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江苏省金属非金属矿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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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江苏省金属非金属矿山 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推进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12006,以下简称矿山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1.总体思路。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本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级推进、全面实施的原则,采取更加过硬管用的措施,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抓好安全标准化建设,建立起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2.工作目标。到2010年底,全省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到2013年底,全省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二、工作措施 1.明确目标,全面推进。各级安监部门要根据辖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实际情况,结合矿山规范,对所有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出具体要求,确定标准化达标等级,制定达标计划。各地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把安全标准化建设目标进行层层分解,形成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安全标准化系统和自我考评体系,全面开展标准化自评工作。 2.严格监管,狠抓落实。各级安监部门要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重要的安全基础工作和当前的一项主要任务来抓紧抓实,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对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监管,切实将安全标准化工作与“三同时”、安全许可、专项整治以及日常安全监管等有机结合起来,把安全标准化最低评定等级作为金属非金属矿山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督促企业加大对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切实改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条件。对未按矿山规范要求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的企业,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来督促推动;对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展缓慢或考评不达标的企业,要提出整改意见,以确保安全标准化建设的顺利进行。2011年1月1日以后,凡未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包括尾矿库)将不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到2013年12月31日,凡未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及未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将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关闭。 3.落实责任,严格考核。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共5个等级,一级最高,五级最低。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省安监局负责组织对申请三级安全标准化矿山企业进行评定,各设区市的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四、五级安全标准化矿山企业进行评定。三级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由省安监局认定并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四、五级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由各设区市安监部门认定并报省安监局备案。各级安监部门要在深入调研并总结以往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专家指导组,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则,指导本地区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并进行相应等级安全标准化的考评认定工作。对具有多类和多个生产系统的矿山,要分别进行评定,以评定的最低等级作为该企业的最后安全标准化等级。 4.强化宣贯,务求实效。矿山规范是强制性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属地分级监管的原则,强化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宣贯工作,增强矿山企业的安全达标意识,正确把握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质,把重点放在加强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上,通过实施安全标准化体系,增强矿山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心,切实规范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同时,各地要及时总结先进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三、考评办法 我省安全标准化评定工作采用企业自评和安监部门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主要程序如下 1.企业自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按照矿山规范要求,建立良好的安全标准化运行体系,并通过自评确定相应等级,形成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 2.组织考评。矿山企业形成安全标准化自评报告后,按照自评的标准化等级,向设区市的安监部门提出安全标准化达标认定申请(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的考评工作,由设区市的安监部门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安监局)。各级安监部门按照相应的考评职能权限,组织考评机构进行考评,形成考评意见。 3.等级认定。各级安监部门按照相应标准化等级认定权限,组织对企业申报资料以及考评机构的考评意见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 4.发布公告。安监部门对已认定安全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个月,公告期满后由安监部门向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三年。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安监部门和各类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2.完善运行机制。各地要在广泛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活动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标准化创建活动的组织管理形式,建立规范的创建、自评、申报、评定、表彰和推广深化等工作机制,激励和鞭策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3.保持信息沟通。各设区市安监部门制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以及认定的四、五级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名单,请于7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各设区市的安监部门要每半年向省安监局报送一次安全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安全标准化相应等级的矿山企业名单。各地已取得标准化相应等级的矿山企业,必须每年向认定其等级的安监部门报送一次自评结果。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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