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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9 B 70 备案号56052- 2017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10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0 部分木材加工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10 Wood processing enterprises 2017 - 06 - 28 发布 2018 - 01 - 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1322.102017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定内容 ........................................................................... 1 3.1 基础管理要求 ................................................................... 1 3.2 场所环境 ....................................................................... 2 3.3 生产设备设施 ................................................................... 2 3.4 特种设备 ....................................................................... 6 3.5 公共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6 3.6 用电 ........................................................................... 7 3.7 消防 ........................................................................... 8 3.8 危险化学品 ..................................................................... 8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 8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8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8 4 评定细则 .......................................................................... 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1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2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6 附录 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4 附录 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0 附录 F(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8 附录 G(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2 附录 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6 附录 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5 附录 J(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2 附录 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4 附录 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8 DB11/T 1322.102017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4部分石油库; 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8部分纺织企业; 第9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 第10部分木材加工企业; 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10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木材厂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北京建都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燕平、吴娟、李克杰、林永建、杨丽萍、谢昱姝、张晓峰。 DB11/T 1322.102017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0部分木材加工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木材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4674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4784 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 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 15606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AQ 4228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T 4251 木材加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 AQ/T 7009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JB/T 5320 剪叉式升降台 安全规程 JB 8799 砂轮机 安全防护技术条件 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G000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DB11/ 755 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及储存安全规范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一般要求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DB11/T 1322.102017 2 3.1.2 应建立粉尘防治及除尘系统粉尘防爆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放射源辐射安全管理制 度和重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1.3 应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防火防爆应急预案和防辐射安全应急预案,并每年进行一次演 练。 3.1.4 各类安全培训中应包括木材及其制品防火、粉尘防爆和防辐射的培训内容。 3.2 场所环境 3.2.1 一般要求 3.2.1.1 食堂、宿舍等生活场所应与生产区分开设置。 3.2.1.2 厂区外应设置禁止明火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 3.2.1.3 厂区、厂房和仓库处应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限速等警示标识。 3.2.1.4 工作场所的地面应无坑洼、无积水、无污垢、无油污,且应有防滑措施。产生粉尘的场所应 每日清扫并记录。 3.2.1.5 厂房与仓库应具备有效的自然或机械通风。 3.2.2 厂区 3.2.2.1 人流出入口与主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3.2.2.2 消防车道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2.2.3 厂区道路机动车行驶速度应符合 GB 4387 的规定。 3.2.2.4 不应将道路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建筑物之间的空间及非指定露天区域作为临时或长期使用 的物料周转库。 3.2.3 厂房 3.2.3.1 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层数、面积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2.3.2 安全出口、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和 GA 654 的规定。 3.2.3.3 生产设备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 GB 15606 的规定。 3.2.3.4 应设置紧急避险逃生安全通道。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企业应设置紧急避险区。 3.2.4 仓库、堆场 3.2.4.1 仓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2.4.2 木材原材料或成品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木材原材料与成品堆场的防火间距、安全 出口或疏散门的设置以及消防车道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2.4.3 仓库内物品的存放、车辆的使用、电气装置的使用应符合 GA 1131 的规定。 3.2.4.4 仓库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3.2.5 建筑物防雷 建筑物防雷设施应符合 GB 50057 的规定。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一般要求 DB11/T 1322.102017 3 3.3.1.1 设备所有连接螺栓、管道吊、支架应紧固可靠。设备表面不应有毛刺、利棱、尖角及凹凸不 平的表面。 3.3.1.2 设备中旋转或直线运动的下列部件、零件或工件和运动传递的部件,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 或活动式联锁防护装置 a 旋转的轴、辊、飞轮、刀具或刃具、曲轴和曲柄、蜗轮和蜗杆; b 相互啮合的外露齿轮; c 旋转运动的部件上的凸出物; d 皮带与皮带轮、链与链轮; e 不连续的旋转零件; f 冲头和模具; g 其他高速旋转或直线运动的运动部件。 3.3.1.3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保护,且连接正确、可靠。 纤维干燥管道和砂光除尘系统应有防静电和防雷接地装置。 3.3.1.4 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气与机械联锁装置、紧急制动装置、声光报警装置、 自动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操作手柄、显示屏和压力表、温度计、时间控制器等仪器仪表应完好;附 属装置应齐全。设备液压系统、润滑系统、气动系统应密封良好。 3.3.1.5 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明显安全警示标识及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3.1.6 应在设备附近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操作要点或操作规程。 3.3.1.7 设备的启停装置应易于接近。 3.3.1.8 设备周边应留有满足维修作业需求的空间。 3.3.1.9 高频设备应设置电磁辐射防护装置,企业宜选用取得 CE 认证资格的高频设备。 3.3.1.10 工业梯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金属结构件应无变形、裂纹、腐蚀等缺陷,焊接接头应牢固; b 固定式钢斜梯踏板及钢平台铺板应采用花纹钢板或经防滑处理的钢板制作; c 活动人字梯铰链完好且无变形, 两梯之间梁柱中部应有限制拉线; 梯子与地面接触部位应设置 防滑装置; d 安全护笼和防护栏高度应符合 AQ/T 7009 的规定。 3.3.2 原料制备设备 3.3.2.1 削片机和刨片机应配置金属探测仪或永久磁铁, 并满足探测要求; 金属探测仪在使用过程中, 周围 2 m 内不应存在大型机械、电焊机、大型马达等设备作业,上方不应放置金属杂物及磁性物体。 3.3.2.2 旋切机和刨切机等设备的制动器性能应满足设备制动要求;夹刀螺栓应牢固。 3.3.2.3 单板剪切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红外线开关、脚踏开关、双手按钮式开关等安全装置应齐全可靠,无松动; b 手动铡刀的机体应与地面连接牢固稳定。 3.3.2.4 热磨机的轴承在工作条件下应保持润滑;磨室泄压时,应确认现场无人;应保存润滑作业记 录和磨室作业前检查记录。 3.3.2.5 高温热处理设备及蒸煮设备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有过载保护装置、 温度计和压力指示装置, 蒸汽压力表和电接点压力表等的最大量程应为最 大工作压力的 1.5 倍~2.0 倍,精度不低于 2.5 级,且应在检测有效期内; b 加热管道、排水管道、泵组等应密封良好,加热管道应有保温防烫伤措施。 3.3.2.6 跑车带锯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上锯轮机动升降操纵机构应与锯机起动操纵机构联锁; DB11/T 1322.102017 4 b 下锯轮上应设置制动装置; c 应设置清除锯轮和带锯条粘着物的装置; d 带锯条的厚度应与带锯轮的直径规格相匹配; e 带锯条接头焊接应牢固平整,焊接接头不应超过 3 个,接头与接头之间的长度应大于总长的 1/5,接头厚度应与锯条厚度应保持一致,锯条接头对接时,接缝应设于齿距中央; f 原木夹紧装置应同步; g 车轮、轨道、钢丝绳、限位、制动和跑车等机械运动机构应完整。 3.3.2.7 木工压刨床应设置止逆器和最大切削深度限位器,并配置急停装置。 3.3.3 干燥设备 干燥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本体应设置保温措施; b 纤维和刨花干燥系统应设置火花探测和熄灭装置及视频监控装置; c 其他干燥设备应设视频监控装置,宜设火花探测装置。 3.3.4 调胶和施胶设备 调胶和施胶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调胶和施胶设备应密封良好; b 拌胶机开关紧固螺栓应牢固,自锁装置应安全有效; c 涂胶机设备的防护网开启应与设备启动联锁。 3.3.5 铺装成型、预压、热压设备、压贴设备 铺装成型、预压、热压设备、压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机械设备液压系统中应有过压保护, 在系统中设置必要的报警装置或指示信号, 包括 蜂鸣器、 警示灯、限位开关、双手按钮式操纵装置、急停开关、时间继电器、温控器和平衡装置(升降 平衡齿轮、平衡液压缸等)等; b 蒸汽和导热油管道的隔热保温材料应完整; c 气动系统应有过压保护装置; d 应有热压机停机检修时防止压板滑落的保护措施; e 热压机应至少每月清扫一次积尘。 3.3.6 圆锯类设备(锯边设备)、立铣类设备(铣边设备)、冷却翻板设备 3.3.6.1 圆锯类设备(锯边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推棒、推块安全附件齐全; b 设备应有急停操纵装置。 3.3.6.2 立铣类设备(铣边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设置主轴制动装置; b 机器上的铣刀头应设置防护罩并覆盖除切削工件所需部分以外的刃口; c 机器应设置工件安全进给的导向板, 导向板的高度应大于机器上所能安装刀具的最大高度, 其 长度之和应不小于工作台长度的 3/4; d 模块与卡具安全附件齐全; e 设有手动、气动、机械卡紧装置; DB11/T 1322.102017 5 f 刀具切削旋转方向和物料前进方向应设有明确标识。 3.3.6.3 冷却翻板设备显著位置应设置禁止靠近设备的警示标识。 3.3.7 砂光设备 砂光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设置气压和砂光断带保护系统,包括行程开关、光电控制和连锁装置; b 除尘管道宜设置气动或手动管道开关。 3.3.8 拼板机设备 拼板机设备的气动系统和液压系统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 3.3.9 码垛、包装设备 码垛、包装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真空泵吸盘干净无破损,空气管路无漏气; b 自动码垛机附近显著位置应设置禁止靠近的警示标识。 3.3.10 除尘及防爆设备 3.3.10.1 除尘及防爆设备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产生粉尘的企业应配置除尘及防爆设备设施; b 产生粉尘的木工设备应设有单机除尘设备或连接至集中吸尘设施; c 同一生产区域内,锯、铣、刨、钻、砂光等产生粉尘的木工设备,其除尘器的累计单机处理空 气能力大于 8640 m 3/hr 时,应采用室外中央除尘器; d 干式除尘滤袋应采用阻燃及防静电滤料制作,运行工况应是连续卸灰、连续输灰; e 除尘设施的防爆安全应符合 AQ 4228 的规定; f 启动和停机作业应配备专人。 3.3.10.2 木粉尘的通风除尘设备设置及通风管道的清理应符合 GB 15577 的规定。 3.3.10.3 热压工序应设置废气强制排放系统,并有组织排放。 3.3.10.4 施胶作业区、热压机作业区的排风系统,不应与木材机加工车间的除尘系统连通。 3.3.10.5 室内布袋除尘器、室内中央除尘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 集料口、风管、风机、箱体各接口应保持密封、连接牢固; b 移动除尘器电线应有防止碾压措施。 3.3.10.6 室外脉冲中央除尘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室外脉冲中央除尘系统应至少包括下列安全装置 火花探测及报警装置 (不含砂光设备的系统 除外)、喷淋装置、防爆装置、连锁开关和料位窗口等,宜设置烟感系统或温感系统; b 储料仓出料口或房门应保持防尘密封良好。 3.3.10.7 出入存在可燃木粉尘场所的车辆应安装阻火器。 3.3.11 生产辅助设备 3.3.11.1 剪叉式升降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升降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 JB/T 5320 的规定; b 应设置防止剪切的围挡措施。 3.3.11.2 液压搬运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销钉、螺栓、密封件等零部件完整齐全; DB11/T 1322.102017 6 b 车轮应保证车体水平。 3.3.11.3 物料输送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带式运输机应符合 GB 14784 的规定; b 螺旋输送机应密闭良好,活动上盖或端盖应与机槽连接紧固;观察孔应设防护装置; c 有倾斜角度的拉链机,应设置防链条滑落措施。 3.4 特种设备 3.4.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3.4.2 有机热载体锅炉的系统报警装置应符合 TSG G0001 的规定。 3.4.3 电梯使用中,若搬运车随物料运输,搬运车应配置锁轮装置。 3.4.4 叉车加油或充电应在指定安全区域进行,设有充电间的应符合 GB 50055 的规定。 3.4.5 叉车不应超高盲视驾驶及超高倒车驾驶。 3.4.6 铲车和抓机应参照起重机械要求进行管理。 3.5 公共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 锅炉房 3.5.1.1 锅炉房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41 的规定。 3.5.1.2 燃油、燃气管道接地良好,螺钉少于 5 个的法兰连接处跨接线应完好有效;接地电阻应每年 检测一次,并保存记录。 3.5.2 空压机和冷干机 空压机和冷干机的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空压机铭牌和安全警示标识应清晰完好; b 压力表表盘上应有最高工作压力的标识红线; c 空气储气罐应定期检验,并配有防冻措施; d 液位计(油标)标识应清晰,工作状态指示正常,最低、最高油位标志清晰可见; e 应设有超压、超温保护装置; f 螺杆式空压机的门(盖)应设置联锁保护装置; g 活塞式空压机与储罐间的止回阀、冷却器、油水分离器、排空管应齐全有效; h 电气设备应设有接地端子和接地标志,并保证接地良好; i 水冷式空压机,冷却水应按照设备要求,配备软水设备和冷却塔冷却设备; j 冷干机过滤器指针显示正常。 3.5.3 有机热载体电加热器 有机热载体电加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温度智能控制仪表、压差控制仪表、液位自动控制、电流表、电压表、自动报警装置等安全装 置工作正常; b 系统各部位应紧密连接, 法兰的密封应采用金属石墨密封件, 系统的末端和最高点应安装排气 口。 3.5.4 气动工具 DB11/T 1322.102017 7 气动工具的阀门、管道等供气系统应密封性良好,开启灵活,关闭后无泄漏现象。 3.5.5 电焊机 电焊机及其配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电焊机连接处的裸露接线板,应设置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板隔离; b 电焊机外壳应接地或接零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应连接良好,并定期检查; c 不应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 d 每半年应对电焊机绝缘电阻遥测一次,且记录完整,变压器一、二次绕组与外壳间绝缘电阻值 不应小于 1 MΩ; e 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超过 5 m,电源进线处应设置防护罩; f 电焊机二次线应连接紧固,无松动,接头不应超过 3 个,长度不应超过 30 m; g 电焊钳夹紧力和绝缘应良好,手柄隔热层应完整,电焊钳与导线连接应可靠; h 不应使用厂房金属结构、管道、轨道等作为焊接二次回路; i 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 或焊接与地面密切连接的焊件时, 应避免电焊机 和工件同时接地; j 电焊机应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无剧烈震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在室外或 特殊环境下使用,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其正常使用,使用场所应清洁,无严重粉尘。 3.5.6 手持电动工具 手持电动工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经常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 应每季度检测一次绝缘电阻, 间断性使用的手 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电气设备, 应在使用前测量绝缘电阻, 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 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 1 MΩ; b 电源线中间不应有接头和破损,长度不超过 6 m,不应跨越通道敷设,当电源线长度不够时, 应采用耦合器进行连接; c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应保证插头完好,不应任意拆除或调换,接线端子应完好、无松动,防护 完整,I 类工具、设备接地应正确,连接应可靠; d 不应使用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损、保护接地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机械损伤等故障的 手持式电动工具; e 电动工具插头应与插座相匹配, 需接地的电动工具不应使用任何转换插头, 不应将电动工具暴 露在雨中或潮湿环境中。 3.5.7 砂轮机 3.5.7.1 砂轮机的护防罩、挡屑板、托架、砂轮片以及安装和使用应符合 GB 4674 的规定。 3.5.7.2 砂轮防护罩的安全要求应符合 JB 8799 的规定。 3.5.8 简单压力容器 3.5.8.1 应保存简单压力容器的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材料。 3.5.8.2 简单压力容器铭牌应明显、清晰。 3.5.8.3 简单压力容器的日常保养、检查,以及检验等应符合 TSG 21 的规定。 3.6 用电 3.6.1 用电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DB11/T 1322.102017 8 3.6.2 除尘系统的电器设备设施应具备防爆功能。 3.6.3 配电箱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生产车间内的配电箱(柜、板)应具有防尘功能; b 配电箱(柜)应配备锁具并便于生产操作。 3.6.4 纸板、塑料薄膜等包装物仓库、石蜡仓库、粉尘仓库、粗细料料仓等部位的照明系统应符合防 爆要求。 3.6.5 不应在生产车间、木材原材料堆场周边和库房内部设置生产用电瓶车充电设施;生产区域内不 应设置电动自行车等电瓶车充电设施。 3.7 消防 3.7.1 消防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3.7.2 应绘制并公示消防设施平面配置图。 3.7.3 吸烟区应远离生产区域设置,并在吸烟区附近显著位置张贴吸烟区注意事项;应配备相应的灭 火器材。 3.7.4 室外除尘器应配置消火栓。 3.7.5 应配备双路水源(自来水、井水或消防水池)和独立的消防加压设备设施。 3.7.6 室外消火栓应有明确的冬季防冻措施。 3.7.7 木片堆场、料仓、烘干干燥设备、热压机生产线进出口、砂光生产线、除尘积尘部位、半成品 成品仓库、加热热源部位、热压机及连续压机进出口等部位,应配备监控系统,并由专人管理。 3.7.8 供暖消防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厂房或仓库不应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b 暖气及供暖供热管道周边 0.5 m 内不应堆放木材、板材、塑料带、纸类包装物等易燃物; c 暖气本体、供暖供热管道等设备设施表面应保持干净,无粉尘、油棉丝、手套等杂物; d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专人负责,每日定期检查。 3.8 危险化学品 3.8.1 危险化学品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3.8.2 桶装油的堆码应符合 DB11/ 755 的规定。桶装油使用的开桶、抽油工具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材 料制作。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3.9.1 企业主要工段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控制措施应符合 AQ/T 4251 的规定。 3.9.2 应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设置职业卫生警示标识。 3.9.3 产生粉尘的工位应设机械通风设施,作业过程中保持开启状态。 3.9.4 削片机、压缩空气站等设备区域的隔音罩、板(墙)等完好,操作时不应敞开;设备润滑状态 良好,无异常噪声。 3.9.5 产生甲醛等有害气体的工位宜采取密闭作业;需人工作业时,应佩戴防护用品;现场应强制通 风。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3.10.1 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应符合 GB/T 11651 的规定。 3.10.2 粉尘清理岗位应配备防尘防静电服装。 DB11/T 1322.102017 9 3.10.3 人造板生产、夜间生产、装卸等岗位应配备反光服装。 3.10.4 企业应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岗位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3.11.1 操作人员行为应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a 不应穿宽松的衣服或佩戴饰物; b 留长发者应配戴工作帽,长发应套在工作帽内; c 不应在机械设备运转时擅离工作岗位,或从事与该岗位无关的活动; d 作业行为应符合相关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应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e 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同一工作地点或流水线作业时,应相互配合。 3.11.2 设备操作人员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操作人员应遵守“开机前,先开除尘设备,后开生产设备;停机时,先停生产设备,后停除尘 设备”的程序要求及“先手动、后自动”的程序要求; b 应按照原料制备设备设计使用说明书的要求程序换刀; c 削片机和刨片机换刀,应满足下列操作要求 1 更换刀具时,应确认刀具完全停止转动后,方可换刀; 2 输送设备运行时不应用手搬动枝丫材; 3 底刀、飞刀(内外环刀)等刀片、刀架组件在装配更换时,应按照动平衡要求,配套更换 刀片和刀架。 d 旋切机、刨切机换刀时,装刀前和拆刀后应将刀具装入木盒中方可搬动刀具; e 锯片、铣刀等刀具安装完成后,应手工旋转刀轴,确保与吸尘罩无接触后方可开机; f 圆锯类设备(锯边设备)等生产线更换刀具时,应有专人监护; g 圆锯类自动化生产线及立铣类自动化生产线、操作人员送料时应侧身送料、侧身接料; h 气动打钉机在打开管路进气阀后,打钉机的出钉射口不应指向他人或操作者本人; i 危险作业岗位的操作行为应遵守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 j 进行清理除尘管道、供暖管道、压缩空气管道和热压机排风罩等高空作业,应佩戴安全带; k 每日检查木材处理和蒸煮设备设施罐体防腐涂层情况, 发现锈蚀应及时处理, 并做好相关记录; l 打磨、筛选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符合下列操作要求 1 应经常检查打磨机进口分选装置,无堵塞; 2 打磨机换刀时,应符合动平衡要求。 m 砂光设备在压缩空气管崩裂,砂光板材停止不动或砂带跑偏等情况下,应及时停机进行调整; n 码垛、包装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符合下列操作要求 1 塑封加工时,穿膜、换膜操作,应切断整机电源; 2 操作人员不应私自改变设备参数设置。 o 除尘及防爆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应符合下列操作要求 1 除尘设备设施清扫时,不应采用正压清扫; 2 每班应检查室外脉冲中央除尘系统储料箱体、 排料系统、 电气控制系统的运行情况及储料 仓的物料高度,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p 液压搬运车不应超负荷运载,且不应载人作业,使用时车身不应倾斜; q 干燥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符合下列操作要求 1 应按停机流程要求进行停机作业; 2 进入木材干燥窑检查,应两人同时到达现场,一人进入窑内,一人门外监护。 DB11/T 1322.102017 10 r 调胶、施胶、拌胶、涂胶设备联动生产线局部修理、处理故障和清扫卫生时,应通知总控室, 并有专人监控,并做好相关记录; s 自动进料装置、自动出料装置不应超规格超负荷使用设备; t 叉车较长距离运输板材、胶辊光辊、包装物等易造成滑落、滚落和倾倒伤人的材料时,应将材 料捆扎牢固后,方可行驶; u 有机热载体电加热器的操作人员应符合下列操作要求 1 应按照规程要求进行注油作业; 2 加热前应启动循环泵,且应采用缓慢渐进式升温方法; 3 运行过程中应有专人监护运行温度和压力表及膨胀罐液位的变化情况,并做好运行记录; 4 无人职守时系统应在自动模式下运行; 5 有机热载体电加热器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厂家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v 进入电缆沟、地下皮带走廊等有限空间作业应遵守有限空间规程要求。 3.11.3 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企业应指定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员或责任人, 并按照建立的安全检查表实施生产 现场作业安全检查; b 检查中发现违规作业行为,安全检查员或责任人应立即纠正,并保存记录。 4 评定细则 4.1 安全生产等级划分应符合 DB11/T 1322.1 的规定。 4.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见附录 A。 4.3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B。 4.4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C。 4.5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D。 4.6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E。 4.7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F。 4.8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G。 4.9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H。 4.10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I。 4.11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J。 4.12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K。 4.13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L。 DB11/T 1322.102017 11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A.1规定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 A.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一级否决条款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对应条款编号 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即为否决。 3.1.1 2 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企业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 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 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 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即为否 决。 3.1.1 3 食堂、宿舍等生活场所应与生产区分开设置。 在生产区域内(锅炉在厂房、仓库内)设置的, 即为否决。 3.2.1.1 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4.1 5 产生粉尘的企业应配置除尘及防爆设备设施。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3.10.1a) 6 厂房或仓库不应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厂房或仓库采用锯末炉、电炉子、煤气取暖炉 等明火或自制电加热管、小太阳电暖气等电热 散热器供暖的,即为否决。 3.7.6a) 7 企业不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即为否决。 3.8.1 8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或休息室。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8.1 9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为单层且独立设置。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8.1 10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墙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墙。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建筑物构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类别 和危险等级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或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8.1 DB11/T 1322.102017 12 A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表B.1给出了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400分。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 素分值 评定细 项分值 评定条 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 款编号 1 基础管理要求 3.1 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25 3.1.1 1.1.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 产职责; 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c)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 5 1)责任制度内容或要素不全,每缺一处不符合要 求,扣 3 分; 2)安全生产职责未覆盖所有人员和岗位,每缺一 个部门或岗位的责任制,扣 3 分; 3)安全生产职责描述不清晰,与实际不符的,扣 2 分。 3.1.1 1.1.2 企业应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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