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 取证单位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请书适用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地质勘探企业、采掘施工企业及矿山生产系统和独立尾矿库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清楚、工整。 三、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受理单位填写,其余各项由申请单位填写。其中,“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四、申请书中的“申请单位”和“取证单位”填写方法 1.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只填写“申请单位”栏的内容,不需填写“取证单位”栏的内容。 2. 企业为其所属独立生产系统、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位”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企业,“取证单位”指其所属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 3. 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矿山企业只申请一张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位”和“取证单位”的名称均填写该矿山企业。 五、申请书表格中的申请单位的“名称”栏,应当填写工商登记名称;申请单位的“地址”栏,应当填写工商登记地址;取证单位的“名称”栏,应当填写全称;取证单位的“地址”栏,应当填写所在地详细地址;“经济类型”栏,应当按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联系电话”栏应当填写固定电话号码。 六、申请书表格中的“矿山类型”栏,应当填写露天开采、地下开采、独立尾矿库、地质勘探、采掘施工等内容。 七、申请书表格中的“投产验收单位”填综合验收单位的名称。 八、申请书表格中的“申请许可范围”栏,应当按照取证单位的业务分别填写地质勘探作业、采掘施工作业、开采矿种(开采矿种名称应与采矿许可证一致)、尾矿库运营等。 九、申请书表格中“取证单位意见”和“申请单位意见”栏内,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用钢笔、签字笔签字。取证单位和申请单位一致的,只在“申请单位意见”栏内签意见。 十、取证单位应对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逐条进行自我评估。从事非煤矿山生产管理的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只评估1-13项;各独立生产系统露天矿山还应评估14-21项,地下矿山还应评估22-31项;有尾矿库的矿山还应评估32-35项;地质勘探企业还应评估36-42项。评估结果只填“合格”或“不合格”。 申 请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从业人数 专职安全员人数 工商注册号 登记日期 登记机关 法人代表 经济类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取 证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主要负责人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采矿种 矿山类型 生产能力 从业人数 专职安全员人数 采矿许可证 发证机关 证 号 投产日期 设计服务年限 投产验收单位 验 收 文 号 评价 单位 评价完成时间 申请 许可 范围 取证 单位 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 单位 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自我评估表 项目内容 评估结果 1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 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8 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0 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11 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12 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3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14 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15 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 项目内容 评估结果 16 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 17 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18 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19 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20 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21 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22 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23 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24 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25 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26 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27 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28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项目内容 评估结果 29 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30 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31 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32 尾矿库初期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 33 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部分高程堆积坝边坡过陡的,不得出现局部失稳,并满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和较多大的冲沟,运行工况正常,在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时,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应当满足规范要求。 34 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35 尾矿库排水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砂等现象采取治理措施,运行工况正常。 36 地质勘探必须具有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通信联络工具和防护用品,海上勘探时,勘查船应当具有导航雷达、测深仪等电子观察设备。 37 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必须有单独存放的仓库和安全保存的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38 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 39 勘探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和措施。 40 钻探工程钻机应当有可靠的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有钻机组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措施,钻塔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其它防护措施,避雷设施与钻塔应绝缘良好,活动工作台应当有防坠、防跑、制动装置和平衡绳、导向绳、手拉绳等安全装置,油气层钻探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技术保障条件执行。 41 巷探工程应当有巷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信号,有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风、防寒、防冻、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措施,每个井巷应当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采用机械通风,有满足探矿需要的独立排水系统。 42 地质测绘高标观测仪器应当有平稳牢固的架设措施,坑道测量有测量方案和安全措施,城市测量绘有避让行人和电力设施的措施。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自我评估时间 8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