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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 创建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创建工作,依据国家安监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标准化建设是企业实现本质安全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企业创建标准化,其目的在于促进企业构建一套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不断排查治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和人员素质的提高。其意义在于消除企业安全管理上的缺陷,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避免因管理上的缺陷和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二、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典型示范,全面推开,逐步升级的原则。 (二)坚持不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第9号令)规定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达标的原则。 (三)坚持以井工矿、大中型露天矿和尾矿库为主,与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1.凡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应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 2.井工矿、大中型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必须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时,凡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可不作安全现状评价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手续。 3.达标的小型采石场,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时,可不作安全现状评价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手续。 4.采高不足6米、年生产能力小于3万立方米、深凹露天坑采的小型采石场和饰面石材开采企业,原则上亦应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其范围和进度由盟市安监局确定。 三、标准化评定工作程序 标准化评定实行企业自评,中介机构考评,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协会具体组织,安监部门分级审核公告的评定程序。 自治区成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标准化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附后)。 (一)认定考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一级企业考评机构由中国安全生产技术协会认定,二级、三级、四级企业考评机构由自治区安监局认定。五级企业考评机构由盟市安监局认定。 (二)企业自评。企业应先成立自评小组,进行标准化有关知识的培训,对照适用的标准化规范和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并形成自评报告。 (三)企业申请。企业根据自评报告的结论和意向,提出申请并委托考评机构进行考评。 接受委托的考评机构,应与企业签订考评委托书和技术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考评机构所提供服务的范围、深度、周期,指导和协助企业创建标准化有关内容和方式,确定考评范围、考评工作量,考评机构对考评质量承诺、考评技术服务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和承担方式,违约责任和追究责任的办法以及其它需要明确的相关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机构考评。考评机构与企业签定考核委托书和技术服务合同后,应及时成立考评专家组,组织专家对企业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通知企业并开展现场考评。现场考评工作由考评专家组组长全面负责,并在考评结束后向考评机构提交考评报告。 考评机构对考评专家组长提交的考评报告等考评材料进行全面复查,并填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备案表,连同考评报告一并交付企业,由企业报送所在地盟市安监局。 (五)审核、公告。盟市安监局要对企业提交的考评材料组织审查,需要到现场核实的应去现场核实。审核后,核准达标五级的,由盟市安监局公告。核准达标四级(含四级)以上的,由盟市安监局报送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准化办公室)。 申报一级、二级企业的,由标准化领导小组组织审核后报中国安全生产技术协会审查认定。 申报三级、四级企业的,由自治区标准化领导小组核准后,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批予以公告。 未予核准的,由标准化办公室或盟市安监局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四、标准化等级证书的管理 (一)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牌匾颁发。标准化企业等级证书、牌匾颁发同标准化公告权限一致。即一、二级企业,由中国安全生产协会颁发。三、四级企业,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定局和自治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协会颁发。五级企业由盟市安监局和盟市安监局确定的负责标准化的相关单位颁发。 (二)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三年。达标企业可在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盟市安监局提出换证申请,由考评机构对企业进行全面复评,复评通过的,按程序核准后换发新的达标证书。复评没有通过的或逾期未提出复评申请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达标等级证书。 (三)达标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其它事故或发生两次以上一般死亡事故的,由颁发相应证书、牌匾部门收回证书和牌匾。经整改,一年后可重新申请标准化达标等级认定。 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一起一般死亡事故的,由颁发相应证书、牌匾部门给予降低一个级别的处罚,并责令企业整改。一年后可重新申请恢复原级别。 (四)达标企业应按规定在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形成年度自评报告,并报送原考评机构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结论,由企业将审查结论报相应评定部门备案。 达标企业逾期未进行自评或考评机构对达标企业年度审查不合格的,由考评机构报相应评定部门暂停其达标等级资格,待整改合格后可提出恢复达标等级资格的申请。 五、标准化创建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考评机构应参照中国安全生产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规则的通知(中安协(2008)18号)有关考评工作程序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考评工作计划(考评过程说明),作为考评报告的附件材料以备审查。在考评过程中要“坚持标准化规范和评定标准,尊重客观和注重实际”的原则,严格按先文件审查后现场核实的原则开展标准化考评。 标准化考评工作必须在当地安监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二)申请达标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 2.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的要求完整建立了标准化系统; 3.生产活动满足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 (三)根据开采系统的特点,金属非金属矿山分别按照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进行考评。与煤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或类煤矿种可参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执行。 (四)具有多个独立生产系统或采用采选联合工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以适应的标准对矿山生产系统或尾矿库分别进行考评,并按生产系统和尾矿库标准化等级最低的为基准,确定企业的标准化等级。 (五)盟市、旗县安监局发现考评机构出具虚假考评报告或考评报告与现场严重不符的,可以向自治区标准化办公室报告并责令其整改或提出重新进行考评的建议。如发现考评机构在一个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出具虚假考评报告或考评报告与现场严重不符情况的,由盟市安监部门上报自治区安监局,经进一步核实后,取消其金属非金属矿山标准化考评机构资格。 附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 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 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 苗 雨 自治区安监局副局长 副 组 长 徐能火 自治区安监局非煤矿山处处长 王俊峰 自治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协会理事长 成 员 乌 海 自治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徐向东 自治区安监局非煤矿山处副处长 张爱贤 自治区安监局非煤矿山处调研员 张玉国 自治区安监局非煤矿山处调研员 苏广平 自治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协会工程师 相关专家3人 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室主任由乌海同志兼任,办公室具体工作人员由协会确定。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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