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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提纲征求意见稿之一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编制提纲 前言 简述报告编写的背景、编制过程、评价目的。 1 概述 1.1 评价对象及范围 简述评价对象、安全评价范围,根据具体情况强调说明不包括哪些方面。 1.2 评价主要依据 简述安全评价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依据,矿山提供的技术资料,委托书或技术咨询合同等。 1.3 矿山概况 简要介绍企业经济类型、隶属关系、职工人数,地理位置、交通;开采境界、开采矿种、可采储量;矿山开采历史,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规模,主要生产工艺;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1.4 矿山地质及开采技术条件 简要介绍矿山地质环境(地形地貌,地层、岩浆岩、构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地震烈度),地表水文、气象,矿体赋存状况,矿物放射性、矿物自燃性等情况。 1.5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根据矿井的地质资料及生产工艺,分析矿山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产生的原因、存在的部位、可能产生的后果及危险度予以评价,对重大危险、有害因素,应用相关事故案例予以分析。 1.6 评价方法 根据实际可选用检查表、类比分析法、作业危险性评价法、事故树分析法等不同的方法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分别介绍所选用的评价方法。 2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评价 2.1 概述 简要介绍矿山安全管理体系。 2.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评价 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等对安全和生产技术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评价。 2.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评价 对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等对企业建立与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贯彻情况进行评价。 2.4 技术资料评价 对矿山设计或开采方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情况,以及生产图纸的绘制情况、档案及资料的管理情况进行评价。(“矿山地质报告及附图”、“ 附图”删除,这些已经是设计审查的必要材料) 2.5 作业规程与操作规程评价 对采掘作业规程与各工种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批与贯彻等情况进行评价。 2.6 安全教育与培训评价 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情况,新入矿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培训的情况,安全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建立与完善培训档案的情况进行评价。 2.7 安全投入与工伤保险评价 对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以下简称20号令)、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评价。 2.8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评价 分析矿山企业有哪些重大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是否按照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进行管理,对中毒窒息、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完善情况,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情况,必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包括通讯)的配备情况等进行评价。 2.9 评价结论 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等简要地写出评价结论。 2.10 整改意见 对尚未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未认真贯彻执行的规章制度,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与建议。 3 矿区总平面布置安全评价 3.1 概况 介绍矿山地面生产及生活设施,周边矿山、河流、国防工程、水利设施、铁路、公路、学校、居民区、工厂、高压输电线、重要广播线路、重要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等重要建(构)筑物的分布情况。 3.2 总平面布置评价 对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总平面布置的安全性进行分析与评价。 3.3地下开采对地表建(构)筑物影响评价 对地表建(构)筑物与地下开采错动范围的关系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进行评价。 3.4 地面建筑物的防雷评价 针对地面建筑物的防雷设施和检测情况进行评价。 3.5 评价结论 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等简要地写出评价结论。 3.6 整改意见 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与建议。 4 采掘系统安全评价 4.1 概述 简要介绍矿井开拓系统及巷道布置情况;采矿工作面布置情况,采矿方法、顶板管理、支护方式;掘进工作面布置及支护方式。 4.2 安全出口评价 对矿井、中段(水平)或采区(片盘)、工作面安全出口的布置和畅通情况,以及井巷分道口的路标设置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4.3 采矿工艺评价 对矿井的中段(水平)或采区(片盘)及工作面的开采顺序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要求和所选用采矿方法、采矿工艺与矿岩赋存情况的适应性进行评价。 4.4 采场顶板管理评价 针对采场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制度、支护形式、支护质量、最大暴露面积,采空区处理以及矿柱的回收、保护情况等进行安全评价。 4.5 防坠措施评价 主要评价斜巷、矿仓、天井、溜井、地井、漏斗口、塌陷坑和水仓,以及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等地点设置安全标志、照明、护栏、格筛、盖板等防坠设施与措施的情况,对地表陷落区以及通往陷落区井巷所采取的措施。 4.6 井巷断面和支护评价 列出井巷净断面尺寸、运输设备尺寸(宽度、高度)。对井巷净断面能否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及施工需要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运输道路的坡度、转弯半径能否满足运输要求,井巷支护方式、支护质量,以及井巷维修情况等进行安全评价。 4.7 评价结论 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简要地写出评价结论。 4.8 整改意见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与建议。 5 通风系统安全评价 5.1 概述 简要介绍矿井通风系统、局部通风和通风管理等情况。 5.2 矿井通风系统评价 针对矿井、采区通风系统、主扇、备用通风机(或备用电机)、通风能力、通风设施、通风效果与质量、反风设施等进行评价。应列出主扇、电机的安装地点、型号及主要技术参数。(主扇、主要通风机,按照规程统一称为主扇) 5.3 局部通风系统评价 针对矿井局扇安装、风筒使用、局部通风质量等情况进行评价。 5.4 通风管理评价 针对矿井通风管理制度、通风检测检验(包括仪器配备)、有毒有害气体防治措施等进行评价。 5.5 评价结论 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简要地写出评价结论。 5.6 整改意见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与建议。 6 爆破安全管理评价 6.1 概述 简要介绍使用的爆破器材种类及供应、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器材库位置、容量,爆破器材存储、运输、领退情况和爆破安全管理制度。 6.2 爆破器材管理评价 针对爆破器材库的证照情况,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等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等进行评价。 6.3 井下爆破安全距离评价 分别针对爆破振动、爆破冲击波和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允许距离进行评价。 6.4 爆破作业安全性评价 根据爆破作业单位取证情况,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设计对装药、填塞、起爆方法、爆破警戒与信号、爆破后安全检查、盲炮处理和爆破记录等作业环节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6.5 评价结论 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简要地写出评价结论。 6.6 整改意见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与建议。 7 防灭火系统安全评价 7.1 概述 简要介绍矿井防灭火系统情况。 7.2地面防灭火系统评价 针对地面消防供水系统的水源、水池(位置、容量)、管路、水量、水压和灭火装置等进行评价。 7.3 井下防灭火系统评价 针对井下消防管路、消防材料库设置情况,消防器材配备情况,矿岩自燃倾向性的鉴定情况等进行评价。 7.4 防火制度、火灾信号评价 针对防火制度的建立、火灾信号设置等情况进行评价。 7.5 评价结论 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简要地写出评价结论。 7.6 整改意见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与建议。 8 供电、通讯及压风系统安全评价 8.1 概述 简要介绍矿井供配电、通讯及压风系统情况,电力负荷分级情况。 8.2 供电系统评价 针对矿井电源回路、供电回路、线路开关整定、变压器或发电机的中性点是否接地,以及供电系统的可靠性等进行评价。应列出变压器的安装地点、型号及主要技术参数。 8.3 电气设备评价 针对整个矿井使用的机电设备是否符合矿井使用条件,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可靠,维修保养及完好程度等进行评价。 8.4 保护措施评价 针对矿井供电系统过负荷、短路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避雷设施、接地电阻检测等进行评价。 8.5 照明、通讯评价 针对矿井主要场所的照明、通讯及信号联络情况进行评价。 8.6 压风系统评价 针对压风设备安装使用、保护装置、机房硐室及输送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应列出空压机的安装地点、型号及主要技术参数。 8.7 评价结论 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简要地写出评价结论。 8.8 整改意见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与建议。 9 防排水系统安全评价 9.1概述 简要介绍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以及正常涌水量、最大涌水量,地面及井下防排水系统等基本情况。 9.2 地面防治水评价 针对各井口和地面工业广场位置、标高、防治水设施和防治水措施进行评价。 9.3井下排水系统评价 针对井下水泵房的布置,排水设备的能力和数量,排水管道、水仓的布置情况进行评价。应列出水泵的的安装地点、型号及主要技术参数。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应对其防水闸门的设置进行评价。 9.4井下防透水评价 针对矿井可疑积水区资料收集情况、矿区水文地质图填绘情况、探放水措施制定及实施情况、探放水设备配备情况、预防突然涌水的安全措施的制订和职工防透水灾害知识教育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9.5评价结论 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等简要地写出评价结论。 9.6 整改意见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与建议。 10 提升、运输系统安全评价 10.1 概述 简要介绍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情况。 10.2 提升系统评价 针对立井和斜井提升设备、钢丝绳及安全装置,特别是工作闸、安全闸等保险装置及深度指示器,提升设备、钢丝绳的检测检验,钢丝绳的合格证、质保书、悬挂前试验报告、钢丝绳安全系数校核、D/d值,连接装置、环境、车场等情况进行评价。应列出提升机的的安装地点、型号及主要技术参数。 10.3 运输系统评价 针对电机车运输、无轨运输、胶带运输进行评价。其中电机车运输要评价闸、灯、撒沙装置、照明、铃等安全装置,以及架线机车的架线悬挂高度和间距、井下杂散电流、轨道绝缘等情况。应列出各运输设备的的使用地点、型号及主要技术参数。 10.4 井下机械运送人员评价 针对井下人车以及运送人员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价。 10.5 提升运输管理评价 针对提升运输管理制度的建立以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10.6 评价结论 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简要地写出评价结论。 10.7 整改意见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与建议。 11 矿山排土场安全性评价 11.1 概述 简述排土场、尾矿库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下游重要建(构)筑物的分布情况。 11.2 排土场安全评价 对排土场与采矿场、工业场地、居民点、铁路、道路、耕种区、水域隧洞等重要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等主要参数,排土场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的完善性,排土场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安全可靠性等情况进行评价。 11.3 尾矿库安全评价 在尾矿库专项安全评价的基础上,针对尾矿库及其安全设施是否符合9号令的要求进行评价。 11.4 评价结论 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简要地写出评价结论。 11.5 整改意见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与建议。 12 劳动保护及职业危害评价 12.1 概述 简述矿山的职业危害因素。 12.2 劳动保护评价 主要针对企业为从业人员配备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带与使用的情况进行评价。(企业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的情况,列入下一节) 12.3 职业危害防治评价 主要针对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如防尘、防燥声等措施)的制定,防尘系统的设置、所采取的湿式凿眼、装岩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职业危害检测情况,粉尘浓度、噪音等是否符合标准等进行评价。 12.4 评价结论 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简要地写出评价结论。 12.5 整改意见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与建议。 13 总评价结论及整改意见 13.1总评价结论 根据各章的安全评价结果概括出安全评价的总结论。结论内容应尽量全面,用词应力求准确、恰当。 明确给出评价对象是否具备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的条件。 13.2 整改意见 根据各章中提出的整改意见与建议,概括出比较重要的整改意见与建议。各条整改意见内容应具体,用词应准确、恰当,便于操作和落实整改。 附录1 矿山企业基本概况表 企业、矿山名称 详细地址 邮编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设计生产能力 企业经济类型 开采矿种 从业人数 人 开拓方式 建矿时间 投产时间 设计单位 采矿许可证发证单位 及编号 工商营业执照发证单位及编号 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发证单位及编号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发证单位及编号 排土场规模(m3) 设计 实际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单位及编号 重大危险源 重大事故隐患 主要生产设备 设 备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台 数 注主要生产设备包括变压器、主扇、提升机、运输设备、水泵、空压机等。 附录2 矿山安全现状评价检查表 序号 项目 评 价 内 容 评价结论 存在问题 一 技术 资料 *1.具有资质单位的开采设计,其安全设施的设计通过安监部门审查。 2.各种图纸填绘及时、规范。 3.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规范。 二 安全 生产 管理 *1. 建立、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各种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制定有各项安全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3. 制定采掘作业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4.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20号令 *5.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应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雇主责任险。 20号令 6. 各项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较完善,与矿山实际需要相适应。 三 安全、生产 机构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大中型地下矿山有技术管理机构及采矿、机电、地质、测量和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小型地下矿山有采矿、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或与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签定技术服务合同。 闽安监矿山[2009]24号 四 安全 教育 和 培训 *1. 主要负责人(法人、矿长)持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2. 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持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3.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 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5.安全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应贯彻到有关人员。 序号 项目 评 价 内 容 评价结论 存在问题 五 事故 预防 *1. 制定有中毒窒息、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计划组织演练。 *2.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20号令 *3. 重大危险源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六 劳动 保护 和 职业 危害 防治 *1. 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 从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 粉尘浓度与噪音按照规定次数进行检测。 与原来的第4点合并 4. 建立防尘系统,采取湿式凿眼、装岩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 原来第7章的防尘,合并进来 *5. 制定防治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 6. 粉尘浓度与噪音不超标。 七 总 平面 布置 1. 总平面布置基本合理。 “安全距离”删除 2. 地表建(构)筑物应布置在地下开采错动范围外,否则应采取有效措施。 3. 防雷设施和检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 安全 出口 *1. 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30米;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每个”、“提升”删除 *2. 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 3. 行人巷道要有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井巷的分道口必须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方向。 “井口及”删除 九 采掘 系统 *1. 井巷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和有关规定。 2. 巷道的净断面应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及施工需要及规程的有关要求。运输道路的坡度、转弯半径能满足运输要求。 *3. 必须建立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定的采场,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并有处理措施。 规程6.2.1.8 *4. 顶板的最大允许暴露面积不能超过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应在回采设计(作业规程)中提出并严格执行。 规程6.2.1.3 序号 项目 评 价 内 容 评价结论 存在问题 九 采掘 系统 5. 天井、溜井、地井、漏斗口、塌陷坑和水仓必须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等防坠措施。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米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必须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 规程4.13 6.有井巷维修制度和巷道维修作业规程,定期对井巷进行检查和及时维修。 7. 地表陷落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陷落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准进入陷落区和采空区。 *8. 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十 矿井 通风 系统 *1. 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不能以局扇代替主扇。 *2.正常生产情况下,主扇应连续运转。当井下无污染作业时,主扇可适当减少风量运转;当井下完全无人作业时,允许暂时停止机械通风。 规程6.4.3.1 3.井下破碎硐室、主溜井等处的污风,应引入回风道。井下炸药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充电硐室空气中氢气的含量,应不超过0.5%按体积计算。井下所有机电硐室,都应供给新鲜风流。 规程6.4.2.6 *4.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 重要 5.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10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10m,抽出风筒的人口应滞后压人风筒的出口5m以上。 规程6.4.4.2 *6.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设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 规程6.4.4.3 *7.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每次放炮后即使无人作业也必须通风20min以上。 重要 *8. 井下各用风点的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9. 井下主要巷道的风量,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井下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温度、湿度和风速),每月至少检测 一次。 *10. 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重要 序号 项目 评 价 内 容 评价结论 存在问题 十 矿井 通风 系统 11. 采空区必须及时密闭;采场开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 12. 通风构筑物必须保持完好严密状态。 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删除 13. 主要通风机有使矿井风流在10min内反向的措施。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的矿山,主通风系统的每一台通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以反风。每年至少进行1次反风试验,并测定反风后的风量。 规程6.4.3.3 *14.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完善,配备必要的通风检测仪表。 重要 *15. 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16.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十一 矿井 防灭 火 *1. 针对地面、井下实际情况,建立防火制度。 重要 2. 矿井必须按规定设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消防水池容量应满足消防要求。生产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时,应每隔50100米设支管和供水接头。 3. 主要进风巷道、机房、井下机电硐室、炸药库和油库等,均应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室内有防火标志,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4. 井下柴油设备、油压设备,严禁漏油,出现漏油及时处理。每台柴油设备,均配有灭火装置。禁止在采掘设备上存放汽油和其他易燃易爆材料。易燃易爆器材,禁止放在电缆接头、轨道接头或接地极附近。废弃的油、棉纱、布头、纸和油毡等易燃品,妥善管理。 *5. 井下动火应制定措施并报矿井技术负责人批准。 重要 6、规定了专门的火灾信号,并做到发生火灾时,能通知作业地点的所有人员及时撤离危险区。 7.井下禁止使用火炉、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和采暖。 十二 供电 通讯 及 压风 系统 *1. 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接零。井下应采用矿用变压器,若用普通变压器,禁止中性点直接接地。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得用于向井下供电。 重要 *2. 井下照明电压,运输巷道和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超过127V。 重要 序号 项目 评 价 内 容 评价结论 存在问题 十二 供电 通讯 及 压风 系统 *3.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应接地,形成接地网。接地网主接地极的设置必须符合规程的要求。接地电阻应按规定检测。 重要 4. 采区变电所和工作面配电点,电气设备硐室和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应设置局部接地极。 5. 水平巷道或倾角45以下的巷道,应使用钢带铠装电缆。竖井或倾角大于45的巷道,应使用钢丝铠装电缆。 6. 敷设井下电缆,必须符合规程第6.5.2.6条规定。 7. 井下变配电所高压馈电线,应设检漏装置,低压母线及送至工作面的馈线,应设断开电源的检漏装置或指示器。检漏装置应灵敏可靠。每天应检查并记录其运行情况。 8. 从井下中央变电所或采区配电所引出的低压馈电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自动开关。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电所各回路断路器,禁止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9. 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10.长度超过6米的变配电硐室,应设两个出口,并装有向外开的铁栅栏门,要设有防火门和防水门。 *11.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电源供电,并符合矿山电力设计规范、规程规定。 重要 12. 井底车场、主要机电硐室和采区,均应安装电话。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通风机房,应有直通地面的电话。 *13. 空压机、风包有完好的保护和监测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井下空压机(含移动空压机)必须安装在硐室内。 重要 防火合并到其专门章节中 十三 防排 水 系统 *1.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井口标高达不到要求的,应有预防措施。 规程6.6.2.3 *2.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 *3. 应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及周边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规程6.6.3.1 *4、根据水患调查情况制订并落实探放水措施。 由原第3、4点合并 *5.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 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 规程6.6.4.1 6. 排水管、水仓符合规程第6.6.4.1、6.6.4.3条规定。 序号 项目 评 价 内 容 评价结论 存在问题 十四 提升 运输 系统 *1. 人员提升设备经具备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 闽安监矿山[2009]24号 2. 物料提升设备按照规定进行检测。 *3. 提升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装置。有设在司机操纵台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系统。 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4. 井下人力推车必须遵守规程有关规定。 5. 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提升容器与井壁或罐道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6. 提升钢丝绳要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7. 提升运输信号齐全、灵敏、可靠;安全标志设置齐全。 8. 电机车的闸、灯、警铃、连接装置等,必须保持完好; 9. 其它运输设备、设施符合规程要求。 10. 井下人车以及运送人员的运行情况应符合要求。 11. 制定提升运输管理制度。 十五 爆破 安全 管理 *1. 爆破器材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从事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依据民用爆破物品安全条例、 爆破安全规程;原第2点已包含在本条内,删除 *2. 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进行。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岗哨,使所有通路处于监视之下,爆破前必须有明确的警戒信号。 “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内”删除,不适于井下 *4. 井下爆破安全距离应苻合有关规定。 5. 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和炮烟被吹散以后才能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危石、盲炮等现象,如果有应及时进行处理,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才准许其他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6.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十六 排土场 另行修改 说明1. 表中带“*”的项目为必备安全生产条件。 2. 本表中规程系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附录3 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汇总表(根据上述检查表的修改情况,再行修改) 项目 序号 评 价 内 容 评价 意见 存在 问题 评价人 签 字 1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合 格 2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合 格 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合 格 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合 格 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合 格 6 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合 格 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合 格 8 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合 格 9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合 格 10 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合 格 11 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合 格 12 制订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合 格 13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合 格 14 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合 格 序号 项目 评 价 内 容 评价 意见 存在问题 评价人 签 字 15 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合 格 16 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合 格 17 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合 格 18 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合 格 19 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合 格 20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缺 项 21 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合 格 22 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缺 项 23 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缺 项 24 实际堆排量达6万立方米以上且下游有人员聚集场所、居民区(点)、企业、重要设施的排土场,经专项安全现状评价认定其安全度达正常级标准。 缺 项 25 大中型地下矿山有技术管理机构及采矿、机电、地质、测量和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小型地下矿山有采矿、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或与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签定技术服务合同。 合 格 26 地下矿山人员提升设备经具备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缺 项 27 设区市安监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缺 项 附录4 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 评 价 人 员 情 况 姓 名 单 位 职务 职 称 安全评价师证号 评 价 单 位 意 见 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换证条件。 评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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