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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100 C 65 备案号55986- 2017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23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3 部分建材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23Building materials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2017 - 09 - 14 发布 2018 - 04 - 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发 布 DB11/T 1322.232017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定内容 ............................................................................ 2 3.1 基础管理要求 .................................................................... 2 3.2 场所环境 ........................................................................ 2 3.3 生产设备设施 .................................................................... 3 3.4 特种设备 ....................................................................... 19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20 3.6 用电 ........................................................................... 23 3.7 消防 ........................................................................... 23 3.8 危险化学品 ..................................................................... 23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 24 3.10 劳动防护用品 .................................................................. 25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25 4 评定细则 ........................................................................... 28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29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0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5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1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90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04 附录 G (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18 附录 H (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36 附录 I (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47 附录 J (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52 附录 K (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54 附录 L (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56 DB11/T 1322.232017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4部分石油库; 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8部分纺织企业; 第9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 第10部分木材加工企业; 第11部分家具制造企业; 第12部分纸制品制造企业; 第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 第14部分汽车制造企业; 第15部分仓储企业; 第16部分印刷企业; 第17部分机动车维修企业; 第18部分燃气供应企业; 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 第20部分科研单位; 第21部分烟草制品企业; 第22部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 第23部分建材企业; 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2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参编单位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都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东陶有限公司、北京金隅加气混凝土有限责任 公司、北京市琉璃河水泥有限公司、北京金隅砂浆有限公司、美巢集团股份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文长、林永建、石兴、陈娅、李秀梅、吕新海、董宝江、李春支、周玉泉、 张丛丛、苗向阳、马丽萍、王强强、刘建钊、赵敦、王雪、郝慧慧、王燕、张经甫、刘峻通、马虹。 DB11/T 1322.232017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3 部分建材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建材企业(包括水泥企业、水泥制品企业、干混砂浆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加气混 凝土企业、安全玻璃企业、卫生陶瓷企业、保温材料企业、化学建材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 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建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3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T 5972 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9237 制冷设备通用技术规范 GB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 15578 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 GB/T 25295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9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T 5003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365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GB 50588 水泥工厂余热发电设计规范 GB 50954 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 GB 51045 水泥工厂脱硝工程技术规范 AQ 2047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安全规程 AQ 7004 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AQ/T 7009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GA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TSG R7001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DB11/T 450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 DB11/T 1322.232017 2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2 场所环境 3.2.1 厂区环境 3.2.1.1 厂区布局 3.2.1.1.1 企业应存有厂区总平面图、动力管线布置图、厂区定置图等。 3.2.1.1.2 厂区内各类厂房建筑、物料堆放点、交通道路应实现定置规划与管理。 3.2.1.1.3 生产作业区和生活区应分开,生活区应远离生产作业区,且采取适当的隔离措施。生产、 储存场所不应住人。 3.2.1.1.4 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分开、定点存放,并有防吹散、防污染措施。 3.2.1.1.5 厂区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 2 个。主要人流出入口与主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3.2.1.2 厂区道路 厂区道路应符合GB 4387和AQ/T 7009的规定。 3.2.1.3 厂区照明 厂区照明灯应无照明盲区,照明灯具完好率应达到100 。厂区主干道和安全通道的照度均不低于 30 lx。 3.2.2 建(构)筑物 3.2.2.1 企业应存有完整的各类厂房建筑设计图、工厂建筑平面图,以及各类厂房建筑的名称、建筑 面积、耐火等级、消防设计和施工单位、实际用途、竣工日期、房屋登记等资料。 3.2.2.2 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2.2.3 防雷接地设施应符合 GB 50057 的规定。 3.2.2.4 煤粉制备车间宜独立布置,车间内不应设置与生产无关的附属房间。当附属房间靠近煤粉制 备车间修建时,中间应加设防火墙。 3.2.3 车间环境 3.2.3.1 车间通道应符合 AQ/T 7009 的规定。 3.2.3.2 封闭楼梯间、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 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建筑面积超过 100 m 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 的公共活动房间、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等处应设置应急照明。 3.2.4 仓库 3.2.4.1 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仓库耐火等级应与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匹配; DB11/T 1322.232017 3 b 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其他类储存场所需设办公室时,其耐火等级应为一、二 级,且门、窗应直通库外。 3.2.4.2 室内仓储作业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车行道宽度应大于 3.5 m, 专供叉车通行的单行道应大于 2 m。 人行安全通道宽度宜大于 0.8 m, 分隔线应清晰、准确; b 储存物品应堆放牢固、合理,便于移动,无超高堆垛。陶瓷制品及配件堆垛层数不应超过 4 层托盘,堆放高度不宜超过 5.5 m不含货架),砂箱、料箱堆放高度不应超过 3.5 m,其他物 品堆垛高度不应超过 2 m; c 人工堆垛时,储存物品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梁、柱之间均留有 0.75 m 的安全距离; d 电气设备与可燃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0.5 m,照明灯具下方如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 物品间距不应小于 0.5 m; e 库房内应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周边 1 m 范围内无障碍物; f 库房内不应存在临时线路, 不应使用移动照明灯具。 库房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非燃 硬塑料管,库房外应单独安装开关箱; g 甲、乙类物品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应为防爆型。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仓库,不应使用碘 钨灯或超过 60 W 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h 应在明显位置悬挂应急疏散图,应急疏散通道和区域满足应急响应的需要。 3.2.4.3 室外仓储作业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根据作业特点和储存物品的特性,对物品分类、分组、分堆(垛)储存,实现定置管理,定置 图齐全,储存物品的数量和区域均符合定置图的规定; b 储存物品应堆放牢固、合理,便于移动,无超高堆垛; c 储存物品堆垛之间应留有 0.50 m 的安全距离; d 储存区内不应存放可燃性物品。 3.2.5 生产区域采光 3.2.5.1 采光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厂房跨度大于 12 m 的,厂房两侧应有采光侧窗; b 厂房跨度不足 12 m,但屋架下弦低于 5 m 的,厂房两侧应有采光侧窗; c 厂房跨度不足 12 m,屋架下弦高于 5 m 的,厂房单侧应有采光侧窗; d) 多跨厂房相连,边跨厂房跨度大于 12 m,厂房两侧应有采光侧窗,相连各跨应有天窗,且跨 之间不应有墙封死。 3.2.5.2 混合采光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侧窗白天室内的天然光照度应符合 GB/T 50033 的规定; b 天然采光不足时,应采用人工照明补充,使照度达到上述要求。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一般要求 3.3.1.1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管理 3.3.1.1.1 不应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3.1.1.2 应在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悬挂安全操作规程。 DB11/T 1322.232017 4 3.3.1.1.3 安全设备设施不应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需要临时拆除的,应采取临时 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3.3.1.1.4 设备设施验收、报废或拆除记录应归档保存。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还 应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 3.3.1.1.5 应设有主机设备集中监视和显示的防控信号中心。 3.3.1.1.6 自动化系统各项自动报警信号应长期开启,各类报警处理情况记录应归档保存。 3.3.1.1.7 设备电路、各机械零件应完好,螺丝和螺栓等固定件应紧固。 3.3.1.1.8 应根据使用条件或气候变化及时更换润滑油,并记录。 3.3.1.2 安全标识 3.3.1.2.1 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的安全标识应置符合 GB 2894 的规定,安全色符 合 GB 2893 的规定。 3.3.1.2.2 应每半年检查一次安全色完好情况。 3.3.1.2.3 检维修、施工、吊装等危险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识。 3.3.1.2.4 应设置安全装置的,不应以安全标识代替。 3.3.1.3 工业梯台 钢直梯、钢斜梯、钢平台的结构及其性能应符合AQ/T 7009的规定;便携式金属梯的结构及其性能 应符合GB 12142的规定。 3.3.1.4 除尘设备 3.3.1.4.1 除储库底、 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 其余除尘设施的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 m。 3.3.1.4.2 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3.3.1.4.3 除尘设备应能正常运行,滤袋、振打装置、脉冲阀应定期巡检、维护。 3.3.1.4.4 烘干系统用除尘器宜有超高温报警和紧急降温装置;除尘器布袋的耐温性能宜符合入口烟 尘最高温度的要求。 3.3.1.5 设备设施的防雷装置 3.3.1.5.1 防雷装置应符合 GB 50057 的规定。钢质气罐内外金属物品、管道、线槽应连接成等电位并 接地。接地装置连接应可靠,连接处不应有松动、脱焊现象,接地装置应有防腐蚀和防机械损伤措施。 3.3.1.5.2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设备设施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接地网与电子设备接地、电气设备接地采用共用接地网时,电阻值应小于 1 Ω,低压电源用电缆 引入时应在电源引入处的总配电箱装设保护;采用独立设置的防雷接地网电阻值不应超过 10 Ω,当有 特殊要求时应符合设计值。 3.3.1.5.3 低压配电系统及电子信息系统所采用的浪涌保护器(SPD)、避雷器应能承受预期通过的雷 电流和耐冲击过电压; 必要时应采用等电位连接和屏蔽措施, 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主接地网连接。 3.3.1.5.4 防雷装置上不应挂靠通讯线、广播线或低压线路。 3.3.1.5.5 排气烟囱管高度超过 15 m 时,如不在防雷范围内,应加装防雷装置,并每年检测 1 次。 3.3.2 水泥企业生产设备设施 3.3.2.1 破碎设备 破碎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DB11/T 1322.232017 5 a 设备应有总停开关及相应的急停和安全装置。设备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接近, 并有预警装置; b 机械传动部位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安全保险装置; c 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料槽开口位置应设安全防护装置和除尘装置; d 破碎设备周围应留有足够的操作和维修空间, 操作位置应设置通道并具有良好的可视性, 设备 检修人孔门应坚固可靠,传动皮带应完好。 3.3.2.2 粉磨设备 粉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衬板应完整无断裂,不漏灰。球磨机体上方应设置供检修用的安全绳或检修安全平台; b 磨机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 磨机体周围应设置防护栏和警示标识。 球磨机两端磨 盖与主轴承基础座之间,沿轴向全长两侧应设置隔离护栏; c 磨机机旁开关应能强制分断与隔离主电路,并应具有锁定装置和开关位置标识; d 轴承瓦润滑油冷却水管应完好畅通,油泵安装应平稳牢固,油管、水管、油箱应定期清洗;润 滑油放置位置附近应有灭火器材; e 压力表、温度表应保持清洁,安全可靠,并在表盘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3.3.2.3 预热器 预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设备应固定稳固,焊接处焊缝应无裂纹;壳体应无破损、无烧损;内衬材料应完好、密封; b 卡销、闭锁装置应牢固可靠,不用时应锁紧,人孔门、捅料孔关闭时应无漏风、漏灰现象;人 孔门、捅料孔等处应设双向安全通道; c 预热器应有捅料和防堵措施及装置; d 设备平台、构件、护栏、检查孔盖应完整牢固,翻板阀应灵活好用; e 悬挂设备下及吊装孔附近应有隔离设施; f 预热器塔架的护栏高度不应低于 1.2 m,塔架应设置主平台,还应在操作和维护处设置平台, 并留有足够的安全操作空间; g 各级平台应设置淋浴器或洗眼器等应急设施; h 设备周围应设置相应可靠的隔热和防护设施,不应堆放易燃易爆或危险化学品。 3.3.2.4 回转窑 回转窑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回转窑窑头、窑尾密封设施应无漏灰、漏风现象;观察门(盖)、平台护栏、测量仪表仪器应 完好,密封装置应完好无脱落; b 托轮支撑装置应无松动,无剧烈震动、晃动,运行中无异常声响;托轮表面及轮辐应无缺陷、 无破损。托轮轴应无拉丝、无划痕。托轮瓦温度应保持在 50 ℃以下,冷却水畅通,无漏水现 象; c 筒体表面应无破损,无异物,焊缝应牢固、无裂纹,检查门应固定牢固,且密封良好、无漏料, 检修人孔门应固定牢固;筒体冷却装置、筒体温度扫描设备应能正常工作,筒体温度应保持在 380 ℃以下;轮带应固定牢固、无破损,两侧挡块应焊接牢固、无裂纹、无脱落; d 煤粉燃烧器、煤粉输送管路应无泄漏,调整机构应灵活好用,各部件应连接可靠; e 点火升温用燃油系统设备设施应无泄漏,管路连接应可靠,压力表应在检验合格期内,各类阀 门位置应指示明确。放置储油罐的区域应设有灭火装置,并应设置明显、齐全的警示标识; DB11/T 1322.232017 6 f 传动装置中的高转速联轴器、开式齿轮等传动部件应设置防护罩;冷却水、润滑油应能够正常 供应;托轮、挡轮测控仪表应完好; g 传动装置中,应设置辅助传动装置启动时能切断主电动机电源的联锁装置; h 辅助传动装置应另设应急独立动力源, 还应安装可以在使用中切断辅助传动电动机、 防止回转 窑自行转动的制动装置; i 系统联锁、控制装置应完好,空气炮等气动元件应工作正常,压力容器应定期检验。 3.3.2.5 篦冷机 篦冷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壳体应完好,并密封,无破损、烧损、漏风、漏料现象;焊缝应牢固,无开裂;内衬材料应完 好,无脱落、烧毁现象;人孔门、观察孔正常生产或不用时应关闭且密封,无漏风、漏灰现象; 卡销、闭锁装置应牢固可靠,不用时应锁紧; b 篦床传动系统运行时机体应无明显震动; 主轴承在运行时应无震动, 温度应保持在 65 ℃以下; 传动连杆焊接应牢固,焊道应无裂纹,连杆应无弯曲,运行时应运转良好,两端转动部分温度 应在 65 ℃以下;电机对轮及传动链条等部位应安装防护罩; c 拉链机传动部分运行时应无异常震动及声响,轴承温度应在 65 ℃以下,油位应在中限以上; 传动链与轮盘应啮合良好,并无异常震动及响声,链条长度应适中;传动链处应安装防护罩; 正常工作时, 壳体上部盖板及检查门应盖好且密封, 并无漏风漏料现象; 连接部件应牢固可靠, 紧急停车装置应灵敏可靠; d 冷却风机组应运转正常,机体及轴承应无剧烈震动,轴承温度应保持在 65 ℃以下;风机轴承 安全防护装置齐全,轴承箱油位应保持在中上限,运行时风机应无异常声响。 3.3.2.6 装卸、包装设备 装卸、包装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卸车机及传动部位应设置拉紧、制动、保护、联锁、安全保险等装置,装置应能正常运行; b 卸料部位应设置除尘装置,下料口应设置篦子,篦子间隙应能防止人员掉落; c 水泥散装口、包装设备,以及袋装水泥装车岗位等设置的除尘装置应无漏灰、漏风现象; d 袋装水泥包装设备传动部位应设防护装置和急停装置,发生夹包故障时应停机处理; e 装卸设备作业区应有逃生通道,并保持通道畅通,路面清洁; f 包装纸袋库应设置灭火器材或装置; g 袋装水泥码垛高度,机械装卸时不应高于 5 m,人工装卸时不应高于 2 m。 3.3.2.7 余热发电系统 余热发电系统应符合GB 50588的规定。 3.3.2.8 煤粉制备系统 3.3.2.8.1 煤磨、煤粉仓、煤粉除尘器及管道等有可能产生可燃气体富集的空间,应有一氧化碳和温 度的检测报警装置。 3.3.2.8.2 煤磨和煤粉仓、除尘器及含煤粉的气体管道等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防爆泄压装置,其泄 压能力应符合煤磨、煤粉仓、除尘器的容积要求,防爆泄压口应指向无人员往来、无重要设备、无易燃 品管道和电缆的场所。煤粉制备厂房应设置具有足够泄压面积的泄压装置,其泄压面积(m 2)与厂房体 积(m 3)的比值(m2/m3)一般为 0.03~0.10。 DB11/T 1322.232017 7 3.3.2.8.3 煤磨厂房内应在方便取用的位置配备灭火设备和装置。煤磨除尘器入口和煤粉仓应设置氮 气或二氧化碳气体灭火装置, 煤磨和煤粉仓附近应设置干粉灭火器或消防给水装置; 煤预均化库应在消 防安全门的外墙上设置消防给水装置。 3.3.2.8.4 煤磨车间应有逃生通道,通道的宽度不应低于 0.9 m,通道应保持畅通。逃生门周围不应 有影响开启和通行的杂物,开启方向应指向便于逃生的方向,若逃生方向不确定,逃生门应为双向开启 门。 3.3.2.8.5 煤磨车间的电缆桥架和电缆沟等处, 应有防止煤粉沉积及自燃的措施。 可能积存可燃粉尘、 纤维的车间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易于清扫。煤磨车间应采用不发生静电火花的地面,作业场所不应使 用明火或易产生静电的作业工具。 3.3.2.8.6 选粉机、除尘器、输送设备正常停机前应排空。计划停机 3 d 以上时,煤粉仓中的煤粉应 排空。若因故不能排空,煤粉仓内应采取避免发生自燃的措施;计划停机 15 d 以上时,烟煤仓中的原 煤应排空。 3.3.2.8.7 金属设备、管道和溜子均应就地设置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 Ω。煤磨车间 的防雷接地电流通道应单独设立, 不应与煤磨系统的设备和管道合并。 设备、 管道、 溜子应密封不漏风, 煤磨系统内的电机和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 3.3.2.8.8 煤磨除尘器进口应设置失电时自动关闭的气动快速截止阀门,并与除尘器下部锥斗的温度 报警可靠联锁。 3.3.2.8.9 动火作业应取得动火审批。 3.3.2.8.10 煤粉制备系统应设置开机启动声光信号装置和允许启动的回复信号装置,启动信号发出, 并得到允许启动的回复信号后应至少延迟 1 min 后再启动。如发出启动信号后设备未正常启动,应由中 控人员通知岗位巡检人员或维修人员检查设备。 3.3.2.9 脱硝系统 3.3.2.9.1 氨水储罐存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氨水储罐存储的位置应远离交通要道和人员聚集区; b 储罐存储处应阴凉、干燥和通风,远离火种和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c 储罐区附近应备有灭火器具以及砂土、蛭石等消防物资; d 储罐周边 3 m 范围内应设置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的永久性围栏,并有明显的警示标识; e 储罐周围 30 m 并延伸至预留的氨水泄漏区周边 10 m 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f 氨水泄漏区和围堰场地容量应与氨水储罐容量相匹配, 并设置氨水集水坑, 泄漏排污通道应保 持畅通; g 氨水不应与酸类、金属粉末接触; h 储罐区应设置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中控室应能实时监控储罐及周边 20 m 范围内的安全状况。 3.3.2.9.2 脱硝系统氨区的电气设备、电器开关、照明设备等应采用防爆型设计,使用的工具应为防 爆型。电机运转情况、机械密封的磨损及泄漏情况应经常检查,磨损密封件应及时更换。 3.3.2.9.3 氨水储罐区附近应设有风向标和氨气泄漏检测装置。 3.3.2.9.4 氨水储罐应设置氨气吸收装置和喷淋装置,并配备保持罐内压力稳定的设施。 3.3.2.10 水泥窑协同处置设备 3.3.2.10.1 废弃物处置厂房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垃圾、污泥等废弃物处置线通风除尘、除臭设施应 能正常运转,不应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处置各环节应设置监控、检测及事故应急设施。 DB11/T 1322.232017 8 3.3.2.10.2 危险和有可能污染环境的废弃物的储存、预处理、输送、装卸过程均应密闭,处置过程应 有防风、防雨、防渗、防洪、防晒、防漏、防浸泡、防有毒有害气体散发的设施,并在储存、处置等部 位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3.3.3 水泥制品企业生产设备设施 3.3.3.1 模板加工设备 3.3.3.1.1 剪板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刀片间隙应与被剪材料厚度相协调; b 设备挡板和护栏应安全牢固,无松动破损。 3.3.3.1.2 折弯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机械运动部件应运行灵活可靠、无异常声响,各密封和接头处不应漏油; b 电气系统供电电压应正常,过载保护器应正常,电气箱门打开时应可正常断电,急停按钮应有 效可靠。 3.3.3.1.3 摇臂钻床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各控制按钮应设置清晰标识,急停装置应可靠有效; b 非工作期间摇臂钻床手柄应置于非工作位置上, 主轴箱停放位置应靠近立柱,摇臂应适当降低, 并切断电源。 3.3.3.2 钢筋加工设备 3.3.3.2.1 切断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设备的传动部分应安装防护罩或防护板、急停等装置; b 应配备送料钢导管或钳子; c 切断机刀口刀片应无裂纹,刀架螺栓应紧固,防护罩应牢靠,不应超负荷运转,特种钢筋切断 时应使用高强度刀片。 3.3.3.2.2 调直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调直机安装应平稳,料架、料槽应平直,并对准导向筒、调直筒和下刀切孔的中心线; b 调直机应保持清洁。 3.3.3.2.3 除锈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各部位转动灵活; b 轨道平直,游动小车走动正常,各部电机电源线和接地(零)保护线连接正确; c 机用钢丝刷应有防护罩,防护罩至少应覆盖机用钢丝刷的一半以上; d 钢丝刷应固定牢固。 3.3.3.2.4 弯曲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弯曲钢筋的作业半径和机身不设固定销的一侧应设置防护栏, 弯曲好的钢筋应堆放整齐, 弯钩 应朝下放置; b 弯曲折点较多或钢筋较长时,应设置工作架; c 工作台和弯曲工作盘台应保持水平,应确保芯轴、成形轴、挡铁轴、可变挡架无裂纹或损坏, 防护罩应牢固可靠; d 钢筋弯曲应在调直后进行;弯曲钢筋时,应保持钢筋平直; e 芯轴成型轴的更换和角度、设备运行速度的调整、加油、清扫等作业应在机械停稳后进行。 3.3.3.2.5 弯箍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急停、报警装置、行程开关等应能正常运转; b 防护罩、设备安全防护门应完好,设备运行中应关闭安全防护门; DB11/T 1322.232017 9 c 机械传动部分、工作机构以及润滑部位等应运转平稳;电气系统布线应规范,漏电保护开关、 接地等应良好。 3.3.3.2.6 钢筋冷拉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冷拉卷扬机前应设防护挡板,没有挡板时,应使卷扬机与冷拉方向成直角; b 冷拉夹具夹齿应完好无损坏,滑轮、拖拉小跑车应润滑灵活,拉钩、地锚及防护装置应齐全牢 靠; c 电动机和启动器外壳应接地; d 用配重控制的设备应与滑轮匹配, 并在配重框位置有指示起落的记号, 没有指示信号时应有专 人指挥起落;配重架四周应设栏杆及警告标识; e 冷拉场地两端地锚以外应设置警戒区,装设防护挡板及警告标志。 3.3.3.3 入模设备 3.3.3.3.1 振捣棒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振捣棒电动机电源上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b 振捣棒电动机应可靠接地; c 电缆线上不应有裸露之处; d 振捣棒作业时,软管上不应有裂纹。 3.3.3.3.2 振动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设置急停、报警装置、防护罩、行程开关,并能正常运行; b 机械传动部分、液压机构等工作机构以及润滑部位等应运转平稳。 3.3.3.4 自动化生产流水线 自动化生产流水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皮带轮、皮带、齿轮、导轨、齿杆、传动轴等运动传递部件位置应设置固定式防护装置或活动 式联锁防护装置; b 应设置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气与机械联锁装置、紧急制动装置、声光报警装置、 自动保护装置,装置应能正常运行; c 操作手柄、显示屏和指示仪表应完好并能正常使用,各连接螺栓应无松动、脱落现象; d 设备危险部位应有明显安全标识。 3.3.3.5 养护室 养护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蒸汽管道阀门应完好、无泄漏; b 应设置高低温报警装置; c 仪表、排水设施及电路等应能正常使用。 3.3.4 干混砂浆企业生产设备设施 3.3.4.1 储料筒仓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除进料管及除尘器出口外,筒仓不应再有通向大气的出口。吹灰管应采用硬式密闭接口,筒仓 吹灰过程中应保证接头牢固可靠,吹灰的压力不应高于 0.2 MPa; b 储料筒仓采用气动输送时,仓内的气体压力不应大于 0.49 MPa,并应有可靠的自动泄压装置; c 筒仓的顶部应设置巡检通道, 仓底应设检修平台, 独立的单体仓还应设置能到达筒仓顶部的走 梯或爬梯; DB11/T 1322.232017 10 d 筒仓应有料位控制系统, 料位应有质量或高度位置显示, 料位控制显示器位置应便于上料人员 操作控制; e 筒仓应设人工检修口。 3.3.4.2 机制砂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机制砂系统应建于独立厂房内; b 设备周围应留有足够的操作和维修空间,检修人孔门应坚固可靠; c 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料槽开口位置应设防护装置, 在无安全措施的条件下不应人工疏通; 输送设 施设备运行时不应进行维护调整作业,或人体接近、触摸运转的部位; d 设备液压开启系统最大允许压力不应超过 12 MPa。 3.3.4.3 烘干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烘干系统应设置在厂区夏季最大风频的下风向,置于独立的车间内,并远离燃料储存间; b 烘干系统的进料斗上应设辅助下料装置和缺料报警装置; c 湿料输送设备应安装发生堵塞时紧急情况声光报警装置,并应定期清堵; d 热风炉用燃料煤粉暂存仓应有防爆装置; e 烘干机的停运维护作业过程中仅允许一人进入烘干机内部进行作业,烘干机外应设置监护人 员,对作业全程实施监护。 3.3.4.4 筛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筛分机传动或旋转机构应安装防护装置,并且不应在设备运行中进行维护作业; b 进出料位置应设防护装置, 在无安全措施的条件下不应人工疏通, 不应在输送设施设备运行时 进行维护调整、人体接近或触摸运转的部位; c 筛分主机应设置减振基础或减振装置; d 筛分机应设置急停按钮; e 设备周围应预留检维修用钢制平台,有足够的空间进行操作和维修,检修人孔门应坚固可靠; f 进入筛分机内部检维修应符合有限空间作业要求。 3.3.4.5 立式混合机、卧式混合机配料、混合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混合机筒体内转动装置与筒体壁间距不应大于 5 mm; b 混合机的检修门应装有可靠的安全联锁装置, 打开检修门时, 混合机的主电机及可能配带的飞 刀电机的电源应全部切断; c 机械设备转动部件的裸露部位应有防护装置, 裸露部位及防护装置应涂刷与主机有明显区别的 安全色; d 应在设备表面明显部位标识混合机主轴的正确旋转方向; e 混合机应配备独立的供电电源, 并于现场设立检修配电箱, 配电箱应有独立、 灵敏的急停按钮; f 混合机的电气设备应符合 GB/T 25295 规定的电气安全设计的基本要素要求; g 使用电焊维修配料秤体前,应关闭称量传感器,或断开其与仪表之间的连接线。 3.3.4.6 包装、散装、码垛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机械传动部位的拉紧、制动、保护、联锁、安全保险装置应齐全可靠; b 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料槽开口位置应设防护装置,输送设备运行过程中不应进行维护调整; c 不应带料启动设备;无人作业时应锁定主配电箱柜、控制柜、操作板柜; d 包装机在运转时, 不应进入包装机拉包, 发生夹包时, 应停机后取出, 不应在设备运转时处理; e 散装机应方便检修,上升极限位置离地面高度不应低于 4.2 m; f 码垛机应设置启动声光报警系统, 设备应在报警后启动; 码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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