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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专题讲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建立机制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政府、监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工会职责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宣全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支持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等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有对安全生产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的义务,开展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培育和发展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安全生产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安全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建立安全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二)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制度;(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监控和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设备、设施保障制度;(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健康措施保障制度;(八)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九)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档案制度。,,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一)组织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督促实施;(二)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督促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三)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四)发生事故时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指导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指导组织实施;(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三)组织落实事故防范、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所在单位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报告、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及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并具体检查督促实施;(二)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技术部门加强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督促部门负责人和职工进行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三)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整改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指令职工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四)参与所在单位事故调查,并对所在单位受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开支范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奖励和应急救援演练;(二)安全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购置、改造、维护;(三)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采用;(四)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辨识、评估、整改、监控;(五)职业病危害防治和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六)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评估和检测检验;(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必需的其他支出。,,安全生产责任险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单位(一)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二)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危险物品使用、船舶修造单位;(三)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金属冶炼、机械制造、建材、电力、交通运输单位、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组织;(四)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为安全生产工作和职业卫生提供服务的机构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定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二)组织安全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三)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具体落实事故防范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整改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五)督促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基本技能、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认识危险、规避危险和排查安全隐患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新建、扩建、改建“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并对建设项目设计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需要报经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安全设施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设备及其安全设施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其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符合以下要求(一)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二)电气设备、线路安装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有爆炸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四)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者其它事故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五)对特种设备依法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六)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重大危险源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登记建档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应急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建立事故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数据信息。,,劳动防护用品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建立采购、发放和使用登记建档制度,及时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岗位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二)规定的安全措施落实;(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规定;(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明确。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工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停产、停业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隐患的治理进行定期督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隐患登记台账,实时登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登记的信息应当准确、明晰。,,风险告知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作业场所和生产、储存设施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标志、标识,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以及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等事项告知从业人员,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生产经营场所、宿舍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人员宿舍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人员宿舍保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的安全出口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出口标志明显、保持畅通并符合紧急疏散和救援要求。发现占用、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职工宿舍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安全隐患,应当即时整改。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职工宿舍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统一管理。,,现场作业的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等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电)缆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三)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项目、场所出租和委托物业管理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规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承担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从业人员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其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工作所需的合格劳动防护用品;(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六)因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从业人员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应急演练;(三)检查作业岗位(场所)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报告;(四)发生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和处置。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五)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略),,第四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救、开展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发生较大以上等级(含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救援;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第五章法律责任(略),,授课完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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