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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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一〔2009〕7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 企业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 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金 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尾矿库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见附件 1、2、3、4,请在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网站上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合理划分考评职能, 制定具体评定办法,完善评定程序;成立标准化领导和技术指导机构,加强 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技术支持;分别在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小 型露天采石场中各选择 3 家以上单位开展安全标准化试点工作;抓紧选择 考评机构并进行业务能力培训。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类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 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以下简称规范)和指导意见要求开展工 作。凡是与规范和指导意见相关要求不一致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确保 标准化建设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推进。 三、请各地 5 月 20 日前将本省(区、市)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 方案、安全标准化试点矿山企业(含尾矿库)名单(见附件 5)和拟从事三级 以上(含)安全标准化企业考评工作的机构名单(见附件 6)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监管一司备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开展相关 业务能力培训。 各地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或在中国非煤矿山安 全网()论坛中直接提出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郭岩,(010)64463769(带传真) 电子邮箱guoyan 附件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 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 3.尾矿库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 4.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 5.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试点企业名单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推荐名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一〔2009〕8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 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 发〔2004〕2 号)精神,全面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以下 简称标准化建设) ,不断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 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金属非 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AQ2007-2006,以下简称规范 )的规定和 要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一、充分认识加强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1.近年来,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类矿山企业共同努力下,通过 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安全生产许可,加强企业安全管理,金属非 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但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不正规、 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设施水平低、基础管理薄弱等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导 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事故总量依然较大,重特大事故没有得到有效 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进强制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 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势在必行,以促使各类矿山企业逐步建立以风险控制为促使各类矿山企业逐步建立以风险控制为 核心,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的动态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对矿山核心,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的动态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对矿山 各个环节的风险进行辨识、预控,最大限度地消除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各个环节的风险进行辨识、预控,最大限度地消除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 的事故隐患,有效降低事故总量,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加强标准的事故隐患,有效降低事故总量,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加强标准 化建设也是实现依法治安的必然要求,是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进一步化建设也是实现依法治安的必然要求,是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进一步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 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有效途径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有效途径。各级安全监管 部门和各类矿山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加强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本质 安全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标准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二、进一步明确标准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2.总体思路.总体思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本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方针,本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 点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加强标准化建设的技术支撑体系、考评体系、培训点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加强标准化建设的技术支撑体系、考评体系、培训 体系、奖励约束体系和信息交流体系,立足于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着体系、奖励约束体系和信息交流体系,立足于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着 力落实力落实 14 个大元素和若干子元素,全面完成准备与策划、实施与运行、个大元素和若干子元素,全面完成准备与策划、实施与运行、 监督与评价、改进与提高的创建过程,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监督与评价、改进与提高的创建过程,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 进,阶梯式推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消除风险,防进,阶梯式推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消除风险,防 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3.工作目标.工作目标。到 2009 年底,全国 100 家以上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 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到到 2010 年底,全国年底,全国 20以上的金属以上的金属 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70以上的大型金属非金属矿以上的大型金属非金属矿 山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到山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到 2011 年底,全国年底,全国 60以上的金以上的金 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大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大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100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力争到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力争到 2013 年底,全国金属非金属年底,全国金属非金属 矿山矿山 100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 三、着力构建加强标准化建设的工作体系三、着力构建加强标准化建设的工作体系 4.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建立技术支撑体系。一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成立标准化建设专家 指导组,由参与标准起草的人员组成。统一编写与规范配套的标准化 评分办法、宣贯辅导材料和相关资料;对全国标准化建设中的共性和导向 性问题进行研究,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指导各地开 展标准化宣贯工作,为各地开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 专家指导组,指导本地区的标准化工作。二是建立技术支撑机构。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以有关单位为技术支撑机构,依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专家指导 组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指导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考评 的有关矿山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并进行相应等级的评定。三是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组织开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等级评定计算机软件,统一 规范考评文件格式和内容,提高考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四是各级安全 监管部门委托有专业技术力量的社会团体、科研院校、中介组织作为本地 区标准化考评机构。考评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和 必要的办公条件,有一定数量适应矿山考评工作的专职人员。从事一、二从事一、二 级标准化等级考评的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认定,其它考评机构由级标准化等级考评的机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认定,其它考评机构由 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认定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组织认定。具体认定工作程 序和办法由各省结合实际制定并报总局备案。 5.建立.建立考评标准体系考评标准体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安全标准化评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安全标准化评分 办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系统、露天开采系统、尾矿库、小型露天办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系统、露天开采系统、尾矿库、小型露天 采石场分别按照相应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定。具有多类和多个生产系统的矿采石场分别按照相应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定。具有多类和多个生产系统的矿 山,要对各个生产系统分别进行评定,以评定的最低等级作为矿山企业的山,要对各个生产系统分别进行评定,以评定的最低等级作为矿山企业的 安全标准化最后等级。尾矿库为非正常库的,必须经整改达到正常库标准安全标准化最后等级。尾矿库为非正常库的,必须经整改达到正常库标准 后方可参评。安全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共后方可参评。安全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共 5 个等级,一级个等级,一级 为最高,五级为最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对达到一、二级标准的为最高,五级为最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对达到一、二级标准的 矿山企业进行评定,各省局负责组织对达到三级及以下标准的矿山企业进矿山企业进行评定,各省局负责组织对达到三级及以下标准的矿山企业进 行评定,行评定,其中四、五级标准评定工作,可视具体情况由各省局授权市、县 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6.建立.建立标准化培训体系标准化培训体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依托相关机构对各省局、 中央管理的矿山企业相关人员,以及从事一、二、三级标准化考评的考评 机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各省局负责或委托相关市、县级安全监 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上述以外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能力培训。 培训内容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编制的培训大纲进行。 7.建立.建立激励约束体系。激励约束体系。一是将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结合 起来。各地可根据实际,逐步将标准化最低评定等级作为金属非金属矿山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到到 2013 年底凡未达到最低标准化等级年底凡未达到最低标准化等级 的,一律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的,一律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关闭;2010 年年 底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底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 二是将标准化建设与相关经济政策结合起来。对于达到标准化三级以上 (含)的矿山企业,各地可探索在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安全生产 许可证延期换证、减少对其检查频率等方面采取优惠措施,鼓励企业不断 提高标准化等级。三是实行统一公告制。达到标准化二级以上(含)的企 业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统一进行公告,其它等级的企业由各省 局组织统一公告,以接受社会监督。 8.建立.建立信息交流体系信息交流体系。一是建立工作方案备案制。各级安全监管部 门制定的标准化工作方案,按照考评等级的职能划分,分别报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和省局进行备案。从事三级标准化考评的机构必须经过国家安全监从事三级标准化考评的机构必须经过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备案同意,其他等级标准化考评的机构应经省局备案同意;取得标管总局备案同意,其他等级标准化考评的机构应经省局备案同意;取得标 准化相应等级的企业每年必须向认定其等级的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一次准化相应等级的企业每年必须向认定其等级的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一次 自评结果。自评结果。二是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省局每季度末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报送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和已经取得标准化相应等级的企业名单。三是建 立信息交流制度。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通报交流标准化进展情况。 四、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程序四、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程序 安全标准化等级采用企业自评和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式, 主要程序如下 9.企业自评。.企业自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活动满足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要求,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并良好运行标准化系统 6 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成立自评组织机构,应用评定软件自评确定相应等级,应用评定软件自评确定相应等级, 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10.外部考评。.外部考评。企业按照自身类别和自评等级,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 考评机构进行外部考评。考评机构依据规范 、相应评分办法要求组织 专家进行考评,形成考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考评工作结束后,向企业提 交标准化考评报告。企业自评与考评机构考评的等级不一致的,应以考评企业自评与考评机构考评的等级不一致的,应以考评 机构评定的等级为准。机构评定的等级为准。 11.等级认定。企业根据考评结果,向具有相应考评职能的安全监管.等级认定。企业根据考评结果,向具有相应考评职能的安全监管 部门提出申请。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部门提出申请。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 的,予以认定;的,予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12.发布公告.发布公告。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已认定等级的企业进行公告,公告 期满向企业颁发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证书、牌匾采用全国统一的式样 (见附件) 。 各省可根据实际,按照上述要求制定考评工作程序和办法。 五、工作要求五、工作要求 13.加强领导,强化宣传.加强领导,强化宣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类矿山企业要加强 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大工作力度,深入 调查研究,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 工作水平。要大力加强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使各级安全监管 部门和各类企业正确理解和把握标准化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实施原则、创 建步骤、评定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为正确执行规范提供思想保障, 推进标准化建设规范、有序开展。 14.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地要在全面摸清矿山企业基本情况的基 础上,根据全国标准化建设的总体目标,研究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工作方 案,明确各年度工作具体目标。在此基础上,对辖区内企业按照经济性质、 矿山种类、生产规模、开采工艺等分门别类进行排队,本着先易后难的原 则,有步骤地推进标准化工作。要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各级安全 监管部门可选择本行政区域内 35 个不同类型的企业率先开展标准化试 点,搞好对试点单位的帮扶,组织专家为试点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及时帮 助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困难,及时纠正可能出现的偏差,为试点单位创造良 好的工作环境,通过试点积累经验,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15.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突出重点,务求实效。标准化建设是一项长期持久的工作,不可 能一蹴而就。在工作方向上把重点放在促进中小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上, 推动中小矿山企业不断提升本质安全程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 全保障能力;在工作方法上把重点放在率先引导规模大、管理强的矿山企 业达到相应标准化水平上,发挥大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和对中小企业的帮 扶作用;在工作实施上把重点放在加强标准化建设的过程上,不能重考评、 轻建设,重结果、轻过程。要注重工作实效,真抓实干,防止走形式、走 过场、做表面文章;防止强调客观、强调困难,敷衍拖延,止步不前。 16.严格监管,加大投入。.严格监管,加大投入。 规范是强制性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分级监 管的原则,强化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则,规范 标准化考评机构行为,加大对考评机构工作过程的监督。对于违反有关规 定的考评机构和有关从业人员要依法予以处罚,为标准化考评工作创造良 好的工作秩序。要本着服务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各类矿山企业开 展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对于未按规范要求开展标准化的企业要及时纠 正;对于不按规定开展标准化的企业要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手段督促 其尽快启动实施。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矿 山企业集中物力、财力,加大对安全标准化建设的投入,切实改善安全设施、 设备和安全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附件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证书式样 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牌匾式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链接 豫安监管一〔2009〕151 号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河南省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 作实施方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安监管一的通知豫安监管一〔〔2009〕〕151 号号 【大 中 小】来源 时间2009-11-02 092508 浏览 66 人次 豫安监管一〔2009〕151 号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属有关企业、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 实施,并将试点企业名单和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 工作实施方案于 6 月 20 日以前,报省局监管一处。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 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家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 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9]80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国家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 知(安监总厅管一[2009]70 号)、国家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金属非金 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8]30 号)、 金 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以下简称规范)的规 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 “安全发展”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全 面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确立“以人为本”的安全 管理理念,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推动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 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安全生产长 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实现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状况的 稳定好转。 二、意义 安全标准化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项基础工作, 是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 体的基本途径,通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推动建立安 全生产长效机制。国务院决定明确要求在全国工矿、商贸、交通 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国家安监总局为贯 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精神,近日又下发了指导意见,对开展 安全标准化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强制推进金 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势在必行,以促进各类矿山企 业逐步建立风险控制为核心,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的 动态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对矿山各个环节的风险进行辨识、预控, 最大限度地消除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事故隐患,有效降低事故 总量,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同时,加强标准化建设也是实现依法 治安的必然要求,是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 产主题责任,逐步建立起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产 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有效途径。 三、工作目标 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一年打基础,2009 年选择露采、井 采、小型露天采石场、尾矿库各 3 家矿山企业作为试点,年底达到 安全标准化三级标准;明年全面推进,到 2010 年底,全省 20的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达到五级以上标准,70以上大型矿山达到 三级以上标准;三年形成规模,到 2011 年底,全省 60以上矿山 企业达到五级以上标准,大型矿山企业 100达到三级以上标准; 五年全部达标,到 2013 年底,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100达 到五级以上安全标准。 四、评定程序 安全标准化采用企业自评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 式,主要程序如下 1.企业自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活动满足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并良好运行标 准化系统 6 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成立自评组织机构,应用评定软 件自评相应等级,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2.外部考评企业按照自身类别和自评等级,选择符合规定条 件的考评机构进行外部考评。考评机构依据规范、相应评分办 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考评,形成考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考评工 作结束后,向企业提交标准化考评报告。企业自评与考评机构考 评的等级不一致的,应以考评机构评定的等级为准。 3.等级认定企业根据考评结果,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 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4.发布公告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已认定等级的企业进行公告, 公告期满向企业颁布标准化等级证书和牌匾。 五、考核标准与定级办法 1.考核标准 依据国家总局颁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AQ2007-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AQ2007 1-2006、 地下矿山实施指南AQ2007 2-2006、 露天矿山实施指 南AQ2007 3-2006、 尾矿库实施指南AQ2007 4-2006、 小型露 天采石场实施指南AQ2007 5-2006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 准化评定标准执行。 2.考核定级办法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的考核依据,应按照国家总局办 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的通知的要 求进行。具体办法请登录国家非煤矿山安全网()下载 四种评分办法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 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 3.尾矿库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 4.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 六、组织机构 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在省安监局 研究确定后具体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 具体负责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的宣传贯彻、达标 考评等相关工作。安全标准化等级分为一、二、三、四、五共 5 个 等级,一级为最高,五级为最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对达 到一、二级标准的矿山企业进行评定,省局负责组织对达到三级 含以下的矿山企业进行评定。 七、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各省辖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进行安全标准 化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安全标准化责任制,一级 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组织抽调专门人员,精心组织安排这项工作。 各省辖市要按照省局确定的工作目标,结合当地企业数量和现状, 制定具体的工作目标和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2.试点先行。发挥典型样板的引导示范作用,首先树立典型, 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省局 2009 年选择露采、井采矿山、小型露 天采石场和尾矿库各 3 家条件较好的企业搞试点,进行示范总结。 各省辖市确定 3~5 家企业搞试点,进行引导示范,一手抓典型, 一手抓宣传,年内全面推进此项工作。 3.精心组织。各级安监部门要把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 准化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省安监局统一领导下,做好安 全标准化工作的部署、落实、检查和总结,确保措施工作顺利实施。 要切实加强与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沟通、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要深入企业,搞好监督指导,并及时推广工作中好的做法,协调解 决工作中出现的难题。要开展市之间、县之间、企业之间的经验交 流,推广先进。对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要 提出整改意见,促进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4.落实责任。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配备强有力的领导和工作班子,结合企业实际,成立安 全标准化工作机构,认真制定安全标准化工作方案。要从人力、物 力、财力上充分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加大在安全科技创 新和安全技术改造上的投入,把安全生产真正建立在依靠科技进 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基础上,要建立安全标准化责任制,彻底 改变企业安全基础差,从业人员素质低,管理薄弱,安全投入不足 的现状,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5.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各级安监部门应强化监督指导,将 标准化建设与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结合起来,将标准化最低评定等 级作为金属非金属矿山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到到 2013 年底凡未达到最低年底凡未达到最低标标准化等准化等级级的,一律依法吊的,一律依法吊销销安全生安全生产许产许可可证证, , 并提并提请请地方人民政府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闭; ;2010 年底以后年底以后换发换发安全生安全生产许产许可可证证的的 矿矿山企山企业业,必,必须须达到安全达到安全标标准化最低等准化最低等级级。 。对对于达到于达到标标准化三准化三级级 含含以上的企以上的企业业安全生安全生产许产许可可证证可直接延期可直接延期换证换证。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 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09 年 4 月 30 日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 年 5 月 17 日公布的非煤矿矿 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九年六月八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实施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 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 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 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 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下列单位 1.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 2.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 3.其他非矿山企业中从事矿山生产的单位。 尾矿库,是指筑坝拦截谷口或者围地构成的,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石选别后排 出尾矿的场所,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地质勘探单位,是指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 业的单位。 采掘施工企业,是指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单位。 石油天然气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的单位。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 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 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 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 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 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 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提出申请。 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 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 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 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 八条第(三)、(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文 件、资料。 第十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 定提交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一条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 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 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三条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三)、(九)、(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 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十四条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 第八条第(三)、(十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 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 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 果负责。 第三章 受理、审核和颁发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 资料,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 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 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 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颁发或 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 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送 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书 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中央管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总部,向企业总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 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中央管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 子公司以及下一级与油气勘探、开发生产、储运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分别颁发安 全生产许可证;对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地方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总部及其分公 司、子公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其他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 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直接管理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下一 级与油气开发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作业单位、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其他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地质勘探单位,向最下级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 证。对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尾矿库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 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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