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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主要管理制度 鉴于职业病易防难治的特点,职业病防治法坚持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在强调各级政府职业病防治责任的同时,突出了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自律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责任,通篇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规定了下列职业病防治的基本管理制度。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卫生部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权。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控制职业危害前期预防的制度。为防止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项目盲目上马,重复先危害后治理的老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设立了建设性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对放射、高毒等职业危害实行特殊的专门管理制度等。为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供了法律保障。 劳动过程中职业卫生防护与管理的制度。用人单位是控制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直接责任主体,控制效果取决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卫生防护与管理的效能。为此,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建立和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等,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积极采用有利于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切实做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为了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损害情况,需要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记录其健康变化的情况,评价其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之间的关系。这既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科学依据,也是评价职业危害因素和职业危害治理效果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可以使职业病被早期发现、早期预防、早期诊断,并使病人及时得到治疗和安置。法律中有关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分清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健康损害事故方面责任的重要证据,既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也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责任感。 职业病的管理制度。职业病的管理主要涉及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制度,报告制度及职业病病人的治疗与康复等内容。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由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这就是实行必要的准入制度;该法对职业病诊断的依据和标准、职业病鉴定的组织与鉴定行为、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期间的法律义务、职业病的报告以及职业病人的待遇等,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服务机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证;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依法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等技术服务行为,对保持卫生监督执法的公正性、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规范了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该法的执法主体,并明确了执法主体的下列职权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等。同时,这部法律还对监督执法的行为、监督执法人员的资格等作了规定。为法律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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