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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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严格安全生产许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严格按照关闭标准对列入关闭计划的矿山实施关闭,严禁其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严禁任何单位向其提供生产条件。 三、严格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安全设施“三同时”,严禁建设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矿山。 四、严格落实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评价、设计、施工、监理六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相关工作。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六、严格通风安全管理,严禁地下矿山在未实现机械通风或采掘工作面风质、风量不达标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七、严格对危险性较大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检修,严禁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 八、严格地下矿山防治水工作,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探放水措施未落实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九、严格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控治理,严禁进入老窿及采空区采矿。 十、严格实行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技术和机械化铲装技术,加强对排土场的监测和日常管理,严禁一面坡开采或掏采,严禁违规捡矿。 十一、严格落实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禁未经验收合格或未经签字的矿山擅自生产作业。 十二、严格矿山现场安全管理,地下矿山必须配备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机电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露天矿山必须配备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并落实其安全管理责任,严格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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