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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 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24 编辑俞茜 苏安监〔2015〕296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运行,不断提升企业安全标准化运行水平,推动企业自我管理、自我提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省局组织制订了江苏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参考。 一、对企业安全标准化进行运行质量审计,是规范安全标准化运行、提高运行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地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逐步组织并鼓励企业自主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工作。 二、各地要充分吸收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专家“会诊”检查的经验,结合企业的风险分级,统筹安排、有序组织企业安全标准化运行质量的审计工作,有效提升安全监管效能。 三、积极探索安全标准化审计结果的应用,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对于已取得三级安全标准化的企业,审计结论可以作为申报二级安全标准化的参考依据;对于审计结论为安全标准化运行正常的6个月以内的审计报告,可以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依据。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江苏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指南(试行).doc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3日 附件 江苏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 运行质量审计指南 (试行) 1 审计目的 通过对企业安全标准化运行过程及其绩效的审计,评价企业安全标准化体系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的建议,推动企业不断提升安全标准化运行水平。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含尾矿库)二级、三级安全标准化运行质量的审计工作。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工作,以及企业自主开展的安全标准化运行质量内、外部审计工作。 3 审计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矿山安全法 (3)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06) (5)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系列标准(AQ 2007.1~52006) (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安监总厅管一〔2011〕177号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4 审计组组成及审计人员要求 4.1 审计组一般应由3~5人组成,其中设组长1人;审计组成员应有明确职责分工。 4.2 审计人员应当具有采矿、矿山地质、矿山机电、矿山安全管理、尾矿库运行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充分了解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运行过程,能熟练应用有关风险分析、评估的方法。 4.3 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客观、公正、严谨的职业道德规范。 5 审计方式及基本流程 5.1 安全标准化审计基本流程如下 (1)审计准备。收集企业基本情况,制订审计方案或计划,并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2)审计启动。 (3)现场查证。包括相关资料查证和生产作业现场查证。 (4)与企业交流沟通。 (5)审计报告编制,并提交审计委托单位和被审计单位。 5.2 审计方案应当包括 (1)审计内容。审计的具体单元和审计方法,相关需要询问、调查的对象和方式。 (2)审计人员及职责分工。 (3)日程安排。 (4)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 5.3 审计时,一般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查阅企业安全标准化运行相关文件、记录、档案和技术资料。 (2)询问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要时,可进行问卷调查和现场考核。 (3)走访所属单位和利益相关方。 (4)生产作业现场查证。 6 审计内容 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导则(AQ 2007.12006)中14项核心要求,针对企业安全标准化的运行过程和现状,重点查证以下内容 6.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6.1.1 是否及时获取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6.1.2 是否根据最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时更新安全标准化相关文件。 6.1.3 是否及时组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培训。 6.2 安全生产保障及绩效考核 6.2.1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是否定期进行评审、修订。 6.2.2 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6.2.3 企业所有员工是否掌握、了解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6.2.4 是否建立了鼓励员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并得到员工的积极响应。 6.2.5 是否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财企〔2006〕478号)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资金是否足额使用。 6.2.6 安全生产相关记录是否准确、真实,保存是否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6.2.7 是否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的要求对外包工程进行管理。 6.2.8 是否定期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措施并加以落实。 6.2.9 是否定期对安全标准化运行效果进行评估和绩效考核,评估、考核结果是否用于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6.3 风险管理 6.3.1 是否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辨识、评价,采用的评价方法是否恰当。 6.3.2 是否根据评价结果采取了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6.3.3 是否定期对风险管控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修正。 6.3.4 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0号)的要求进行风险告知。 6.4 安全教育与培训 6.4.1 是否制定并实施了全员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技能教育培训计划。 6.4.2 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6.4.3 各岗位作业人员是否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6.4.4 是否针对停产、复工等特殊时段,以及采用新设备或者新工艺、人员调换岗位等实施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6.4.5 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是否规范、完整。 6.5 事件管理与应急管理 6.5.1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员工及时报告有关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事件。 6.5.2 是否对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事件进行统计和分析;事件的统计分析结果是否用于改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6.5.3 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符合矿山实际,是否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应急保障能力是否满足矿山的需要。 6.5.4 是否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培训和演练内容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演练的结果是否用于改进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 6.5.5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熟悉常见事故或者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程序、方法,是否能熟练使用相关救护装备或器具。 6.6 工艺、设备及作业现场管理 6.6.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6.6.1.1 是否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的图纸,相关图纸是否能反映矿山现状;钻孔参数、采空区、废弃井巷等在相关图纸中是否标注齐全、完整。 6.6.1.2 是否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采矿工艺及相关开采技术参数等,并进行风险评估和履行相关批准手续。 6.6.1.3 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的情况。 6.6.1.4 井巷开拓是否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履行相关批准手续。 6.6.1.5 矿山各类安全设施布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出口、紧急逃生路线是否保持通畅。 6.6.1.6 井巷的掘进、支护、维护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废弃井巷是否及时封闭,并设置警示标志。 6.6.1.7 作业过程的各项制度、作业规程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是否保存相关记录。 6.6.1.8 是否建立了必要的地压监测、岩移、地面沉降等观测系统,观测数据是否用于指导矿山生产。 6.6.1.9 有坠落危险的井巷、坑洞和水仓等,是否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6.6.1.10 采矿方法、回采顺序、矿块构成、矿柱保护及回收、采空区处理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6.1.11 保留的矿柱是否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保存相关记录。 6.6.1.12 是否制订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是否根据顶板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6.6.1.13 采用充填采矿方法的矿山,充填质量、充填效果是否符合设计,是否保存相关检查及观测记录。 6.6.1.14 提升运输系统的相关安全保护装置和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设备、井口安全门等实现连锁、闭锁。 6.6.1.15 是否定期对提升运输系统相关安全保护装置、井筒、罐道等进行检查、检测,并保存相关记录,检查、检测内容是否完整。 6.6.1.16 是否制订提升用钢丝绳和连接装置的使用、检查、检验、报废的制度,并保存相关资料、记录;是否定期进行钢丝绳的拉断、弯曲和扭转试验,相关检测、检查记录是否保存完整,安全系数、连接方式等是否符合要求。 6.6.1.17 架线式电机车滑触线的悬挂是否符合规定;滑触线、运输轨道是否影响防水门的正常启闭。 6.6.1.18 通风防尘系统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主风机房相关监测、监控仪表是否齐全、完好;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反风试验,效果是否满足要求。 6.6.1.19 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定期检查、维护,并保持完好状态;井下是否存在漏风或者风流紊乱的情况。 6.6.1.20 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空气质量进行检测,风量、风压、风质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6.6.1.21 是否制订了防中毒窒息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措施,作业现场是否配备了能检测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的仪器。 6.6.1.22 井下作业人员是否配备了自救器和符合规定要求的防尘口罩,是否能正确使用和佩带。 6.6.1.23 局部通风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循环风情况。 6.6.1.24 供配电系统的电源回路、电气设备配置、电压等级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6.6.1.25 井下接地网络是否符合要求,过载、短路、漏电等电气保护是否定期进行调试、测试,接地电阻、防雷设施是否定期进行检测,相关测试、检测数据是否符合要求。 6.6.1.26 变配电硐室(所)结构型式、设备布置、消防器材配置、安全出口设置等是否符合要求。 6.6.1.27 变配电作业、电气维修时,作业票、加锁等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6.6.1.28 各类井巷、硐室的照明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6.6.1.29 矿山水文地质情况是否已探明、查清,矿井水文地质资料收集是否齐全,水文地质图填绘是否及时,防治水预案、措施及探放水制度的制订及实施是否符合要求。 6.6.1.30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是否建立了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并配备了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装备。 6.6.1.31 是否定期对钻孔封堵情况、岩移带周边截洪设施等地面防洪设施进行检查、维护,防汛物资是否准备充分。 6.6.1.32 是否对井下水情的变化进行监测、监控,井下泵房及排水设备和管路的配置、检查、维护是否符合规定,防水闸门、排水沟、水仓等防排水设施是否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或清理。 6.6.1.33 留设的防水矿(岩)柱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井下防透水的预案、避灾路线设置及标识等是否符合要求。 6.6.1.34 消防供水系统的水源、水池、管路等是否符合规定。 6.6.1.35 井下采掘设备、硐室、油品存放库房等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灭火器具配备是否符合要求。 6.6.1.36 井下动火作业是否有相关管理制度和批准手续;井下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明火、易燃易爆物品乱存乱放等情况。 6.6.1.37 是否制订了井下火灾的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明确需要采取反风措施时的条件,以及风路调整、逃生路线指示等要求。 6.6.1.38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否建立了相关台账、记录和报表,日常检查和维护是否正常,图纸、资料等技术档案以及数据的备份和保存是否符合要求;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是否已纳入矿山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作业人员是否熟悉相关设备、设施的使用。 6.6.2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6.6.2.1 是否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的图纸,相关图纸是否反映矿山开采现状。 6.6.2.2 采场相关参数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是否根据地质条件、矿岩赋存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开采顺序、采场或台阶参数等,并履行相关评估、批准手续。 6.6.2.3 “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开采原则是否得到严格执行;边坡坡顶线2m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松散岩土层和材料等,是否已予以清除;边坡坡顶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厚度超过2m时,其倾角是否小于自然安息角;开采境界周边是否设有围栏或警示标志。 6.6.2.4 最终边坡的阶段高度、最终边坡角,以及安全平台、清扫平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定期对边坡进行检查和观测,并保存相关记录;有潜在滑坡、塌方危险的地段是否采取了治理措施和定期进行稳定性分析,并设置了警示标志。 6.6.2.5 是否存在顺层开采、超挖坡底的现象;边坡坡面是否存在浮石,采剥工作面是否形成伞檐、空洞。 6.6.2.6 采装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是否齐全、完好。 6.6.2.7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是否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标志。 6.6.2.8 采场人行通道是否安全可靠,并设置了安全标志和照明。 6.6.2.9 运输道路是否设置了护栏、挡车墙等安全防护设施;急弯、陡坡、危险地段是否设有警示标志;是否对进出矿区的运输车辆定期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6.6.2.10 采场内电力线路的敷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避雷、接地装置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维护,相关记录是否保存,过流和欠压保护装置的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6.6.2.11 采场防、排洪设施措施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 6.6.2.12 排土作业工艺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对排土场进行定期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是否定期对排土场进行检测和稳定性分析;临时堆置的表土是否影响正常生产和边坡稳定。 6.6.3 尾矿库 6.6.3.1 是否制订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尾矿排放与筑坝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 6.6.3.2 坝体结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下游坡面是否存在滑坡、裂缝、沼泽化、流土管涌、冲沟等不良现象。 6.6.3.3 尾矿排放是否均匀,滩面是否平整;是否存在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某侧,以及冲击沟的现象。 6.6.3.4 是否保存子坝堆筑时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子坝堆筑完毕,是否及时进行外坡面维护;坝面排水沟和坝肩截水沟是否完好、畅通,并保存检查记录。 6.6.3.5 坝体排渗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渗水量是否有检查记录并定期进行情况分析。 6.6.3.6 是否定期进行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并保存相关观测及情况分析记录。 6.6.3.7 排洪设施是否齐全、畅通、结构完好,并符合设计要求;排洪设施的检查内容是否完整并保存记录;调洪高度、滩顶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6.6.3.8 库区内是否存在爆破、采石、建筑、放牧、开垦,以及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其他废弃物排入尾矿库等现象;周边山体是否存在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异常和急变情况;是否按要求设立了安全警示标志。 7 审计报告 7.1 审计报告的编写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1)审计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审计事项。 (2)审计报告应当要素齐全、格式规范,不应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3)审计报告应当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4)审计报告应当及时编制,以便被审计单位及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5)审计结论应当明确,并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 (6)审计报告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安全标准化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 7.2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1)封面。 ①标题统一表述为“被审计对象名称(以公章名称为准)安全标准化运行质量审计报告”。 ②编号一般表述为“年第号”。 ③审计报告编制单位名称(签章)。 ④审计报告编制日期。 (2)正文。 ①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信息,安全标准化建立、运行情况简介。 ②审计情况概述。说明审计目的、审计依据、审计标准、审计范围,列出已查明的事实。 ③审计结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安全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审计结论可分为安全标准化运行正常、运行存在缺陷、运行存在重大缺陷三个等级 ④审计建议。针对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改善安全标准化运行的建议。 ⑤特别情况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附件。 ①企业相关证照。 ②审计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证据。 7.3 现场查证结束,审计单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充分沟通,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编制,提交审计委托单位、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 8 审计结果处理 8.1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和建议,提出改进安全标准化运行的措施,并向委托审计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和审计组反馈。 8.2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日常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 9 其他事项 企业应用本指南进行安全标准化运行内部审计时,参加审计的人员应当独立于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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