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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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物品品名表(GB58-93) 第一类 A级无机剧毒物品 氰化钠(山奈)、氰化钾(山奈钾)、氰化钙、氰化钡、氰化钴、氰化亚钴、氰化钴钾(钴氰化钾)、氰化镍(氰化亚镍)、氰化镍钾(氰化钾镍)、氰化铜(氰化高铜)、氰化银、氰化锌、氰化镉、氰化汞(氰化高汞)、氰化汞钾(氰化钾汞,汞氰化钾)、氰化铅、氰化铈、氰化亚铜、氰化金钾(氰化钾金、氰金酸钾)、氰化溴(溴化氰)、氰化氢[液化的](无水氢氰酸)、氰化氢[含量≤20]、三氧化(二)砷[白砒;砒霜;亚砷(酸)酐]、亚砷酸钠(偏亚砷酸钠)、亚砷酸钾、五氧化(二)砷[砷(酸)酐]、三氯化砷(氯化亚砷)、亚硒酸钠、亚硒酸钾、硒酸钠、硒酸钾、氧氯化硒(氯化亚硒酰;二氯氧化硒)、氯化汞(氯化高汞;二氯化汞)、氧氰化汞(氰氧化汞)、氧化镉[粉状]、羰基镍(四羰基镍;四碳酰镍)、五羰基铁(羰基铁)、迭氮(化)钠、迭氮(化)钡、迭氮酸(迭氮化氢)、氟化氢(无水)(无水氢氟酸)、黄磷(白磷)、磷化钠、磷化钾、磷化铝、磷化铝农药、氟[压缩的]、氯[液化的](液氯)、磷化氢(磷化三氢;膦)、砷化氢(砷化三氢;胂)、硒化氢[无水]、锑化氢(锑化三氢)、一氧化氮、四氧化二氮[液化的](二氧化氮)、二氧化硫[液化的](亚硫酸酐)、二氧化氯、二氟化氢、、三氟化氯、三氟化磷、四氟化硫、四氟化硅(氟化硅)、五氟化氯、五氟化磷、六氟化硒、六氟化碲、六氟化钨、氯化溴(溴化氯)、氯化氰(氰化氯;氯甲腈)、溴化羰(溴光气)、氰[液化的] 第2类 B级无机剧毒物品 碘化氰、砷、亚砷酸钙(亚砒酸钙)、亚砷酸锶(原亚砷酸锶)、亚砷酸钡、亚砷酸铁、亚砷酸铜(亚砷酸氢铜)、亚砷酸银(原亚砷酸银)、亚砷酸锌、亚砷酸铅、亚砷酸锑、乙酰亚砷酸铜(醋酸亚砷酸铜;翡翠绿;祖母绿;巴黎绿)、砷酸、偏砷酸、焦砷酸、砷酸铵(砷酸氢二铵)、砷酸钠(原砷酸钠,砷酸三钠)、偏砷酸钠、砷酸氢二钠、砷酸氢二钠、砷酸二氢钠、砷酸二氢钾、砷酸镁、砷酸钙(砷酸三钙)、砷酸钡、砷酸铁、砷酸亚铁、砷酸铜、砷酸银、砷酸锌、砷酸汞(砷酸氢汞)、砷酸铅、砷酸锑、三氟化砷(氟化亚砷)、溴化砷(溴化亚砷)、三碘化砷(碘化亚砷)、二氧化硒(亚硒酐;无水亚硒酸)、亚硒酸、亚硒酸氢钠、亚硒酸镁、亚硒酸钙、亚硒酸钡、亚硒酸铝、亚硒酸铜、亚硒酸银、亚硒酸铈、硒酸钡、硒酸铜(硒酸高铜)、硒化铁、硒化锌、硒化镉、硒化铅、氯化硒(二氯化二硒)、四氯化硒、溴化硒(二溴化二硒)、四溴化硒、氯化钡、铊(金属铊)、氧化亚铊[一氧化(二)铊]、氧化铊[三氧化(二)铊]、氢氧化铊、氯化亚铊(一氯化铊)、溴化亚铊(一溴化铊)、碘化亚铊(一碘化铊)、三碘化铊、硝酸铊(硝酸亚铊)、硫酸亚铊(硫酸铊)、碳酸(亚)铊、磷酸亚铊(磷酸铊)、铍(粉)、氧化铍、氢氧化铍、氯化铍、碳酸铍、硫酸铍、硫酸铍钾、铬酸铍、氟铍酸铵(氟化铍铵)、氟铍酸钠、四氧化锇[锇(酸)酐]、氯锇酸铵(氯化锇铵)、五氧化二钒[钒(酸)酐]、三氯化钒(氯化钒)、钒酸钾、偏钒酸钾、偏钒酸钠、偏钒酸铵、聚钒酸铵(多钒酸铵)、钒酸铵钠、砷化汞、硝酸汞(硝酸高汞)、氟化汞(二氟化汞)、碘化汞(碘化高汞;二碘化汞)、氧化汞(一氧化汞;黄降汞;红降汞)、亚碲酸钠、亚硝基铁氰化钠(硝普钠)、磷化锌、溴(溴素)、溴化氢、锗烷、三氟化硼、三氯化硼[液化的] 第3类 A级有机剧毒物品 苯胩化(二)氯、乙撑亚胺(氮丙环; 吖丙啶)、甲基-双(β-氯乙基)胺[氮芥;双(氯乙基)甲胺、甲基-双(β-氯乙基)胺盐酸盐(盐酸氮芥(β);双(氯乙基)甲胺盐酸盐)、乙基-双(β-氯乙基)胺、三氯三乙胺[禁用](氮芥气;氮芥A)、1,2-二溴-3-丁酮(二溴丁酮)、氯苯乙酮[禁用](苯氯乙酮)、二氯(二)甲醚[对称二氯(二)甲醚]、二氯二乙基硫醚[禁用](芥子气;硫芥)、乙酸三乙基锡、四乙基铅、乙基二氯胂(氯化乙基胂)、二氯苯胂(苯基二氯胂)、二苯(基)氯胂(氯化二苯胂)、2-氯乙烯基二氯胂[禁用](路易氏剂)、二苯(基)胺氯胂(吩吡嗪化氯;亚当氏气)、氟乙酸(氟醋酸)、氟乙酸钠(氟醋酸钠)、氟乙酸钾(氟醋酸钾)、氯甲酸甲酯、氯甲酸三氯甲酯(双光气)、异氰酸甲酯(甲基异氰酸酯)、氟代磺酸甲酯、氟代硫酸甲酯、二硫代焦磷酸四乙酯、氯磷酸(二)异丙酯、硫酸(二)甲酯、甲基氟膦酸异丙酯[禁用](沙林)、二甲胺氰磷酸乙酯[禁用](塔崩)、甲基硫代膦酸乙酯[禁用](维埃克斯;VXS)、甲氟膦酸特己酯[禁用](索曼)、四氯二苯二恶英(TCDD)、乙氧碇(羟乙基乙氧基去甲哌替啶)、戊硼烷(五硼烷)、士的宁(及其盐)(士的年;番木鳖碱;毒鼠碱)、乌头碱(附子精)、中乌头碱、阿托品(及其盐)、莨菪碱(及其盐)(天仙子胺;菲沃斯碱)、东莨菪碱(及其盐)、吗啡(及其盐)、海洛因(及其盐)(二乙酰吗啡)、钩吻生物碱(及其盐)(包括钩物素甲、乙、丙、戊、子、丑、寅、卯、辰等)、烟碱(尼古丁)、毒扁豆碱(及其盐)(依色林)、毒蕈碱、毛果芸香碱(及其盐)(匹鲁卡品)、藜芦碱(赛凡丁)、原藜芦碱(含原藜芦碱A、B)、麦角胺、毒芹碱(及其盐)(2-丙基六氢吡啶)、秋水仙碱、其它生物碱[符合A级标准的]、毒毛旋花甙G(羊角拗质)、毒毛旋花甙K、毒毛旋花甙H、毒毛旋花甙元、毒毛旋花甙元K、羊地黄毒甙(毛吉黄甙;毛地黄毒素;狄吉妥辛)、羟基洋地黄毒甙、地高辛(地戈辛;毛地黄叶毒甙)、海葱甙(海葱任)、海葱糖甙(红海葱甙)、花青(矢车菊甙)、其它强心甙[符合A级标准的]、黄曲霉毒素(含黄曲霉素B、B1、B2G、G1、G2等)(黄曲霉素)、箭毒、河豚毒素、脱氧河豚毒素、甲氧基河豚毒素、甲藻毒素(二盐酸盐)[石房蛤毒素(盐酸盐)]、蓖麻毒蛋白、核杀菌素、肠毒素、响尾蛇毒素、眼镜蛇毒素、肉毒鱼毒素、蛤蟆毒、箭毒蛙毒素、相思豆毒素、斑蟊素、木防己苦毒素、镰刀菌酮X、其它生物毒素[符合A级标准的]、甲烷磺酰氟(含量5)(甲磺酰氟;甲基磺酰氟)、吡唑磷(含量>5)(彼氧磷)、对氧磷(含量3)、速灭磷(含量5)、丙氟磷(含量15)异丙氟、特普、对硫磷(含量4)1065;乙基对硫磷;一扫光、治螟磷(含量10)硫特普;触杀灵;苏化203;治螟灵、丰索磷(含量>4)丰索硫磷、果虫磷(含量>10)、治线磷(含量>5)(治线灵;硫磷嗪)、田乐磷、甲拌磷(含量>2)(3911)、特丁磷(含量>10)、地虫磷(含量>6)(地虫硫磷)、砜拌磷(含量>5)、甲氟磷(含量>2)(四甲氟)、八甲磷(含量>18)(八甲基焦磷酰胺;希拉登)、甲基对氧磷(含量>10)、碳氯灵(含量>1)(碳氯特灵)、克百威(含量>1)(呋喃丹;卡巴呋喃;虫螨威)、涕灭威(含量>1)(丁醛肟威;涕灭克;铁灭克)、毒鼠磷(含量>10)、溴代毒鼠磷(含量>10)、溴联苯杀鼠迷(含量>0.5)(大隆杀鼠剂;大隆;溴敌拿鼠)、溴敌隆(含量>5)、扑灭鼠(含量>0.5)普罗米特;灭鼠丹、捕灭鼠(含量>0.5)鼠硫脲、没鼠命[禁用](毒鼠强;四二四)、鼠立死(含量>2)杀鼠嘧啶、氟乙酰胺[禁用](敌蚜胺)、杀它仗(含量>0.5)、放线菌酮(含量>4)放线酮;抗农101、六氟丙酮、羟基硫(硫化碳酰)、羰基氟(氟化碳酰;碳酰氟;氟光气)、过氯酰氟(氟化过氯氧;氟化过氯酰)、三氟乙酰氯(氯化三氟乙酰)、碳酰氯(光气)、亚硝酰氯(氯化亚硝酰)、二氯硅烷、乙烯酮、重氮甲烷、八氟异丁烯(全氟异丁烯) 第4类 B类有机剧毒物品 三氯硝基甲烷(氯化苦;硝基三氯甲烷)、二氧化丁二烯(双环氧乙烷)、4-己烯-1-炔-3-醇、5-(氨基甲基)-3-异恶唑醇、4,6-二硝基邻甲(苯)酚、4,6-二硝基邻甲(苯)酚钠、二硝基邻甲酚铵、戊硝酚、2,4-二硝基酚二硝酚、N-乙烯基乙撑亚胺、甲基苄基亚硝胺、丙撑亚胺(2-甲基乙撑亚胺)、乳酸苯汞三乙醇胺、溴化双吡己胺(溴化双斯的明)、一氯乙醛(氯乙醛)、丙烯醛、二氯四氟丙酮(敌锈酮)、丙酮氰醇(丙酮合氰化氢)、1-羟环丁-1-丁烯-3,4-二酮、2-甲基-1-丁烯-3-酮(甲基异丙烯基甲酮)、苯(基)硫醇(苯硫酚;巯基苯;硫代苯酚)、2-巯基丙酸、乙酸汞(醋酸汞)、乙酸甲氧基乙基汞(醋酸甲氧基乙基汞)、2-巯基丙酸、乙酸汞(醋酸汞)、乙酸甲氧基乙基汞(醋酸甲氧基乙基汞)、氯化甲氧基乙基汞、氢氧化苯汞、氯化甲基汞、乙酸苯汞(醋酸苯汞)、甲基汞、甲酸亚铊(蚁酸亚铊、甲酸铊、蚁酸铊)、乙酸亚铊(乙酸铊、醋酸铊)、丙二酸铊(丙二酸亚铊)、硫酸二乙基锡、硫酸三乙基锡、酸式硫酸三乙基锡、二丁基氧化锡(氧化二丁基锡)、硫酸三甲基锡、乙酸三甲基锡、四乙基锡、氯甲酸-2-乙基己酯、氯甲酸环丁酯、氯甲酸环己酯、氯乙酸乙酯(氯醋酸乙酯)、氯乙酸乙烯酯(氯醋酸乙烯酯;乙烯基氯乙酸酯)、氰甲基乙酯酯(乙酸氰甲酯;醋酸氰甲酯)、氰基甲酸甲酯、氯甲酸甲酯、氯甲酸乙酯、溴乙酸甲酯(溴醋酸甲酯)、溴乙酸乙酯(溴醋酸乙酯)、氯磺酸乙酯、丙腈(乙基氰)、丙烯腈(氰基乙烯)、甲基丙烯腈(异丁烯氰)、3-丁烯腈(烯丙基腈)、3-氯丙腈(β-氯丙腈;氰化-β-氯乙烷)、溴苯乙腈(溴苄基氰)、异氰酸-3-氯-4-甲苯酯(3-氯-4-甲基苯基异氰酸酯)、羟基乙腈(乙醇腈)、氟磷酸二乙酯、氯代膦酸二乙酯(氯化膦酸二乙酯)、2-氯吡啶、N-正丁基咪唑(N-正丁基-1,3-二氮杂茂)、三(1-吖丙啶基)氧化膦、乙烯砜、N-二乙氨基乙基氯、乙酰替硫脲、癸硼烷(十硼氢;十硼烷)、马钱子碱(及其盐)(二甲氧基士的宁)、拉杷乌头碱(高乌甲素)、次乌头碱及其它乌头类生物碱(及其盐)、可待因(及其盐)(甲基吗啡)、二氢可待因、盐酸二氢羟基可待因酮(优可达)、乙基吗啡(及其盐)(狄奥宁)、盐酸阿扑吗啡、二氢脱氧吗啡、氯化筒箭毒碱(氯化管箭毒碱)、氢溴酸后马托品、盐酸吐根碱(盐酸盐)(盐酸依米丁)、吐根酚碱盐酸盐(盐酸吐根亚碱;去甲吐根碱;九节因)、盐酸育亨宾碱、氢溴酸加兰他敏、缘藜芦生物碱、杰莫灵、氯化氨甲酰胆碱(卡巴考)、其它生物碱[符合B级标准]、美登木素(美登素;美坦生)、溴化新斯的明、甲基硫酸新斯的明、扑疟喹啉(扑疟母星)、盐酸去氧麻黄碱(盐酸脱氧麻黄碱)、丝裂霉素C(自力霉素)、肾上腺素(副肾碱;副肾素)、抗霉素A(抗霉素A1)、放线菌素、放线菌素G、放线菌素D、山道年、巴豆油、溴化吡斯的明、乙酰洋地黄毒甙、甲基狄戈辛、乙酰地高辛、、吉他林(支他林)、沙群海葵毒素(沙海葵毒素;岩沙海葵毒素)、赭曲毒素(棕曲霉毒素)、赭曲毒素A(棕曲霉素素A)、赭曲毒素A乙酯、环氯(霉)素(冰岛青霉素)、黄质霉素、刺烟氯菌素、盐酸库霉素、比赫(奥)罗霉素、阿布拉霉素、左旋溶肉瘤素(左旋苯丙氨酸氮芥;米尔法兰)、黄青霉素X、其它强心甙、生物毒素、抗菌素[符合B级标准的]、丙亚胺(丙二胺四乙酰亚胺)、氨氯吡咪、杜廷(羟基马桑毒内酯)、尿密啶芳芥(嘧啶苯芥)、异丙基吗啡、羟间唑啉(盐酸盐)、卡氮芥(双氯乙基亚硝脲;BCNU)、枸橼芬太尼、1-(2-氯乙基)-3-(β-D-吡喃葡萄糖基)亚硝基脲、法尼林、回苏灵(二甲弗林)、阿密替林(盐酸盐)、酰胺福林-甲烷磺酸盐、氟化二烯丙托弗林、麦角酰二乙酰胺(LSD)、其它有机物[符合B级标准的]、久效磷(含量25)SD-9129、甲基对硫磷(含量15)(甲基 1605)、苯硫磷(含量50)(伊皮恩)、水胺硫磷(含量50)羟胺磷、蝇毒磷(含量大于30)(蝇毒;蝇毒硫磷)、因毒磷(含量45)、对溴磷(含量90)、保棉磷(含量20)(谷硫磷;谷塞昂;甲基谷硫磷)、杀扑磷(含量40)(麦达西磷)、氯亚磷(含量10)、威菌磷(含量20)(三唑磷胺)、硫环磷(含量15)棉安磷;棉环磷、甲胺磷(含量15)(杀螨隆;多灭磷;多灭灵;克螨隆;脱麦隆)、益棉磷(乙基保棉磷;乙基谷硫磷)、扑打杀(含量50)(扑打散)、磺吸磷(含量50)(二氧吸磷)、磷胺(含量30)(大灭虫)、毒虫畏(含量20)(杀螟威;SD-7859;GC-4072)、百治磷(含量25)(百特磷)、保米磷(含量55)、丙胺磷(含量60)、甲基异柳磷(含量60)(甲基异柳磷胶;异柳磷1号)、异丙胺磷(乙基异柳磷;异柳磷2号)、氧乐果(含量90)(氧化乐果;华果)、甲基氧化乐果(含量25)、异丙基氧化乐果(含量25)、毒壤磷(含量30)(壤虫磷)、氯甲硫磷(含量30)(CM2957;S2957)、甲硫磷(含量10)(GC6506)、乙拌磷(含量15)(敌死通;M-74)、异丙磷(含量60)、三硫磷(含量20)(三赛昂)、乙硫酸(含量25)1240蚜螨立死;益赛昂;乙赛昂蚜螨;易赛昂、氯甲磷(含量15)、灭蚜磷(含量15)、地安磷(含量5)(二噻磷)、保棉丰(甲拌磷亚砚;异亚砜;3911亚砜)、发果(含量15)(亚果;乙基乐果)、敌杀磷(含量40)敌恶磷;二亚磷、甲基硫环磷(含量90)、伐线丹、苯线磷(含量4)灭线磷;力满库;苯胺磷;克线磷、O,O-二乙基-S-(对硝基苯基)磷酸酯(含量10)、绝育磷(涕巴)(含量60)、硫涕巴(含量65)[三-(1-氮丙啶基)硫化磷]、福太农(含量15)彼氧磷、砜吸磷(含量95)、氨磺磷(含量80)(伐灭磷;伐灭硫磷)、灭克磷(含量75)、敌敌磷(含量15)(棉花宁)、硫赶式甲基内吸磷(含量80)(甲基一0五九)、艾氏剂(含量75)化合物-118、异艾氏剂(含量10)、狄氏剂(含量5)(化合物-497)、异狄氏剂(含量5%)、五氯苯酚(含量55)五氯酚、五氯酚钠(含量55)、赛力散(含量35%)[禁用](乙酸苯汞;裕米农;龙汞)、西力生(含量50)氯化乙基汞、氰胍甲汞(含量55)氰甲汞胍、己酮肟威(含量15)(久效威;特氨叉威;肟吸威;庚硫威;敌克威)、灭害威(含量60)、灭多威(含量30)灭多虫;灭索威;乙肟威、自克威(含量25)(兹克威)、伐虫脒(含量40)抗螨脒、抗虫威(含量105)、肟杀威(含量30)棉果威、杀线威(含量10)(草肟威;甲氨叉威)、敌蝇威(含量50)、腈叉威(含量15)、恶虫威(含量65)苯恶威、异索威(含量20)(异兰;异索兰)、除鼠磷206(含量35)、克灭鼠(含量)20)(呋杀鼠灵)、杀鼠灵(含量2)华法灵、灭鼠优(含量30)抗鼠灵、安妥(含量40)α-萘基硫脲、毒鼠硅(含量40)(氯硅宁;硅灭鼠)、氨基硫脲(灭鼠特)、除鼠磷 203、除鼠磷 205、鼠甘伏(含量30)鼠甘氟;甘氟;甘伏;伏鼠醇、灭蚜胺(含量15)氟乙酰苯胺、地乐施(含量80)、特乐酚(含量50)二硝特丁酚;异地乐酚、溴胺杀(含量65)、四氟(代)肼、硫酰氟氟化磺酰;熏灭净、氯甲烷甲基氯;R40、溴甲烷(甲基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 说 明 PC-TWA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8小时)。 PC-MAC 最高容许浓度,指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都不应超过的浓度。 PC-STEL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5分钟)。 * 表1数值系根据“超限系数”推算;表2粉尘TWA的接触上限值。 ** 表1“其他粉尘”指不含有石棉且游离SiO2含量低于10,不含有毒物质,尚未制订专项卫生标准的粉尘。 总粉尘 指直径为40mm的滤膜,按标准粉尘测定方法采样所得的粉尘。 呼尘 呼吸性粉尘,指按呼吸性粉尘采样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μ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 选编内容 表1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表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表1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mg/m3 No 中文名(CAS No.) 英文名 MAC TWA *STEL 1. 安妥86-88-4 Antu -- 0.3 0.9* 2. 氨7664-41-7 Ammonia -- 20 30 3. 2-氨基吡啶(皮)(504-29-0) 2-Aminopyridineskin -- 2 5* 4. 氨基磺酸铵(7773-06-0) Ammonium sulfamate -- 6 15* 5. 氨基氰(420-04-2) Cyanamide -- 2 5* 6. 奥克托今(2691-41-0) Octogen -- 2 4 7. 巴豆醛(4170-30-3) Crotonaldehyde 12 -- -- 8. 百菌清(1897-45-6) Chlorothalonile 1 -- -- 9. 倍硫磷(皮)(55-38-9) Fenthionskin -- 0.2 0.3 10. 苯(皮)(71-43-2) Benzeneskin -- 6 10 11. 苯胺(皮)(62-53-3) Anilineskin -- 3 7.5* 12. 苯基醚(二苯醚)(101-84-8) Phenyl ether -- 7 14 13. 苯硫磷(皮)(2104-64-5) EPN(skin -- 0.5 1.5* 14. 苯乙烯(皮)(100-42-5) Styeneskin -- 50 100 15. 吡啶(110-86-1) Pyridine -- 4 10* 16. 苄基氯(100-44-7) Benzyl chloride 5 -- -- 17. 丙醇(71-23-8) Propyl alcohol -- 200 300 18. 丙酸(70-09-4) Propionic acid -- 30 60* 19. 丙酮(67-64-1) Acetone -- 300 450 20. 丙酮氰醇(按CN计)(皮)(75-86-5) Acetone cyanohydrinskin as CN 3 -- -- 21. 丙烯醇(皮)(107-18-6) Allyl alcoholskin -- 2 3 22. 丙烯腈(皮)(107-13-1) Acrylonitrileskin -- 1 2 23. 丙烯醛(107-02-8) Acrolein 0.3 -- -- 24. 丙烯酸(皮)(79-10-7) Acrylic acidskin -- 6 15* 25. 丙烯酸甲酯(皮)(96-33-3) Methyl acrylateskin -- 20 40* 26. 丙烯酸正丁酯(141-32-2) n-Butyl acrylate -- 25 50* 27. 丙烯酰胺(皮)(79-06-1) Acrylamideskin -- 0.3 0.9* 28. 草酸(144-62-7) Oxalic acid -- 1 2 29. 抽余油(60~220℃) Raffinate(60~220℃) -- 300 450* 30. 臭氧(10028-15-6) Ozone 0.3 -- -- 31. 滴滴涕(DDT)(50-29-3) DichlorodiphenyltrichloroethaneDDT -- 0.2 0.6* 32. 敌百虫(52-68-6) Trichlorfon -- 0.5 1 33. 敌草隆(330-54-1) Diuron -- 10 25* 34. 碲化铋(按Bi2Te3计)(1304-82-1) Bismuth telluride,as Bi2 Te3 -- 5 12.5 35. 碘(7553-56-2) Iodine 1 -- -- 36. 碘仿(75-47-8) Iodo -- 10 25* 37. 碘甲烷(皮)(74-88-4) Methyl iodideskin -- 10 25* 38. 叠氮酸和叠氮化钠 (7782-79-8;26628-22-8) 叠氮酸蒸气 叠氮化钠 Hydrazoic acid and sodium azide Hydrazoic acid vapor sodium azide 0.2 0.3 -- -- -- -- 39. 丁醇(71-36-3) Butyl alcohol -- 100 200* 40. 1,3-丁二烯106-99-0 1,3-Butadiene -- 5 12.5* 41. 丁醛(123-72-8) Butyladehyde -- 5 10 42. 丁酮(78-93-3) Methyl ethyl ketone -- 300 600 43. 丁烯(25167-67-3) Butylene -- 100 200* 44. 对苯二甲酸(100-21-0) Terephthalic acid -- 8 15 45. 对硫磷(皮)(56-38-2) Parathionskin -- 0.05 0.1 46. 对特丁基甲苯(98-51-1) p-Tert-butyltoluene -- 6 15* 47. 对硝基苯胺(皮)(100-01-6) p-Nitroanilineskin -- 3 7.5* 48. 对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皮) (100-00-5/25567-67-3) p-Nitrochlorobenzene/ Dinitrochlorobenzeneskin -- 0.6 1.8* 49. 多次甲基多苯基多异氰酸酯 (57029-46-6) Polymetyhlene polyphenyl isocyanatePMPPI -- 0.3 0.5 50. 二苯胺(122-39-4) Diphenylamine -- 10 25* 51.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101-68-8) Diphenylmethane diisocyanate -- 0.05 0.1 52. 二丙二醇甲醚(皮(34590-94-8) Dipropylene glycolmethyl etherskin -- 600 900 53. 2-N-二丁氨基乙醇(皮)(102-81-8) 2-N-Dibutylaminoethanolskin -- 4 10* 54. 二恶烷(皮)(123-91-1) 1,1,4-Dioxaneskin -- 70 140* 55. 二氟氯甲烷(75-45-6) Chlorodifluoromethane -- 3500 5250* 56. 二甲胺(124-40-3) /td 上海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1991年7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1997年12月14日经修改后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重新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发生化学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损失,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化学危险物品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及其他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单位自救和对事故单位以及事故单位外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第三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应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担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市和区、县人民防空(抗震)委员会领导;日常工作由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和区、县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民防办)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化学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训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组织化学事故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联防救援工作; (四)对群众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教育; (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器材、物资、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组织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七)对化学事故进行调查,核发化学事故通报。 第六条 重点区域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区、县民防办指导下,组织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指定人员负责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对群众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四)在发生较大的化学事故时,组织群众防护和撤离。 重点区域由市民防办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七条 市人民防空(抗震)委员会下设水上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海监和港航监督部门按分管区域负责。 港务、打涝、海运、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水上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防空(抗震)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 化工、医药、冶金、纺织、轻工、二轻、物资、公用、交运,铁路、高化、金山石化等部门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该部门人防(抗震)领导小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生产安全部门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并予以检查落实; (二)制定本系统预防化学事故的制度和技术措施,指导所属单位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督促本系统开展化学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化学事故自救,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工作。 第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该单位分管领导人负责。准备工作由生产、安全部门或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训练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三)每年年初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民防和消防部门报告本单位存贮化学危险物品的品种、数量及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情况;增加或转产主要的化学危险物品品种时,应随时报告。 (四)对职工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厂周围群众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五)组织职工对本单位的化学事故进行自救,参与联防救援工作。 (六)事故发生时,协助做好厂区周围群众的防护和撤离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清事故原因及受损情况。 第十条 化学事故应急专家队伍的主要职责是对化学事故危害进行预测,为救援行动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第十一条 担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部门职责分工 (一)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迅速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人员,扑灭火灾和洗消;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公安治安部门负责组织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二)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快速侦察检测队伍,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化学危险物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快速检测和医疗救护队伍,测定化学危险物品对人员危害的程度,组织对受害人员的救护。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五)邮电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六)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数。 (七)卫生、医药、物资等有关部门应按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抢救药品、器材和物资,以应急需。 第十二条 化学危险物品重点目标单位应按职工总数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比例组织兼职防化队伍,(包括经批准组织的民兵防化兵),担负本单位的自救任务,并按重点区域联防要求执行支援外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其设立的专职消防队应兼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化学危险物品重点目标单位由市民防办和区、县民防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性质、数量、设备状况和可能危害的程度等因素确定。 化学危险物品重点目标单位在危险部门均应设置相应的监测报警装置。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化学事故时,应迅速、准确地报警。化学事故的报警电话码为119。 第十四条 发生化学事故时,事故单位在报警的同时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区、县民防办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源,组织职工进行自救。事故单位应随时向消防部门和区、县民防办报告灾情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消防部门接到化学事故或可能引起化学事故的报警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并立即通报市民防办。 区、县民防办在接到报告后,应视情派出侦察检测队伍赶赴现场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化学危险物品的性质及危害程度。 重点区域的联防队伍在接到报警后,应按预案要求,及时组织救援。 发生化学事故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 在救援过程中,对危害较大、需要其他社会力量救援的化学事故,由消防部门或侦察检测队伍报告事故所在地的区、县民防办组织实施社会救援;事故范围跨区、县时,立即报告市民防办组织社会救援。 第十七条 市民防办和区、县民防办可根据救援需要组织指挥部,指挥部在实施救援时有权调动本辖区内的各种应急救援力量、设备和物资;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接到指令后,应迅速实施救援。 第十八条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化学事故按就近救援的原则,先由运输人员自救;必要时可请求本单位或事故所在地的区、县民防办组织救援。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九条 市民防办和区、县民防办所需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日常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二十条 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经费,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支出部分的经费及企业组建队伍的人员经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因化学事故造成财产和人员直接损害的赔偿由事故单位负责。应急救援中支援单位所耗费的费用,由事故单位负责补偿。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民防办和区、县民防办或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受伤、致残或牺牲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民防办或区、县民防办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可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要求做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民防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后,拒不整改; (二)擅自动用救援物质、装备的; (三)拒不执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知、指示、命令的。 罚款所得上缴国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防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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