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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矿山采场技术管理规定 (试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一九八七年十月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文件 (87)中色生字第0737号 关于颁发有色金属矿山采场技术 管理规定试行等三个规定的通知 总公司各地区公司、有关直管企业、有关省、自治区冶金厅〈局、公司 为了加强有色金属矿山企业管理,做好生产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现将有色金属矿山采场技术管理规定(试行)、有色金属地下矿山主要采矿方法技术暂行规定试行、有色金属矿山矿石损失与贫化管理办法(试行)颁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需要补充的内容,请及时向总公司生产部反映。 采场是矿山组织生产的基本单元,提高采场技术管理水平,是改善矿山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矿山经济效益的基础。因此,各级矿山主管部门和矿山领导,必须加强对采场技术管理的领导,并结合生产实际制定采场技术管理和损失贫化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八七年十月四日 有色金属矿山采场技术管理规定 (试行) 总 第一条则有色金属矿山采场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依据国家颁布的矿产资源法及有关矿山技术政策制订的。它是加强采场技术管理工作、提高采场技术管理水平、降低矿石损失和贫化、提高经济效益和促进矿山生产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采场是矿山组织生产的基本单元。在露天开采矿山包括砂矿〉是指具有独立剥、采和运输系统的采矿场,在地下开采矿山是指采矿场。采场技术管理是矿山技术管理的基础,要在矿长和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的领导下,以生产部门为主,充分发挥其他各职能部门、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作用,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做到各级人员职责明确,有职、有责、有权。 第三条矿山采矿工作应以采场为单元组织生产,实行强化开采,推广先进经验,采用适用的新技术,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程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 求。 第五条本条例包括地下开采矿山、露天开采矿山和砂矿露天开采矿山三个采场设计和施工,必须达到矿山设计的开采回采率和采矿贫化率要部分。矿山应根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并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采场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第一章地下开采矿山采场单体设计 第六条采场单体设计应根据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地质资料(包括矿体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等文字说明和图件)进行。采场单体设计的地质储量要求达到B级,对于复杂IV勘探类型矿体和边远分散的小矿体,可根据具体情况降低级别。 对于提供设计用的地质资料,需经地质测量专业主管技术人员审核。如不能满足设计需要,设计人员可要求补充生产探矿,或结合采矿设计,补充生产探矿 工程。 第七条采场单体设计应在本中段采场总体设计的基础上进行,要照顾上、下、左、右相邻采场的关系及国采顺序。矿柱回采设计为采场设计的一部分,应和矿房回采设计同时进行。 第八条采场单体设计应包括采矿方法选择的依据,采场结构及参数的确定,采场工程布置,施工顺序及进度要求,落矿、出矿和充填,顶板管理,通风及安全措施,降低矿石损失、贫化的措施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第九条采场单体设计的图纸内容包括矿房和矿柱的总体布置图,采准、切割工程布置图,主要巷道断面图,支护结构图,炮孔布置图,施工进度计划,工程量表和作业循环图表。 大爆破设计还应编写设计说明书,提供装药结构和爆破网路等有关图纸。 第十条采场单体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内容包括地质矿量、地质品位、采矿量、出矿量及采矿品位、矿石损失率、贫化率、采准切割量、采掘工效、采场生产能力、主要材料消耗和作业成本。 第十一条采场单体设计应由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和生产施工单位进行会审,施工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时,须由原设计部门修改设计,重大设计修改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二条采用新的采矿方法,应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试验,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采准切割 第十三条采准切割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采准单体设计和采掘作业计划进行,由地测人员测定后施工。 第十四条采矿、地质和测量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现场,掌握施工质量,进行技术指导。当矿体条件发生变化时,设计部门应及时修改设计。 第十五条不合格的采准切割工程不得验收,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的验收按冶金工业部一九八O年颁发的有色金属矿山地质和测量工作条例(试行)中“有色金属矿山地测监督验收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井巷工程文护需严格按设计施工与验收。 第三章落矿 第十七条采准切割工程验收后,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提出坑道实测图和重新圈定矿体的地质资料。对形态变化大的矿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深孔设计,超前施工取样孔,补充圈定矿体。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采准切割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落矿工程。根据矿山具体条件,合理选用浅孔、中深孔或深孔落矿方式及其布置形式。凿岩爆破参数的选取,应通过实践,不断改进和完善,以达到较好的爆破效果,降低大块产出率。 第二十条凿岩爆破应按采切工程施工后的地质资料进行设计和施工。在施工中,要确保炮孔角度、深度和方位三要素的质量要求。炮孔打完后要认真验收,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及时补孔。 第二十一条浅孔落矿时,要严格控制采场周边的炮孔,防止破坏上、下盘围岩与矿柱(或充填体)。 第二十二条在目前使用的设备条件下,采场落矿的孔深要适当控制,中深孔一般不超过12一15米,上向深孔不超过20米。 第二十三条矿岩不够稳固的采场,应根据矿山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中深孔和深孔超前施工的时间,保证爆破前中深孔和深孔不致变形。 第二十四条采用崩落法时,落矿的补偿空间大小应根据矿山实际条件通过试验确定。补偿空间应均匀分布。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爆破设计应按实测的炮孔进行,装药必须保证质量。采场爆破规模不宜过大,尽可能分次爆破。一次爆破药量达50吨以上时,应按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高硫高温采场的爆破工作,要执行冶金矿山爆破和炸药生产安全暂行规程中的有关条款。 第四章出矿 第二十八条加强采场出矿管理,配备必要的出矿管理人贝,制订相应的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认真采取措施,降低矿石损失、贫化。 第二十九条加强底部结构的维护,减少二次破碎对底部结构的破坏作用,确保底部结构能将采场矿石全部放出。 第三十条浅孔留矿法采场局部放矿时,应控制放矿,各留矿面保持平整,留矿面距顶板高度应便于采场作业。深孔和浅孔留矿法大量放矿时,应控制矿石面均匀下降,提高放矿强度,缩短放矿时间,避免围岩片落造成大量贫化。 第三十一条分层充填法采场出矿时,应充分注意保护充填面,防止矿石损失和充填料混入而造成贫化。采场内夹石应按设计剔除当作废石处理。在一般情况下,采场溜井应装满矿石。 第三十二条崩落法采场的出矿工作,应建立必要的管理机构,按设计要求编制放矿图表,严格遵守放矿图表作业。当出矿不符合设计和计划要求时,出矿管理人员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加强采场出矿的计量、取样和化验工作。采用崩落法时,应根据采场出矿的计量、取样和化验结果及时调整放矿计划,指导放矿工作。 第三十四条采场的截止出矿品位,应按有关规定,根据各矿的具体情况,通过经济核算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顶板管理 第三十五条 积。 第三十六条根据采矿方法和工程地质,合理确定采场允许跨度和暴露面建立顶板管理制度,设置专人负责顶板管理工作。顶板管理人员和安全人员应经常检查顶板,及时处理顶板松石。 第三十七条充填法采场的控顶高度应根据装运设备、顶板管理手段和矿岩稳固性等条件确定。分层充填法采场的控顶高度,一般不得大于4米;当矿岩稳固,采场配有服务车辆或其它措施检查顶板,或有可靠的护顶措施能保证作业安 全的条件下,控顶高度可以增加到6一8米。 第三十八条缓倾斜矿体的空场法采场,应保持上盘稳定,打眼不允许破坏上盘围岩。在现有设备条件下,人员需出入的采场,其高度应控制在6一8米。 第三十九条采场顶板不稳固时,必须采取护顶措施。采用锚杆护顶时,必须在出矿前安装,采场顶板应保持平整。 第六章充填 第四十条充填法采场应制定充填作业管理制度。充填材料的质量及配比要符合设计要求。胶结充填体的强度要定期取样检查。 第四十一条 提高充填体强度。 第四十二条对嗣后一次充填的采场,要做好充填料接顶工作;采用水砂充采场胶结充填料宜用多点排放,保持充填面平整,减少离析,填的采场,要做好密闭和充填料滤水,防止污染巷道。 第四十三条水砂分层充填的采场要有足够的滤水设施,保证其充填质量,并经常检查维护,防止堵死和跑漏砂浆。回采最后一分层时,应搞好充填接顶工作。 第四十四条干式或水砂分层充填应有胶结铺面,铺面作业要连续一次完成。胶结铺面须经→段时间养护固结后,才能在铺面上作业。胶结铺面的强度和厚度应根据出矿设备确定。 第四十五条矿房用胶结充填法回采时,充填体强度应满足矿柱回采的需要。矿房用非胶结充填法回采时,待采矿柱两侧一般要有胶结隔墙,底柱的上面要有足够的胶结层,以利矿柱回采。 第七章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 第四十六条矿柱回采是整个采场回采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填法采场的矿柱必须随着矿房的回采及时回采;空场法采场的矿柱应在不影响通风、运输系统的前提下及时回采。设计规定回采的遗留矿柱要制定规划,尽早回收。 第四十七条 造成地压灾害。采场回采后形成的空区,应及时处理,并加强地压观测,防止 采空区处理应结合矿柱回采和矿山地压管理统一考虑,严格按设计和采掘计划进行。矿柱回采应根据设计按顺序逐个或分组进行。空区处理方法和空区允许保有量(周转量),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不宜回收的保安矿柱,应报请主管部门批准核销。崩落法采场顶部的覆盖层厚度,应根据矿体厚度、段高和落矿方式等因素来确定,一般不小于崩矿层的高度,以保证作业安全。 第八章采场的矿石损失和贫化管理 第五十条要充分重视采场的矿石损失、贫化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矿石损失、贫化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制度,加强采场的矿石损失和贫化管理。 第五十一条建立和健全矿石损失、贫化的分析制度,每季应定期召开一次分析会,分析矿石损失、贫化的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进一步降低损失、贫化的措施。 第五十二条采场的矿石损失、贫化管理要和矿山生产的奖惩制度结合起来,损失、贫化指标应列入基层的生产计划,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矿山应按照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一九八七年十月颁发的有色金属矿山矿石损失与贫化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矿石损失、贫化计算方法全面开展计算工作,按坑口、中段、采场和采矿方法分月、季、年度计算,采场、中段和坑口结束后进行总算。矿山按统一规定的计算指标分季、年汇总上报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地质测量部门应认真做好技术服务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监督工作,及时地圈定矿体,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及时指导生产和作业。 第五十五条采矿技术部门应认真分析地质测量和损失、贫化计算资料,采取技术措施,降低采场矿石的损失、贫化。 第五十六条生产基层单位应与地质测量和采矿技术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 好损失、贫化管理工作,特别要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按设计和作业计划进行凿岩爆破,浅孔采矿应认真控制采幅,减少落矿的损失、贫化; 2.对采场要加强残矿和粉矿(特别是高品位富矿)的回收工作,以减少资源损失; 3.对崩落法采场要认真按放矿计划和放矿图表作业; 4.认真做好副产矿石的管理工作,矿岩必须分采(掘)、分出。 第九章采场验收 第五十七条采扬各项作业的验收工作按冶金工业部一九八0年颁发的有色金属矿山地质和测量工作条例(试行)中“有色金属矿山地测监督验收制度”执行。 第五十八条矿山应建立和健全采场结束的验收制度,根据不同采矿方法制定采场结束的验收标准,确定验收权限。 第五十九条应建立和健全采场生产台帐,采场结束后及时整理分析全部资料,作出开采评价报告,采场验收后作为技术档案归档。 第六十条考核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和奖励,应以验收的数量和质量为依据。验收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按验收标准验收。 第二部分 第十章露天开采矿山采场单体设计 第六十一条采场生产和施工应以设计为依据。采场各项单体工程设计(以下简称单体设计)要有完整、准确的基础资料,地质储量要求达到B级。 第六十二条 有 1.开采工艺方式; 2.新水平开拓;采场单体设计必须在矿山总体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其主要项目 3.穿爆作业(包括硐室爆破); 4.运输道路与动力线路布置; 5.废石排弃; 6.边坡维护与加固; 7.采场疏干和防、排水; 8.其它有关工程。 第六十三条采场单体设计应有符合规范的图纸和说明书。说明书内容包括设计依据,方案比较,参数选择,工程量计算,施工顺序及进度安排,施工质量和安全要求,降低损失、贫化和其它措施,以及主要材料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 第六十四条 全。 第六十五条采场单体设计由有关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总工程师(或采场单体设计应保证各项作业达到效率高,质量好,低耗,安主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组织有关生产技术部门和施工单位进行会审。 第六十六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设计部门应及时查核并进行适当处理。 第六十七条因生产条件变化,单体设计与总体设计发生矛盾需对总体设计进行修改时,应作出充分的论证,按设计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章新水平开拓 第六十八条采场新水平开拓,是矿山的重要工程,应根据开拓运输方式,按照采剥技术计划认真做好准备。 第六十九条 方式进行施工。 第七十条采用临时沟开拓时,必须正确选择开沟位置和移动方式,保证矿开拓沟应按照设计要求的规格、顺序、进度、质量和施工组织山工程延深要求和正常的生产衔接关系。 第十二章穿孔爆破作业 第七十一条穿孔作业应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进度并做好防尘、降尘工作。 第七十二条根据采场具体情况制定穿孔质量标准,并有严格的穿孔验收制度,及时验收和处理不合格炮孔,对成孔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第七十三条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在爆破技术人员指导下,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第七十四条对爆破作业的基本要求 1.正常工作面一次爆破量(矿岩)一般不应少于7天的铲装作业量 2.大块产出率一般应控制在3~5以下; 3.爆堆形状应符合铲装要求; 4.爆破后底板平整,不留根底; 5.在边坡部位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控制爆破措施,确保边坡稳固。 第七十五条凡具有矿岩分穿分爆条件的地段,应分穿分爆;不具有矿岩分穿分爆条件的地段,则爆破方向应与矿岩分界线的走向成正交,以便降低矿石的损失和贫化。 第七十六条 和充填作业。 第七十七条硐室爆破必须有专人负责,根据设计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为保证爆破质量,减轻劳动强度,应尽可能采用机械进行装药计,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三章铲装作业 第七十八条 推进。 第七十九条铲装作业要严格按照采剥技术计划进行,做到定点铲装,按线铲装作业必须遵守各项采剥技术要求和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八十条 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十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挖掘机的生产能力,必须配备相应的运载设备和铲装作业应有防尘、降尘和防寒、降温等措施,改善工作条件, 必要的辅助机械,并加强调度和及时清理工作面。 第八十二条铲装作业质量要求 1.矿岩严格分装分运,不得乱装乱卸; 2.保证装车质量,车箱装满系数应达到0.85一0.9。 3.不合格大块矿石严禁装车; 4.铲装工作面应按设计要求保持帮齐底平; 5.在边坡部位进行铲装作业时,必须挖到边坡终止线,严禁超挖。 第十四章公路运输 第八十三条采场公路要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达到设计要求的公路级别,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十四条 以利车辆通行。 第八十五条 维护保养。 第八十六条 卸。 第八十七条汽车运输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听从指汽车必须按指定的装卸地点进行作业,不准在公路沿线随意乱应有专门的养路队伍,配备必要的养路机械设备,负责道路的采场公路要经常保持完好平整,水沟畅通,并经常洒水降尘,挥,服从调度,充分发挥汽车运输能力。 第八十八条 警示标志。 第八十九条公路沿线要有良好的照明。在公路行车危险地段,应该置挡车墙等安全设施,并设有行车 第十五章采场边坡管理 第九十条采场边坡必须严格按说计施工,施工中发现不稳固因素,必须及时处理,确保边坡稳固。 第九十一条要有专门的边坡维护队伍,负责边坡维护和加固。 第九十二条应建立边坡观测点,对边坡岩石移动进行观测和研究。 第九十三条,当边坡出现滑坡征兆时,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滑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十四条做好边坡岩体的排水疏干工作,提高边坡稳定性。 第十六章矿石质量和损失、贫化管理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六条矿石生产应按计划要求的品种和贫瘠合理配矿。矿山必须重视矿石损失、贫化管理工作,要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制度,加强采场的矿石损失、贫化管理。 第九十七条矿山应建立和健全矿石损失、贫化的分析制度,每季应定期召开一次分析会,分析矿石损失、贫化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进一步降低损失、贫化的措施。 第九十八条采场的矿石损失、贫化管理要和矿山的奖惩制度结合起来,损失、贫化指标应列入基层生产计划,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九十九条矿山应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一九八七年十月颁发的有色金属矿山矿石损失与贫化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矿石损失、贫化计算方法进行计算,按采场、台阶和工作面分月、季、年度进行,采场和台阶结束后进行总算,矿山按季、年、汇总上报主管部门。 第一百条为了保证矿石质量和降低矿石损失、贫化,必须做到 1.地质测量部门负责提供穿孔爆破设计的地质测量资料,爆破后及时向调度提供爆堆的矿石数量和质量,并在爆堆上标明矿岩分界线; 2.采矿技术部门负责提出合理的穿孔爆破设计,并对穿孔、爆破、铲装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3.穿孔、爆破和铲装等生产单位,必须认真根据设计、计划、矿岩界线进行施工,严格实行矿石分装、分运,降低矿石损失、贫化; 4.配备出矿管理人员负责出矿管理; 5.表外矿和目前尚不能回收利用的矿石,应单独存放,妥善保存,以备日后回收利用。 第十七章采场防、排水 第一百零一条 设施。 第一百零二条 水,防止环境污染。 第一百零三条采场应随着生产的发展及时调整和完善防、排水及疏干工程认真遵照国家环境保护法,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处理矿坑污涌水量大的采场应配备水文监测人员及必要的测试手段,进行定期观测,以指导采场的防、排水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在洪水季节来到之前,生产和安全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事先切实做好防、排洪准备工作,确保采场安全生产。 第十八章采场验收 第一百零五条采场各项工程的验收工作按冶金工业部一九八O年颁发的有色金属矿山地质和测量工作条例试行中“有色金属矿山地测监督验收制度”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采场验收工作是矿山质量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必须建立和健全验收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明确职责和权限,加强验收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采场验收制度必须明确规定各项作业和工程的验收标准。每项作业和工程完成后应进行验收,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不得转入下一项作业,也不得验收。 第一百零八条采场生产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种台帐,及时收集整理全部资料,按阶段做出评价,作为技术档案归档。采场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作出开采评价报告。 第一百零九条考核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和奖励,应以验收的数量和质量为依据。收验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按验收标准验收。 第三部分砂矿露天开采矿山 采场单体设计第十九章 第一百一十条采场生产和施工应以设计为依据。单体设计必须在总体设计的基础上进行,设计所需要的地质储量,一般应达到B级。 第一百一十一条 工程师)组织审批。 第一百一十二条单体设计内容主要有采矿、剥离、矿石及表土运输、废单体设计由采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总工程师(或主任石处理、防水、排水及供水、供电等系统。 单体设计应有图纸和说明书以及各项工程作业计划图表。 第一百一十三条单体设计技术经济指标内容包括地质矿量、地质品位、采矿量、采矿品位、剥离量、矿浆浓度、采剥台效及工效、采场生产能力、矿石损失率和贫化率、设备开动台时数、材料及动力消耗、水耗、采剥成本等。 第一百一十四条单体设计需确保采剥、粗选生产任务和各项指标的完成。在生产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修改设计,重大修改应按原设计审批程序审批。 第二十章水采水剥作业 第一百一十五条水枪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生产中调整时必须以达到最佳的冲采和运输效能为原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中应及时移设水枪和砂泵,驳接管道,推进矿浆沟。在安全条件下,应尽可能缩短冲采距离,充分发挥水柱效能,提高采运效率。 第一百一十七条台阶高度、采掘宽度、矿浆沟坡度等技术参数和冲采方式,必须遵守安全规程和设计规定,确保正常生产。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扩散、不溢流。 第一百一十九条开采过程中因水枪压力不能适应土岩性质,或其它因素影加强采场矿浆管理,采取措施保持矿浆沟畅通,不淤塞、响冲采效率时,可采用小型爆破土岩或水压松散土岩的辅助作业。 第一百二十条 本章条款执行。采用水剥机或机剥水采混合作业方式时,其水力作业可参照 第二十一章机采机剥作业 第一百二十一条机采机剥作业要严格按照采剥计划进行,遵守各项采剥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一百二十二条砂矿土质松软,雨季工作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设备沉陷和铲装粘斗,保持均衡生产。 第一百二十三条 铲装过程中丢矿。 第一百二十四条要注意维护边坡和台阶的坡面,当发现有滑坡征兆时,应要充分考虑采场底板起伏不平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的防滑和安全防护措施o 第一百二十五条 参照本章条款执行。采用机采水剥或机剥水采混合作业方式时,其机械作业可 第二十二章废石处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严格按照设计的废石场地堆放废石,不能压矿。有条件时,应充分利用废石及时回填采空区。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便回收。采场中的废石应有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设备,及时清理。废石中混有具有工业价值的矿物时,要选出分别堆放,以 第二十三章采场运输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生产中,如需变换运输方式时,应另行提出单体设计,经原审批部门审批,方能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在开采过程中,采用砂浆管道扬送时,随着运输距离增大矿石及表土运输方式确定之后,应制定相应的技术管理细和扬程增高,需要砂泵串联运输时,上下级砂泵操作应设有联络信号装置。 第一百三十二条采场采用自流运输时,要做好矿浆沟的维护及管理工作,避免淤塞、漫沟;采用砂泵运输时,要及时做好砂泵塘的降段工作,以保证生产持续进行;采用平坑-溜井运输时,井口要安设格筛,溜井的支护要能在服务期间内确保生产顺利进行,在生产中要注意维护,并及时下降,以减少溜井事故。 第二十四章矿石损失与贫化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矿山应充分重视采场的矿石损失和贫化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矿石损失、贫化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制度,加强采场的矿石损失和贫化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矿山应建立和健全矿石损失和贫化的分析制度,按季召开损失、贫化分析会,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进一步降低损失、贫化的措施。 第一百三十五条采场的矿石损失、贫化管理要和矿山生产的奖惩制度结合起来,损失、贫化指标应列入基层生产计划,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一百三十六条矿山应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一九八七年十月颁发的有色金属矿山矿石损失与贫化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损失、贫化计算方法统一计算,按采场和采矿方法分月、季、年计算,采场结束后进行总算。矿山按季、年汇总上报主管部门。 第一百三十七条 督工作。 第一百三十八条采矿技术人员应认真分析地质测量资料,采取技术措施降地质测量部门应做好技术服务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的监低采场矿石的损失、贫化。 第一百三十九条砂矿上部覆盖层要认真剥离干净。水采作业时,边部无矿浮土不得随意冲采,尽量清除不含矿物的块石、泥团,防止混入矿浆内;机采和船采作业时,按设计掌握好经济合理的超挖量,以降低贫化率。 第一百四十条格筛隔除的废石和夹矿泥团要认真冲洗,做好采场残矿层、含矿砂的风化基岩层及低洼处的矿砂回收工作,以减少矿砂损失量。 第二十五章防洪排水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有可靠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二条采场除防洪排水沟外,还应有专用排水设备,在雨季更须生产和安全部门应对防洪排水工程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防患,确保防洪排水工程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六章采金船作业 第一百四十三条采金船是一种采选联合设备,采金船作业应编制采选年度技术计划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一百四十四条采金船开采应具有下列地质资料 11000或12000的矿区地质地形图、底板等高线图、矿体等厚度图、表土等厚度图、勘探工程剖面图、金属品位分布图、采场边界图等。 第一百四十五条采金船作业应建立下列技术资料采剥进度计划图表、设备检修记录簿、开采推进方向图、作业指令簿、取样化验或漂洗日记、交接班报告簿等。 第一百四十六条开采前必须先清除地表上树木、灌木丛及其它障碍物,其面积应能满足一年以上的采矿需要,还要有季节性冻土的预防和永久性冻土的解冻措施。 第一百四十七条采金船转向新工作面开采时,应根据取样分析查明工作面的偶角及坑洼处是否采净,并达到设计指标允许值后,经船长签字,方能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采金船前移距、横移速度等技术参数应严格按照设计规定进行,并定时检测掌握,确保生产符合设计要求。 第一百四十九条采金船作业时,应按维修规程,定期检查各工作部位的状况,保证设备安全生产。 第二十七章采场验收 第一百五十条采场各项作业的验收工作按冶金工业部一九八O年颁发的有色金属矿山地质和测量工作条列(试行)中“有色金属矿山地测验收制度”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建立和健全采场结束后的验收制度。矿山应根据不同采矿方法制定采场结束的验收标准,确定验收权限。 第一百五十二条采场结束后,地质测量部门应及时对采空区进行测量和填制地质图。必要时可补做少量工程,计算残留矿量,如采场残留矿量较多,采矿部门必须及时组织二次回采。 第一百五十三条采场结束后,采矿及地质测量部门应分别收集整理采场资料,采场验收后作为技术档案归档。 第一百五十四条考核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和奖励,应以验收的数量和质量为依据。验收入员应坚持原则,严格按验收标准验收。 有色金属地下矿山主要采矿方法技术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有色金属地下矿山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暂行规定,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地下金属矿山采矿方法的技术准则。本规定未包括目前我国有色金属地下矿山应用的全部采矿方法,也未包括有可能采用的新的采矿方法。凡本规定未包括的采矿方法,矿山应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二条矿山设计应根据开采技术条件,从实际出发,选择合理的采矿方法。选择采矿方法,应遵循安全、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和最佳的经济效益为原则,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进行试采或试验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确定。生产矿山改变采矿方法时,需进行可行性研究或试验并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三条 爆破规程。 第四条本规定从一九八七年十月起开始试行。进行采矿方法设计、施工时,应遵守冶金工半部颁发的有关安全、 第二章全面采矿法 第五条一般适用条件 1.矿体倾角不超过30; 2.矿体厚度不超过5米; 3.顶板岩石稳固,矿石比较稳固; 4.顶板岩石稳固性较差,但采取维护顶板措施,能保证作业安全的条件下也可采用。 第六条采场构成要素 1.采用电耙运搬时,采场斜长不超过60米; 2.矿房宽度,根据顶板岩石的稳固性和回采强度确定; 3.采场可以根据情况留有顶底柱,不留顶底柱,只留底桩或顶柱。采场内一般留不规则矿柱,其大小及数量,以能支撑顶板、确保作业过程安全为原则; 4.开采经济价值较高的矿体或富矿段,应考虑采取人工矿柱支护顶板的措 施;不回采的矿柱,应布置在夹石带,或低品位地段; 5.开采薄矿体时,采场开采铅垂高度应不低于1.8米。 第七条采准、切割工程 1.采场运输平巷,分为脉内及底板脉外两种形式。平巷运输线较长,要求漏斗有一定的存矿量时,一般采用脉外运输平巷; 2.切割巷道,沿矿体底板接触面布置;若矿体底板起伏不平,可适当低于接触面; 3.矿体厚度小于1.8米时,为降低贫化和不使顶板受到破坏,切割巷道的高度不应超过设计采幅。 第八条矿房回采 1.矿体厚度小子3米时,一般整层一次回采; 2.矿体厚度大于3米时,一般分层或分阶梯回采; 3.回采一般用浅眼落矿。当矿体顶板岩石很稳固,落矿后,人员能安全进入矿房作业,也可采用中深孔落矿; 4.掌握矿体顶底板界线,严格控制采幅,降低损失、贫化。 第九条采场顶板管理与安全 1.掌握顶板岩石性质、地质构造及水文情况; 2.切割巷道及矿房回采,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破坏顶板; 3.定期对顶板进行观测; 4.确定专人经常检查处理顶板及两帮的松石; 5.必要时采取临时性的支护措施,确保采场顶板安全; 6.发现顶板有漏水等异常现象,要先打探眼,探明情况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7.采场应保持通至本中段和上中段的安全出口; 8.采场出矿溜井应安装格筛。 第三章房柱采矿法 第十条一般适用条件 1.矿体倾角不超过30; 2.矿体厚度不超过8米; 3.矿体和顶板岩石稳固;如果顶板岩石稳固性较差,回采人工加固能保证作业安全,也可采用; 4.回采价值高的框提示,必须考虑回收间柱和顶底柱。 第十一条采场构成要素 1.沿矿体走向划分采取(盘区),在采取内垂直走向划分为若干个采场,采场由矿房和矿柱组成。采取间留间柱(矿壁)和中段顶底柱。 2.采取(盘区)走向长度为60~80米,矿房跨度根据顶板围岩稳固情况确定,一般为8~15米,倾斜长度不超过60米; 3.采取间柱宽度不少于3米,设计考虑回收的间柱宽度不少于6~8米; 4.采场内规则矿柱,可采用圆形、椭圆形;矿柱直径一般为3-5米,矿柱沿倾斜间距一般为5-7米; 5.多层矿体,分别开采时,应自上而下逐层回采,上下两层采场矿柱相互对应; 6.开采薄矿体时,采场开采铅垂高度不低于1.8米; 7.矿体厚度小于3.5米的采场,整层一层回采,大雨3.5米的采场,应分层、分阶梯或预控顶的方法回采; 8.采区(盘区)内采场回采顺序,按设计统一考虑实施,但不应由采区两翼向中央推进。 第十二条采准、切割工程 1.采区运输平巷,一般宜布置在矿体底盘; 2.采用电耙出矿时,每个采场宜布置一个出矿漏斗,不宜多个采场共用一个出矿漏斗; 3.切割巷道沿矿体底板布置,如矿体底板起伏不平,切割巷道底板口可适当低于接触面; 4.中厚矿体采用预控顶中深孔回采方案时,在每个采场的矿体与顶底板接触边界分别布置一条脉内切顶上山和凿岩上山; 5.在采场上部,应布置回风巷道,以利通风。 第十三条矿房回采 1.从出矿漏斗、切割巷道、上山(天井)相交处起,沿逆倾斜方向拉底,将采场全部拉完,边拉边出矿;如矿体厚度大于3.5米,则分层或分阶梯回采;采用预控顶中深孔落矿方案时,一般是用一次全面切顶(即预控顶)或利用爆力运搬矿石的分次切顶,即沿矿体顶板在落矿前事先一次或分次切开一层高约2米、长宽与矿房开采的尺寸相同的空间,根据顶板稳固情况进行锚杆护顶或喷锚护顶; 2.矿石大块率应控制在10以下,并及时进行二次破碎; 3.分层回采时,留下一部分矿石暂时不出,作回采上分层的工作台,矿石堆的坡度应小于矿石安息角,矿石堆距作业面高度,应满足凿岩和装运作业要求。 4.回采切顶层下部的矿石时,自凿岩上山布置扇形中深孔落矿,落矿步距一般为57米,扇形孔排距为1.2~1.5米。 第十四条采场顶板管理与安全同第九条。 第四章分段采矿法 第十五条适用条件 1.矿体和围岩稳,采空区允许有较大的暴露面积和一定的暴露时间, 2.矿岩接触面比较规则,夹石少; 3.中厚以上的急倾斜矿体, 4.倾斜和缓倾斜厚矿体. 第十六条采场构成要素 1.矿体厚度在15米以下时,采场沿走向布置,厚度在15米以上时,采场垂直走向布置; 2.采场沿走向布置时,长度一般不超过60米,垂直走向布置时,矿房宽度一般为1020米,长度为矿体厚度;当矿体厚度大于50~60米时,可考虑在矿房之间留纵向矿柱; 3.间柱宽度一般为8~10米,顶柱高度一般为5~8米,底柱高度按采用的底部结构确定; 4.中段高度一般为50~60米,分段高度,根据凿岩、装运设备、采场安全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采准、切割工程 1.采准巷道包括天井、平巷、分段平巷、放矿横巷; 2.切割巷道包括切割平巷、切割天井、漏斗等; 3.切割槽布置在矿房的中央或一侧的厚大部分。 第十八条矿房回采 1.采场落矿,一般采用上向扇形炮孔; 2.合理选定爆破参数,大块率控制在10以下,大块必须进行二次破碎; 3.落矿前,漏斗应保留矿石垫层。 第五章浅孔留矿采矿法 第十九条适用条件 1.矿体倾角→般不小于60; 2.矿体厚度极薄至厚矿体; 3.矿石和上、下盘岩石中等以上稳固; 4.矿体倾角和厚度变化较; 5.矿石无结块性和无自燃性。 第二十条采场构成要素 1.中段高度一般为40~60米,薄矿脉可适当降低; 2.采场沿走向布置,采用中央天井的,长度一般为80~100米;无中央天井的采场长度一般不超过60米,但一端必须有天井通至上中段; 3.采场须留顶柱时,一般不少于3米;开采薄矿脉时,可在天井一侧或两侧留1~3米矿壁;开采中厚矿体时,间柱为6~8米。不设二次破碎巷道的底柱高度为5~8米从运输巷道底板算起; 4.留有底柱的采场,漏斗中心距一般为4~6米,采用振动放矿机放矿可适当加大漏斗间距,不留底柱(装假巷)薄矿脉采场,其漏斗中心距一般为3~4.5米。 第二十一条采准、切割工程 1.采准、切割工程,主要包括采场运输平巷、漏斗、天井、切割平巷、联络道等,一般沿脉布置,应避免破坏矿体上盘; 2.开采薄至中厚矿体,矿岩局部不够稳固,且矿石品位较低时,宜采用有底柱结构,反之,宜采用无底柱结构。 第二十二条矿房回采 1.矿房回采按阶梯推进,保证作业面与两端人行天井畅通; 2.大块率应控制在5以下; 3.相邻的平行或分支矿脉,脉距在3米以内,围岩中等稳固,实行合采;如合采在经济上不合理,安全上不可靠,则可进行选采;两脉相距3米以上,围岩稳固,则上盘矿脉应超前分采; 4.严格控制采幅,使可避免的贫化率控制在5以下; 5.单一矿脉或矿脉群厚度在1米以下,倾角65以上,赋存条件稳定时,其采幅不超过1.1米;倾角65以下,其采幅应以满足作业人员铅垂高1.8米为准; 6.采场局部放矿时,必须加强观测,准确统计每个漏斗的放矿量;如发现悬空,必须妥善处理后,方能继续作业; 7.采场局部放矿,要保持留矿面平整,距作业面高度为1.8~2米; 8.采场最终放完矿后,对品位较高的采场积存的粉矿,必须进行清洗回收,并进行临时性封闭。 第二十三条及时检查处理采场顶板和两帮松石,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章深孔、中深孔留矿采矿法 第二十四条适用条件 1.本方法适用条件与第十九条基本相同; 2.矿体厚度,应大于5米。 第二十五条采场构成要素 1.矿体厚度小于15米,采场沿走向布置,其长度→般为50~60米; 2.矿体厚度大于15米,采场一般垂直走向布置,其宽度为15~20米,长度一般为矿体厚度;当矿体厚度大于50~60米时,可考虑在矿房之间留纵向矿柱; 3.中段高度一般为50~60米, 4.间柱宽度为8~10米,顶柱高度5~8米,底柱高度根据底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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