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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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安监管监一[2010]195号 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监管局 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企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重要性认识不够,使得建设项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未经审查,安全设施未进行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生产行为,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水平,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做好“三同时”工作,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基本要求,是消除和控制建设项目中危险有害因素的有效方法,是从源头上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有效途径。为此,安全监管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三同时”工作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切实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工作。非煤矿山企业应自觉履行好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主动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抓好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工作。 二、突出重点,分类监管 非煤矿山企业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以及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监局18号令)和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安监管一字[2005]29号)规定执行。具体要求 一是要认真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分级审查原则。省局负责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负责中央、省管企业的建设项目,负责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及国家规定由省级审查的项目的“三同时”工作;其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各市、州、林区安全监管局作出规定。 二是要强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按国家规定,要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建设单位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经县(市、区)或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应当提交如下资料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表,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等。资料不全的,安全监管部门将不受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后,组成专家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及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符合相关标准,主要灾害防治措施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通过,并以书面形式批复;未能通过审查的,以书面形式答复;建设单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批准。 三是要强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编制施工方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按规定经由管辖权的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生产期间,矿山企业应及时申请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竣工验收;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天气恶劣、突发情况停产等原因,安全设施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基建施工的,经安全设施设计批准部门同意后,基建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时,应经县(市、区)或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应当提交如下资料验收申请 报告及申请表,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验收评价报告,施工记录等。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批复。 四是要强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打击非法建设行为,定期组织“三同时”专项检查,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不按设计施工,或超期施工的,应立即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并予以行政处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矿权整合、延续、变更等工作,发现不符合“三同时”要求的,应立即通报国土资源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批复抄送当地公安机关,作为审批民用爆破器材的依据。 三、加强联系,互通信息 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非煤矿矿山在建项目的有关情况,并将相关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 附件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文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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