热带气旋预警信号以及热带气旋消息、热带气旋警报、热带气旋紧急警报和热带气旋解除警报。 海洋管理部门做好台风暴潮的监测预报和海浪预报;水文部门做好江河水情及风暴潮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将情况向三防指挥部报告。 3.2.4.2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热带气旋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热带气旋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3.2.4.3 可能遭受热带气旋袭击或受热带气旋影响地区的,三防指挥部应加强值班,密切跟踪台风动向,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3.2.4.4 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提前做好沿海养殖人员、海上作业人员以及居住在低洼地、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地区人员的撤离工作。 3.2.5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测未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应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6 山洪灾害预警 3.2.6.1 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3.2.6.2 对可能出现山洪灾害的地区,当地三防指挥部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2.6.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遇灾害性天气时应落实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应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转移,并报本地三防指挥部组织抗灾救灾。 3.2.7 蓄滞洪区预警 3.2.7.1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蓄滞洪区人员安全转移预案,报有审批权的三防指挥部审批。 3.2.7.2 蓄滞洪区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 3.2.7.3 因防汛工作需启用蓄滞洪区的,当地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部应迅速启动预警系统,广泛进行宣传,并按照安全转移方案实施人员转移。 3.2.8.2 报警、接警、处警工作 省气象局及其属下的气象局和气象观测台站,省水文局及其属下的水文分局和水文测站,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我省洪水、干旱、台风灾害的报警部门,负责对水旱风灾害的监测和报警。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三防办负责各级防汛抗旱防风报警的接警。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三防办在接到洪水、干旱、台风灾害预警后,应根据预警级别立即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三防指挥部报告,并通知本级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预警级别,做好人员、物资等方面的相应准备措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3.3.1.1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等各类风险图。 3.3.1.2 三防指挥部应以各类风险图作为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方案 3.3.2.1 防御洪水方案 (1)省防总组织编制和修订东江、北江、韩江防御洪水方案,西江(广东境内)防御洪水方案由省水利厅按照珠江流域防洪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和修订。各市应组织编制和修订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 (2)各级三防指挥部应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或三防指挥部审批。 3.3.2.2 抗旱方案 各地级以上市、县级三防指挥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的防旱抗旱预案。城市供水部门要制定突发情况下确保供水的应急预案。 3.2.2.3 防御热带气旋方案 对有防御热带气旋任务的城市以及可能遭受热带气旋影响的重要堤围和大、中型水库等水利工程,有关部门应制定防御热带气旋预案,经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或三防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洪水预警级别划分及发布 洪水灾害预警级别按洪水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等四个级别,均由省防总发布。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当地的四个预警级别。 3.4.1.1 Ⅰ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 1北江、西江、东江、韩江以及珠江三角洲等某一流域发生10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西、北江同时发生5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2新丰江、西枝江、武江、浈江、梅江、漠阳江、鉴江、榕江、九洲江、练江等多个流域发生10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3北江大堤、省十大堤围、顺德第一联围等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4大型水库及国家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3.4.1.2 Ⅱ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 1北江、西江、东江、韩江以及珠江三角洲等某一流域发生50至100年年一遇洪水;西、北江同时发生20至50年一遇洪水; 2新丰江、西枝江、武江、浈江、梅江、漠阳江、鉴江、榕江、九洲江、练江等多个流域发生50至100年一遇洪水; 3保护县城以上城市或5万亩耕地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4中型水库及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3.4.1.3 Ⅲ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 1北江、西江、东江、韩江、漠阳江、鉴江、榕江以及珠江三角洲等某一流域发生20至50年一遇洪水; 2新丰江、西枝江、罗定江、贺江、武江、浈江、连江、绥江、潭江、增江、梅江、汀江、九洲江、练江等多个流域发生20至50年一遇洪水; 3保护中心城镇或万亩以上耕地的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溃堤; 4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溃坝。 3.4.1.4 Ⅳ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 1东江、西江、北江、珠江三角洲、韩江、漠阳江、鉴江、榕江等流域发生5~20年一遇洪水; 2新丰江、西枝江、罗定江、贺江、武江、浈江、连江、绥江、潭江、增江、梅江、汀江、九洲江、练江等流域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 3防护范围达5千亩以上耕地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引起溃堤; 4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垮坝。 3.4.2 干旱预警级别划分及发布 干旱灾害等级划分依据江河月平均来水量、水库的可用水量、连续无透雨日数、受旱面积等4个主要指标,并参考降雨量距平率、土壤相对湿度等参考指标的影响,经综合分析论证后具体判定。干旱灾害分为四个等级特别严重干旱(Ⅰ级)、严重干旱(Ⅱ级)、较重干旱(Ⅲ级)和一般干旱(Ⅳ级)。省防总根据会商结果,报经省防总领导同意,必要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统一由省防总发布干旱预警。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合当地的四个预警级别。 3.4.2.1 Ⅰ级预警(特别严重干旱) 主要指标全省较大面积连续90天以上无透雨;江河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97;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20;受旱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40以上。 参考指标60天降水量距平率小于-90;90天降水量距平率小于-80;土壤相对湿度小于30。 3.4.2.2 Ⅱ级预警(严重干旱) 主要指标全省较大面积连续70天以上无透雨;江河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95;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25;受旱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30%至40。 参考指标60天降水量距平率小于-75;90天降水量距平率小于-50;土壤相对湿度小于40。 3.4.2.3 Ⅲ级预警(较重干旱) 主要指标全省较大面积连续50天以上无透雨;江河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90;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库容的百分比小于32;受旱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的比大于20。 参考指标30天降水量距平率小于-85;60天降水量距平率小于-60;90天降水量距平率小于-30;土壤相对湿度小于50。 3.4.2.4 Ⅳ级预警(一般干旱) 主要指标全省较大面积连续30天以上无透雨;江河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75;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40;受旱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的比大于15。 参考指标30天降水量距平率小于-75;60天降水量距平率小于-40;90天降水量距平率小于-20;土壤相对湿度小于60。 3.4.2.5 在作物关键生长期连续无透雨日相应干旱等级指标上调一级。出现连续三个中度干旱年时第三年干旱等级划分为特大干旱;出现连续两个重度干旱年时第二年干旱等级划分为特大干旱。 3.4.3 热带气旋预警级别划分及发布 3.4.3.1 热带气旋预警级别划分 根据热带气旋的紧急程度、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预警分四个级别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其中,Ⅰ级、Ⅱ级、Ⅲ级统称为警报,Ⅳ级称为消息。 Ⅰ级预警热带气旋特急警报阶段,指未来24小时内,强台风(台风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14级以上)将登陆或严重影响我省海面或陆地。 Ⅱ级预警热带气旋紧急警报阶段,指未来24小时内,强热带风暴或台风将登陆或严重影响我省海面或陆地。 Ⅲ级预警热带气旋警报阶段,指未来48小时内强热带风暴或台风将袭击或严重影响预报责任区时发布警报;强热带风暴或台风正在严重影响责任区注严重影响的定义是指责任区有≥8级风或≥大暴雨,下同,以及热带低压离我省较近,风力接近或达到8级国家气象中心还未编号为热带风暴,并预计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时也要发布警报。 Ⅳ级预警热带气旋消息阶段,指热带气旋已经形成,正不断发展,有进入南海的可能,或在南海生成,或热带气旋已移入南海海面,在未来72小时内,有可能在我省沿海登陆。具体如下 (1)未来48小时内将有热带气旋造成南海14N以北海域出现≥6级大风,或南海14N以北海域已有热带低压活动; (2)已发布热带气旋警报,但热带气旋移向、移速改变,影响程度减轻,未来48小时内预报责任区内风力8级但≥6级; (3)热带气旋已登陆或远离广东,但责任区内仍受热带气旋影响,有6-7级风或有暴雨。 3.4.3.3 热带气旋预警信号及发布 热带气旋预警信号分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热带气旋预警信号由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发布后,各新闻媒体应及时向公众公布,并解释相关信号的含义。 4. 先期处置 洪水、干旱、台风灾害或险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部,应对事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部。 4.1江河洪水 4.1.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三防指挥部门应按照防洪预案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工作。 4.1.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三防指挥部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工作方案,实施防洪工程调度、水库拦洪错峰调节以及泄洪、抢排、清障、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启动分洪河道和蓄滞洪区等防洪措施。 4.1.3当江河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三防指挥部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三防指挥部决定做好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以及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 4.2 渍涝灾害 当出现轻度的渍涝灾害时,当地三防指挥部要及时实施水利工程调度和排涝工作;必要时可报请上一级三防指挥部统筹协调。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加大防洪的压力。 4.3 山洪灾害 4.3.1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可能致险的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三防指挥部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出警报,视情作出紧急转移受威胁地区群众的决定;转移决定作出后,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照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4.3.2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以及出现人为意外事故的发生。 4.4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组织受影响人员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发生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小(一)型以上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省防总。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水旱风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各项工作。 5.1.2 省政府和省防总负责全省性重大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有调度权限的单位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三防指挥部直接调度。省防总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省防总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1.3对本省内跨区域发生的水旱风灾害,或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各级三防指挥部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三防指挥部或政府通报情况。 5.1.4水旱风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三防指挥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可特事特办。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1.5对因水旱风灾害衍生的疾病、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三防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处置和救护,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报告。 5.1.6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5.2 应急响应启动 5.2.1 按洪涝、旱灾、风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 四级。省防总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处置工作。 5.2.2洪水、干旱、台风Ⅰ级预警启动后,经省防总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防洪、防风或紧急抗旱期。 5.2.3洪水、干旱、台风Ⅱ级预警启动后,省防总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视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2.4洪水、干旱、台风Ⅲ级预警启动后,省防总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5.2.5 洪水、干旱、台风Ⅳ级预警启动后,省防总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5.3 指挥和协调 5.3.1 防洪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5.3.1.1 防洪Ⅰ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由省防总总指挥主持会商,必要时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主持,省防总各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分析汛情发展趋势,明确防洪工作重点,视情启动经省政府批准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全面部署防汛应急工作。同时,省防总应做好下列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事发地中央单位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督促指导各地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的工作; (5)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必要时通过省委、省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省防总设立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水文气象组、技术指导组、防洪调度组、资金保障组、物资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卫生保障组、灾情统计组、资料综合组、防汛值勤组等12个临时应急工作小组。各应急工作小组在省防总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指挥协调应急工作。各应急临时工作小组组成情况和有关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9.1。 事发地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成立以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防总或省工作组的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5.3.1.2 防洪Ⅱ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省防总总指挥主持会商,省防总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视情启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防御重大洪水方案,加强工作指导,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同时,省防总应做好下列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地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4)督促指导有关地区部署做好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省防总视情设立宣传报道组、水文气象组、技术指导组、防洪调度组、资金保障组、物资保障组、通信保障组、卫生保障组、灾情统计组、资料综合组、防汛执勤组等11个临时应急工作小组。各应急工作小组在省防总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指挥协调应急工作。各应急临时工作小组组成情况和有关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9.2。 事发地地级以上市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防总或省工作组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3.1.3 防洪Ⅲ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省防总有关领导主持会商,省防总有关成员、专家参加,加强工作指导和汛情研判工作。同时,省防总应做好下列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督促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4)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省应急办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省防总设立宣传报道组、水文气象组、技术指导组、防洪调度组等4个临时应急工作小组。各应急工作小组在省防总的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指挥协调应急工作。各应急临时工作小组组成情况和有关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9.3。 事发地地级以上市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防总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3.1.3 防洪Ⅳ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省三防办领导在岗带班,加强值班力量。掌握信息及时报告,省三防办组织水利、气象、水文等技术人员会商汛情,提出应对措施。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防洪指挥工作;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洪措施,尤其要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灾情发生地各级三防指挥部要加强值班,加强汛情监视,落实各项防洪措施;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洪工作;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 5.3.2 抗旱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5.3.2.1 抗旱Ⅰ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省防总组织会商制订防旱抗旱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研究部署工作措施,调整用水、取水计划,同时做好下列工作 (1)实施本省跨地域调水,开展大型水利工程水资源的联合调度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向国家防总,必要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开展跨流域调水; (2)派遣专家和工作组到旱区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开展抗旱救灾、复产工作; (3)按规定程序向中央或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抗旱资金,帮助灾区筹措抗旱经费; (4)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灾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维持社会秩序; (5)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受旱地区的地级以上市成立由当地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抗旱工作组,在省防总的统一指挥下,紧急组织人力、财力、物力实施抗旱,全面开展节水、调水、救灾、增雨等抗旱工作。 城乡供水管理部门要及时调整用水计划,严格控制非生活用水,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安全;建立用水需求报告制度,每日向当地三防指挥部报告用水情况; 大型水库的水源调度要严格执行省防总的调度指令,中型水库的水源由各地级以上市三防指挥部调度,紧急时可动用水库死库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旱情,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灾区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积极帮助旱区做好抗旱救灾工作,维持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各级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全力投入防旱抗旱工作。 5.3.2.2 抗旱Ⅱ级应急响应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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