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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 65 备案号56053- 2017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11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1 部分家具制造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11 Furniture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2017 - 06 - 29 发布 2018 - 01 - 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1322.112017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定内容 ........................................................................... 1 3.1 基础管理要求 ................................................................... 2 3.2 场所环境 ....................................................................... 2 3.3 生产设备设施 ................................................................... 3 3.4 特种设备 ....................................................................... 8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8 3.6 用电 ........................................................................... 9 3.7 消防 ........................................................................... 9 3.8 危险化学品 ..................................................................... 9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 9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10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10 4 评定细则 .......................................................................... 11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12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3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7 附录 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5 附录 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1 附录 F(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与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6 附录 G(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90 附录 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05 附录 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17 附录 J(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27 附录 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28 附录 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30 DB11/T 1322.112017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 3 部分加油站; 第 4 部分石油库; 第 5 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 6 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 7 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 8 部分纺织企业; 第 9 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 第 10 部分木材加工企业; 第 11 部分家具制造企业; 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1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金隅天坛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金隅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北京建都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荣悦明、刘艳、李克杰、杜立达、林永建、秦妍、赵岩。 DB11/T 1322.112017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1 部分家具制造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家具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5091 压力机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要求 GB 651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 12367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安全 GB 1444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 15606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 15607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 GB 15760 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 GB 16754 机械安全 急停 设计原则 GB 2010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9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AQ 4228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 7005 木工机械 安全使用要求 AQ/T 7009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DB11/ 1202 木质家具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DB11/T 1322.112017 2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一般要求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3.1.2 应建立粉尘防治及除尘系统粉尘防爆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重要场所防火制度。 3.1.3 应制定木粉尘爆炸、涂装作业场所爆炸和危险化学品仓库爆炸专项应急预案。 3.1.4 各类安全培训中应包括木材及其制品防火、粉尘防爆和涂装作业场所防爆的培训内容。 3.2 场所环境 3.2.1 厂区 3.2.1.1 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2.1.2 厂区应至少设置 2 个出口,且人流出口应与货物出口分开。 3.2.1.3 厂区道路或厂房、仓库建筑之间的空地不应长期堆放物品。 3.2.1.4 生活场所应与生产区域分开。 3.2.1.5 木粉尘、木屑等可燃废料应设专门场所集中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 3.2.2 厂房 3.2.2.1 厂房的耐火等级、厂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厂房安全出口的设置、厂房疏散门的设置 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2.2.2 厂房内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和 GA 654 的规定。 3.2.2.3 厂房内应设有贯穿厂房纵横的通道,通道设置应符合 GB 15606 的规定。 3.2.2.4 厂房和仓库的地面应无积水、污垢、油污,且应有防滑措施。 3.2.3 仓库 3.2.3.1 仓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2.3.2 仓库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仓库安全出口的设置、仓库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2.3.3 仓库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 150 m 2,仓库内主通道 的宽度不应小于 2 m。物品堆放应符合 GA 1131 的规定。 3.2.3.4 仓库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 喷淋系统喷头以及排烟口。 3.2.3.5 存储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 0.5 m,与供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 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 1 m。 3.2.3.6 仓库内车辆的使用、仓库内的电气装置应符合 GA 1131 的规定。 3.2.3.7 仓库内不应使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和禁止使用明火等标志。不应安放和使用火 炉、火盆、电暖气等取暖设备。 3.2.4 车间环境 3.2.4.1 木工车间的通风应符合 GB 15606 的规定。 3.2.4.2 应及时清扫粉尘沉积的区域,任何时候粉尘沉积厚度不应超过 3 mm。 3.2.4.3 作业场所盛放涂料、稀料、胶黏剂等的容器应密闭。开启使用后应加盖密闭,并在指定地点 存放。 3.2.5 建筑物防雷 DB11/T 1322.112017 3 建筑物防雷设施应符合GB 50057的规定。 3.2.6 安全标志 3.2.6.1 厂区和车间内应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防火、限速等安全警示标识。 3.2.6.2 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 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木质家具生产设备 3.3.1.1 一般要求 3.3.1.1.1 设备的外形应确保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外露部分不应有锐边、尖角和开口。 3.3.1.1.2 危险性大、行程较长或行程有特定要求的设备应设置限位装置或联锁开关,并确保完好、 灵敏、可靠。 3.3.1.1.3 夹持装置应确保不会使工件、刀具坠落或被甩出。 3.3.1.1.4 距操作者站立面垂直距离 2 m 以下,且有可能造成缠绕、吸入或卷入等危险的运动部件和 传动装置应予以封闭或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 GB 15760 的规定。 3.3.1.1.5 设备操作部位应设置急停装置。急停装置应符合 GB 16754 的规定。 3.3.1.1.6 紧固件、连接件和锁紧装置应完整、可靠。 3.3.1.1.7 电气设备、电气控制装置、电动机的防护等级应符合 AQ 7005 的规定。 3.3.1.1.8 手推工件进给的设备应设置防止与切削刀具接触的防护装置,且安全、可靠。 3.3.1.1.9 外露在工作台外的脚踏开关、脚踏杆均应设置合理、可靠的防护罩。 3.3.1.2 木工圆锯机 3.3.1.2.1 木工圆锯机的旋转圆锯片应设置防护罩,手动进料圆锯机应设置分料刀。 3.3.1.2.2 自动进料圆锯机应设置止逆器、压料装置和侧向防护挡板。 3.3.1.2.3 具有横截功能的圆锯机应设置压紧或夹持锯切工件的装置,并设置限制移动的装置。锯片 向操作人员一边移动时, 不应超出工作台范围。 圆锯机应保证能使锯片强制回位, 并稳定在原始位置上。 3.3.1.2.4 自动进给纵剖木工圆锯机的开启锯轴和锯片部分的防护罩应与机器启动联锁。 3.3.1.3 木工带锯机 3.3.1.3.1 木工带锯机的锯轮和锯条应设置防护罩。 3.3.1.3.2 机器上锯轮机动升降操纵机构应与锯机起动操纵机构联锁。 3.3.1.3.3 机器下锯轮上应设置制动装置。 3.3.1.3.4 机器上应设置清除粘着在锯轮和带锯条上的锯屑、树脂等黏着物的装置。 3.3.1.3.5 带锯条的厚度应根据带轮的直径规格来选择,不应小轮径选用大厚度的锯条。 3.3.1.3.6 带锯条接头焊接应牢固平整,焊接接头不应超过 3 个,接头与接头之间的长度应为总长的 1/5 以上。接头厚度应与锯条厚度基本上保持一致。锯条接头对接时,接缝应在齿距中央。 3.3.1.4 木工刨床 3.3.1.4.1 木工平刨床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手动进给木工平刨床应设置固定在机器上的可调式或自调式的防护装置; b 刀具的传动机构应设置固定式防护罩; DB11/T 1322.112017 4 c 进给操作者应可触达急停装置。 3.3.1.4.2 单面木工压刨床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设置指形止逆器和限制机器安全加工最大切削深度的深度限位器; b 机械进给的机器应设置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开启应与机器启动联锁; c 刀具传动机构应设置固定式的防护装置。 使用活动式防护装置时, 防护装置开启应与机器启动 联锁; d 进给操作者应可触达急停装置。 3.3.1.4.3 二、三、四面木工刨床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水平刀轴、立刀轴、送料机构、链传动、带传动等装置的外露旋转件应设置防护罩; b 二面木工刨床应设置切削深度限位器; c 机器的进给一端应设置止逆器等防止工件回弹装置; d 机器上的刀具不参与切削部分应设置与加工工件宽度相适应的可调式防护罩完全罩住。 3.3.1.5 木工铣床 3.3.1.5.1 机器上的铣刀头应设置防护罩,防护罩应能覆盖住切削工件所需部分以外的刃口。 3.3.1.5.2 机器应设置工件安全进给的导向板。 导向板的高度应大于机器上所能安装刀具的最大高度, 其长度之和应不小于工作台长度的 3/4。辅助导向板的长度之和不应比工作台长度小 100 mm 以上。 3.3.1.5.3 机器应设置主轴制动装置,并应确保切断动力后制动持续时间小于 10 s。 3.3.1.5.4 机器应设置固定主轴的止动装置,该装置应与主轴启动操纵联锁。 3.3.1.6 木工开榫机 3.3.1.6.1 开榫机的铣削头和圆锯片应设置防护罩,将不参加切削的圆周完全罩住。手动进料开榫机 应在定位夹具上设置紧固或压紧装置。 3.3.1.6.2 开榫机的工件夹紧机构的螺钉头不应外露。 3.3.1.7 木工车床 3.3.1.7.1 利用顶尖带动棒料的木工车床应在棒料上方设置活动式防护罩。 防护罩应为透明材料制成。 3.3.1.7.2 无跟刀架的木工车床应装设长直线导板,车刀不应悬空。 3.3.1.8 涂胶机 3.3.1.8.1 应安装防止手和上肢伤害的防护网,防护网安全可靠。 3.3.1.8.2 防护网开启应与机器启动联锁。 3.3.1.9 砂光设备 3.3.1.9.1 砂光设备的跑偏行程开关、光电控制、制动装置等安全装置齐全可靠。 3.3.1.9.2 砂光设备的侧门开启应与机器启动连锁。 3.3.2 金属家具生产设备 3.3.2.1 金属切削机床 3.3.2.1.1 机床的外形应确保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各种管线排列应合理、无障碍;有惯性冲击的往复 运动件应设置缓冲措施。 3.3.2.1.2 距操作者站立面垂直距离2 m以下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应符合本部分3.3.1.1.4的规定。 DB11/T 1322.112017 5 3.3.2.1.3 各类联锁装置、限位装置、压敏装置和其他安全装置应完好、可靠,并符合 GB 15760 的规 定。 3.3.2.1.4 夹持装置应确保不会使工件、刀具坠落或被甩出,工作台上不准摆放未固定的物品。 3.3.2.1.5 控制装置的位置应确保操作时不会引起危险,并应符合 GB 15760 的规定。 3.3.2.1.6 设备应在主操作台、每个操作工位设置急停装置,急停装置应符合本部分 3.3.1.1.5 的规 定。 3.3.2.2 冲、压、剪机械 3.3.2.2.1 设备安装应稳定、牢固。 3.3.2.2.2 离合器动作应灵敏、可靠,无连冲。 3.3.2.2.3 制动器性能可靠,且与离合器相互配合动作。 3.3.2.2.4 距操作者站立面垂直距离2 m以下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应符合本部分3.3.1.1.4的规定。 3.3.2.2.5 设备应在主操作台、每个操作工位设置急停装置,急停装置应符合本部分 3.3.1.1.5 的规 定。 3.3.2.2.6 外露在工作台外的脚踏开关、脚踏杆均应设置合理、可靠的防护罩。 3.3.2.2.7 压力机、封闭式冲压线、弯管机、联合冲剪机及折弯机均应配置一种以上的安全保护装置, 且可靠、有效,并应符合 GB 5091 的规定。 3.3.2.2.8 模具调整或维修时应使用防止下滑的安全防护器具。 3.3.2.2.9 卷板机的主传动部分应设置制动装置,对可升降的工作辊应采用限位控制并与控制系统联 锁。 3.3.2.2.10 剪板机的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 3.3.2.3 焊接与切割设备 3.3.2.3.1 每台焊机应设置独立的电源开关或控制柜,PE 线应连接可靠,一次线的接线长度应不超过 3 m。 3.3.2.3.2 电弧焊接的二次回路连接紧固,无电气裸露,接头不超过 3 个。 3.3.2.3.3 电焊钳应与导线连接紧固、绝缘可靠,且无外露带电体;等离子弧切割割炬的气路和水路 均无泄漏现象。 3.3.2.3.4 气体保护焊所用的气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 3.3.2.3.5 电阻焊机或控制器外露的电路,其电压不应超过交流 42 V、直流 48 V。 3.3.2.3.6 气焊气割的氧气瓶及乙炔气焊瓶不应置于受阳光暴晒、热源辐射及可能受到电击的地方。 气瓶应距离实际焊接或切割作业点足够远(一般为 5 m 以上),以免接触火花、热渣或火焰,否则应提 供耐火屏障。氧气瓶和乙炔气焊瓶的间距应在 6 m 以上。软管及减压器连接部位应无泄漏。 3.3.2.3.7 工作场所应采取防触电、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防机械伤害、防灼伤等技术措施,其 周边应无可燃爆物品;电弧飞溅处应设置非燃物质屏护装置。 3.3.3 软体家具生产设备 3.3.3.1 裁剪机 3.3.3.1.1 压脚(保护架)灵敏可靠。 3.3.3.1.2 磨钢带砂轮应有防护罩。 3.3.3.1.3 移动式裁剪机导线应使用橡胶护套线,长度不超过 5 m。 3.3.3.1.4 裁剪工作台的地面宜设绝缘垫。 DB11/T 1322.112017 6 3.3.3.2 工业缝纫机 3.3.3.2.1 旋转、冲压、用刀等部位应安装防护装置。 3.3.3.2.2 护针器应安装到位。 3.3.3.2.3 缝纫机的地面宜设绝缘垫。 3.3.3.2.4 设备行灯应使用安全电压供电。 3.3.3.3 锏花机 3.3.3.3.1 机头防护罩、底线防护罩、切片机防护罩保持干净透明完整并安装牢固。 3.3.3.3.2 防护罩开启应与机器启动联锁。 3.3.4 涂装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 3.3.4.1 涂装作业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涂漆作业场所的出人口设置应符合 3.2.2.1 的规定,其出入口至少应有两个,其中一个出口应 直接通向安全区域; b 涂漆作业场所的门应向外开,其内部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1.2 m; c 涂漆作业场所的厂房一般采用单层建筑或独立厂房。 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 宜布置在建筑物 上层。如布置在多跨厂房内,宜布置在外边跨或同跨的顶端; d 涂漆作业场所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爆和安全疏散措施应满足设计规范,且通过消防部门 的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 e 涂漆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 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应符合 GB 6514 的规定; f 涂漆工艺过程所用的风机、水泵、电机等各个噪声源部件及其风管、水管应采取消声和隔振措 施。 3.3.4.2 电气设备防火防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涂装作业场所的电气设施应防爆。喷漆室的内部及其配套的排风系统均为 1 区爆炸危险场所; 与喷漆室开敞面以外垂直距离 1 m 和水平距离 3 m 以内的空间为 2 区爆炸危险场所。凡属布置 在以上区域的电动机,电器和其他电气装置应符合 GB 50058 的规定; b 喷漆室内所有可导电部分,如排风管道、送风管道和输送可燃液体的管道,应具有可靠的电 气接地,并形成等电位。封闭式喷漆间应有自动报警或抑爆系统; c 喷漆室内除雾设备所有金属管道、部件、构件等都应可靠接地,设置专用的静电接地体,其接 地电阻值不大于 100 Ω; d 1 区、2 区以外区域应采用固定灯具照明,并用透光板将固定灯具与外界隔开。透光板应采用 难燃材料制备。喷漆室内不应使用行灯。 3.3.4.3 作业场所除雾、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作业场所应采用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通风换气; b 排风系统排出的含有害气体、烟尘等污染物,应按 GB 20101 的规定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后的 气体排放应符合 DB11/ 1202 的规定,经专业人员检测,取得合格的检测报告。 c 喷漆室应设置机械通风和漆雾净化装置,其控制风速应符合 GB 14444 的规定; d 喷漆室应采用独立的排风系统,喷漆室的排风管道不应与其他工艺用通风管道连接; e 喷漆作业人员工作时,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应符合 GB 6514 的规定; f 大型喷漆室除应配置排风系统外,还应配置送风系统,冬季送风温度不应低于 12 ℃。 3.3.4.4 作业场所涂料、稀料储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DB11/T 1322.112017 7 a 作业场所涂料、稀料堆放贮存量不超过一个班的用量; b 调漆间存放涂料、稀料的数量不应超过当天用量; c 桶盖应随时拧紧或盖紧,防止可燃气体逸散;开桶、搅拌、抽取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3.3.4.5 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作业场所应配置消防设施,经消防部门验收,且验收合格; b 在连续喷漆作业中的大型喷漆室、流平室、供调漆室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c 大型喷漆室宜设置多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其报警浓度下限值应调整在所监测的可燃气体浓 度(体积)爆炸极限下限的 25。报警仪应与风机连锁; d 在涂装作业场所的入口处及其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在车间的喷涂点应悬挂明显安 全标志和禁烟标志; e 涂装作业场所应为单独的场所与其它作业场所应有隔离措施; f 涂料、稀料、废料无泄漏,喷漆室、调漆间的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备,或覆盖不产 生火花的材料,地面无残留涂料和调料。 3.3.5 静电喷漆场所及设备设施 静电喷漆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应符合GB 12367 和GB 14444的规定。 3.3.6 粉末静电喷涂场所及设备设施 粉末静电喷涂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应符合GB 15607和GB 14444的规定。 3.3.7 电泳涂漆设施 3.3.7.1 电泳槽宜设置间壁设施和通风排气装置,并应装有防止人员发生触电事故的安全或防护联锁 装置。 3.3.7.2 电泳涂漆的整流系统应单独设置在围护设施内。 3.3.7.3 电泳设备需采取接地措施,且电泳涂装设备的安全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 Ω。 3.3.7.4 电泳槽应做绝缘处理,保证干燥状态下耐压 20 kV。 3.3.7.5 两端电压间连接铜排应保证平整,防止拉弧现象产生。 3.3.8 木材干燥房(箱) 3.3.8.1 干燥房(箱)结构应牢固,构造材料应使用不燃材料。 3.3.8.2 应设置超温控制联锁装置和报警装置。 3.3.8.3 应按照安全容积,限量放入木材。 3.3.9 手持电动工具 3.3.9.1 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场所和环境应符合 GB/T 3787 的规定,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和相应的保 护措施。 3.3.9.2 电源线应不低于普通橡胶护层软线或聚氯乙烯护层软线的安全要求,长度应小于 6 m,且无 破损、无老化。 3.3.9.3 工具的防护罩、盖、手柄应连接牢靠,外观无损伤、裂缝和变形。 3.3.9.4 转动部分应灵活,无阻滞现象;开关应动作灵活,无缺损与破裂;接插件额定参数与所用工 具应相匹配,且无破裂和严重损伤。 3.3.10 工业梯台 DB11/T 1322.112017 8 3.3.10.1 固定式钢斜梯踏板及钢平台铺板应采用花纹钢板或经防滑处理的钢板制作。 钢直梯结构及其 性能、 钢斜梯结构及其性能、 钢平台结构及其性能、 移动平台结构及其性能均应符合 AQ/T 7009 的规定。 3.3.10.2 轻金属梯结构及其性能应符合 GB 12142 的规定。 3.4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 除尘及防爆设备设施 3.5.1.1 一般要求 3.5.1.1.1 产生粉尘的木工设备应设有单机除尘设备或集中除尘设施。 3.5.1.1.2 除尘设施的防爆安全应符合 AQ 4228 的规定。 3.5.1.1.3 启动和停机应有专人操作。 3.5.1.1.4 存在易爆燃木粉尘的场所不应明火作业。 3.5.1.1.5 设备设施清扫时,不应使用正压清扫。积尘区域使用的电动清扫机、真空清洁设备以及其 他动力清洁设施均应采用防爆型。 3.5.1.1.6 灯具的防护等级应符合 GB 50034 的规定。 3.5.1.1.7 吸风口应能有效控制和收集粉尘,其风速应根据粉尘特性合理选择,防止管道堵塞或不能 有效吸尘。 3.5.1.1.8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除尘系统按工艺分区独立设置,所有产尘点均应设吸尘罩,各除尘 系统管网间不应互联互通。 3.5.1.1.9 设有多个吸风口时,各个吸风口应分别设截止阀。 3.5.1.2 室内布袋除尘器和中央集尘器 3.5.1.2.1 集料口、风管、风机、箱体各接口应保持密封、连接牢固。 3.5.1.2.2 移动除尘器电线应有防止碾压措施。 3.5.1.3 室外脉冲中央除尘系统 3.5.1.3.1 室外脉冲中央除尘系统应至少包括火花探测及报警装置(不含砂光设备的系统除外)、 喷淋系统、防爆装置、连锁开关和储料仓料位窗口等安全装置,宜设置烟感系统和温感系统。 3.5.1.3.2 储料仓出料口及房门应保持密封良好。 3.5.1.3.3 高空平台应设置围栏及踢脚挡板。 3.5.1.3.4 室外脉冲中央除尘系统应有效防雷。 3.5.1.3.5 应保证联锁开关完好。检修门打开时,系统不应开机。 3.5.1.3.6 每班应检查储料箱体、排料系统、电气控制系统的运行情况及储料仓的物品高度,并做好 相关检查记录。 3.5.2 锅炉房 3.5.2.1 锅炉房的安全要求应符合 GB 50016 和 GB 50041 的规定。燃油、燃气管道接地良好,螺钉少 于 5 个的法兰连接处跨接线应完好有效;接地电阻应每年检测一次,并保存记录。 3.5.2.2 锅炉房地面应平整,无积水。 DB11/T 1322.112017 9 3.5.3 压缩空气站 3.5.3.1 由电力驱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 42 MPa 的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离心空气压 缩机的压缩空气站及其压缩空气管道应符合 GB 50029 的规定。 3.5.3.2 空气压缩机外露的联轴器、皮带转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应设置防护罩或护栏。螺杆式空压机保 护盖应安装到位, 门、 顶盖应关闭。 空压机机身、 曲轴箱等主要受力部件不应有影响强度和刚度的缺陷, 并无棱角、毛口;所有紧固件和各种盖帽、接头或装置等应紧固、牢靠。 3.5.3.3 空气压缩机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工作压力达到额定压力时,超压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换为无负荷状态; b 驱动功率大于 15 kW 的空压机, 超温保护装置应能使每级排气温度超过允许值时自动切断动力 回路; c 距操作者站立面 2 m 以下设备外露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应安装防护罩或盖; d 螺杆式空压机的门、盖应确保运行时不应开启或拆卸; e 活塞式空压机与储罐间的止回阀、冷却器、油水分离器、排空管应完好、有效。 3.5.3.4 储气罐应定期排污,工业管道应定期清扫。 3.5.3.5 空气压缩机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应清晰完好。 3.5.3.6 对于轴功率不小于 2 kW、额定排气压力为 0.05 MPa ~ 5 MPa 的固定式压缩机还应符合下列 要求 a 遥控的压缩机应在工作现场配有启动、 停车装置, 操作遥控压缩机的人员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 b 压缩机的吸气口应布置得不致使衣服被吸入。 3.6 用电 3.6.1 用电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3.6.2 动力(照明)配电箱(柜)门及开关盒应保持常闭状态,内部定期清扫。 3.7 消防 3.7.1 消防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3.7.2 应配置双路水源和独立的消防加压设备设施。 3.8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3.9.1 一般要求 3.9.1.1 宜选择职业病危害小的工艺和设备,采用无毒或低毒原(辅)料。 3.9.1.2 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工序,宜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的生产设备。 3.9.1.3 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3.9.1.4 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病危害特性,设置通风、排毒、除尘、屏蔽、降噪等职业危害防护设 施。 3.9.2 职业病防护设施 3.9.2.1 锯床、刨床、铣床、磨床、砂轮机等生产设备的产尘部位,应设局部排风除尘装置。 3.9.2.2 打磨作业岗位应设置下排风或侧排风的除尘装置, 打磨位置不固定时应采用移动式除尘装置。 DB11/T 1322.112017 10 3.9.2.3 涂装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装置,且隔离设置。 3.9.2.4 焊接作业宜在单独房间内进行,或以防护屏隔开。电焊、气焊、等离子切割等产生金属烟尘 的工作点,应设下排风或侧排风装置。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3.10.1 配备要求 3.10.1.1 操作锯床、刨床、铣床、磨床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护听器和护目镜。 3.10.1.2 干式手工打磨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和工作帽。 3.10.1.3 擦色、调漆、喷漆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戴防毒面具、防化学品手套、化学品防护服和工作 帽。 3.10.1.4 冲压和扳金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佩戴护听器和防冲击护目镜。 3.10.1.5 焊接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戴焊接防护服、焊接防护鞋,佩戴焊接手套、防烟尘口罩和焊接 护眼具。 3.10.1.6 使用手持振动工具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振手套和护听器。 3.10.1.7 从事可能被传动机械绞碾、夹卷伤害的作业人员应穿着紧口式防护服,长发应佩戴防护帽, 不应戴防护手套。 3.10.2 发放和报废要求 3.10.2.1 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类别、 使用数量、 有效使用时间合理发放,并保存发放领用记录。 3.10.2.2 应定期对佩戴使用后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当确认其失效时, 应及时报废和更 换。 3.10.2.3 报废后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立即封存,并建立封存记录。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3.11.1 安全生产行为通则 3.11.1.1 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职责、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 自救互救及应急处置方法。 3.11.1.2 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11.1.3 设备设施保养和维修时,应关闭所有动力源。检修机器设备时,应在明显位置、电气开关处 挂上安全标志牌,同时加设防护装置(设施)。必要时,设专人看管。 3.11.1.4 当作业人员不了解工艺规程、不熟悉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技术要点时,不应进行作业。 3.11.1.5 作业人员不应在尘毒作业区饮水、 进食和休息。 喷漆作业中所用溶剂或稀释剂不应当作皮肤 清洁剂使用。 3.11.1.6 作业现场、生产设备、工件及作业人员身上的粉尘应使用吸尘设备清扫,不应使用压缩空气 吹扫。 3.11.1.7 应定期对防尘防毒设施进行检查维护,防止堵塞;应定期检查尘毒收集、处理装置的工作状 况,防止跑、冒、滴、漏。 3.11.1.8 操作配备有除尘、排毒装置的机器设备,在作业开始时,应先启动除尘、排毒装置,后启动 主机;作业结束时,应先关闭主机、后关闭除尘、排毒装置。 3.11.1.9 除尘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灰。 3.11.2 主要作业行为安全要求 DB11/T 1322.112017 11 3.11.2.1 工作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a 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长发职工上岗应盘发并戴好工作帽。旋转设备操作者不应戴手套。工作 服袖口和衣襟部位的纽扣扣实; b 开机前应全面检查设备防护装置是否齐全、 可靠、 有效。 检查转动部位是否灵活, 导向装置 (定 位器)是否牢固,刀片、压条螺丝是否紧固,并执行“两次启动试运行”,确认无误后再正式 运行; c 各种设备工具、刀具需检查后方可使用,不应有破损、裂纹; d 设备的限位装置、联锁装置、张紧装置、防护装置应牢固、可靠。 3.11.2.2 工作中应做好下列工作 a 机器启动后,主轴运转正常,方可工作。不应跨过机械传动部分传递木材、工件、工具。装卸 零件、刀具,应待停稳后,方可进行。若发现机床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车检修; b 根据木料粗细、软硬和湿度选择合理的切削速度; c 机床启动后,身体不应靠近转动部分,应站在安全位置上。测量尺寸、清理木屑、维修设备等 工作应停车进行; d 锯、刨床等加工长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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