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办法(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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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 考评工作办法(试行) 辽安监管一[2010]170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7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社会团体、科研院校、中介组织。 第三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坚持公开、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成立辽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监管一处见附件1。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成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 第五条 省局成立非煤矿山标准化专家指导组 见附件2,根据企业需要,在制定方案、健全制度、危险源辨识、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现场管理等方面,提供咨询和服务。企业可根据需要,聘请专家、考评机构对标准化创建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承担标准化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的考评机构,不得承担已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企业的外部考评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也可成立非煤矿山标准化专家指导组。 第六条 按国家总局统一编制的培训大纲进行标准化培训工作。省局协助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组织对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标准化考评机构相关人员和三级以上含三级标准化企业以及试点企业自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委托市局对四、五级标准化企业自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七条 申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二 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的要求,完整建立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并良好运行6个月以上; 三 生产活动能够满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 准要求; 四尾矿库必须达到正常库标准; 五符合申请等级的标准化得分要求和伤亡率双控指标要求。 申请一级企业的,标准化得分≥95分,在考评期内每百万工时伤害率≤5,每百万工时死亡率≤0.5; 申请二级企业的,标准化得分≥80分,在考评期内每百万工时伤害率≤10,每百万工时死亡率≤1.0; 申请三级企业的,标准化得分≥65分,在考评期内每百万工时伤害率≤15,每百万工时死亡率≤1.5; 申请四级企业的,标准化得分≥55分,在考评期内每百万工时伤害率≤20,每百万工时死亡率≤2.0; 申请五级企业的,标准化得分≥45分,在考评期内每百万工时伤害率≤25,每百万工时死亡率≤2.5; 第八条 企业申请安全标准化等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见附件3; 二企业自评报告; 三考评构机出具的考评报告; 四申请标准化考评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有关规定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考评前,应组织自评小组,对照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简介企业名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地理位置、企业性质、生产能力和规模、员工人数、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方式和企业下属产业单位情况等; 二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种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四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和教育培训情况; 五安全生产投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 六风险管理风险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 七事故及应急管理机构、队伍、预案及演练等情况; 八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监测、危害控制; 九安全生产绩效近三年事故伤亡人数、十万人死亡率、事故起数、职业病发生等情况; 十自评结论及申请考评等级。 第十条 自评结果达到一、二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考评机构进行外部考评,报省局审核签署意见后,向国家总局提出申请,由国家总局组织评定及公告;自评结果达到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考评机构进行外部考评,报市局审核签署意见后,向省局提出申请,由省局组织评定及公告;自评结果达到四、五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考评机构进行外部考评,报县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签署意见后,向市局提出申请,由市局组织评定及公告。 第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 有所承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过程控制文件; 四有与其申请承担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技术服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承担三级以上标准化考评单位(含三级)有不少于12名经过国家总局培训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资质的人员,其中专职考评员不少于8名;承担四级以下标准化考评单位(含四级)有不少于10名经过省局或国家总局培训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资质的人员,其中专职考评员不少于6名。 第十二条 申请考评机构应提交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认定申请表见附件4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一、二级标准化等级考评的单位向省局申请,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总局认定;申请三级标准化等级考评的单位向省局申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省局认定,报国家总局备案;申请四、五级标准化等级考评的单位向市局申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市局认定,报省局备案。 第十四条 考评机构要加强对考评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要遵守执业准则,按照规定提供技术服务,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安全标准化考评结论。 第十五条 考评机构与申请企业签订考评委托书后,应及时开展工作,组织对申请企业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做出启动现场考评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六条 考评机构根据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和自评报告制定考评计划,并将考评组人员名单及工作内容、进度、考评要求等内容的考评计划在考评实施前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七条 现场考评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与抽查等方式,认为有必要,可以进行现场检测与测量。考评组从事考评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评首次会议。首次会议由考评组组长主持,考评组成员及企业有关人员参加。说明考评的目的、范围和依据,确认考评计划及考评进度表,介绍考评的程序和方法; 二实施考评。考评组成员按照考评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现场考评,获取客观证据,给出公正客观的评价和打分; 三考评组内部会议。在现场考评后,考评组应召开内部沟通会议,对照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及有关规定评价考评证据,对给分点、扣分点、不符合项及对应的考评证据进行汇总,形成一致的、公正客观的评价和打分意见,并给出总体考评结论和等级结论推荐意见; 四情况通报。考评组应向申请企业最高管理层简要通报总体考评结论和等级结论推荐意见; 五考评总结会议。会议由考评组组长主持,考评组成员及企业有关人员参加,宣布考评结果,提出不符合项整改建议。 第十八条 考评机构在考评工作中发现考评企业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停止考评工作,并及时书面向具有管辖权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在确认考评对象企业已纠正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考评工作。 第十九条 考评工作结束后,考评组应向考评机构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考评报告 一考评组组长及成员姓名、资格; 二考评日期; 三申请企业的名称、地址和邮政编码; 四考评的目的、范围和依据; 五文件考评综述; 六现场考评综述; 七打分说明、扣分原因、纠正措施建议、验证方式及综述; 八考评结果和等级推荐意见; 九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条 考评机构对考评组提交的考评报告等考评材料进行全面复查,并填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备案表见附件5,与考评报告一起提交申请企业。当申请企业自评等级与考评机构考评等级不一致时,应以考评机构评定的等级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企业根据考评结果,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一对于符合申请标准化等级条件的企业,在安全监管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0日,公告结束后,由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为所申请的标准化等级,并向申请企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公告期间有投诉意见的,组织核查,依据核查意见认定是否为标准化企业,并将核查意见告知企业及投诉方; (二)对于不符合申请标准化等级条件的企业,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和考评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 在有效期内,企业百万工时伤害率和百万工时死亡率超过等级规定标准的,自动降低标准化等级;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事故或1年内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2人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其它事故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收回证书。1年后,可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考评。 第二十三条 获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换证的书面申请,由考评机构在证书有效期内对申请企业进行全面复评;复评通过后,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换发新的等级证书;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未申请换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等级证书,由安全监管部门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获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当对照相关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及有关规定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形成年度自评报告,并报安全监管部门。获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1年内未进行自评,暂停其等级证书。自评完成后,可提出恢复等级证书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每季度末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本辖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标准化相应等级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六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根据自身开采系统的特点分别按照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的评定标准进行考评。 第二十七条 采用采选联合工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对矿山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分别进行考评,以生产系统和尾矿库标准化等级低的为基准,确定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二十八条 具有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的矿山,对各生产系统分别进行标准化考评,以各系统中标准化等级低的为基准,确定矿山整体标准化等级。地下与露天联合开采的矿山开采系统分别采用地下矿山和露天矿山相应评定标准进行考评,以标准化等级低的为基准,确定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全面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标准化创建工作客观、真实、公正、科学。省局定期按比例组织专家指导组对申请三级以上标准化含三级企业现场进行抽查,对申请四、五级企业的考评材料进行核查;市局定期按比例组织专家指导组对非煤矿山标准化企业进行现场抽查。 附件1.辽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辽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专家指导组成员名单 3.辽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申请表 4.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认定申请表 5.辽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企业备案表 附件1 辽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辽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监管一处。 组 长安瑞霓 省安监局副局长 副组长史学义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处长 成 员秦焕凤 沈阳市安监局副局长 张永发 大连市安监局副局长 任殿忠 鞍山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 罡 抚顺市安监局副局长 张宇明 本溪市安监局副局长 姜义兴 丹东市安监局副局长 张海波 锦州市安监局副局长 曲永利 营口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起新 阜新市安监局副局长 纪 伟 辽阳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 旭 铁岭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宏昌 朝阳市安监局副局长 张贵民 葫芦岛市安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史学义兼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处长 副主任车恩才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副处长 成 员刘生柱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调研员 宋成文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副调研员 郭子健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副调研员 孙 鹏 省安监局监管一处科员 附件2 辽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 专家指导组成员名单 一、非煤矿山 组 长杜秀科 中国有色沈阳公司处长 成 员邢 军 东北大学教授 屠晓利 东北大学教授 许开立 东北大学教授 唐玉柱 沈阳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主任 李洪宇 中煤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教授级高工 孟庆森 本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院长 毛 君 辽宁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教授 刘 剑 辽宁工业大学安全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 李长录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研究员 纪玉石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高工 金树奇 本钢集团矿业公司处长 汪忠海 鞍钢集团矿业公司教授级高工 潘鹏飞 鞍钢集团矿业公司高工 石长岩 抚顺红透山矿业有限公司高工 顾 问张兴凯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 李晓飞 中钢集团矿业公司教授 张 涌 北京安瑞祺风险控制公司教授 二、尾矿库 组长陈殿强 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院长 成员赵锡铭 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 赵景顺 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 任继红 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教授级高工 李学民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教授级高工 高世同 辽宁省电力公司处长 杨海学 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高工 陈凤琴 沈阳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高工 任瑞晨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教授 刘利华 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处长 顾问田文旗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尾矿库技术中心教授级高工 郭天勇 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教授级高工 李培良 国家安监总局信息研究院安评中心教授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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