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37.100 A 17 备案号56056- 2017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16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6 部分印刷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16 Printing enterprises 2017 - 06 - 29 发布 2018 - 01 - 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1322.162017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定内容 ........................................................................... 1 3.1 基础管理要求 ................................................................... 1 3.2 场所环境 ....................................................................... 2 3.3 生产设备设施 ................................................................... 3 3.4 特种设备 ....................................................................... 6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6 3.6 用电 ........................................................................... 9 3.7 消防 ........................................................................... 9 3.8 危险化学品 ..................................................................... 9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 9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9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9 4 评定细则 .......................................................................... 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1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2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5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9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7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4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4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9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6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3 附录 K(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5 附录 L(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8 DB11/T 1322.162017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4部分石油库; 第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6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8部分纺织企业; 第9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 第10部分木材加工企业; 第11部分家具制造企业; 第12部分纸制品制造企业; 第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 第14部分汽车制造企业; 第15部分仓储企业; 第16部分印刷企业; 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16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中机爱生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赵嗣祺、刘立敏、葛悦、宋冰雪、唐怀鹏、王旭东、王萍、刘天志、罗红莲、张 朝利、谢光林、甘霖、李永江。 DB11/T 1322.162017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6 部分印刷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印刷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出版物印刷、包装印刷及其他印刷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9237 制冷和供热用机械制冷系统安全要求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9671 机械安全 双手操纵装置 功能状况及设计原则 GB/T 20956 印刷机械 切纸机设计及结构安全规则 GB/T 28387.1 印刷机械和纸加工机械的设计及结构安全规则 第1部分一般要求 GB/T 28387.4 印刷机械和纸加工机械的设计及结构安全规则 第4部分书籍装订、纸加工和整饰 机械 GB/T 2951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9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365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AQ 4225 印刷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 7004 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GA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JB/T 6422 印刷机械 纵向分切机 JB/T 8115 印刷机械 切纸机 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DB11/ 450 餐饮服务单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DB11/T 1322.162017 2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2 场所环境 3.2.1 建筑物 3.2.1.1 工业建筑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险构件物和危险房屋的,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3.2.1.2 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2.1.3 车间和仓库内不应设置宿舍。 3.2.2 厂区环境 3.2.2.1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2.2.2 大门出入口及危险地段应设有 5 km/h 限速标志,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室外反光镜。 3.2.2.3 厂内道路在弯道处,不应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3.2.2.4 厂区出入口不宜少于两个,主要人流入口与主要物流入口应分开设置。 3.2.2.5 人流、物流道路应分开布置,人流与非物流车辆可同道设置,但应有明显的人、车分隔线。 3.2.2.6 路面宽度 9 m 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3.2.2.7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最小净高不应小于 5 m,并设置限高标志或限高设施。 3.2.2.8 照明布置应合理,且照明设施应完好、有效。 3.2.2.9 物品应定置摆放,主干道无占道物品。 3.2.2.10 机动车停放应设置停车标识线,且在标识线内停放。非机动车应集中停放。 3.2.3 车间环境 3.2.3.1 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2.3.2 疏散通道应设置标志线,路面应平坦,无积油、积水、绊脚物。 3.2.3.3 物品应定置、整齐、平稳摆放。生产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宜设置摆放范围标识线,且在标 识线内摆放,摆放高度不应超过 2 m。 3.2.3.4 堆放在生产现场的可燃物品,不应超过企业规定的用量。 3.2.3.5 应单独设置废纸收集区或设置专用的废纸收集箱,统一收集废纸。 3.2.3.6 应将车间按职业病危害的不同种类及其危害浓度(强度)不同分开设置。 3.2.3.7 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宜安装在建筑底层,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3.2.4 仓库 3.2.4.1 安全出口、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3.2.4.2 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2 m,且应设置标志线。 3.2.4.3 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量、限高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 150 m 2,物品堆放应符 合 GA 1131 的规定。 3.2.4.4 卷筒料宜立式堆放,当横放时,滚动面不应面向安全通道,且应设置防滚动装置。零散类货 物码放应采用必要的防散落措施。 3.2.4.5 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货架应标注最大载重标识,货架上 摆放的货物重量不应超过货架的最大载重量。 3.2.4.6 应选择封闭式照明灯,且电气设施和电气装置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 GA 1131 的规定。 3.2.4.7 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并应设置相关禁止标志。 3.2.4.8 车辆的使用应符合 GA 1131 的规定。 DB11/T 1322.162017 3 3.2.5 建筑物防雷 应按GB 50057的规定设置建筑物防雷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防雷装置应至少每年检测1次,对爆 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至少每半年检测1次,检测应由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出具检 测报告。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一般要求 3.3.1.1 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3.3.1.2 设备设施周围应设必要的安全巡视、检查和检修通道。 3.3.1.3 设备设施的适当位置或附近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 3.3.1.4 设备设施的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外文标注的安全警示标志应翻译成中文,且中英 文对照。 3.3.1.5 设备设施的防护装置不应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 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3.3.1.6 以作业人员的操作位置为基准,凡高度在 2 m 以下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 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应设安全防护装置。 3.3.1.7 穿卷装置为动力驱动的,应设安全防护装置。 3.3.1.8 需要经常打开、移动的防护罩,应设置电气联锁装置,与危险运动联锁。 3.3.1.9 带行走轮子的机器,轮子应安装锁紧装置。 3.3.1.10 机器内配备的激光设备应设安全防护装置。 3.3.1.11 产生静电的设备设施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装置。 3.3.1.12 全长超过 7 m 的机器,应设启动警示声响信号或语音报警装置。 3.3.1.13 当作业人员视线受阻不能全面观察其他人员的情况时,设备操作系统应采用声响启动预报 警装置。 3.3.1.14 在操作、调整和经常维修部位,应设易于触及的急停装置。 3.3.1.15 双手控制装置应符合 GB/T 19671 的规定。 3.3.1.16 在表面光滑的辊子或滚筒上安装安全杠时,安全杠应符合 GB/T 28387.1 的规定。 3.3.1.17 用于输送油墨、涂料、浸渍材料、胶及排放溶解蒸发气体的软管或管道,应具有静电传导 性。 3.3.1.18 大型设备设施间距应不小于 2 m,中型设备设施间距应不小于 1 m,小型设备设施间距应不 小于 0.7 m。 3.3.2 印前设备 印前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配备显影液或定影液安全装填的液体泵, 容器槽应有盖板, 并有显影液和定影液防泄漏装置; b 应设可靠的废液排放装置; c 印版折弯机的折弯单元运动部位应设安全防护装置。 3.3.3 印刷设备 3.3.3.1 单张纸印刷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供纸、输纸、印刷、收纸等所有运动部件及干燥部位应设安全防护罩; b 每个操作单元应设急停装置; DB11/T 1322.162017 4 c 当设备操作行走平台最大高度大于 0.5 m 时,应设防护栏杆; d 产生废气的设备应有废气排放装置; e 产生粉尘的设备应设除尘装置。 3.3.3.2 卷筒纸印刷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供纸、输纸、印刷、收纸等所有运动部件及干燥部位应设安全防护罩; b 每个操作单元应设急停装置; c 当设备操作行走平台最大高度大于 0.5 m 时,应设防护栏杆; d 产生废气的设备应有废气排放装置; e 设备的燃气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台用气设备应有观察孔或火焰监测装置,并设熄火保护装置; 2 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3 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应设置泄爆装置,且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4 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 5 燃气燃烧需要带压空气和氧气时,应有防止空气和氧气回到燃气管道和回火的安全措施; 6 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放散管。 3.3.3.3 生产型数字印刷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控制设备的电气开关,应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b 每个操作单元应设急停装置; c 风扇等运动部位和定影热辊应有防护罩; d 产生废气的设备应有废气排放装置。 3.3.4 印后设备 3.3.4.1 裁切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三面切书机、切边机、旋转裁切机、切圆角机、标签冲切机等切纸设备,应符合 GB/T 20956 的规定; b 纵向分切机应符合 JB/T 6422 的规定; c 安全装置应符合 JB/T 8115 的规定; d 应设防止人体从操作面、机器后部进入危险区域的安全防护装置; e 机器更换刀片的转换开关应符合 GB/T 20956 的规定; f 裁切狭窄纸张时,应使用角形纸堆挡板; g 刀片更换、运输、存放应使用专用装置。 3.3.4.2 骑马订联动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装订部分的危险区域应安装与危险动作互锁的防护装置; b 多头骑马装订机应有启动预警装置; c 传送链条叼纸牙排和机器固定部件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 GB/T 28387.4 的规定; d 在自动给纸装置区域内,应每间隔 5 m 设急停装置。 3.3.4.3 胶装联动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产生废气的设备应设废气排放装置; b 操作部位、经常维修和调整部位应设急停装置; c 联动机应设声音警告和灯光警告装置; d 熔胶装置应粘贴防烫伤安全警告标识,设备附近应张贴设备清洗说明; DB11/T 1322.162017 5 e 上胶装置、书夹板之间、书夹与支架之间,及压封皮时的危险部位的防护装置,应符合 GB/T 28387.4 的规定; f 热熔胶锅应配备温度控制与监控装置,高温表面应采用防护罩; g 收书部位应设安全防护装置,且符合 GB/T 28387.4 的规定; h 机长 7 m 及以上的装订机,应设启动预警装置。 3.3.4.4 精装联动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压书板、传送装置、预加热装置、上胶辊之间、书帖和上胶辊之间、纱布切刀的裁切装置、贴 纱布辊子、 堵头布刀和旋转切刀、 封皮供绐装置和传送装置之间、 导轨和传送装置等危险部位, 应采用固定式或与危险动作互锁的防护装置; b 粘页部分的挤压和裁切部位、 预加热部分的传送装置, 应采用固定式或与危险动作互锁的防护 装置; c 送书部位的挡书板和机器固定部件之间、 输送装置、 折封皮辊子、 成型加热装置、 上封皮部位、 反向压书部位、收书传送挤压部位、裁切危险部位,应采用固定式或与危险动作互锁的防护装 置; d 送入书帖与收书传送带的内旋卷入部位,应设安全防护装置; e 送书、收书口的安全距离应符合 GB/T 28387.4 的规定。 3.3.4.5 折页机的折刀和折辊间的挤压处、折页辊间、裁切、折痕和打孔装置、输纸和传纸带等危险 部位,应设安全防护装置。 3.3.4.6 配页机在自动给纸装置区域内,应每间隔 5 m 设急停装置。 3.3.4.7 锁线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操作机构、执行机构动作,应无卡阻与自发性移动; b 操作部位、调整部位与经常维护保养部位的安全防护装置,应与电气控制装置联锁。 3.3.4.8 其他书籍装订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订书机、铆钉机、打眼机、贴装机上的工具打开位置,彼此间的最大距离保持为 4 mm; b 手工给帖的平订机、骑马装订机,以及混合装订机应配备活动式防护装置; c 打孔机压紧装置和夹爪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25 mm; d 多头打孔机上夹爪和钻头间的危险区域,应采用与危险动作互锁的防护装置或双手控制装置。 3.3.4.9 模切压痕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导辊之间、导辊与机器固定部件之间、压凸辊和反压辊之间的内旋卷入部位、裁切装置上旋转 刀应设安全防护装置; b 反压辊闭合或脱开的动作部位,应设安全防护装置; c 压架上应设置托手式或压杆式保护装置; d 保护装置应用有足够强度的金属材料制成,直径不小于 12 mm; e 托手式保护架的宽度不应小于压架平板面的宽度, 其高度应调整到托手式保护架运行至触动式 制动开关装置下沿的最近距离不应大于 25 mm; f 压杆式保护架的宽度不应小于压架平板面的宽度; g 检查和修理版面的照度不低于 300 Lx,操作处的照度不低于 100 Lx。 3.3.4.10 覆膜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单张纸手动给纸的机器上,给料带和收料带的内旋卷入部位应采用固定式防护装置; b 导辊之间以及导辊与机器固定部件之间的内旋卷入部位应设安全防护装置; c 复合辊间的内旋卷入部位应采用固定式或与危险动作互锁的防护装置; d 在使用裁切单元处应采用固定式或与危险动作互锁的防护装置; e 在每个主控面板上应设急停装置。 DB11/T 1322.162017 6 3.3.4.11 烫箔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设声响启动预报警装置; b 操作显示屏应能反映机器安全运行、工作状态、故障等信息; c 输纸部位驱动轴应全封闭; d 手轮驱动装置与机动装置应互锁; e 输纸台和收纸台应设安全防护装置; f 半自动机的压架上应设置托手式或压杆式安全防护装置。 3.3.4.12 上光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配备防爆型风扇; b 易触及的高温部件应设安全警示标志; c 经常开启的防护装置应与机器驱动部分联锁。 3.3.4.13 打包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液压系统、管路、管接头、法兰不应有渗漏; b 有可能松脱的零部件,应有防松脱措施; c 紧固的螺栓、螺母不应有松动现象; d 存在挤压危险的运动部件之间,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e 设备应设急停装置。 3.3.4.14 计数堆积机应符合 GB/T 28387.4 的规定。 3.3.4.15 制袋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设有联锁保护; b 应有清晰醒目的操纵、润滑、高温、剪切等安全警示标志; c 切刀、牵引部分和外露的传动机构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3.4 特种设备 3.4.1 特种设备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3.4.2 厂内机动车辆宜选用电动型,使用燃油的厂内机动车辆进入有燃爆可能的车间或仓库,排气管 应安装阻火器。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 锅炉房 3.5.1.1 锅炉房应符合 GB 50016 和 GB 50041 的规定。燃油、燃气管道接地良好,螺钉少于 5 个的法 兰连接处跨接线应完好有效。 3.5.1.2 锅炉房地面应平整,无积水。 3.5.2 压缩空气站 3.5.2.1 由电力驱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42 MPa的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离心空气压 缩机的压缩空气站及其压缩空气管道应符合 GB 50029 的规定。 3.5.2.2 空气压缩机外露的联轴器、皮带转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应设防护罩或护栏。螺杆式空压机保护 盖应安装到位,门、顶盖应关闭。空压机机身、曲轴箱等主要受力部件不应有影响强度和刚度的缺 陷,并无棱角、毛口;所有紧固件和各种盖帽、接头或装置等应紧固、牢靠。 3.5.2.3 空气压缩机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工作压力达到额定压力时,超压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换为无负荷状态; DB11/T 1322.162017 7 b 驱动功率大于 15 kW 的空压机, 超温保护装置应能使每级排气温度超过允许值时自动切断动力 回路; c 距操作者站立面 2 m 以下设备外露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应设防护罩或盖; d 螺杆式空压机的门、盖应确保运行时不应开启或拆卸; e 活塞式空压机与储罐间的止回阀、冷却器、油水分离器、排空管应完好、有效; f 急停装置应完好有效。 3.5.2.4 储气罐应定期排污,工业管道应定期清扫。 3.5.2.5 空气压缩机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应清晰完好,外文标注的安全警示标志应翻译成中文,且中 英文对照。 3.5.2.6 对于轴功率不小于 2 kW、额定排气压力为 0.05 MPa ~ 5 MPa 的固定式压缩机还应符合下列 要求 a 遥控的压缩机应在工作现场配有启动、停车装置; b 压缩机的吸气口应布置得不致使衣服被吸入。 3.5.3 简单压力容器 3.5.3.1 应保存简单压力容器的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材料。 3.5.3.2 简单压力容器铭牌应明显、清晰,朝向便于观察。 3.5.3.3 本体、接口、焊接接头等部位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等缺陷;无腐蚀、凹陷、鼓包或其 他外伤。 3.5.3.4 简单压力容器的日常保养、检查、排污,以及检验等应符合 TSG 21 的规定。 3.5.4 燃气设施 3.5.4.1 调压场所 3.5.4.1.1 燃气调压设施露天设置时,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挡。 3.5.4.1.2 落地式调压柜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为 0.3 m。 3.5.4.1.3 调压装置在用气建筑物专用单层毗连建筑物内设置时,该建筑物与相邻建筑应用无门窗和 洞口的防火墙隔开,该建筑物应具有轻型结构屋顶爆炸泄压口及向外开启的门窗,地面应采用撞击时 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 3.5.4.1.4 调压站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其屋檐 1 m 以上。 3.5.4.1.5 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4 m。 3.5.4.1.6 调压室窗应设防护栏和防护网。 3.5.4.1.7 封闭式燃气调压、计量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宜与排风扇等排风设备联锁。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定期检测并保存记录。 3.5.4.1.8 配套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3.5.4.2 燃气管道 3.5.4.2.1 燃气引入管不应敷设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纸屑纸尘回收场所、发电间、变配电室、不 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电缆沟等地方。不应在室内地面下水平敷设。 3.5.4.2.2 用气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 1 m 以上。 3.5.4.2.3 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 处,均应有防静电接地设施。 DB11/T 1322.162017 8 3.5.5 空调系统 空调系统应符合GB 50365、GB 9237和AQ 7004的规定。 3.5.6 纸屑纸尘回收系统 3.5.6.1 纸屑纸尘回收系统应将纸屑纸尘分类分离后,分别回收到收集装置内。 3.5.6.2 产生纸条边、碎纸屑、纸粉的设备,应连接到纸屑纸尘回收系统。 3.5.6.3 通风部件的气流方向,应与气流标识箭头一致,如无标识箭头,感温元件应设在迎风侧。防 火分区隔墙两侧的防火阀,距墙表面不应大于 200 mm。 3.5.6.4 打包机间应安装加湿设施。 3.5.7 电焊机 3.5.7.1 电源线、二次线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 3.5.7.2 焊机外壳保护接地线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3.5.7.3 每半年至少对焊机绝缘电阻摇测 1 次,变压器一、二次绕组之间,一、二次绕组与外壳之间 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 1 MΩ。 3.5.7.4 焊机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 m,且不应有接头。焊机二次线长度不超过30 m,接头不超过3个, 保护接地线连接到位。 3.5.7.5 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 3.5.7.6 电源控制开关应有单独控制开关。 3.5.8 手持式电动工具 3.5.8.1 应具有国家强制认证标志、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3.5.8.2 应存放在干燥、无有害气体或腐蚀性物质的场所。 3.5.8.3 工具使用、检查与维修应符合 GB/T 3787 的规定。 3.5.8.4 电源线长度应小于 5 m,不应有接头,且无破损、无老化。 3.5.9 移动电气设备 3.5.9.1 防护罩、盖应能防止人手指触及旋转部位,且应完好、无松动。 3.5.9.2 电源开关应可靠、灵敏,配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电源线长度应小于 5 m,不应随意接 长,不应破损,不应接触尖锐物品。 3.5.9.3 停用超过 3 个月的间断性使用的,使用前应摇测其绝缘电阻;常年使用的应每 3 个月摇测 1 次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 1 MΩ。 3.5.9.4 接地保护装置应符合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移动电气设施容量要求,接地正确,连接可靠。 3.5.9.5 每台设备应有单独控制开关。 3.5.9.6 周围不能堆放易燃物。 3.5.10 食堂 3.5.10.1 炊事机械电源线路应敷设在无泡浸、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 3.5.10.2 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应单机单设,且使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 30 mA、动作时间不大 于 0.1 s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对于受烟尘、雾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控制开关应有防护装置。 3.5.10.3 灶台照明应使用防潮灯。 3.5.10.4 定期对排风机、排油烟系统和管道等进行清洗、保养,并记录归档。 DB11/T 1322.162017 9 3.5.10.5 可能对操作者造成伤害的炊事机械危险部位,应采取安全防护,且可靠、实用。 3.5.10.6 凡有用气管道和用气设备的场所 (含用餐场所、瓶组气化间、用气设备房间等) ,均应设置 可燃气体探测器,且与通风装置联动。 3.5.10.7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条件应符合 DB11/ 450 的规定。 3.6 用电 用电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7 消防 消防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3.8 危险化学品 3.8.1 危险化学品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3.8.2 易燃品仓库的作业工具应符合防爆要求。 3.8.3 调配油墨或分装溶剂应在专设的房间内,油墨、溶剂应分开存放,并加盖密封。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3.9.1 生产工艺基本要求应符合 AQ 4225 的规定。 3.9.2 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宜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生产,生产区域宜密闭,并采取通 风措施。 3.9.3 每班工作结束后,应对工作场所进行清理,及时清理作业现场废弃的油布、棉纱等。 3.9.4 在调墨、印刷、覆膜、胶订等职业病危害场所或岗位,应设置通风净化装置。 3.9.5 印刷车间的新风应来自室外,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并低于排风口。 3.9.6 应定期检查通风、除尘、排毒设施,并进行清理和维护。 3.9.7 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当噪声检测评价结果不符合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 3.9.8 在尘毒作业区不应饮水、进食和休息。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3.10.1 作业人员应按下列作业类别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a 胶订作业人员应佩戴防烟尘口罩; b 显影、调墨、清洗墨辊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化学品手套; c 接触纸张可造成指部伤害的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手套; d 其他类别的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应符合 GB/T 11651 和 GB/T 29510 的规定。 3.10.2 应定期对佩戴使用后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当确认其失效时,应及时报废和更 换。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3.11.1 安全生产行为通则 3.11.1.1 作业活动不应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3.11.1.2 应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DB11/T 1322.162017 10 3.11.1.3 作业人员应掌握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预防控制措施、自救 互救及应急处置方法,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11.1.4 应定期维护、保养设备设施。保养和维修时,应关闭所有动力源。检修机器设备时,应对 设备设施的动力源采取锁定措施。 3.11.1.5 作业人员不应将杂物放在设备上。 3.11.1.6 作业现场、生产设备及作业人员身上的粉尘应使用吸尘设备清扫,不应吹扫。 3.11.1.7 应定期对防尘防毒设施进行检查维护,防止堵塞;应定期检查尘毒收集、处理装置的工作 状况,防止跑、冒、滴、漏。 3.11.2 主要作业行为安全要点 3.11.2.1 作业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a 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旋转设备作业人员不应戴手套。工作服袖口和衣襟部位的纽扣扣实; b 电气控制箱、机身外壳应关闭; c 检查防护罩、急停装置、限位装置、联锁装置、声光报警系统,确认完好有效; d 各种设备工具需检查后方可使用,不应有破损、裂纹; e 启动设备前,确认没有其他作业人员操作机器时,才可启动设备。 3.11.2.2 作业中应做好下列工作 a 当机器运转时不应打开机身外壳或防护罩,不应擦洗印刷机滚筒或触摸其他运转部件; b 正常情况下的停机操作,不应以打开安全防护装置的方式停车; c 当机器运转时,不应擦拭设备,不应隔着设备扔、递物品。身体任何部位不应接触运转部件; d 机器运行时,不应攀上机器; e 切纸机高速运转中,出现堵纸时,不应用手抓取,应停机处理; f 印刷机运转中,不应用手或手持工具去刮擦墨辊上、水辊上、印版或橡皮上粘着的任何东西; g 纸堆上升过程中,应观察有无异常,下降过程中,操作人员应站在侧方,双脚远离; h 发现机器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机。 3.11.2.3 作业结束后切断电源,待所有运动部分全部静止后再整理工具,擦拭设备,清理现场卫生 等。 3.11.2.4 遇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拉闸断电,再进行紧急处理。 4 评定细则 4.1 安全生产等级划分应符合 DB11/T 1322.1 的规定。 4.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见附录 A。 4.3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B。 4.4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C。 4.5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D。 4.6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E。 4.7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F。 4.8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G。 4.9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H。 4.10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I。 4.11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J。 DB11/T 1322.162017 11 4.12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K。 4.13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附录 L。 DB11/T 1322.162017 12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A.1规定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A.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对应条款编号 1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1 2 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 害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1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1 3 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
展开阅读全文