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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的 专项内容 一、煤矿企业和镇巴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针对以下重点治理内容,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 1、治理违规采掘作业。矿井生产系统可靠,生产布局合理,同一采(盘)区采掘工作面数量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杜绝“剃头下山开采”;严禁违反规定非正规采煤、以掘代采、多头作业;采掘工作面按作业规程规定作业;按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逐步提高中小煤矿采、掘、运机械化程度;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安全管理要符合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文件规定。 2、治理瓦斯事故隐患。矿井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可靠,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达到规定要求,杜绝无风、微风作业和不合理串联通风,消除盲巷;强化局部通风管理,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规定。应抽采瓦斯矿井按规定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达到抽采指标要求;彬长矿区要针对瓦斯含量高的问题,坚决落实“先抽后采”瓦斯治理措施;突出矿井严格执行防突规定,健全防突机构,完善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区域性防突措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置、报警断电功能和标校符合规定,严防人为因素干扰传感器正确测量真实瓦斯浓度;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电气设备失爆;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治理工作。 3、治理透水事故隐患。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完善承压水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健全防排水系统;治理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地表水患。 4、治理火灾事故隐患。完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综合防灭火措施,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设置专用回风巷;要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建立并落实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已封闭的火区或高温点,定期检查封闭墙内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等气体成分;发现火区封闭不严或有异常情况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5、治理煤尘事故隐患。健全矿井防尘供水系统,按规定实施采煤工作面煤层注水和采掘工作面的综合防降尘措施;严格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装药和爆破作业,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冲洗煤壁,严禁违规明火放炮;定期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水棚或岩粉棚的设置及维护符合要求。 6、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加快小煤矿整顿关闭进度,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已确定关闭的小煤矿名单,并将其关实、关死,达到关闭标准;加快资源整合进度,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被整合矿井必须关闭,严防边整合边生产。要针对陕北地区小煤矿开采形成的大面积采空区,及时组织调查、勘测,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治理大面积塌陷。 7、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不准开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不准投产;规范煤炭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时限,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解决遗留问题,杜绝边施工边生产现象。 8、严格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下井作业;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出井人员清点制度,积极推广井下人员位置管理系统。 9、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要制定工作计划,分步扎实推进,落实责任,强化考核,把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面动态达标。 10、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认为应当治理的其它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 (一)企业安全生产 1、金属非金属矿山 (1)治理违规开采。对不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不相符的坚决予以治理。 (2)治理违章爆破。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落实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3)治理不安全出口。地下矿山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设置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要符合相关要求。 (4)治理采空区安全隐患。地下矿山要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要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对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要开展地压管理和监测。 (5)治理防排水安全隐患。地下矿山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有关防排水的规定,制定和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了解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 (6)治理提升系统安全隐患。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要符合设计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制定和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7)治理通风系统安全隐患。要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风质、风量、风速要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 (8)治理机电系统安全隐患。地下矿山自备发电机的功率要满足要求,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主要机电硐室、泵房、主扇风机房等关键部位,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分设两条通讯电缆。 (9)治理露天矿安全隐患。露天矿山要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整改高架头、掏采、扩壶爆破等问题;按规定定期检查采场工作帮,定期监测露天边坡稳定性;遇有断层、岩石节理裂隙发育、岩层倾向与边坡坡面倾向相近时,制定和落实防止边坡塌方、滑落措施;深凹露天采场要制定防洪措施和配备专用防洪设施;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 (10)治理排土场安全隐患。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要符合要求;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建立排土场监测系统,落实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 (11)治理安全标准化工作不落实、不到位问题。 2、尾矿库 (1)治理尾矿库运行问题。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整改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等问题。 (2)严格坝体安全管理。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要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滩顶高程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四等以上尾矿坝要设置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3)加强应急管理。制订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和应急预案,准备物资器材;对尾矿坝及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 (4)加强闭库管理。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要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二)政府安全监管 1、治理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企业不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以及未经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项目;治理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治理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尾矿库企业。 2、治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不规范、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 3、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问题。 4、治理矿业秩序混乱和事故多发地区。 5、督促治理尾矿库危库、险库和病库。 6、治理事故调查工作不落实、不到位问题。 7、治理安全标准化工作不到位、不落实问题。 三、危险化学品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其他化工企业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化工企业 (1)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管理层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特别是要做好夏季防高温、防雷电、防汛、防台风工作。 (2)治理“三违”现象。要认真制修订并严格执行防火、防毒、防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要认真制修订并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定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能够取得实际效果,杜绝“三违”现象。 (3)治理事故隐患。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定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体制机制,加大安全投入保障有效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特种设备和安全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法定检测、检验手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要符合政府制定的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在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4)治理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制定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准备充足的应急物资和器材,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要落实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设立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能力。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5)治理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做好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车方案,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取得安全许可后方可建设,试生产(使用)方案经过备案后方可投入试生产或者使用。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域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已建项目要依法与环境敏感目标保持安全防护距离,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顿。 (6)治理监控措施不足的问题。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要在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采取安全监控措施,明确落实监控责任,监控手段齐全有效。采用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过程要有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自动监视和控制措施,并保证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单位 (1)治理超许可范围经营行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规定和要求,不得超范围销售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制度。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到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销售单位必须实行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认真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3)治理加油(气)站防火距离和检维修管理。加油(气)站的设计、设施和周边防火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要编制科学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和配备的相应的应急器材。 (4)强化充装单位的装载和防护工作。充装单位岗位要建立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查验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严禁超量装载,液化气体充装站要有防超装措施;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应采用万向节管道系统,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及仪表和安全附件应齐全有效;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必须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严格按规定配备和使用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 3、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 (5)严格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要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的资质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承运人的义务和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并加强对其的安全教育,增强遵章守纪意识,严禁超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治理运输车辆定期检测和警示标志配备。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应取得质监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的检测检验合格证明,严格执行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运输车辆要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和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及防护用品。地方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周围设置“环境敏感区域”标志,严格限制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 (二)政府安全监管 1、治理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问题。要严格查处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积极推进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搬迁、关闭工作。 2、治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问题。要加强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3、治理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的问题。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自动化控制方案,督促、指导企业加快自动化改造进度,对改造进度缓慢的企业要采取措施,抓好落实,确保自动化改造工作按期完成,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4、治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不够的问题。要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进行评估,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治理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单位不得销售危险化学品。 6、治理和打击非法运输活动。对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建立和公布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的黑名单,凡列入黑名单的运输单位和个人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一律不予批准;已经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 7、加强联合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有效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和通报协查制度沟通渠道,及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查处通报等措施,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深化联控监管机制建设。 四、烟花爆竹 (一)企业安全生产 1、治理安全生产基础条件不完善问题。生产企业工艺布局、内外部安全距离、工房建筑结构、防护屏障和消防、防雷、防静电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危险工房内机械和电气设备安装符合规范要求,安全防护措施到位,危险品中转工(库)房、总仓库与其生产规模和品种相适应;制(装)药工房内的药物粉尘及时清理(洗),含药废水妥善收集处理;经营(批发)企业仓储设施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零售点安全条件、储存量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生产、经营企业的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安全监控和报警措施健全有效 2、治理“三超一改”问题。生产企业危险工(库)房标志标识、危险等级、定员定量健全、正确,岗位操作规程科学、适用;严禁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和工房用途,严禁制药、装药、插引、封口、中转等重点部位超药量、超定员,禁止在非危险生产区进行危险生产作业和在危险等级低的工房进行危险等级高的工序作业。 3、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问题。完善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排查隐患工作、建立排查档案,落实隐患整改责任,按时完成隐患整改;严格执行高温、雷雨天气停产等规章制度。 4、治理使用违禁药物生产问题。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流向和氯酸钾购买、销售、使用登记管理制度;禁止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批发企业对购进产品进行氯酸钾检测把关。 (二)政府安全监管 1、治理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规划不合理问题。推动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标准化改造提升,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合理规划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布局,引入适度竞争机制。 2、治理行政许可审查不严格问题。落实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规划,积极推进行政许可与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工作,严把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和经营许可关,规范工程设计,提高安全评价质量,从严审批新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落实新(改)建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 3、治理安全监管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问题。建立并落实隐患分级监管和整改验收制度,对隐患问题分级建立档案,督促整改并及时组织验收;制定检查督促企业治理“三超一改”问题的工作措施,严格处罚违规企业;落实氯酸钾治理工作措施,开展药物安全抽检,建立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及氯酸钾来源追溯制度;强化基础工作,建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电子档案,规范许可证书管理。 五、冶金有色 (一)企业安全生产 1、治理企业安全基础管理不牢问题。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冶金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治理建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符合立项申请、审查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生产工艺和设备选型,以及水、油、汽等系统配置应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落实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措施;严禁私自变更设计、擅自改变工艺布局和增减设备。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 3、治理重点部位和环节的事故隐患。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制粉喷煤系统及热风炉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必须处于受控安全状态。 4、治理喷溅和爆炸事故隐患。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冷却水要及时排放;严格落实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水、油、汽等物质的隔离防爆措施,以及潮湿季节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潮湿物体接触发生的防范措施;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使用环节,严格执行预防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防范制度,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配置齐备,运行正常。 5、加强煤气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煤气、氧气等气体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环节防止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的安全管理制度,各种监测、监控和防护设施配置齐备,运行正常。 6、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生产吊运铁水等熔融金属起重机械的制造企业具备相应资质,选型配套正确,安装符合质量安全要求;使用单位严格按规程运行作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加强维修保养。 7、治理“三违”现象。严格执行工业动火、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环节的审批、监控制度;严格作业现场管理,按标准规程设置防范各类机械伤害事故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 8、加强应急管理。制订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按计划组织培训演练。 (二)政府安全监管 1、提高政府对冶金有色企业的安全监管能力。加强从事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监管的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监管人员,开展针对性的专业培训,提高队伍的履职能力;深入调查研究本地区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掌握企业重大危险源及其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2、加强冶金有色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及时整改事故隐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及防范措施。 3、推动企业安全基础建设。在冶金企业积极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大力宣传贯彻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标准规程。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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