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的法律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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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法律关系 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决定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是我国统治阶级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和工农联盟的最根本利益。安全生产法通过有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设定,对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从而使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以实现。 从法学理论上讲,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是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指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离不开权利义务的主体。安全生产法涉及的权利义务 主体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会、群众性自治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业人员。那么,该法对这些主体的权力和义务又是如何设定的呢 权利义务在各个权利义务主体间的设定是通过法律规范来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组成内容,分为授权性法律规范、义务性法律规范和权义复合性法律规范。授权性法律规范是指为权利主体设定的自由选择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其特点是对权利主体不具有强制性。如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这一规定并不是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提出建议。义务性法律规范是直接要求义务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它具有必要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如第7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或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这一规定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就要受到处罚。权义复合性法律规范是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规则。它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规则,其特点是一方面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作出一定行为这时权利成为权力,另一方面作出这些行为又是不可推卸的义务。如第5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这一规定对上述各级人民政府来说,既是权利权力,也是义务。安全生产法是以义务性法律规范和权义复合性法律规范为主,以授权性法律规范作为补充构筑起来的,这是由现阶段生产经营单位追求利润最大化与安全生产的矛盾以及从业人员的素质等原因决定的,不仅符合当前的客观实际情况,还能够保障最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等权利不受侵犯。风险世界网-RiskMW.com 专业研究安全风险管理,安全员的门户网站 法律关系主体所拥有的权利,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没有第三种形式,而且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如第51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有立即向有关人员报告的义务,接到报告的人有及时予以处理的义务。这样通过从业人员自己履行的义务,使接到报告的有关人员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处理,从而保障了从业人员在劳动作业时的生命健康权利。相反,从业人员自己不履行这种义务,有关人员就不能及时予以处理,就有可能威胁乃至剥夺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利。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不仅表现在上述相互对应、相互依存上,还表现在二者相互转化上。还如上述,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处理是一种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权利,否则便无法履行这一种义务。 安全生产法不仅设定了第一性的权利和义务,还设定了第二性的权利和义务来保障第一性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该法前五章所涉及的权利义务是第一性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以法律责任的形式规定了相对于第一性权利义务的第二性的权利和义务。如,第17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职责义务,第81条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第17条规定的义务而要受到的处罚,即第二性义务,通过处罚来保证第一性义务的履行。因此,安全生产法所涉及的主体为了享有权利,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也就为自己继续享有权利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和有力的保障。 权利和义务贯穿在安全生产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安全生产法通过对各个有关法律主体设定权利和义务,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通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等的知法守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机关的执法以及相应的法制监督,使各个权利义务主体的权利得以正确行使、义务得以正确履行,从而达到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维护安全生产秩序,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韩晶晶 摘自中国安全生产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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