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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重点行业(领域)督查的专项内容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 (一)对各地督查的重点内容 1.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工作情况。 2.非煤矿山及冶金企业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情况。 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具体落实情况。 4.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情况,以及打击非法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情况。 5.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落实情况。 6.组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推行机械通风和中小型露天矿山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情况。 7.组织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冶金企业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 8.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措施落实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 1.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具体方案的制定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风险抵押金制度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3.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冶金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 4.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5.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6.中小型露天矿山推广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指导意见贯彻落实情况。 7.关于加强高压油气田井控管理和防硫化氢中毒工作意见的落实情况。 8.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情况。 9.现场检查内容按照安监总协调〔2008〕35号文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进行。 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一)化工行业和危险化学品领域 1.对各地督查的重点内容 (1)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措施与效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 (2)组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继续开展反“三违”活动,督促企业建立和落实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 (3)组织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4)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备案制度。 (5)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和延期工作。 (6)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搬迁工作进展情况。 (7)开展重点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生产、经营情况的专项检查,完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措施。 2.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 (1)企业工艺管理、设备管理、仪表联锁管理等情况。 (2)企业特殊作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安全管理情况。 (3)企业开、停车安全管理情况。 (4)防火、防爆、防泄漏、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措施落实情况。 (5)加油(气)站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等。 (6)现场检查内容按照安监总协调〔2008〕35号文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进行。 (二)烟花爆竹 1.对各地督查的重点内容 (1)指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措施与效果。 (2)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继续开展反“三违”、反“三超一改”活动,建立和落实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等情况。 (3)继续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督促氯酸钾生产企业建立和严格执行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情况。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超一改”问题整治工作,工房危险等级、作业人数、药物定量重新核定工作进展情况等。 (5)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和延期工作,烟花爆竹经营规划布点审批工作的情况。 (6)制定本省(区、市)烟花爆竹安全行业发展规划的情况。 (7)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工作机制、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2.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 (1)企业开展落实反“三超一改”活动情况。检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房危险等级和定员、定量的核定工作是否落实到位。重点抽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A2工房是否单人单间单栋,A3工房是否单人单间且每栋不超过2人;是否存在C级工房从事A级危险工序作业或危险工(库)房超员、超量现象;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企业A级工房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工艺布局是否合理,A级工房防火墙是否符合要求。 (3)推动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检查烟雾类、摩擦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购买、销售、使用等登记制度的落实情况。抽查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和经营违规烟花爆竹产品的现象。 (4)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制定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隐患治理经费保障和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制定和落实情况,建立和完善本企业隐患排治理工作机制与工作制度的情况。 (5)现场检查内容按照安监总协调〔2008〕35号文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进行。 三、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 (一)对各地督查的重点内容 1.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和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除险加固情况。 2.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把应急管理工作列入“隐患治理年”重点工作内容,与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的情况,以及在安全生产许可、审查、验收中执行应急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3.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7号),建立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预报、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救援部门协调机制情况,以及建立当地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情况。 4.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指挥机构、充实应急管理人员、落实应急管理职责的情况。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及标准的制定情况。 5.专项预案、部门预案、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预案制定情况。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的情况。 6.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和应急救援骨干队伍,改善救援装备的情况。 7.督促和指导矿山、危化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的情况,以及加强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情况。 8.组织矿山、危化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检查和参加隐患排查工作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 1.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和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和整改、除险加固情况;尚未消除的重大隐患是否制定了整改计划,是否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2.建立健全应急机构和应急管理制度的情况。 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尤其是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应急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与相关应急预案是否有效衔接。 4.应急管理和指挥人员、相关的职工是否熟悉事故或险情发生后自己的职责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和行动。 5.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资、通信保障是否落实,是否可靠完好,是否满足救援需要。 6.应急救援队伍是否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是否开展经常性训练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7.加大投入,加强应急平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情况。 8.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的情况,以及加强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情况。 9.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参加隐患排查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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