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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市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 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按照印发广东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办〔2009〕85号)要求,我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镇(街)扎实推进了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目前已掌握被关闭矿山基本情况,该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个别被关闭矿山关闭措施落实不到位,未达到关闭标准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根据从化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督查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着力打击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非法违法建设和开采活动,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清理纠正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新建、改扩建项目,促进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到2009年底,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稳定好转;矿山企业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有一定程度提高;关闭矿山要在2009年底前全面达到关闭标准;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领导机构 为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方纪章 副市长 副组长李东强 市政府党组成员 肖智斌 市政府副秘书长 高广雄 市安全监管局局长 成 员黄耀祯 市发改局党委副书记 吴国强 市经贸局副局长 胡记生 市公安局副局长 郭志锋 市监察局副局长 邹金明 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 徐骏翔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炽彬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魏小飞 工商从化分局副局长 梅永恒 从化供电局副局长 李燕航 城郊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黄均平 江埔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黄晓雯 太平镇副镇长 黄志良 吕田镇副镇长 刘建中 鳌头镇副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李炽彬同志兼任。 三、整顿重点 (一)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山。 (二)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 (三)存在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矿山。 (四)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立项、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矿山。 (五)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 (六)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含尾矿库)。 (七)未严格落实关闭措施,未达到关闭标准的应当要关闭的矿山。 四、关闭取缔的重点 (一)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 (二)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四)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五)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五、关闭程序和标准 (一)关闭程序。 关闭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公告期结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关闭矿山实施关闭,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工作实施验收。 (二)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或核销总量指标、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资格证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场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 6.妥善遣散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六、工作步骤和方法 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排查阶段(从2009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各有关部门、各镇街要对关闭矿山企业进行进一步调查摸底,掌握关闭矿山企业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并填好附件,于11月15日前报市安委办(设在市安全监管局),由市安委办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二)依法关闭阶段(从2009年11月10日至2009年11月30日)。各有关单位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关闭标准”确保关闭到位,并履行关闭验收工作程序。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各有关部门、镇(街)要认真总结经验,认真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整顿关闭工作新机制,并积极探索整顿关闭工作常态化的措施和手段,防止反弹,确保整顿关闭工作成果的巩固,确保工作不断深化。 各有关部门、镇(街)要将落实整顿关闭工作情况于11月30日前报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和广州市安委办。12月开始,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对全市整顿关闭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检查验收。对整顿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整顿关闭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任务十分艰巨。各有关部门、各镇(街)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理解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分工协作,落实责任。 各有关单位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要求,认真开展整顿关闭工作。整顿关闭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监察局、公安局、经贸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发改局、工商从化分局、从化供电局、各属地镇(街)等单位参加,开展联合执法,全面推动整顿关闭工作顺利进行。 1. 市安全监管局职责。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在市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整顿关闭工作的检查、督查和验收。 对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立项审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经营的矿山,依法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对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和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依法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改正,对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提请市政府依法关闭;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含尾矿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市政府依法关闭; 对发生过死亡事故的矿山,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进行专项安全评价,经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资格证书,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提请市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及时通知有关管理部门。 2.市国土房管局和发改局职责。 市发改局应统筹规划,提高矿业准入门槛,把好立项审批关。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加快推进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山的整合进度;对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非法开采矿山等违法行为;督促关闭矿山企业做好复绿以及恢复地貌工作;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采矿许可证;提请市政府依法关闭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关闭取缔私挖滥采、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在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后再发还;对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市政府关闭的矿山,应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新建矿山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的矿山安全设施情况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3.市公安局职责。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非法开采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地方政府关闭的矿山,应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要依法进行查处。 4.市监察局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镇(街)贯彻落实国发〔2005〕28号、粤安办〔2009〕85号等文件的情况;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以及纵容、包庇矿主违法行为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依法严厉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市经贸局职责。 加强行业管理和流通领域管理,严厉查处收购、买卖非法开采矿产品的行为。 6.工商从化分局职责。 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未经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或被责令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被吊销许可证的矿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以登记注册。 7.市环保局职责。 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矿山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对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的,依法责令停产并限期补办手续;对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的,依法责令停产并予以处罚。对环保设施不完善,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由当地环保部门报请政府进行限期治理或整改;不能依期完成治理或整改任务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核销总量指标。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坚决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从化供电局职责。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停产整顿或未经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以及被责令停产的矿山,电力供应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应减少其供电量或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对非法开采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市政府取缔和关闭的矿山,应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供应生产用电。供电部门减少、停止或切断矿山企业供电前,应先知会有关矿山,以免发生由于停电后产生的安全事故。 9.属地镇(街)职责。 负责督促、协调被关闭矿山与周边村民做好经济补偿、维稳等相关工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非法采矿行为的监督举报工作。 (三)加强检查,督促落实。 各有关部门、各镇(街)要强化对被关闭矿山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促进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完成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计划。同时,通过监督检查,推动整顿关闭工作向纵深推进,并根据新的情况,不断完善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 附件从化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统计表 10 附件 从化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关闭措施 落实情况 整顿关闭 矿山名称 有关证照吊销情况 供电设施拆除情况(供电部门负责) 露天矿恢复地貌和边坡治理情况(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安全警示标志、地下矿炸封情况(安监部门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收缴情况(公安部门负责) 关闭矿山工人遣散以及与周边村民补偿工作情况(属地 镇街负责) 工商营业执照 采矿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广州市祥盈石灰石有限公司 广州市荣兴石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洋石场有限公司 广州市岩前山石场有限公司 广州市鸿发石场有限公司 吕田联丰大理岩矿场 (联系人刘杰伟,联系电话87958102,传真87958109)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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