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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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工作;(七)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九)对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经说服劝阻无效时,有权越级上告。 第十二条 在有几个施工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总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队施工的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队,不得发包工程。 第三章安全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 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 施; 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 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防止一般化。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道路、 上下水及采暖管道、 电气线路、材料堆放、临时和附属设施等的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 卫生、 防火要求,并要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十五条 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没有的不能使用;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检修机械设备要同时检修防护装置。 第十六条 脚手架、 井字架(龙门架)和安全网, 搭设完必须经工长验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指定专人维护保养,发现有变形、倾斜、摇晃等情况,要及时加固。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坑、 井、 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场所,变压器周围,都要指定专人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各种防护设施、警告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 第十八条 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开工前, 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两个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施工队长、工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第十九条 混凝土搅拌站、木工车间、沥青加工点及喷漆作业场所等,都要采取措施,限期使尘毒浓度达到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采用各种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的革新和科研成果,都要经过试验、鉴定和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才能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止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到来之前,应对临时设施和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和木工加工厂(车间)和贮存易燃易爆器材的仓库,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 第二十三条 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厂和车间,都应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的先进工艺和技术;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四章安全纪律 第二十四条 企业职工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搞好安全生产。 第二十五条 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二十七条 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 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 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投掷物料,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常 第二十八条 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吊盘上下。 第二十九条 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条 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使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群众, 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必要性, 懂得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 关联法规 第三十一条 企业要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要把建设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评定工人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要记入职工技术档案。 第三十二条 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入厂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 第三十三条 电工、焊工、架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及起重工、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发证后, 方准独立操作; 每年还要进行一次复审。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 第三十四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第三十五条 定期轮训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干部,提高政策思想水平,熟悉安全技术、劳动卫生业务知识,做好安全工作。 第六章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除应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外, 还要组织定期检查。 企业每季、工区每月、施工队每半月组织一次检查。检查要发动群众,要有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人参加,边检查,边整改。 第三十七条 每次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要评比记分,列入本单位考核内容。 第三十八条 对查出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销项制度。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七章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必须遵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办理。事故报告要及时,不准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 关联法规 第四十条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企业领导人应该立即组织调查,认真从生产、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 要查清原因, 查明责任,提出防范措施,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一条 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荣誉奖或物质奖 (一)认真执行本条例,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三)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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