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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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年度 企业名称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目录 序 号 台 账 种 类 序 号 台 账 种 类 序 号 台 账 种 类 一 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组织机构台账 六 事故隐患整改台账 十一 劳保用品管理台账 01-1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06-1表 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 11-1表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记录 01-2表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登记表 06-2表 事故隐患整改反馈单 11-2表 劳保用品发放台账 二 安全工作文件、会议台账 06-3表 事故隐患登记表 十二 消防器材配置台账 02-1表 安全生产收文登记 七 危险源监控管理台账 12表 消防器材、防护配置情况登记表 02-1表 安全生产发文登记 07-1表 危险源点监控管理表 十三 安全值班台账 02-3表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记录 07-2表 危险源点监控管理登记表 13-1表 安全值班记录 三 安全培训教育台账 八 反“三违”活动台账 13-2表 班组现场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交接班表 03-1表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培训取证记录 08表 反“三违”活动记录表 十四 安全装备设施登记台账 03-2表 全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记录 九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台账 14表 安全装备设施登记表 03-3表 转岗、复工安全教育培训 09-1表 生产安全事故上报表 十五 高危工艺台账 03-4表 新入厂员工“三级教育”培训 09-2表 生产安全事故分析会议记录 15表 化工企业高危生产装置相关情况登记表 03-5表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登记表 09-3表 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 十六 危险性作业许可台账 四 特种设备管理台账 09-4表 事故管理表 16表 危险性作业许可登记表 04-1表 特种设备登记表 十 安全生产奖惩台账 十七 职业危害管理台账 04-2表 企业特种设备运行、维修、保养登记表 10-1表 安全生产奖励记录 17表 职业危害管理登记表 五 安全生产检查台账 10-2表 安全生产处罚记录 十八 安全投入台账 05表 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18表 安全投入登记表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台账种类 企业基本基本情况、安全组织机构 单位名称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台账编号 01 说 明 一、企业应成立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应根据与生产经营规模大小,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运经营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得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独立设置和配备。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五、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企业基本情况( 年度) 企 业 注 册 名 称 经 济 类 型 企业创办时间 企 业 所 在 地 址 企业职工人数 厂区面积(㎡)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使用主要化工原料名称 证照情况 证 件 名 称 发 证 单 位 发 证 日 期 有 效 期 证 件 号 码 许 可 生 产 经 营 范 围 (生产规模)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从 业 人 员 分 布 情 况 工 种 电工 电焊工 行车工 冲压、剪切 起重工 电梯工 锅炉工 厂内车辆驾驶员 压力容器操作工 危化操作工 其 他 人 数 持 证 情 况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登记表( 年) 单位概况 单位名称 主要负责人 安全组织机构名称 科室数(个) 车间数(个) 班组数(个) 职工总数(名) 专兼职安全员(名) 组织机构成员概况 任命组织机构成员时间 成员姓名 学历 职务 职称 备注 组 织机构成员概况 任命组织机构成员时任间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台账种类 安全工作文件、会议 单位名称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台账编号 02 说 明 一、企业应对与所有与安全管理有关的收、发文件做好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收、文档案管理。 二、企业安全主管负责人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府有关文件及领导讲话精神,计划、实施、检查、评估企业安全生产的阶段性工作;研究、决策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提出持续改进的安全对策和措施。 三、企业(公司、厂级)每周的生产会议应对本周及下周安全工作做出处理和安排。 四、安全生产会议中提出的问题在下次会议中要给予落实或整改情况说明。 五、企业应按相关规定不定期召开各类安全会议。 六、安全生产会议应该每季度进行一次小结,年终召开安全生产总结会议,总结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次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七、会议记录应工整、有条理,参加会议人员应签字。 安全生产收文登记( 年) 收文 日期 收文 序号 来文机关 文号 文件标题 页 数 处理情况 安全生产发文登记( 年) 发文日期 发文 序号 发文机关 文 号 文件标题 页 数 主送及抄送部门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记录 ( 年)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召集部门 主持人 记录人 会议主题 参加人员 签名 会议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台账种类 安全培训教育 单位名称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台账编号 03 说 明 一、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修正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企业应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企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企业应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 二、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三、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从业人员每年应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学时。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押运人员必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厂级、车间(工段)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学时(危险化学品生产岗位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 五、其他人员培训教育企业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应进行车间(工段) 、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六、日常安全教育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学时。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1次对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订管理部门、班组月度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 七、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3、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安监总局令第2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培训取证记录( 年)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培训日期 考试成绩 发证部门 发证日期 证书编号 复审日期 备注 全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记录( 年度) 安全教育 日 期 授课总 教 时 安全教育内容 授课人 姓 名 序号 姓 名 所在岗位 考试成绩 备注 序号 姓 名 所在岗位 考试成绩 备注 转岗、复工安全教育培训( 年度) 日期 换岗 (√) 复工 (√) 原工种 拟从事工种 厂级 教育 (√) 车间 教育 (√) 班组 教育 (√) 教育内容 教育者 (签名) 受教育者 (签名) 备注 注久假复工者在备注栏填休假起止时间及休假原因。 新入厂员工“三级教育”培训( 年度)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文化程度 工作岗位 参加工作 年 月 照 片 进厂 日期 家庭 住址 身份证号 码 教育日期 教育内容 是否考核合格 教育者 (签名) 受教育者(签名) 厂级教育 月 日 1、本单位的概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4、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5、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6、厂内外典型事故、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 车间(工段、 区、队)教育 月 日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故。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教育 月 日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登记表( 年度) 序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年限 现任岗位 从事本岗位年限 培训时间 复审时间 发证单位 操作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特种作业工种范围1、电工;2、锅炉司炉;3、压力容器操作;4、起重机械作业;5、电梯;6、冲压剪切设备作业;7、金属焊接(气割)作业;8、厂内机动车;9、船驾驶;10、建筑登高作业;11、冷冻机械作业;12、气体充装作业;13、其它。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台账种类 特种设备管理 单位名称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台账编号 04 特 种 设 备 登 记 表( 年度)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制造单位 制造日期 安装单位 启用日期 定期检测情况 保养及检查情况 监控管理负责人 特种作业设备范围1、锅炉;2、压力容器;3、压力管道及电梯;4、起重机械;5、厂内机动车辆;6、防爆电气设备;8、其它。 企业特种设备运行、维修、保养登记表( 年度) 设备名称 型 号 主要技术参数 已使用年限 日 常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运 行 情 况 维 修 保 养 情 况 填表人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台账种类 安全生产检查 单位名称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台账编号 05 说 明 一、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计划,开展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各种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并与责任制挂钩。 二、 企业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应满足 (一)综合性检查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负责组织,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安全检查。厂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车间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主要负责人全年参加安全检查不得少于4次。 (二)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构建筑物、安全装置、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监测仪器等进行专业检查。专业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三)季节性检查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相关人员进行,是根据当地各季节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四)日常检查分岗位操作人员巡回检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岗位操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日常检查。 (五)节假日检查主要是对节假日前安全、保卫、消防、生产物资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的检查。 三、安全检查要求一般指“六查”,即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事故处理和安全投入。 四、整改企业应对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责任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保存相应记录。企业各种检查的主管部门应对各级组织和人员检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类别 组织检查人 记录人 受查单位或部位 参加人员签名 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处 理 措 施 及 意 见 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检查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检查类别包括自查、互查、上级检查等;2、存在问题达到事故隐患级别的要填入“事故隐患登记表”。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台账种类 事故隐患整改 单位名称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司 台账编号 安监AJ002 说 明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企业应对排查出的隐患项目,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和预案。 企业对确定为重大隐患的项目,应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2)评审意见;(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5)竣工验收报告。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三、重大事故隐患申报制度、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审制度、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监督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制度。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25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六、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至黄平县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 在 年 月 日你单位对我项目安全生产现场中,给我单位提出了一些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我单位已派人按照贵单位指出的整改通知进行了整改,现将我单位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反馈如下 整改内容 整改措施 验收结果 验收人员签名 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整改负责人签名 反馈日期 年 月 日 事故隐患整改反馈单编号 号 隐患整改通知单存根 编号 受查单位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存在问题 检查处理意见 受查单位意见 检查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 至南京博乐劳务公司 经 年 月 日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下述主要问题,限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于整改后3日内填好“隐患整改反馈单”报项目部检查。 存在问题 检查人签 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事 故 隐 患 登 记 表( 年度) 检查 日期 受检部门单位 隐患情况 整改措施 防范措施 整改完 成时间 检查负责人 整改责任人 验收负责人 备注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台账种类 危险源(点)监控管理 单位名称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台账编号 07 说 明 一、一般危险源点指可能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小,伤害程度较轻,至多造成重伤事故的具有潜在危害的物质因素(含设施、设备、产品、原料等)及其场所; 较大危险源点指事故发生概率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亡人的具有潜在危害的物质因素(含设施、设备、产品、原料等)及其场所; 重大危险源(GB18218_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指发生事故的概率很高,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系统破坏、财产重大损失、人员群死群伤或急性中毒,对企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具有潜在危害的物质因素(含设施、设备、产品、原料等)及其场所。 二、危险源点普查种类按危险源类别划分为化学危险源、电气危险源、机械含土木危险源、辐射危险源和其它危险源五大类。 三、开展危险源点评估辨识工作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客观实在原则 (二)普遍性原则 (三)系统性原则 (四)可行性原则 (五)可比性原则 (六)企业评估与专业评估相结合原则。 四、危险源危害程度分析法(一)定性分析法1、信息经验差别法 2、技术鉴别法 (二)定量分析法格雷厄姆法(即lec法)。 五、企业应建立危险源点管理档案,按“一源一策”的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管监控措施,绘制危险源点分布图,监控率达到100,并及时更新完善。 危险源点监控管理表 年 月 日 单位(部门)名称 单位地址 电话 主要负责人 危险源(点)名称 评定等级 危险源(点)部位 等级评定机构名称 可能引发的后果 危 险 源 (点)管 理 现 状 检测情况 评估情况 监控情况 应急措施 备注 危险源点监控管理登记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危险源点名称 级别 所在部位 危险因素 可能发生的危险害 第一责任人 监控责任人 采取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台账种类 反“三违”活动 单位名称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台账编号 08 说 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三、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反“三违”活动记录表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部 门 地 点 车间 班组 岗位 三违类别 违章指挥□ 违章作业□ 违反劳动纪律□ 部门负责人 检查方式 自查□ 部门检查□ 上级检查□ 其它□ “三违”责任人 三违经过及危害分析 处理情况 年 月 日 结案批准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注1、三违类别和检查方法属于哪种就在其上打P;2、三违经过及危害分析,是指三违现象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3、行政处分包括罚款、警告、记过、除名等。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台账种类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单位名称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台账编号 09 说 明 一、企业应明确事故报告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外,应按规定和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1 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企业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二、抢险与救护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企业负责人直接指挥,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消防、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保护事故现场。企业发生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爆炸事故应设警戒线。 三、事故调查和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企业发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企业负责组织调查的,企业应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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