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13.100 C 65 备案号54154- 2017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2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2 General requirements of work safety 2017 - 04 - 12 发布 2017 - 08 - 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1322.22017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定内容 ........................................................................... 2 3.1 基础管理要求 ................................................................... 2 3.2 场所环境 ....................................................................... 8 3.3 生产设备设施 ................................................................... 8 3.4 特种设备 ....................................................................... 8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10 3.6 用电 .......................................................................... 10 3.7 消防 .......................................................................... 13 3.8 危险化学品 .................................................................... 15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 18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18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18 3.12 其他 ......................................................................... 18 4 评定细则 .......................................................................... 18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19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6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8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6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5 DB11/T 1322.22017 II 前 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 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4部分石油库; 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8部分纺织企业; 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汪彤、李东洲、谢昱姝、宋冰雪、姚卫华、张蓓、徐亚博、吕良海、仲俊生、 王燃然、任社山。 DB11/T 1322.22017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内容和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7144 气瓶颜色标志 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1918.1 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395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GB 14561 消火栓箱 GB 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6178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GB/T 16483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 GB 17914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5 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 25506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 26164.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 GB 26860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GB 28644.1 危险货物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 GB 28644.2 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 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DB11/T 1322.2- 2017 2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444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 50575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0617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AQ/T 7009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AQ/T 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 AQ/T 900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 DL/T 5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JGJ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D0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TSG D7003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 TSG D7004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 TSG G0001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Q5001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TSG R0005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6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T5001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TSG T700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4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 TSG T7005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TSG T7006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3.1.1.1 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b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c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 3.1.1.2 单位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3.1.1.3 安全生产职责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 3.1.1.4 单位应每年考核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 DB11/T 1322.22017 3 3.1.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1.2.1 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培训目的、计划、形式、内容、学时 及培训档案等要求; b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排查范围、内容、方法和周期,事故隐 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过程管理及档案等要求; c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 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 劳动保护用品选择、 采购、 发放、 使用、维护、更换、报废及台账记录等要求; d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考核方法、内容及奖惩档案等要求; e 事件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及职责分工,事件事故 报告程序、时限、内容,调查处理流程及档案等要求; f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危险 源范围、防范措施及人员行为等要求; g 危险作业(爆破、吊装、动火、有限空间、高处、临时用电、动土、断路、检维修、盲板抽堵 等作业)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审批程序、防范措施及记录等要求; h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培训、取证、复审、证书 保管及档案等要求; i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购销、出入库登记、专用储存场所(专用仓 库、专用储存室、气瓶间或专柜等)存储和使用现场管理、应急措施及记录等要求; j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日常维护保养及档案 等要求; k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职业病危害告知、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 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维修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维护、检修、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档 案等要求; l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设备设施验收、检查检测、维护保养、报废及 台账档案等要求; m 相关方(供应商和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准入条件、监督指导、评价 考核等要求; n 安全投入保障 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 经费提取标准、 用途、 使用状况审查及档案等要求; o 应急管理 规定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救援队伍建设, 应急预案编制、 评审和演练,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的配置和使用等要求; p 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1.2.2 单位应及时跟踪并获取适用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期更新, 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3.1.2.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3.1.2.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 3.1.2.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有执行记录,相关资料应归档且至少保存 3 年。 3.1.3 安全操作规程 3.1.3.1 单位应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础上,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1.3.2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a 适用范围; DB11/T 1322.2- 2017 4 b 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及控制要求; c 设备使用方法或作业程序; d 个体防护要求; e 严禁事项; f 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 3.1.3.3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3.1.3.4 工艺、设备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修订或更新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关记录。 3.1.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3.1.4.1 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1.4.2 单位应建立涵盖各层级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3.1.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1.5.1 单位应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3.1.5.2 单位应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本单 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本行业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设 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应对措施,典型事故案例等。 3.1.5.3 安全生产培训学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48 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16 学时。 其他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12 学时; b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单位(厂)、部门(车间)、基层(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24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8 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 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20 学时; c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 其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 管理人员初次职业卫生培训不应少于 16 学时,每年继续教育不应少于 8 学时; d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 员初次职业卫生培训不应少于 8 学时,每年继续教育不应少于 4 学时。 3.1.5.4 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岗位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安全培训、考 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期参加复训和复审。 3.1.5.5 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重新接受部门(车间)和 基层(班组)的安全培训。 3.1.5.6 单位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或者转岗导致从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 生变化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3.1.5.7 单位应对相关方作业人员(短期临时作业人员、实习学生、学习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 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1.5.8 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档案应包括培训记录表、培训签到表、培训试卷等有关 书面材料和图片资料。 3.1.6 应急救援 3.1.6.1 应急救援组织或人员 DB11/T 1322.22017 5 3.1.6.1.1 单位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 3.1.6.1.2 单位应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3.1.6.2 应急预案 3.1.6.2.1 单位应在编制应急预案前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3.1.6.2.2 单位应根据 GB/T 29639 的规定,结合危险源辨识分析情况、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后果, 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中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 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信息应与实际相符。 3.1.6.2.3 重点岗位应设置岗位应急处置卡,并便于携带。 3.1.6.2.4 应急预案应经评审或论证,并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 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3.1.6.2.5 根据 AQ/T 9007 的规定及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 1 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 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每半年至少组织 1 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每三年应实现对本单位所有专项应急预 案演练的全覆盖。 3.1.6.2.6 单位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 AQ/T 9009 的规定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 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3.1.6.2.7 单位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3.1.6.3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配备应急设施和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使用状况 台账,定期检测和维护。 3.1.6.4 应急响应 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3.1.7 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3.1.7.1 危险源辨识 3.1.7.1.1 单位应组织从业人员针对所从事的作业进行危险源辨识,建立危险源清单;构成重大危险 源的,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3.1.7.1.2 单位应定期进行危险源辨识,对其控制措施进行评审和更新,并保存记录。 3.1.7.2 事故隐患排查 3.1.7.2.1 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危险源情况,制定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清单。事故隐患排查应覆盖其 所有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和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1.7.2.2 单位应采用综合排查、专业排查、定期排查(含季节性排查、节假日排查)、日常排查等 方式,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逐项检查,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 3.1.7.2.3 事故隐患排查的形式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综合排查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组织,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单位 综合排查每半年不少于 1 次,部门级综合排查每季度不少于 1 次; b 专业排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主要是对设备设施、重点场所、危险化学品、电气 装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特种设备等进行专业排查。专业排查每半年不少于 1 次; DB11/T 1322.2- 2017 6 c 定期排查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根据季节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 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排查;对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安全、消防等方面进 行排查; d 日常排查分为岗位操作人员排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排查。设备操作者、班组长、车间安全员及其 他人员每日应对本岗位设备设施、作业行为、作业环境等进行排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 业务范围内进行排查。 3.1.7.2.4 当发生下列情形,单位应及时更新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开展排查工作 a 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 b 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 c 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变更; d 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3.1.7.3 事故隐患治理 3.1.7.3.1 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台账。针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制定治理方案,方案应 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措施,以及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期限。 3.1.7.3.2 单位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核查,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按计划和规 定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完成。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1.7.3.3 单位应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和效果评估。 3.1.7.4 事故隐患公示及过程管理 3.1.7.4.1 单位应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单位应向从业 人员公示事故隐患所在位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3.1.7.4.2 单位应按照要求使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如实记录事故隐患的排查时间、 所属类型、所在位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措施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3.1.8 相关方安全 3.1.8.1 单位应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单位、承包(承租)单位,对供应单位选用和续用等过程进 行管理,对承包(承租)单位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 3.1.8.2 单位应与供应单位、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合同应在有效期内。 3.1.8.3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对到本单位现场服务或作业的相关单位应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包括现场管理、消防 器材配置、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检查与监督、事故隐患排查等职责和管 理要求; b 对房屋租赁单位应明确房屋日常消防管理、房屋结构、用途变更等事项的各自职责和要求。 3.1.8.4 单位应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 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3.1.8.5 单位应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检 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单位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3.1.9 劳动防护用品 3.1.9.1 单位应通过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水平的评估,确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需 求计划或发放标准。 DB11/T 1322.22017 7 3.1.9.2 单位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 3.1.9.3 单位应按 GB/T 11651 的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并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 3.1.9.4 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产品说明书、产品标志规定的出厂使用年限。 3.1.10 特种设备安全 3.1.10.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并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 3.1.10.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台账。 3.1.10.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符合下列要求 a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出厂、安装资料等应齐全; b 电梯、起重机械的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安装资料等应齐全; c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产品合格证书、自检报告等资料应齐全。 3.1.10.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 1 次自行检查, 保存检查记录, 记录保存 符合下列要求 a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运行记录应齐全; b 电梯日常维保单位的相关检查记录应齐全; c 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日常点检、定期自检和日常维护保养等记录应齐全。 3.1.10.5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校验检定、检修,并保存记录。 3.1.11 职业卫生 3.1.11.1 职业病危害申报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如实申报,并 及时更新信息。 3.1.11.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每三年至少进行1 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3.1.11.3 职业健康监护 3.1.11.3.1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 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 因素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和周期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b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3.1.11.3.2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 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并保存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 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3.1.11.3.3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 不应安排有职业禁忌 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应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应安排孕期、 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3.1.11.3.4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 应建立、 健全职业健 康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管理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DB11/T 1322.2- 2017 8 a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b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评价报告; c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与评价报告; d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e 对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f 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3.1.11.4 职业病危害告知 3.1.11.4.1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 合同时, 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并在劳动合同 中写明。 3.1.11.4.2 单位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的宣传和培训。 3.1.11.4.3 单位应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 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 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 检测机构名称等。 3.1.12 “三同时”管理 单位应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安全设施和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且应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相关规定。 3.1.13 其他基础管理 单位其他基础管理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除3.1.1至3.1.12以外的相关要求。 3.2 场所环境 单位场所环境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3 生产设备设施 单位生产设备设施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4 特种设备 3.4.1 通用要求 3.4.1.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 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4.1.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固定在设备现场显著位 置。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 3.4.2 锅炉 3.4.2.1 除无法悬挂或者固定外,锅炉使用单位应将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并在锅炉的明显部 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DB11/T 1322.22017 9 3.4.2.2 锅炉的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温度计及其他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 TSG G0001 的规定。 3.4.3 压力容器 3.4.3.1 一般要求 3.4.3.1.1 除无法悬挂或者固定外,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将使用登记证悬挂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本体 上,并在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3.4.3.1.2 除气瓶以外的压力容器的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本体应无变形、无开裂; b 外表面无腐蚀情况; c 主要受压元件及其焊缝无裂纹、泄漏、鼓包、变形、机械接触损伤、过热现象; d 工卡具无焊迹、电弧灼伤; e 法兰、密封面及其紧固螺栓完好; f 支承、支座或者基础无下沉、倾斜、开裂; g 地脚螺栓完好。 3.4.3.2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阀、 压力表、 液位计、 测温装置、 阻火器以及其他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TSG 21 的规定。 3.4.3.3 移动式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外观、 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 现场装卸管理以及随车携带的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 和文件等应符合TSG R0005的规定。 3.4.3.4 气瓶 气瓶的外观、安全标志、泄压装置、防护附件及现场安全管理应符合GB/T 7144和TSG R0006的规定。 3.4.4 压力管道 3.4.4.1 公用管道 公用管道的可观测外部使用状况应符合TSG D7004附件的规定。 3.4.4.2 长输(油气)管道 长输(油气)管道的可观测外部使用状况应符合TSG D7003附件的规定。 3.4.4.3 工业管道 3.4.4.3.1 工业管道外观完好, 无锈蚀、 泄漏, 管道的基本识别色、 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应符合 GB 7231 的规定。 3.4.4.3.2 工业管道附属的安全阀、阻火器等安全附件应符合 TSG D0001 的规定。 3.4.5 电梯 3.4.5.1 一般要求 DB11/T 1322.2- 2017 10 3.4.5.1.1 电梯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将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 意的显著位置。 3.4.5.1.2 电梯的紧急报警设备、操作运行应符合 TSG T5001 的规定。 3.4.5.2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电梯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液压电梯的机房、安全标志和标识应符合TSG T7001和TSG T7004的规定。 3.4.5.3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全装置、安全标志和标识应符合TSG T7005的规定。 3.4.5.4 杂物电梯 杂物电梯的机房、安全标志和标识应符合TSG T7006的规定。 3.4.6 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的外观、标志和标识、安全联锁和保护装置应符合TSG Q5001的规定。 3.4.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3.4.7.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外观、标志和标识应符合 GB/T 16178 的规定。 3.4.7.2 叉车的启动装置应符合 GB 10827.1 的规定。 3.4.7.3 叉车充电应符合 GB/T 27544 的规定。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 锅炉房在布置、耐火等级、燃料系统(燃气、燃油、燃煤)、管道、通风、电气、给水和水处 理等方面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5.2 压缩空气站在设备布置、压缩空气管道、控制系统和保护装置等方面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 分中的相关要求。 3.5.3 污水处理系统在安全措施、监测装置、危险化学品存放和清淤作业等方面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 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5.4 食堂在燃气设施、炊事机械和烟道清理等方面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5.5 金属切削加工设备、可移动电气设备、手持式电动工具等维修设备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 中的相关要求。 3.5.6 单位其他的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应符合本系列标准行业部分中的相关要求。 3.6 用电 3.6.1 变配电系统 3.6.1.1 设备设施 3.6.1.1.1 应依据国家公布的设备性能标准淘汰落后的电气设备。 3.6.1.1.2 高压配电装置应采用具有五防功能的金属封闭开关设备。 3.6.1.1.3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应使用具有 3C 认证的产品。 3.6.1.1.4 安全工器具的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 1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 527 的规定。 DB11/T 1322.22017 11 3.6.1.1.5 安全工器具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场所,不允许当作其他工具使用,且不合格的 安全工器具不应存放在工作现场。部分安全工器具的保管还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3.6.1.1.6 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定置存放并登记在专用记录簿内,做到账物相符。 3.6.1.1.7 应按 GB 26860 的试验项目和周期等规定,进行绝缘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合格后方可使 用。 3.6.1.1.8 改造、大修后的电气设备,应在投入运行前进行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6.1.1.9 应按 DL/T 596 的试验项目和周期要求,进行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 3.6.1.1.10 应根据设备污秽情况、 运行工况、 负荷重要程度及负荷运行情况等安排设备的清扫检查工 作。 3.6.1.1.11 自备应急电源、地下变配电室的管理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 3.6.1.2 环境要求 3.6.1.2.1 室内环境、门、窗、标志标识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 3.6.1.2.2 应设置适用于电气火灾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维护。现场消防设施、器材不应挪作他 用,周围不应堆放杂物和其他设备。 3.6.1.3 运行要求 工作票、操作票的使用,巡视检查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 3.6.1.4 人员要求 3.6.1.4.1 电工岗位人员应取得合格有效的电工作业操作资格,操作证原件由电工人员上岗时随身携 带或由单位统一进行管理。 3.6.1.4.2 值班人员的配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6。 3.6.1.4.3 值班人员在岗期间应穿全棉长袖工作服和绝缘鞋,且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7。 3.6.2 用电场所 3.6.2.1 固定电气线路 3.6.2.1.1 系统布线的敷设,应避免因环境温度、外部热源、浸水、灰尘聚集及腐蚀性或污染物质等 外部影响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并应防止在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受撞击、振动、电线或电缆自重和建 筑物的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3.6.2.1.2 直敷电源的布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直敷布线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且护套绝缘导线至地面的最小距离应符合 GB 50054 的规定; b 当导线水平敷设至地面的距离小于 2.5 m,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 1.8 m 的部分应穿管保护; c 导线与接地导体及不发热的管道紧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