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1322.25-2017 第25部分:有色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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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7.120 H 60 备案号55987- 2017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25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5 部分 有色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25Nonferrous enterprises 2017 - 09 - 14 发布 2018 - 04 - 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1322.252017 I 目 次 前言................................................................................. Ⅱ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定内容 ........................................................................... 2 3.1 基础管理要求 ................................................................... 2 3.2 场所环境 ....................................................................... 2 3.3 生产设备设施 ................................................................... 3 3.4 特种设备 ....................................................................... 7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8 3.6 用电 .......................................................................... 12 3.7 消防 .......................................................................... 14 3.8 危险化学品 .................................................................... 15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 16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16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16 4 评定细则 .......................................................................... 19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2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2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3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3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7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4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90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11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23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32 附录 K(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37 附录 L(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40 DB11/T 1322.252017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4部分石油库; 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8部分纺织企业; 第9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 第10部分木材加工企业; 第11部分家具制造企业; 第12部分纸制品制造企业; 第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 第14部分汽车制造企业; 第15部分仓储企业; 第16部分印刷企业; 第17部分机动车维修企业; 第18部分燃气供应企业; 第19部分环卫从业单位; 第20部分科研单位; 第21部分烟草制品企业; 第22部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 第23部分建材企业; 第24部分冶金企业; 第25部分有色企业; 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2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安全卫生协会、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培珍、王朝富、白光、邹本基、侯永民、刘玉民、吴习驹、张晓琼。 DB11/T 1322.252017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5 部分 有色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有色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76 工业锅炉水质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 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5091 压力机用安全防护装置技术要求 GB 6067.1 起重机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GB 6514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 11291.1 工业环境用机器人 安全要求 第1部分机器人 GB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5735 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 GB 15760 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 GB 16754 机械安全 急停 设计原则 GB 17269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17919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T 19074 工业通风机 通风机的机械安全装置 GB/T 27476.1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1部分总则 GB/T 27476.2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2部分电气因素 GB/T 27476.3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3部分机械因素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9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DB11/T 1322.252017 2 GB 50211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630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AQ 3009 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 AQ 3019 电镀化学品运输、存储、使用安全规程 AQ/T 7009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3.1.2 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类建筑物的竣工资料。 3.2 场所环境 3.2.1 工业建筑物 3.2.1.1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各类建筑物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 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2.1.2 厂房(仓库)的其他要求应符合 GB 50630 的规定。 3.2.1.3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并应采取避免爆炸危险性介 质积聚的措施。 3.2.1.4 厂房建筑方位和朝向应能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 3.2.1.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应满足建筑物防火安全的需要,且设有明显标识,防火卷帘附近不应 摆放杂物。 3.2.1.6 企业应提供危险建筑物鉴定结论或报告,并建立档案;企业应根据危险建筑物的鉴定结论, 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有明显的标识。 3.2.2 厂区环境 3.2.2.1 厂区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生产区宜在大气污染物本地浓度低和扩散条件好的地段, 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 风侧;产生有害因素的车间,应位于相邻车间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b 具有明火、散发火花、产生大量烟尘的厂房以及使用(贮存)较多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 体的厂房(仓库),宜布置在厂区的边缘处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c 具有熔融状态的粗金属(熔渣)作业区,除工艺特殊要求外,应有防止雨水飘落、渗漏的可靠 措施; d 露天堆放的粉粒状原(材)料、有害物料、化学废渣(液)和其他固体废物,应放置在专用贮 存设施、场所内; DB11/T 1322.252017 3 e 员工宿舍不应设置在厂房(仓库)内;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2.2.2 厂区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 5 m。 3.2.2.3 洁净度要求高的生产车间(建筑物)周围、产生粉尘(有害气体或高噪声)的生产车间(堆 场)周围和受雨水冲刷的地段等非作业区,宜进行绿化。 3.2.2.4 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2.2.5 厂区道路应符合 GBJ 22 的规定,厂区大门、危险路段及车间出入口应设有限速和警示标识, 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安全设施;主干道无占道物品。 3.2.2.6 厂区主干道和安全通道的照度均不低于 30 lx,照明灯具应完好、有效。 3.2.3 车间环境 3.2.3.1 作业区域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工艺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实施定置管理; b 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相对集中,且与其他作业区域分开;员工休息间、会议室等聚 集场所应与作业区域隔离; c 可能突然逸散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所, 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或 事故排风系统,通风装置或排风系统应与泄漏报警装置联锁; d 感应设备、激光束、电子束、等离子束、喷丸和喷砂等设备应设有独立的工作区域;加热装置 和淬火油槽的地坑应隔开。 3.2.3.2 设备设施之间、设备设施与墙(柱)间的距离应满足操作和应急疏散的要求。 3.2.3.3 车间内架空压缩空气管道与其他管线的净距应符合 GB 50029 的规定, 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 备及相邻管道的净距应符合 GB 50028 的规定。 3.2.3.4 各种工位器具、料箱应结构牢固,沿人行通道两边无突出物品或锐边物品。 3.2.3.5 车间通道宽度应符合安全要求;危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置防护栏杆,并有警示标识;主干道、 应急疏散通道及人行通道应无占道物品。 3.2.3.6 作业区域的地面平整,坑、壕和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 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 3.2.3.7 车间内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应配置照明灯具,安全通道应配备应急照明灯。 3.2.3.8 压延加工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3.2.3.9 铝粉、镁粉生产、贮运过程中的场所应符合 GB 17269 的规定。 3.2.3.10 安全标志、消防标志、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应符合 GB 2894、GB 13495.1 和 GBZ 158 的规定。 3.2.4 仓库环境 3.2.4.1 通道应符合 3.2.3.5 的相关要求。 3.2.4.2 仓库内作业点、储存区和安全通道的照明、采光等应符合 3.2.3.7 的相关要求。 3.2.4.3 物品的存储(危险化学品和油库除外)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根据作业特点和储存物品的特性,实现分区、分类储存;并实现定置管理,定置图齐全,储 存物品的数量和区域应符合定置图的规定; b 储存物品堆放应牢固、合理,便于移动,无超高堆垛; c 储存物品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粉粒状物品应有防吹散设施。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一般要求 DB11/T 1322.252017 4 3.3.1.1 加入熔炼炉的原料、燃辅料应有专用厂房或仓库,或有防雨、防渗漏措施。 3.3.1.2 熔炼炉炉体金属结构件应牢固,无腐蚀或破损,砌筑体应符合 GB 50211 的规定。 3.3.1.3 设备设施的外形应确保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各种管线排列应合理、无障碍;有惯性冲击的往 复运动件应设置缓冲措施。 3.3.1.4 控制装置应灵敏、可靠,急停装置应符合 GB 16754 的规定。 3.3.1.5 距操作面垂直距离 2 m 以下,且有可能造成缠绕、吸入或卷入等危险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 应予以封闭或设置防护装置。 3.3.1.6 电气设备及导线的绝缘完好, 防护功能应齐全, 并应承受环境温度的影响; PE 线应连接可靠。 3.3.1.7 产生尘毒危害的设备应配置防尘、防毒设施,产生爆炸性粉尘作业场所应选用专用的除尘装 置。 3.3.1.8 钢直梯应符合 GB 4053.1 的规定;钢斜梯应符合 GB 4053.2 的规定;钢平台应符合 GB 4053.3 的规定。 3.3.1.9 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并符合本部分 3.2.3.10 的相关要求。 3.3.1.10 使用燃气的炉窑的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烧嘴时, 在空气管道上应设置泄爆阀; 使用燃油 的炉窑的输送燃油的管路应设置快速切断阀门,燃油储存、输送设备及管道应有防雷、防静电设施。 3.3.1.11 铝粉、镁粉生产、贮运过程中的设备设施应符合 GB 17269 的规定。 3.3.2 电热熔炼炉 3.3.2.1 水冷系统应设置冷却水流量、温度检测和报警装置,并应设有防止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3.3.2.2 应设置金属熔融体泄漏后能存放的安全设施。 3.3.2.3 控制室应避开加料、排料(渣)炉口等区域,控制室应设置安全疏散通道。 3.3.2.4 电弧炉、工频炉、电阻炉、电子束熔炼炉、电渣重熔炉应符合下列特殊要求 a 电弧炉炉壳、炉盖、炉衬、出钢槽、炉门等应完好、牢固,限制器应灵敏、可靠,水冷系统无 泄漏,富氧熔炼的氧气输送管应采取有效的防静电措施; b 工频炉的高功率加热感应器应配置磁轭(线圈磁通导向装置),限制器应齐全、可靠; c 电阻炉裸露的加热导体,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人员、炉料或装卸输送设备相接触; d 电子束熔炼炉高压馈线应有足够强度的绝缘, 所有导电体、 框架和外壳之间应进行等电位互连; e 电渣重熔炉的电气、机械、液压设备以及冷却回路均应采取防止热辐射的措施,密闭熔炼室应 设置安全阀或泄压阀。 3.3.3 气(液)体燃料熔炼炉 3.3.3.1 炉底、炉坑及周边不应积油、积水,炉坑周边应设置护栏或防护盖板,护栏及防护盖板应满 足强度和刚性的要求,且防滑。 3.3.3.2 各种仪器仪表、信号装置、操作开关、安全标识等应配置齐全。 3.3.3.3 燃气炉、燃油炉应符合下列特殊要求 a 燃气炉应安装燃气点火、熄火、泄漏报警装置,阀门应完好,燃烧器及管道应在周边设置燃气 报警装置,燃气管道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 b 燃油炉的油管、风管及加热器应无裂纹、无泄漏,燃油储存、输送设备及管道应有防雷、防静 电设施。 3.3.4 反射炉 3.3.4.1 输送燃料、燃气、蒸汽、压缩空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资的管道设施,应无泄漏。 DB11/T 1322.252017 5 3.3.4.2 燃烧设备宜与风机联锁,联锁装置应灵敏、可靠。 3.3.4.3 应配备炉体温度监测和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炉体超温的应急冷却设施联动。 3.3.5 热处理设施 3.3.5.1 炉门升降机构应完好,炉窑上使用的钢丝绳、滑轮应完整、有效。 3.3.5.2 水冷系统应设置冷却水流量、温度检测和报警装置,并应设有防止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3.3.5.3 感应加热装置、 激光热处理设备、 真空热处理设备、 气体发生装置等应符合 GB 15735 的规定。 3.3.6 铸造设备 3.3.6.1 管路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无漏油、漏气、漏水,不应靠近热源。 3.3.6.2 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防护罩或盖应具有防止粉尘或有害气体侵蚀的功能; b 可拆卸的防护装置应与动力回路联锁,且应灵敏、可靠; c 设备检修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或能量锁定装置。 3.3.6.3 连续铸造机、造型机、压铸机、混砂机、落砂机、抛(喷)丸机和浇包应符合下列特殊要求 a 连续铸造机宜设置自动液位控制装置和液位检测及报警装置, 牵引小车及流槽部件应符合安全 要求; b 有压实机构的造型机, 压实工位与操作位置之间的应保持安全距离, 或采用双手控制压实砂型; c 压铸机的合型机构应配置移动式保护装置,该装置应通过两个机械限位开关与控制系统相耦 合; d 混砂机防护罩检修门应与动力回路联锁,且灵敏、可靠,并设置专用取样门; e 落砂机的激振器零件不允许有裂纹,所有螺栓应采取防松措施; f 抛(喷)丸机上凡可能发生钢丸外喷的危险工作区应设置安全隔离区或保护屏,门应与动力回 路联锁;控制开关应牢固地安装在喷丸软管或喷枪上,其电压为安全电压; g 浇包的金属结构件应牢固, 连结部位应转动灵活, 机械式浇包和浇注机的行走机构和升降器应 配备两套可靠的制动装置。 3.3.7 轧机 3.3.7.1 设备的外形应确保具有足够的稳定性,螺钉、螺母等紧固件应采取防松措施。 3.3.7.2 控制室或操纵台应应设在便于观察操纵设备而又安全的地点。 3.3.7.3 轧机的机架、轧辊和传动轴应设置过载保护装置,并设置零部件损坏时防止碎片飞散的防护 罩(网)。 3.3.7.4 轧机与前后辊道或升降台、推床、翻钢机等辅助设施之间应设置联锁装置,自动、半自动程 序控制的轧机各运动部件应设置联锁装置,联锁装置应灵敏、可靠。 3.3.7.5 轧机应设超温、超压、超速报警和联锁装置,报警和联锁装置应灵敏、可靠。 3.3.7.6 全油轧机及其板式过滤器和油箱室(地下室)应配置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并应定期试 喷;高速轧机应设置断带保护装置。 3.3.7.7 型材和线材轧制、板和带轧制、钢管轧制、热锯机应符合安全要求。 3.3.8 锻造设备 3.3.8.1 双柱式锻造机械应设置可靠的保险杆,且连接牢固。 3.3.8.2 锤头安装应牢固,无松动、无裂纹、无破损,锤缸的顶部应设有可靠的缓冲装置。 DB11/T 1322.252017 6 3.3.8.3 砧座应位于基础的中心,上、下砧应对正,其平行度应小于 1/300;使用销、楔处不应设有 垫片。 3.3.8.4 操纵手柄、踏杆、按钮、制动器手(脚)柄(杆)应灵活、完好;制动器应灵敏、可靠;踏 杆上应设有防护罩。 3.3.8.5 摩擦盘、飞轮、导轨压条等部位的紧固件不应松动,且设有防止运动件脱落或误操作的装置; 单向旋转的零部件应有转向的指示标识。 3.3.8.6 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限位器、紧急制动器、溢流阀、安全阀、保险杠等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 b 在设备维修或模具进行调整时, 应设置防止工作部件意外移动的保险装置或能量锁定装置, 且 应与动力回路联锁。 3.3.8.7 操作机、夹钳、剁刀等设备或工具,受力部位应无裂纹,打击部位的硬度不应高于 HRC30。 3.3.9 金属切削机床 3.3.9.1 各类联锁装置、限位装置、压敏装置和其他安全装置应符合 GB 15760 的规定。 3.3.9.2 夹持装置应确保不会使工件、刀具坠落或被甩出。 3.3.9.3 机床应在主操作台、上下料处和刀库内等处设置急停装置。 3.3.9.4 车床、钻床、铣床、插床、磨床、锯床、加工中心、数控机床、电火花加工机床和激光加工 机床应符合下列特殊要求 a 车床加工棒料、圆管,且长度超过机床尾部时应设置防护罩、防护栏或支撑架; b 钻床钻头部位应有可靠的防护罩; c 铣床旋转部位及运动滑枕的端部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 d 插床限位开关应确保滑块在上、下极限位置准确停止,配重装置应合理牢固; e 磨床砂轮应在规定的使用期内使用,安装应合理,防护罩应齐全、牢固; f 锯床锯条外露部分应设置可靠的防护罩; g 加工中心换刀区域、工件进出的联锁装置或紧固装置应牢固、可靠; h 数控机床 加工区域的活动门应与动力回路联锁; 访问程序数据或可编程功能应由授权人执行; i 电火花加工机床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应在 70℃以上,且应采用浸入式加工方法; j 激光加工机床加工区应设置局部保护或外围保护装置,该装置应与动力回路联锁。 3.3.10 冲、压、剪机械 3.3.10.1 工业梯台的开口处应与设备动力回路联锁。 3.3.10.2 离合器动作应灵敏、可靠,且无连冲;制动器性能可靠,且与离合器相互配合动作。 3.3.10.3 压力机、封闭式冲压线、弯管机、联合冲剪机及折弯机均应配置一种以上的安全保护装置, 且可靠、有效,并应符合 GB 5091 的规定。 3.3.10.4 压力机应配置模具调整或维修时使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安全栓等),该装置应与主传动电 机或滑块行程的控制系统联锁。 3.3.10.5 卷板机的主传动部分应设置制动装置,对可升降的工作辊应采用限位控制并与控制系统联 锁。 3.3.10.6 剪板机的压料脚应平整,危险部位应设置可靠的防护装置。剪板机背面应全封闭,封闭的出 入门应设置连锁装置,出料宜采用码垛机。 3.3.11 酸槽、碱槽、油槽及电镀槽 DB11/T 1322.252017 7 3.3.11.1 槽体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应无裂纹、变形、渗漏;电镀槽及其衬里的材料应耐腐蚀、耐 高温。 3.3.11.2 槽体应高于操作者站立面 700 mm 以上,当低于 700 mm 时应设置防护栏。 3.3.11.3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槽体周边应设置排风装置。 3.3.11.4 排水管道应根据排放液体的化学性质和温度选择合适的材质,且不应腐蚀、变形。 3.3.11.5 电气系统应采取耐高温、腐蚀的防护措施,用石英玻璃管加热时应有保护措施。 3.3.11.6 导电杆应能满足电镀所需的电流和承受的质量, 导电座与槽体之间、 槽体与地面之间都应设 有可靠的绝缘层。 3.3.11.7 电镀槽液电加热管应低于槽液最低液面, 并应设置液位计, 在加热过程中液面降低至所示液 面时,电加热应自动停止;蒸汽管与电气设备之间的最小净距应大于 200 mm。 3.4 特种设备 3.4.1 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4.2 压力容器 3.4.2.1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应设置门、盖联锁装置。 3.4.2.2 空气储罐的排污阀或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并应定期进行人工排放。 3.4.3 压力管道 3.4.3.1 热力管道保温层应完好,无破损。 3.4.3.2 架空管道和 B 类流体管道架空敷设及可通行管沟的管道布置应牢固、可靠;管道支撑、吊架 应牢固、齐全。 3.4.4 电梯 3.4.4.1 安全钳和限速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安全钳应确保轿厢在下行时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或悬挂装置断裂的情况下, 能夹紧导轨使轿厢 制动停止,并保持静止状态; b 轿厢和对重(或平衡重)安全钳的动作应由各自的限速器控制; c 限速器绳的安全系数应大于 8;绳轮的节圆直径与绳的公称直径之比不应小于 30。 3.4.4.2 导轨、缓冲器和极限开关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导轨及其附件和接头应完整、可靠,并能承受施加的载荷和力; b 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的极限位置应设置缓冲器, 强制驱动电梯还应在轿顶上设置能在行程上 部极限位置起作用的缓冲器,缓冲器应确保完善、可靠; c 极限开关应设置在尽可能接近端站时起作用而无误动作危险的位置上, 极限开关应灵敏、 可靠。 极限开关动作后,电梯应不能自动恢复运行; d 升降机出入门及井巷口的防护栏应与动力回路联锁,且完好、可靠,防护栏应符合 3.3.1.8 的相关要求。 3.4.5 起重机械 3.4.5.1 起重机械的工作级别应与工况、环境相适应,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选用冶金起重机。 DB11/T 1322.252017 8 3.4.5.2 主要结构件无明显变形;大车、小车轨道无松动;司机室的固定连接应牢固、可靠,并配有 灭火器和绝缘地板,各操作装置标识完好、醒目。 3.4.5.3 主要零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整齐排列,尾端的固定装置应安全可靠,并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 卷筒和钢丝绳均未达到报废的有关规定; b 吊钩、滑轮与护罩、制动器应符合 GB 6067.1 的规定,制动器在危险作业前或定期应进行制动 性能的检查。 3.4.5.4 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起重机械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安全防护装置, 各类行程限位、 限量开关与联锁保护装置完好可 靠,卷扬限位器、门舱联锁保护装置齐全有效; b 紧急停止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止档等停车保护装置使用有效; c 各类防护罩、盖、栏、护板等应齐全、可靠; d 露天起重机械的防雨罩、扫轨器、安全定位或锚定装置应齐全、有效。 3.4.5.5 起重机所有电气设备外壳、金属导线管、金属支架及金属线槽均应根据配电网情况进行可靠 接地(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且完好、有效;各种信号装置与照明设施应完好有效;易发生触电的滑 触线应增设防护装置或采用安全滑触线供电;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元件、照明器材等应 符合防爆要求。 3.4.6 厂内机动车辆(含工程机械) 3.4.6.1 行驶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充气轮胎的磨损,其胎冠花纹深度不应小于 3.2mm,胎面和胎壁不应有长度超过 25 mm 深度足 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损或割伤; b 轮辋应完整无损,螺栓、螺母应齐全、紧固可靠; c 转向应轻便灵活;转向机构不应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应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零 件不应有变形、裂纹; d 车辆应设置足以使其减速、停车和驻车的制动系统或装置,且灵敏、可靠。 3.4.6.2 蓄电池各极柱及连接线的接头应牢固可靠,无锈蚀现象;电解液的加液孔盖应齐全,且气孔 畅通,壳体密封完整;换向开关、制动联锁保护、零位保护和过电流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 3.4.6.3 储运熔融有色金属的运输车辆,驾驶室应设置挡板;不应使用汽油车辆运输熔融金属。 3.4.6.4 液压系统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 压缩空气站和风机 3.5.1.1 压缩空气站的设置,以及压缩机之间的通道净距应符合 GB 50029 的规定。 3.5.1.2 空压机的外形应确保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各种管线排列应合理、无障碍;压缩空气管道应定 期清扫。 3.5.1.3 空压机的安全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应灵敏、可靠,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b 工作压力达到额定压力时,超压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换为无负荷状态; c 驱动功率大于 15 kw 的空压机, 超温保护装置应能使每级排气温度超过允许值时自动切断动力 回路; DB11/T 1322.252017 9 d 螺杆式空压机的门、盖应确保运行时不应开启或拆卸;活塞式空压机与储罐间的止回阀、冷却 器、油水分离器、排空管应完好、有效。 3.5.1.4 风机的安全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风机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本体与基础的连接部分应采取减震措施;旋转叶轮、轴、皮带轮、 皮带及主轴的防护罩(网)应齐全、牢固,防护罩(网)应符合 GB/T 19074 的规定; b 35 kw 以上的风机应设置紧急复位操作系统; c 2051 kw、800 kw、671 kw 风机应设置自动监测轴承振动装置、喘振报警装置,该装置应与系 统防喘振设施联锁。 3.5.2 锅炉房 3.5.2.1 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锅炉房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和 GB 50041 的规定; b) 燃油、燃气锅炉房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 c) 燃油、燃气锅炉房内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应符合防爆要求; d) 燃油锅炉房的油箱应满足安全要求; e) 锅炉房地面应平整无台阶,无积水。 3.5.2.2 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每台锅炉应配置两套给水设备,并保持给水系统畅通; b) 蒸发量小于 2t/h 的锅炉宜采用炉内加药处理,加药装置应完好;且有加药、pH 值测试记录; c) 蒸发量大于或等于 2t/h 的锅炉应采取炉外水处理,盐泵、盐池、水处理系统应运行正常,给 水和炉水的化验记录应齐全、可靠; d) 经处理后的水质应能达到 GB/T 1576 的指标要求。 3.5.2.3 辅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鼓风机、引风机、除渣机、除尘器、水泵等应齐全、完好,无破损、无泄漏; b PE 线应连接可靠。 3.5.2.4 热力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热水供应系统中的换热器热水出口上装有阀门时, 应在每台换热器上设安全阀; 当每台换热 器出口管不设阀门时,应在生活热水总管阀门前设安全阀; b 蒸汽热力站应根据负荷的需要设置分汽缸, 蒸汽主管和分支管上应装设阀门; 当各种负荷需要 不同的参数时,应分别设置分支管、减压或降温装置和独立安全阀;分汽缸、蒸汽管道的低处 应设置放水阀,且灵敏、可靠。 3.5.2.5 管道应完好、无泄漏,热力管道应采取可靠的保温措施。 3.5.3 除尘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 3.5.3.1 距操作者站立面 2m 以下设备外露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应予以封闭或设置防护装置。 3.5.3.2 系统结构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基础应坚实;池、沟应设有防护栏、盖板。 3.5.3.3 除尘(净化)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除尘(净化)系统吸尘罩(吸气罩)布置应合理,其金属结构件应完整、无腐蚀;尾部处理不 应产生二次污染;吸附(或吸收)净化装置表面温度不高于 60℃,当污染物为易燃易爆气体 时应采用防爆风机和电机;静电除尘器的检修门应密封良好,并与动力回路联锁; b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专用的除尘系统,除尘器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应符合 GB/T 17919 的 规定; DB11/T 1322.252017 10 c 污水处理系统净化池沉淀物沉积高度不应大于池深的 10;污水处理剂等化学品应无泄漏;在 使用时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时,其排气孔(管)末(外)端应设有防火装置,主机和附件均应 使用防爆型设施。 3.5.4 燃料供给系统 3.5.4.1 燃气站房耐火等级应达到一、二级的要求,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和泄压措施;站 房(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以及放散管的高度应符合 GB 50028 的规定。 3.5.4.2 燃气调压箱和调压柜的安装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3.5.4.3 站房的电器设施、线路、开关均应按防爆要求进行配置和安装。 3.5.4.4 燃气管道末端、使用设备前均应设置放散管,并在防雷保护范围内。 3.5.4.5 燃气加压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低压和中压 B 供气管道上间接安装加压设备时, 加压设备前应设低压储气罐, 储气罐进出口 管道上应设切断阀,加压设备应设旁通阀和出口止回阀;由城镇低压管道供气时,储罐进口处 的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储气罐应设上、下限位的报警装置,储量下限位应与加压设备联锁; b 当城镇供气管道压力为中压 A 时,应有进口压力过低保护装置; c 加压设备应符合输送气体介质的防爆要求,传动系统应设置防护罩,PE 线应连接可靠。 3.5.5 涂装设备设施 3.5.5.1 前处理间、喷涂间、二级涂料库、调漆间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调漆(含有机溶剂)间应 单独设置,并与火灾、爆炸危险区(Ⅰ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3.5.5.2 涂装前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作业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 b 机械前处理的喷(抛)丸设备应符合 3.3.6.3 f)的相关要求;产生爆炸性粉尘的作业场所 应符合 3.3.1.7 的相关要求; c 化学前处理时, 作业场所的墙面和地面应采用防腐蚀材料, 照明和其他电气设施应采用防潮型; 槽体应牢固、 可靠; 喷淋泵应与排风装置联锁; 高压喷射清洗装置应配置压力控制和联锁装置。 3.5.5.3 涂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作业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并使作业空间呈微负压; b 作业区域应封闭,并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应灵敏、可靠; c 涂料的调配应在调漆室内进行,其地面应为不燃烧、不发火花的地面; d 进入涂装作业场所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并确保灵敏、可靠; e 无气喷涂的喷枪应配置自锁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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