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告诫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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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告诫制度 一、为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安全工作效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告诫谈话的范围与对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进行书面告诫 1、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一个月内连续发生两起死亡事故或一个季度内发生3起死亡事故的; 3、发生客车翻车事故的; 4、发生源头管理事故的; 5、发生火灾事故的; 6、各类事故指标同比明显上升的或超过公司下达控制指标的; 7、虽未发生较大事故,但超速、超载等违法违规现象突出,安全管理政令、规章制度、措施执行不到位以及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进行告诫谈话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指示精神不坚决或消极抵触的; 2、工作态度不端正,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工作有抵触情绪的; 3、缺乏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工作不努力,敷衍塞责,工作出现较大失误的; 4、没有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基础工作、交办工作未按要求落实的; 5、隐瞒事故隐患或没有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 6、隐瞒死亡事故、翻车事故和源头管理事故的。 三、告诫的方式、要求分书面告诫和谈话告诫。 (一)书面的告诫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每个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例会,对全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根据全司安全生产实际状况,对事故多发单位或安全工作完成情况不好的单位,结合公司发出的整改通知(通报)发出。 (二)谈话告诫被确定为告诫谈话对象的人员,由分管安全的副总或安全处处长负责告诫谈话,采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告诫谈话的内容记入告诫谈话记录,形成告诫意见,后续检查中如发现仍然存在告诫所存在的问题,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四、凡被告诫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向公司有关部门和分管副总说明情况,并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会议,分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五、被告诫的单位要在收到告诫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并抄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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