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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CS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DB 地方标准 DB XX/ XXXXXXXXX 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Detailed rule for the system of screening for and elimination of Non-coal mines hidden risks of work safety accidents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发布 DBXX/ XXXXXXXXX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4.1 成立组织机构1 4.2 实施全员培训1 4.3 编写体系文件1 5 隐患分级与分类1 5.1 隐患分级1 5.2 隐患分类2 6 工作程序和内容3 6.1 工作步骤3 6.2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3 6.3 确定排查项目3 6.4 组织实施3 6.5 隐患治理4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7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8 附录C(资料性附录) 现场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台帐9 附录D(资料性附录)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台帐10 附录E(资料性附录)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台账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延瑞、王希刚、马永平、王楠、李明波、孙宁、徐继亮、于海波、齐清、车元宝、裴孝清、缪会青 引 言 为进一步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等要求,结合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编制而成。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风险控制措施的持续有效性进行排查确认的重要方法。 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为,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降低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 1 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煤矿山企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隐患分级与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持续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等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及实施指南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DB37/T 2883-2016、DB37/T XXXXXXXXX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成立组织机构 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分管负责人应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组成人员应包括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岗位人员。 4.2 实施全员培训 非煤矿山企业应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计划,分层次、分阶段组织培训学习,并保留培训记录,使全体从业人员掌握相关标准、程序、方法。 4.3 实施全员参与 非煤矿山企业应动员全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并确定相应的治理责任单位和人员。 4.4 编写体系文件 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和基础管理类)、隐患通知整改验收单、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及整改销号审批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等文件。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4 隐患分级 DB37/T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6.1条款内容适用于本条款。 非煤矿山企业以下情形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地下开采矿山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地下开采矿山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露天开采矿山没有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层)开采; 露天开采矿山没有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没有治理; 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危库、险库没有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石油企业没有采取防井喷、防爆炸、防硫化氢中毒、防恶劣气象措施; 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5.5 隐患分类 DB37/T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6.2条款内容适用于本条款。 非煤矿山企业生产现场类隐患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包括采矿、充填、提升运输、供水消防、通风防尘、防排水、供配电、监测监控、紧急避灾、人员定位、通讯联络及从业人员操作行为等方面。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包括采场、穿孔、爆破、铲装、运输、供电及从业人员操作行为等方面。 尾矿库包括周边山体、违章建筑、违章施工、违章采选、尾矿排放与筑坝、坝体、坝面、在线监控、水位控制、防汛、浸润线与排渗情况等方面。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包括勘探、钻井、井下作业和采油、采气及油气集输及注水(汽)、注剂等方面。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6.4 工作步骤 非煤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步骤包括编制排查项目清单、确定排查项目、实施隐患排查、开展隐患治理、隐患治理验收等。 6.5 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6.5.1 基本要求 6.2.1.1 非煤矿山企业应依据确定的各类风险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包含全部应该排查项目清单。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企业应每年至少对隐患排查项目清单进行一次补充完善。 6.2.1.2 非煤矿山企业应编制隐患排查治理内容清单的“编制与使用说明”,排查方法、排查周期应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中明确,并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过程及结果纳入本单位奖惩考核制度中,确保落实到位。 6.5.2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检查企业各类风险点的管控措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清单编制内容应至少包括排查范围(风险点)、隐患排查标准、排查方法、排查周期、隐患级别判定等。参见附录A。 6.5.3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依据基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等要求,逐项编制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基础管理名称、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方法、排查周期、隐患级别判定等信息。参见附录B。 6.6 确定排查项目 DB37/T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7.2条款内容适用于本条款。 6.7 组织实施 6.7.1 排查类型 6.4.1.1 排查类型主要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专项或季节性隐患排查、专家诊断性检查和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检查等。 6.4.1.2 隐患排查应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 6.7.2 排查周期 6.4.2.1 根据风险点特性及危险源确定隐患排查周期(隐患排查的实施时间间隔)包括每班一次、每周一次、每月一次、每季一次等。隐患排查周期可根据安全形式形势的变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等情况适当增加。 6.4.2.2 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隐患排查的周期应满足 一线作业人员、班组应进行每班一次岗位安全检查; 负责生产的车间(区队)每天至少一次对生产现场进行相关安全检查; 非煤矿山专业职能部门每季度应组织一次专业检查; 非煤矿山企业技术负责人应每半年组织实施对采掘、提升运输、通风防尘、防排水、供配电等系统以及采空区进行一次安全可靠性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矿长每月组织一次系统的矿山隐患排查; 非煤矿山企业应每年组织相关专家对矿山所有系统进行一次“诊断式”检查; 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险情等事故时,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检查; 非煤矿山企业应将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6.7.3 组织级别 非煤矿山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级、专业级、部门(车间)级、班组级、岗位级。非煤矿山企业应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各车间、各部门、各岗位从业人员事故隐患排查责任。 6.7.4 治理建议 DB37/T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7.3.4条款内容适用于本条款。 6.8 隐患治理 6.8.1 基本要求 6.5.1.1 DB37/T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7.4.1条款内容适用于本条款。 6.5.1.2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6.5.1.3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6.8.2 治理流程 主要包括 通报隐患信息。在每次隐患排查结束后,将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隐患等级、治理期限及治理措施要求等信息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 下发隐患整改通知。隐患排查组织部门制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措施建议、完成期限等提出要求。 实施隐患治理。隐患存在单位在实施隐患治理前应当对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并时限要求实施隐患治理。 治理情况反馈。隐患治理后,隐患存在单位向隐患整改通知制发部门报告情况。 隐患整改验收。隐患整改通知制发部门应当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验收。 6.8.3 一般隐患治理 DB37/T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7.4.3条款内容适用于本条款。 6.8.4 重大隐患治理 DB37/T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7.4.4条款内容适用于本条款。 6.6 隐患治理验收 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实现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参见附录C、D)。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应及时报告当地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部门。 7 文件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策划、实施及持续改进过程中,应完整保存体现隐患排查全过程的记录资料,并分类建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的记录至少保存一年。档案至少应包括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等内容的文件成果。 涉及重大事故隐患,其排查、评估记录,隐患整改复查验收记录等,应单独建档管理(参见附录E)。 8 隐患排查的效果 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非煤矿山企业应至少在以下方面有所改进 风险控制措施全面持续有效; 风险管控能力得到加强和提升; 形成完备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各级隐患排查责任明晰; 全员参与隐患排查; 评价、分级隐患频率较高的风险,并实施管控; 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可能性。 9 持续改进 按DB37/T 2883第10章的规定执行。 A A 附 录 A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 风险点 排查内容与排查标准 日常检查 专业性检查 综合性检查 ...... ...... 编号 类型 名称 风险点等级 责任单位 作业步骤 (检查项目) 管控 措施 排查周期 组织级别 排查周期 组织级别 排查周期 组织级别 排查周期 组织级别 排查周期 组织级别 序号 名称 作业活动或设备设施 1 工程技术 管理措施 培训教育 个体防护 应急处置 2 3 .. .. ..... 附 录 B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与排查标准 专业性检查 综合性检查 ...... ...... 排查 周期 组织 级别 排查 周期 组织 级别 排查 周期 组织 级别 排查 周期 组织 级别 ....... ...... ......... 附录C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风险点 排查内容与排查标准 计划过程 排查过程 整改过程 验收过程 编号 类型 名称 风险点等级 责任单位 作业步骤 检查项目) 管控 措施 排查类型 排查周期 责任单位 责任人 排查结果 隐患描述 隐患级别 排查人 排查时间 形成原因分析 整改措施 整改责任单位 整改责任人 整改期限 资金额 验收时间 验收人 验收情况 序号 名称 作业活动或设备设施 1 工程技术 管理措施 培训教育 个体防护 应急处置 2 3 .. .. ..... 附录D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计划过程 排查过程 整改过程 验收过程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与排查标准 排查类型 排查周期 责任单位 责任人 排查结果 隐患描述 隐患级别 排查人 排查时间 形成原因分析 整改措施 整改责任单位 整改责任人 整改期限 资金额 验收时间 验收人 验收情况 .... .... .... ...... 附录E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台账 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 隐患名称 隐患类型 发现时间 治理完成时限 隐患概况(包括隐患形成原因、可能影响范围、造成的死亡人数、造成的职业病人数、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隐患评估 主要治理方案(包括治理措施、所需资金、完成时限、治理期间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整 改 情 况 单 位 分 管 领 导 意 见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意 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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