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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l.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设计、建设和开采。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 在地表开挖区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2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人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 3.3 小型露天采石场 年采剥总量不超过500kt、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m的山坡型采石场。 3.4 盐类矿山 指岩盐、芒硝、天然碱、钾盐矿山。 3.5 基本洪水频率 在某个期限内,可能遭遇超越概率%的洪水频率。 3.6 设计防洪频率 在基本洪水频率基础上确定的、作为工程设防依据的洪水频率。 3.7 防跑车装置 斜井提升时,为防止坠车事故,安设在矿车上的叉形止车装置和抓钩,或装在线路上的阻车器和挡车栏。 3.8 排土场 集中排放矿山剥离和掘进过程中产生的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及其混合物和贫矿等的场所。 3.9 陡帮开采 加陡露天矿剥岩工作帮坡角18。以上所采用的采场要素、工艺方法、技术措施和采剥程序的总称。 3.10 陡坡铁路 露天矿山采场内线路折算后坡度大于或等于40%的铁路。 3.11 矿井有效风量 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总和。 3.12 提升钢丝绳的安全系数 钢丝绳的全部钢丝破断拉力总和与其所承受的载荷之比。 3.13 钢丝绳静防滑安全系数 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静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静张力差的比值。 3.14 钢丝绳动防滑安全系数 提升系统加速或减速运行过程中,按照尤拉公式计算的提升装置上钢丝绳打滑时的钢丝绳张力差与提升装置钢丝绳实际最大动张力差的比值。 4.总则 4.1 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2 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 4.3 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4.4 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岗作业。 矿长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职安全教育。 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新进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4.5 除下列情况外,连续24h内,任何作业人员均不应在井下滞留或被强制滞留8h以上包括上、下井时间 因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滞留时间延长; 作业人员为负责人、水泵工、信号工或紧急维修人员。 4.6 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GBl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4.7 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上述设备、设施和器材,不应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许可不应任意拆除。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 4.8 矿山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 4.9 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及安全、职业危害评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出现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或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4.10 新建矿山企业的办公区、工业场地、生活区等地面建筑,应选在危崖、塌陷、洪水、泥石流、崩落区、尘毒、污风影响范围和爆破危险区之外。 4.12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的高处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 高处作业时,不应抛掷物件,不应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不应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处作业。 4.13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照明。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沟、坑、池的盖板,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 4.15 露天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地形地质图; 采剥工程年末图; 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4.16 地下矿山,应保存下列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井上、井下对照图; 中段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 提升运输系统图; 风、水管网系统图; 充填系统图; 井下通讯系统图; 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井下避灾路线图。 图中应正确标记 已掘进巷道和计划年度掘进巷道的位置、名称、规格、数量; 采空区包括已充填采空区、废弃井巷和计划年度开采的采场矿块的位置、数量; 矿石运输线路; 主要安全、通风、防尘、防火、防水、排水等设备和设施的位置; 风流方向,人员安全撤离的路线和安全出口; 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处理进度、方式、数量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 4.17 矿山企业应按照GBll651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进入矿山作业场所的人员,应按规定佩带防护用品。 4.18 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受酒精或麻醉剂影响的人员不应从事露天或井下作业。不应将酒类饮料和麻醉剂带入作业场所医疗用麻醉剂除外。 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应迅速撤出危险区,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报告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存档。 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每个作业人员和其他下井人员出入矿井的登记和检查制度。人井人员应携带照明灯具。 4.19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应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用应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应挪作他用。 4.20 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生产规模较小不必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4.21 矿山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理,并及时分析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事故发生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 5 露天部分 5.1基本规定 5.1.1 小型露天采石场,除遵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外,还应遵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5.1.2 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5.1.3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5.1.4 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应对深部开采或邻近矿山造成水害和其他潜在安全隐患。 露天矿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5.1.7任何人不应擅自移动和毁坏矿山的测量基点;需要移动或报废时,应经矿山地质测量部门同意,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5.1.9 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露天矿边界上2m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应予清除。露天矿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厚度超过2m时,其倾角应小于自然安息角。 5.1.10 因遇大雾、炮烟、尘雾和照明不良而影响能见度,或因暴风雨、雪或有雷击危险不能坚持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5.1.11 设备的走台、梯子、地板以及人员通行和操作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和通行安全。 不应在设备的顶棚存放杂物,并应及时清除上面的石块。 5.1.12 露天采场应有人行通道,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 上、下台阶之间,可设带扶手的梯子、台阶踏步或路堑作人行通道。梯子下部临近铁路时,应在建筑接近限界处设置安全护栏。上、下台阶间的人行通道接近铁路时,其边缘应离铁路建筑接近限界O.5m以上;接近道路时,应设在道路路肩以外。 5.1.13 采掘、运输、排土或其他设备,其主开关送电、停电或启动设备时,应由操作人员呼唤应答,确认无误方可进行操作。 5.1.14 使用采掘、运输、排土和其他机械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设备运转时,不应对其转动部分进行检修、注油和清扫; 设备移动时,不应上下人员;在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地点,不应有人停留或通行; 终止作业时,应切断动力电源,关闭水、气阀门。 5.1.15 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对紧靠设备的运动部件和带电器件设置护栏。在切断电源处,电源开关应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应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5.1.16 露天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应不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1.17 电力驱动的钻机、挖掘机和机车内,应备有完好的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工具和器材等。停电、送电和移动电缆时,应按规定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 5.1.18 采掘、运输等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其顶端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3kV以下,应不小于1.5m; 3kV~lOkV,应不小于2.Om; 高于lOkV,应不小于3.Om。 5.1.19 露天开采应优先采用湿式作业。产尘点和产尘设备,应采取综合防尘技术措施。 5.1.20 深凹露天矿的采掘设备与矿用自卸汽车的司机驾驶室,应配备空气调节装置,不应开窗作业。 5.1.2l 露天爆破作业应遵守GB6722的规定。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其设置地点、结构及拆移时间,应在采掘计划中规定,并经主管矿长批准。 5.1.22 爆破前,应将钻机、挖掘机等移动设备开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 5.2露天开采 5.2.1 台阶构成的安全要求 5.2.1.1 生产台阶高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开采结束,并段后的台阶高度超过表1的规定时,应经过技术论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由设计确定。 表1生产台阶高度的确定 矿岩性质 采掘作业方式 台阶高度 松软的岩土 不爆破 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 坚硬稳固的矿岩 机械铲装 爆破 不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砂状的矿岩 不大于1.8m 松软的矿岩 人工开采 不大于3.Om 坚硬稳固的矿岩 不大于6.Om 5.2.1.2 挖掘机或装载机铲装时,爆堆高度应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5.2.1.3 非工作台阶最终坡面角和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在设计中规定。 采矿和运输设备、运输线路、供电和通讯线路,应设置在工作平台的稳定范围内。 爆堆边缘到准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5m;到窄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2.0m;到汽车道路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lm。 5.2.2 穿孔作业 5.2.2.1钻机稳车时,应与台阶坡顶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千斤顶中心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台车为lm,牙轮钻、潜孔钻、钢绳冲击钻机为2.5m,松软岩体为3.5m。千斤顶下不应垫块石,并确保台阶坡面的稳定。钻机作业时,其平台上不应有人,非操作人员不应在其周围停留。钻机与下部台阶接近坡底线的电铲不应同时作业。钻机长时间停机,应切断机上电源。 穿凿第一排孔时,钻机的中轴线与台阶坡顶线的夹角应不小于45。 5.2.2.4 移动电缆和停、切、送电源时,应严格穿戴好高压绝缘手套和绝缘鞋,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缆钩;跨越公路的电缆,应埋设在地下。钻机发生接地故障时,应立即停机,同时任何人均不应上、下钻机。打雷、暴雨、大雪或大风天气,不应上钻架顶作业。不应双层作业。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 5.2.2.5 挖掘台阶爆堆的最后一个采掘带时,相对于挖掘机作业范围内的爆堆台阶面上、相当于第一排孔位地带,不应有钻机作业或停留。 5.2.3.8 上、下台阶同时作业的挖掘机,应沿台阶走向错开一定的距离;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应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 5.2.5 采场塌陷和边坡滑落的预防 5.2.5.3 对采场工作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帮应每月检查一次,不稳定区段在暴雨过后应及时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处理。 5.2.5.4 邻近最终边坡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采用控制爆破减震; 应按设计确定的宽度预留安全平台、清扫平台、运输平台; 应保持台阶的安全坡面角,不应超挖坡底; 局部边坡发生坍塌时,应及时报告矿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每个台阶采掘结束,均应及时清理平台上的疏松岩土和坡面上的浮石,并组织矿有关部门验收。 5.2.5.5 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应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雨季应加强,发现坍塌或滑落征兆,应立即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查明原因,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矿有关主管部门。 5.2.5.6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事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岩层内倾于采场,且设计边坡角大于岩层倾角; 有多组节理、裂隙空间组合结构面内倾采场;’ 有较大软弱结构面切割边坡、构成不稳定的潜在滑坡体的边坡。 5.2.5.7 露天采场各作业水平上、下台阶之间的超前距离,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不应从下部不分台阶掏采。采剥工作面不应形成伞檐、空洞等。 5.2.5.8 边坡浮石清除完毕之前,其下方不应生产;人员和设备不应在边坡底部停留。 5.5饰面石材开采 5.5.1 石材矿山开采荒料,不宜使用硐室等各种大型爆破、烈性炸药爆破。必须使用烈性炸药爆破的,应在设计中进行专门论证。 5.5.2 台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台阶、分台阶高度,根据所选定的开拓系统确定,采用直进式道路开拓时,台阶高度不大于20m,分台阶高度不大于6m;采用桅杆式等起重设备作业时,台阶高度由设计确定; 台阶、分台阶坡面角,应根据矿层产状和节理裂隙倾角确定,工作台阶坡面角应小于80,台阶最终坡面角应小于70,分台阶坡面角应不超过90或与节理裂隙倾角一致; 采场最终边坡角应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宜小于60或由设计确定; 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应满足荒料分离、分切、整形、吊装运输、清碴等工艺设备和安全的要求,机械化开采时最小工作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但应不小于30m;分台阶工作平台宽度,应大于分台阶高度;安全和清扫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 5.5.3 石材开采的剥离、开沟等浅眼爆破和其他常规爆破,应按爆破作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控制爆破的安全距离应满足GB6722的要求。 5.5.5锯石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钢索锯石机应按照设备总装图和设计要求,安全可靠地。 ----固定在设备基础上;安装完毕,应检查单机和各部分的相互匹配情况,确认安全可靠,方可进行联动试车; 钢索锯石机锯切大理石,应先开空车试运转,待钢丝绳运行速度稳定后方可推进锯割;锯割中应定期检查钢丝绳是否有裂纹及磨损情况,如有断绳迹象应及时更换;锯石机在运转中不应随意停机;停机时应先停止加沙,只加水,以冲洗锯缝中的砂浆,再将锯割钢丝绳退出lOOmm以上,使钢丝绳脱离锯缝底部,然后停机; 锯割钢丝绳的锯槽磨平时,应立即按规定更换新绳; 钢索锯石机进行锯割作业时,锯割绳两侧lOm范围内,不应有人进入; 链臂式锯石机的安装,应严格按设备说明书的要求清理和平整工作面,调整校对好主机和切割刀的行走导轨,安全可靠地紧固机械;按规定加注液压油、润滑油,并定期检查,及时更换; 锯割过程中应始终保持供水量,一旦发生卡链,应适当减慢推进和锯割速度,清除卡链的小石块,不应拆卸链条;当链条被卡住不能动作或有异常响声时,应切断电源停机,查明原因,清除故障,必要时将机器倒转后退20-30mm再起动; 锯割作业应做好记录,及时更换磨损的部件。 5.8电气安全 5.8.1 一般规定 5.8.1.1 矿山电力装置,应符合GB50070和DL408的要求。 5.8.2 线路 5.8.2.1 移动式电气设备,应使用矿用橡套电缆。 5.8.5 保护接地 5.8.5.1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框架或外壳、电缆和金属包皮、互感器的二次绕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接地。 5.8.5.3接地电阻应每年测定一次,测定工作宜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季节进行。 5.8.5.4 lkV以下的中性线接地电网,应采用接零系统。架空线的终端,宜重复接地,无分支的线路,每隔1~2km接地一次。 6.地下部分 6.1 矿山井巷 6.1.1 一般规定 6.1.1.1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应遵守GBJ213的规定。 6.1.1.2 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生产期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 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Om; 6.1.1.3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 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 6.1.1.4 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 6.1.1.5 井下存在跑矿危险的作业点,应设置确保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 6.1.1.6 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 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O.7m和O.6m; 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O.6m; 梯子宽度不小于O.4m,梯蹬间距不大于O.3m; 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 6.1.1.7 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有效宽度,不小于1.Om; 有效净高,不小于1.9m; 斜井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梯子; 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 6.1.1.8 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7m; 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8m; 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Om; ----井底车场矿车摘挂勾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 6.1.1.9 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行人的无轨运输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 人行道的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不小于1.2m。 躲避硐室的间距在曲线段不超过15m,在直线段不超过30m。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m,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0m。躲避硐室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持干净、无障碍物。 6.1.1.10 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3m;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4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6m。 6.1.2 竖井掘进 6.1.2.1 在表土层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内应设梯子,不应用简易提升设施升降人员; 在含水表土层施工时,应及时架设、加固井圈,加固密集背板并采取降低水位措施,防止井壁砂土流失导致空帮; 在流砂、淤泥、砂砾等不稳固的含水层中施工时,应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6.1.2.2 竖井施工时,应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井口应设置临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井盖门。井盖门两端应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应坚固严密。卸碴设施应严密,不允许向井下漏碴、漏水。井内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材料,应拴绑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不应向或在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 6.1.2.3 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升降吊盘之前,应严格检查绞车、悬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同时撤出吊盘下的所有作业人员。移动吊盘,应有专人指挥,移动完毕应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壁之间的空隙盖严,并经检查确认可靠,方准作业。 6.1.2.4 下列情况,作业人员应佩带安全带,安全带的一端应正确拴在牢固的构件上 拆除保护岩柱或保护台; 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维修或拆除设备; 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缆,或在吊盘上进行作业; 乘坐吊桶; 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 井筒施工时的吊泵作业; 在暂告结束的中段井口进行支护、锁口作业。 6.1.2.5 用吊桶提升,应遵守下列规定 关闭井盖门之前,不应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或材料; 吊桶上方应设坚固的保护伞; 井盖门应有自动启闭装置,以便吊桶通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 井架上应有防止吊桶过卷的装置,悬挂吊桶的钢丝绳应设稳绳装置; 吊桶内的岩碴,应低于桶口边缘O.1m,装入桶内的长物件应牢固绑在吊桶梁上; 吊桶上的关键部件,每班应检查一次; 吊桶运行通道的井筒周围,不应有未固定的悬吊物件; 吊桶应沿导向钢丝绳升降;竖井开凿初期无导向绳时,或吊盘下面无导向绳部分,其升降距离不应超过40m; 乘坐吊桶人数应不超过规定人数,乘桶人员应面向桶外,不应坐在或站在吊桶边缘;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应乘人; 不应用自动翻转式或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抢救伤员时例外; 吊桶提升人员到井口时,待出车平台的井盖门关闭、吊桶停稳后,人员方可进出吊桶; 井口、吊盘和井底工作面之间,应设置良好的联系信号。 6.1.2.7 竖井施工时,应设悬挂式金属安全梯。安全梯的电动绞车能力应不小于5t,并应设有手动绞车,以备断电时提升井下人员。若采用具备电动和手动两种性能的安全绞车悬吊安全梯,则不必设手动绞车。 6.1.2.8 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均应设有独立的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通达井口。掘进与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应有明显区别,并指定专人负责。 应设井口信号工,整个信号系统,应由井口信号工与卷扬机房和井筒工作面联系。 6.1.2.9 井筒延深时,应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保安岩柱,将井筒的延深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采出岩柱或撤出保护盘,应进行专门的施工设计,并经主管矿长批准方可施工。 6.1.3斜井、平巷掘进 6.1.3.1斜井、平巷地表部分开口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及时进行支护和砌筑挡墙。 6.1.3.2 用装岩机、耙斗装岩机、铲运机、装运机或人工出碴之前,应检查和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动耙斗装岩机时,下方不应有人。 6.1.3.3 斜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口应设与卷扬机联动的阻车器; 井颈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应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信号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经常移动; 斜井内人行道一侧,每隔30~50m设一躲避硐; 井下设电话和声光兼备的提升信号。 6.1.3.4 斜坡道及平巷采用无轨设备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施工中应遵守6.1.1.9、6.2.3.2、6.4.1和6.4.4的规定; 使用无轨移动设备施工,应遵守6.3.1.17的规定; 井下无轨移动设备作业,应保证刹车系统、灯光系统、警报系统齐全有效。 6.1.4 天井、溜井掘进 6.1.4.1 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架设的工作台,应牢固可靠; 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6m; 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和溜碴间等设施,梯子间和溜碴间用隔板隔开;上部有护棚的梯子可视作梯子间; 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宜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 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应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 溜碴间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不应放空。 6.1.4.2用吊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上罐前,检查吊罐各部件的连接装置、保护盖板、钢丝绳、风水管接头,以及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设施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有损坏或故障,经处理后方准作业; 吊罐提升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任何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不超过钢丝总数的5%,磨损不超过原直径的10%; 吊罐应装设由罐内人员控制的升、降、停的信号操纵装置; 信号通讯、电源控制线路,不应和吊罐钢丝绳共设在一个吊罐孔内; 升降吊罐时,应认真处理卡帮和浮石;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站在保护盖板内,头部不应接触罐盖和罐壁;升降完毕,立即切断吊罐稳车电源,绑紧制动装置; 不应从吊罐上往下投掷工具或材料; 天井中心孔偏斜率应不大于O.5%; 吊罐绞车应锁在短轨上,并与巷道钢轨断开; 检修吊罐应在安全地点进行; 天井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应加强上部巷道的通风和警戒。 6.1.4.3 用爬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 爬罐运行时,人员应站在罐内,遇卡帮或浮石,应停罐处理; 爬罐行至导轨顶端时,应使保护伞接近工作面,工作台接近导轨顶端; ----正常情况下,不应利用自重下降; ----运送导轨应用装配销固定;安装导轨时,应站在保护伞下将浮石处理干净,再将导轨固定牢靠; ----及时擦净制动闸上的油污; ----其他安全事项,应遵守6.1.4.2的有关规定。 6.1.5 井巷支护 6.1.5.1 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6.1.5.2 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方法、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应及时跟至工作面。 6.1.5.3 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应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和劈裂的坑木。永久支护坑木,应进行防腐处理; 支架架设后,应在接榫附近用木楔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楔紧。顶、两帮的空隙应塞紧,梁、柱接榫处应用扒钉固定; 斜井支架应有下撑和拉杆;坡度大于30的斜井,永久性棚架之间应架设撑柱; 柱窝应打在稳定的岩石上; 爆破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加固; 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或坑木腐烂等,应及时更换、修复。 6.1.5.4 井巷砌碹支模,应遵守下列规定 砌碹前拆除原有支架时,应及时清理顶、帮浮石,并采取临时护顶措施;砌碹后应将顶、帮空隙填实; 木碹胎间距超过1m、金属碹胎间距超过2m,应进行中间加固; 跨度大于4m的巷道架设碹胎,金属碹胎各节点应用螺栓连结,木碹胎的各节点应牢固可靠; 碹胎的强度,应具有不小于3倍支撑重量的安全系数; 碹胎的下弦,不应支撑工作台。 6.1.5.5 竖井砌碹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竖井的永久性支护与掘进工作面之间,应安设临时井圈,井圈及背板应用楔子塞紧;永久性支护架及临时井圈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 用普通凿井法穿过表土层、松软岩层或流砂层时,临时井圈应紧靠工作面,并应加固;圈后背板要严密,并及时砌碹;砌碹前,每班要有专人检查地表和井圈后的表土、岩层、流砂的移动及流失情况,发现险兆,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竖井的砌碹,应保持碹壁平整、接口严密;岩帮与碹壁之间的空隙,应用碎石填满,并用砂浆灌实;碹外有涌水时应用导管引出,砌碹完毕,应进行封水。 6.1.6 井巷维护和报废 6.1.6.1 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6.1.6.2 维修主要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硐室,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6.1.6.3 维修斜井和平巷,应遵守下列规定 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 每次拆除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应不超过两架; 撤换松软地点的支架,或维修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片帮区,应在支架之间加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 清理浮石时,应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 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 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边不应有人。 6.1.6.4 维修竖井,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应在坚固的平台上作业,平台上应有保护设施和联络信号,工作平台与中段平巷之间应有可靠的通讯联络方式; 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作业前,应将各中段马头门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净; 各中段的马头门应设专人看管。 6.1.6.5 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人内。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 6.1.6.6 废竖井和倾角30以上的废斜井,其支护材料不应回收,如必须回收,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倾角30以下的废斜井或废平巷的支护材料回收,应由里向外进行。 6.1.6.7 修复废旧井巷,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周围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情况,废旧井巷内的空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司施工。 6.1.6.8 修复被水淹没的井巷时,对陆续露出的部分,应及时检查支护,并采取措施防止有害气体和积水突然涌出。 6.1.7 防坠 6.1.7.1 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 6.1.7.2 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6.1.7.3 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 6.2地下开采 6.2.1 一般规定 6.2.1.1 地下采矿,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6.2.1.2 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应稳固,并根据需要设置梯子。 6.2.1.3 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应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应及时回采矿柱,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矿柱回采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6.2.1.4 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性。 6.2.1.5 溜矿井不应放空。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不应放人井内,以防堵塞。溜井口不准有水流入;人员不应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应经主管矿长批准。 6.2.1.6 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人员不应进入悬拱,立槽下方危险区进行处理。 6.2.1.7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回采作业,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不应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在井下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 井下潜在或已发生危及作业人员健康或安全的危险状态,而当班作业结束前来不及消除时,应由当班负责人作好书面记录,内容包括危险状况和所采取处理措施。下一班负责人在本班作业人员开始位于危险区的作业前,应确认上一班的记载内容,并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作业人员提醒危险状况、已采取的处理措施、为消除危险状态应做的工作。 6.2.1.8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6.2.1.9 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 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应进人塌陷区和采空区。 6.2.1.10 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较小、较薄和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主管矿长决定。 6.2.1.11 矿井停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井下不应爆破,内燃设备应停止作业。 6.2.1.12井下爆破,应遵守GB6722的规定。 6.2.2 采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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