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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下企业常见问题详细解析大汇总一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 职工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解除劳动关系 不合法生育,合同到期能终止吗 劳动定额应让九成人能完成 什么是欠薪保障金 公司分立后 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职工可享受的假期及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劳动维权 利剑出鞘 单位不按月及时支付工资,怎么办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十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作者魏浩征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九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 --作者魏浩征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八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七扩大经济性裁员的范围 --作者魏浩征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将有更多法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我们该做些什么--作者魏浩征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五严格界定出资培训并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四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意思自治”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三引导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作者魏浩征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强大罚则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作者魏浩征 企业对职工除名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探析 什么是仲裁期限顺延的“正当理由” 最后部分敬请关注10月劳动法培训,希望给需要的朋友以指导和帮助劳动合同法下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培训协议等撰写技巧及风险控制研讨会 2007年10月26-27日上海//10月30-31日北京 主讲魏浩征 著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专家;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 1.职工单方不签订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4月26日劳办发[1996]71号) 职工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用人单位可在其提出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按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和用人单位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约定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年5月10日京劳办发[1996]115号) 由于职工单方拒绝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如原服务合同、协议没有约定或企业没有规定赔偿办法的,可比照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中第四条规定执行。 2.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4月26日劳办发[1996]71号) 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经有关机构证明尚未处理完毕或由于其它问题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3.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年4月26日劳办发[1996]71号) 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满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年5月10日京劳办发[1996]115号) 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自本通知下发后,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工会调解,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关系。 4.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按自动离职处理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6年5月10日京劳办发〔1996]115号) 由于职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自动离职处理。职工有新的接收单位的,企业应将劳动关系转移到接收单位;职工无接收单位的,企业应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15日内将其档案转移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 5.职工下落不明可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1995年7月31日劳办发[1995]179号)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5年8月2日京劳关发[1995]260号) 企业与职工已达成请假、放长假及停薪留职协议,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对逾期未归的职工按复函中规定执行。 对因故通知停薪留职职工提前回单位而未归的职工,按复函中规定执行。 6.职工不辞而别的处理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5年8月22日京劳关发[1995]260号) 对不辞而别的职工按复函中规定的程序办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劳企发字[1993]385号)追究赔偿责任,做自动离职处理。 附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的通知(1993年10月11日京劳企发字[1993]385号) 凡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职的职工,属劳动合同制职工(含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均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未签合同的职工最低赔偿500元经济损失,给企业造成损失超过500元,企业可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决定经济赔偿金额。 职工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定“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根据以上精神,对企业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按下述办法处理 一是对职工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用人单位可在其提出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按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和用人单位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约定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二是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满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不合法生育,合同到期能终止吗 问我公司一女工生育第三胎,属不合法生育,哺乳期已过了10个月未够12个月,如该员工合同到期时能否给予终止 答可以终止,无须顺延劳动合同至哺乳期满。女职工生育派生出来的劳动保护权利,与其生育是否合法是有紧密联系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二十、怎样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此,1989年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中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1990年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进一步明确“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在处理有关女职工在“三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全面理解、适用以上有关法规和文件。 劳动部上述解答针对女职工特别加了一个定语“实行计划生育的”,可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是合同续延到哺乳期满的条件。 劳动定额应让九成人能完成 每个工作日干多少活算够记者17日从静安区获悉,根据刚刚下发的文件,很多企业里由老板说了算的劳动定额标准,今后将由职工集体说了算。该文件还首次对“一线职工”进行了界定。 在17日召开的静安区劳动关系协调联席会议上,下发了关于规范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切实提高一线职工工资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实行计件定额制的企业,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要求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劳动定额应使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并应随着企业发展、技术进步和劳动技能的提高及时修订。计件单价应随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适时提高,两年未调整计件单价的企业,必须经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据总工会的一项调查显示,本市的纺织、玩具、灯具等行业近80%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这类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多存在着劳动定额标准偏高、职工工资报酬偏低以及确定劳动定额、工资报酬过程中民主程序不到位等问题。由于没有合理的定额标准,员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况较为普遍。 文件还首次对“一线职工”按行业门类和通用岗位进行了界定。比如在制造业,“一线职工”一般指除企业经营管理者、部门经理、车间主任(或相当于该级别的中层管理人员)之外的,从事生产制造任务的在职职工。 什么是欠薪保障金 工商年审的时候要交纳一笔欠薪保障金,请问这是笔什么性质的费用这笔费用还会返还吗 问题补充是深圳地区小规模商业企业的,我们企业缴了567元,这费用是根据算出来的 为小企业买份“工资保险” 小企业欠薪保障金,就是小企业的一种员工工资保险制度,所以有些概念一定要弄清。 “小企业”在这里的定义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过的,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一般而言,只要是在上海的小企业都应该参加。当然也有例外,有两类企业可以暂不参加一是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大中型企业标准的;二是市级经济开发区管理单位。 “欠薪”,指的是保障范围,包括①企业应付而逾期未付的工资;②企业未缴足的社会保险费。 “保障金”在这里要解释的是保障条件。所谓欠薪保障,并不是说一个或者是一批职工被拖欠工资了,就马上可以来要求垫付。它的垫付(也可理解为“理赔”)有一定的申请条件。主要是指一、企业因歇业、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但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或其资产不足以偿付欠付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隐匿,停止经营而形成以上相同后果的。 缴费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小企业要成为欠薪保障金制度的保护对象,要尽的唯一义务是缴费。每年缴一次,原则上讲就是一个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是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地介绍,分四个标准,可称为新一档,老三档。新一档,新企业,缴费是平均工资的30%。老三档是指老企业按用工人数分,100人以下一档,缴平均工资的60%,100-200人的,按平均工资80%缴;200-300人的,按100%缴。 如果按今年缴费标准算,去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是1623元。一个新企业,无论多少员工今年只要缴486.9元;老三档的,则分别缴973.8元,1298.4元和1623元,都在成本费列支。这就是企业的“保费”,缴了就可以享受保障了。 就像人们生活中的投保一样,当然并不希望真的有意外发生。但是如果真的发生了符合小企业欠薪保障的条件和范围的意外,可以享受什么权利呢一、保障金办公室会根据企业现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人数和实际情况核定垫付企业欠发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人数最多不超过300人(因为你的投保人数本来就不超过300人),核发数额可达6个月,垫付的月工资标准按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含单位及个人缴费部分)缴费基数按本市月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长也是垫缴6个月。 如果一个300人的小企业,缴了5年保障金(约为7000多元,按今年标准计,以下测算方法相同),那么如果5年后在发生欠薪意外时,保障金将垫付多少呢大约是96万欠薪和不到44万的欠缴费,共140万左右,“赔率”是够高的。 一个不算多余的提醒 设立小企业欠薪保障制度,是市政府为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畅通小企业市场进出渠道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次重要举措,应该是一件利民为民的大好事。 有一个现成的小例子。一个姓吴的小姐,在一家小公司任职,被拖欠8个月的工资后,法人突然逃匿。于是,她去打官司,法院也判她胜了,但无法执行。后来,她偶然在帐册中看到一张“上海市小企业欠薪保障金专用收据”。开始不知道怎么回事,经多方咨询,才知道自己公司是缴过欠薪保障金的,于是找到欠薪办公室。办公室核实后,让她领回了3210元欠薪补偿。 但是,我们对于求职者要提个醒,有一些小企业的老板、经营者似乎另有算盘,对参加“小企业欠薪保障金”的积极性不高,有的千方百计想逃避。事实证明,越是这类企业,经营风险也越大。所以如果一个普通劳动者,要避免发生辛辛苦苦却一无所获的倒霉事,请一定要注意关心一下,你想去打工的这个小企业是否缴纳了“小企业欠薪保障金”。 公司分立后 如何处理劳动争议 我和甲公司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在第一年就被甲公司以严重违纪的名义开除,我认为开除的决定违法,遂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我决定起诉,但在起诉前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现在甲公司已不存在,我不知道该起诉谁。如果胜诉的话,又该在哪个公司继续工作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职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所以,你起诉时应当将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作为被告,因为甲公司分立时,你已经被开除,没有明确的接收单位,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如果开除的决定确有错误,法院会依法撤销该决定。但撤销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继续,法院也不能直接判决乙公司或丙公司与你建立或者恢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有用工自主权的,法院不能强制其恢复劳动关系,现实中也无法履行。所以,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用人单位的决定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就劳动争议内容重新进行协商调解,法院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其监督解决。 职工可享受的假期及相关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日期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1、元旦; 2、春节; 3、国际劳动节; 4、国庆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第270号令)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其中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是新年(一天)、春节(三天)、劳动节(三天)和国庆节(三天);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是妇女节(半天)、青年节(半天)、儿童节(一天)、解放军建军节(半天)等;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若适逢休息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而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适逢休息日,则不补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规定本条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 四、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累计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五、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已有较全面的规定。其中规定,劳动者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日;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20天,若两年休假一次,则可给假45天;已婚者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20天。还规定,可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劳动者(例如教师所休的寒、暑假),应在休假期间探亲,若休假期较短,可予补差,探亲假与路程假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或称基本工资)发给。国务院上述规定发布较早,对于三资、民营、私营企、事业单位是否适用该规定未作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适用,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六、年休假。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2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新规定未出台之前,企业可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安排劳动者休假。该文件规定,劳动者休假天数要根据其资历、岗位等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超过两周;一般以就地休息为主;不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劳动者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这一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企业。 七、其他休假。除上述假期外,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还可享受婚假、丧假和产假等。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照发职工工资。这一规定最早见于劳动部颁发的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意见(1959年6月1日,[59]中劳薪字第67号)和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 劳动合同法劳动维权 利剑出鞘 主管部门 行政不作为将受严惩 山西“黑砖窑”事件,暴露出当地主管部门对企业用工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失职渎职者应该受到怎样的行政处罚社会各界十分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说,“黑砖窑”这样的事件,即使没有劳动合同法,现行法律如刑法也有充足的依据来处理。刚刚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主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后,无疑会加大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力度。 用人单位 超一月不订合同付双倍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表示,首先,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其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第三,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部门表示,2008年底,可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书面合同 可促进维权成本降低 近年来,一些劳动者维权的极端案件频发,有些劳动者因工资无法讨到又无法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最终酿成刑事案件。 劳动合同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维护劳动者权益。劳动者维权之所以成本高,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是重要原因。一旦发生纠纷,很多劳动者没有证据来主张权利。基于降低维权成本的考虑,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在多个层面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驾。例如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它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还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以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条款,等等。 守法企业 不会增加劳动成本 有些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可能导致用工成本提高,影响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在劳动合同法一年多的审议中,立法机关收到并充分听取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大量的建议和意见。调研发现,如果企业守法,这部法律不会增加劳动成本;如果企业违法侵犯工人权利,那么劳动成本将会大大增加。 近年来,我国劳动领域最突出的问题是权益被侵犯的劳动者缺乏救济渠道。劳动合同法能够在这方面发挥矫正作用。在任何国家,一个违法的、不尊重劳动者的企业,其寿命和利润是不会持久的。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不会影响外国企业在我国投资,因为一个企业最终的利益和效益一定与其是否守法成正比。 单位不按月及时支付工资,怎么办 刘某与受聘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刘某年薪为3万人民币,公司按年支付工资。工作几个月后,刘某发现该公司已经负债累累,随时有倒闭的危险。刘某害怕公司一旦破产,自己到年底可能会一分钱都拿不到,于是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已工作的几个月工资,并要求以后的工资不再按年支付,改为按月支付。公司却以双方已有劳动合同约定为由予以拒绝。刘某该怎么办 该贸易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关于按月支付工资的规定。劳动法第15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每月发放工资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的最长支付周期为一个月,也就是至少每月支付一次,超过当月规定的日期发放工资是违法的。 为保障工资及时支付,有关法律规定,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工资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作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劳动任务完成后即支付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应将欠付的劳动者工资列入第一清偿顺序,首先支付。 刘某可向当地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此事,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纠正公司的错误做法,废除劳动合同中按年支付工资的条款,改为按月支付,并要求公司一次性全部支付王某已工作的几个月工资。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十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作者简介] 魏浩征,著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专家,资深培训师 解读十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关联条款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解读 新法第五章第一节是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 目前我国在集体合同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缺乏可操作性;二、主要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集体合同规定,规章的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的权威性;三、对企业不进行集体协商、不签订集体合同的责任没有规定。 我国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矛盾,本质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和地位相差悬殊,依靠双方自主调整只能使情况进一步恶化。因此,需要建立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在这一多层次的法律调整机制中,由于法律只能规定最低标准,普通劳动合同更多体现用人单位单方意志,集体合同制度无疑成为协调劳动关系至关重要的法律制度。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九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 解读九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 关联条款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解读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目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新法在第五章中整整用了第二节共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 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也一直是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焦点之一。此次劳务派遣新的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 从这些新规定的趋势看,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预期利益与以前相比,将大为降低,劳务派遣用工的市场规模也将缩小。 [作者简介] 魏浩征,著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专家,资深培训师,劳动法世界创始人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八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 解读八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 关联条款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 本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工龄经济补偿金问题,总体上看,基本增加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成本。 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则不用支付补偿金个别地区规定须支付生活补助费或补偿金。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原因,主要就是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降低解雇成本,将合同期限缩短使之到期自然终止,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做了相应规定。同时,个人认为,从合理性角度讲,合同期满或其他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按工龄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作为对员工对用人单位服务年限的一种嘉奖和鼓励,也可以理解。 另外,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第四十七条区分了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对高收入者进行了两个高额限定,一个是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定,另一个是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把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体现出劳动合同法对于一般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避免在经济补偿金标准上出现过分悬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成本作了适当平衡。 [作者简介]魏浩征,著名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专家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七扩大经济性裁员的范围 解读七扩大经济性裁员的范围 关联条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解读 本条是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 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经济性裁员仅限于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两种情形。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因此,本条增加规定了几种新的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以适应现实的需要。同时,本条也对经济性裁员应当优先留用谁的问题做了强制性规定。 笔者认为,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目的是减员增效,因此必然是留用能力强、绩效好的员工,淘汰能力相对较弱、绩效相对较差的员工。而能力高低、绩效好坏,并不以员工的合同期限为依据。强制规定经济性裁员须优先留用本单位订立较长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可能会减员不增效,达不到让企业起死回生的作用。因此,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优先留用谁,应该根据劳动者工作能力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至于那些合同期限长或者属于无固定合同期限的被裁减的人员,应该通过完善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其权利。 最新劳动合同法系列解读之六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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