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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开展,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系统、露天开采系统、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标准评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依据 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70号)的规定。 二、考评办法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请在省安全监管局网站下载)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实行企业申报,各级安全监管局分级考评的方式进行。 (一)安全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共5个等级,一级为最高,五级为最低; (二)一、二级安全标准化考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 (三)三、四级安全标准化考评由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省安全生产协会组织; (四)五级安全标准化考评由市州安全监管局组织; (五)具有多类和多个生产系统的矿山,要对各个生产系统分别进行评定,以评定的最低等级作为矿山企业的安全标准化最后等级。 三、评定程序 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坚持“企业申请,中介咨询,协会考评,政府监督”的工作原则,主要程序如下 (一)业务培训。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全省各级安全监管机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评价机构及相关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对五级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报省安全监管局审定、备案。 (二)中介咨询。为进一步做好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依托省内已获得甲、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作为技术支撑,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具有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甲级资质的中介机构,经省安全监管局对相关人员培训后,可为省内三、四、五级标准化创建企业进行咨询;具有非煤矿山安全评价乙级资质的中介机构,只能为省内五级标准化企业进行咨询服务,具体事宜由企业与中介机构协商。 (三)企业自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活动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并良好运行标准化系统6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成立自评组织机构,自评确定相应等级,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四)企业申请。企业根据自评等级,向当地安全监督管局申报。对自评达到三、四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经县级安全监管局初审,市(州)安全监管局审查合格后,上报省安全生产协会。 (五)外部考评。企业按照自身类别和自评等级,由省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外部考评。考评将严格依据规范、相应评分办法和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考评。考评工作结束后,向企业提交标准化考评报告。企业自评与考评机构考评的等级不一致的,应以考评机构评定的等级为准。 (六)等级认定。企业根据考评结果,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省安全监管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七)发布公告。省安全监管局将通过“吉林省安全生产信息网”对已认定的安全标准化三、四级企业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向企业颁发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证书、牌匾采用全国统一的式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考评办法,自行组织对五级标准化企业的考评、认定、公告、发证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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